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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视角下广东省X地区“一村一律师”政策现存问题与对策探讨

2017-11-25

长江丛刊 2017年30期
关键词:一村驻村广东省

郭 靖

公共政策视角下广东省X地区“一村一律师”政策现存问题与对策探讨

郭 靖

广东省X地区在改革与转型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诸多社会矛盾,为缓解民众对立情绪,当地政府制定并推行“一村一律师”政策。但在政策出台后,该地区仍然出现了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相关矛盾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本文基于公共政策的视角,对广东省X地区的“一村一律师”政策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村一律师” 公共政策

一、执行现状

2013年,广东省X地区政府颁布了《广东省X地区开展“一村一律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明确提出了一套的工作准则和工作要求。2014年经审议评定,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律师顾问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具体的人员配置方案、工作机制和组织监督机制等,“一村(居)一律师”政策开始面向全省推行。

根据调查显示,从实施“一村居一律师”政策以来,广东省X地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908宗,向地方群众免费提供法律援助315次,举办法治课堂372次,解答了当地人们的法律相关问题12000余次,拟定审查合同638份,在选举换届期间根据当地的要求协助村(居)委换届选举工作238次,基层涉访涉法信访量下降90%。

二、存在问题

尽管“一村一律师”政策设置较为完善,其实际效用也在基层信访、法制建设上得到了体现,但是出现的众多问题表明“一村一律师”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并未能完全落实,被政策参与者政府、村(居)委、律师和群众不同程度地偏差执行。[1]

(一)政府:政策推而不广

政策在基层宣传不到位。由于当地政府并没有着力于法律服务市场中对该政策的宣传,也没有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律师协会咨询与沟通,使得政策宣传的动员和组织效果不尽人意。

财政支持不足。按照规定,驻村律师工作补贴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之中,市政府财政以每个行政村每年1500元,各区与县级市以每个行政村每年1500元的标准作为驻村律师的工作补贴,保证每个驻村律师的工作补贴每年3000元。[2]过低的补贴也使得政府并没有聘请到足够的驻村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驻村律师供给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律师:利益至上

缺乏面对面交流。由于上访群众的资金不足,驻村律师处理他们法律问题的收益远低于其完成主体职业工作收益,多数驻村律师的响应政策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

以政府角色处理“民告官”。“一村一律师”政策制定本质是政府通过向法律服务市场购买法律服务。然而,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官民纠纷时,秉持着为购买者解决问题的理念,致力于说服群众私下解决问题,或者提出政府是合法正当处理问题的荒诞说法,谎称群众的上诉是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与律师的“雇佣劳动关系”为驻村律师的不作为埋下了伏笔。

驻村律师资格参差不齐。为了解决驻村律师数量不足的紧迫问题,省司法厅将“所有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以律师执业证书中执业证类别记载栏为准)和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这些尽可能调运的资源都纳入了考虑范围。律师从业资质和职业信仰的千差万别也使得各村所能接触、利用的法律服务质量有很大的差异。

(三)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接触法律途径少。虽然“一村一律师”政策中明确指出,驻村法律工作者要定期举办普法活动,但由于资金空窗、自身工作负担过重,驻村提供法律咨询任务很难得到实现。

法律服务难以利用。由于工作繁重,驻村律师仅在群众明确提出需要打官司时才会与村民联络,联络的方式只要是邮件来往和电话通信,但是电话联络不能为群众提供详细描述案件经过和清晰表达诉求的平台,因此驻村律师的服务效率地下,群众也不满意政府的这项公共服务。

三、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新的法律服务者渠道

热播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乡村地区司法所的尴尬局面正是当今中国很多地区司法所所面临的尴尬。地方司法局要完善基层司法职员的设置,解决“所长所员同一人”的现实困境,将司法局和司法所的作用最大化,着实为群众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

此外,积极动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人士参与驻村法律服务,把驻村法律援助服务变成公益事业。通过相关政策,将教育资源和技能培训服务侧重于法律领域,提供更多知法、懂法的人才。

(二)强化村民律师双向联动

科学合理利用财政拨款,改善驻村律师执业环境。还可以制作法律服务小手册和驻村法律服务者联系卡等,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公示到各村群众集中聚居的显著位置。

(三)解决经费问题新路径

经费的短缺使“一村一律师”政策执行严重受限,因此政府必须进行多方面筹措经费。对于以各种方式筹集到的资金,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服务基金,从而扩大农民法律服务的可用资金来源,使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1]朱宁.杭州市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4.

[2]罗飞.“一村一律师”制度推行的障碍及解决思路[J].中国律师,2010(01):23~25.

华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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