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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社会中公民的隐私权保护

2017-11-25涂昆仑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公民

涂昆仑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浅析互联网社会中公民的隐私权保护

涂昆仑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科技占据了人类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一方面带给了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诸多问题。近年来互联网侵权事件的愈演愈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当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很不完善,没有形成合理的保护体系。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社会中公民隐私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而阐述笔者对于保护公民在互联网中隐私权的几点思考。

互联网;隐私权

互联网领域的隐私权顾名思义就是个人在网络环境所享有的隐私权。我国的学者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些学者将网络隐私权表述为“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的相关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互联网中隐私权更多的表现为个人的数据信息,个人的数据信息是指表示个人的基本情况的数据。处于互联网时代的我们,生活与互联网息息相关。互联网隐私权大多数指的是个人的数据信息,其中包含个人的信息、个人的私事和个人人领域。笔者认为:互联网隐私权实际指公民对其在的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依法享有利用、支配、维护的权利,并不被他人侵犯复制传播公开利用的一种权利。

1 互联网隐私权的特点

与一般隐私权相比,互联网隐私权有以下特点:

1.1 易损性

相比一般隐私权,网络隐私具有开放、自由性。互联网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约束、限制,那我们的隐私在互联网上哪有安全可言。比一般个人信息更容易被盗取,公开、传播。

1.2 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与传统隐私权相比,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权内容更为广泛,增加了新的实体内容,其保护的范围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在传统社会,个人信息包括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家庭情况、婚恋状况等。而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比传统社会有着更为广泛的内容。

1.3 侵权方式的高科技化,多样化

传统隐私侵权的形式主要有“盗用他人名字或肖像”、“不合理地侵扰他人隐私生活”、“不合理地将某人的错误公布于众”、“给他人隐私生活带来不合理的曝光”四种形式。

2 互联网领域内的侵权形态

2.1 公民个人隐私的非法获取

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被他人非法获取,获取的方式十分多样。既有通过“虚假网页”诱使公民在互联网中上传其个人资料,又有通过病毒木马秘密窃取个人的资料,也有冒充商家骗取个人资料的。种种行为,花式繁多。

2.2 披露、传播个人隐私

互联网时代最大的特点就是个人具有较大的自由,许多网络服务者不足以辨别每条信息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2.3 泄露、不当交易个人数据

互联网科技在发展的过程中,被授权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妥善采取措施,保障个人的隐私的安全。个人数据具有经济价值,这样有些人为了自己获取利益,将用户、消费者的资料泄露给他人。

2.4 侵入他人系统,获取他人的隐私

个人对系统内的资料享有隐私权,有些人未经同意而进入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实施这些行为的多为黑客,有些病毒木马,进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浏览、篡改盗取他人的资料,系统内的资料往往都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

3 互联网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3.1 隐私权的涵盖范围受到限制

公民的隐私权不仅仅包括个人的私人信息,也应当包括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我国的法律中虽然具有隐私这个词语,但是对其的规定与理解并不是其的本身含义。我国所规定的隐私仍处于“名誉”的范畴,这就大大限制了隐私的含义范围,限制了对其的保障。

3.2 立法方面的缺陷

当前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完善的裁判和保护体系。现有的法律中,网络隐私权隐的立法多数是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只是被浅浅的概括,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隐私权的范围、侵权责任、赔偿等方面的系统周密的条款。没有专门为保护隐私权而设立的法律,这样就使得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的隐私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没有明确、可查、具体、清晰的依据。

3.3 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于网络社会中公民隐私的安全隐患没有足够重视,互联网和我们息息相关,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之下这些隐私信息获得的合理合法。久而久之,公民变养成了无所谓的态度,也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4 完善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体系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完善,公民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这样不仅会导致个人权利的缺失,也会导致互联网领域的混乱。我国应当认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加强对互联网领域隐私权的完善,保障互联网用户的隐私。

4.1 隐私权的独立性

隐私权的独立性是指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首先,最重要的就是确立隐私权的地位,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区分开来。隐私权独立性确定,法律相应的制定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文,就可以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不再依托名誉权来维护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确立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就可以使人们认识到隐私的重要,使立法者对隐私权加以重视,使侵害者也有一些收敛。

4.2 完善立法保护

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就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而言,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一部明确的规定隐私的概念以及隐私权的保护。

4.3 加强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

公民应加强防范意识,养成良好上网的习惯。树立正确的隐私权观念,对自己的隐私信息进行防护,留意互联网站点的隐私使用声明、侵权保护声明。

4.4 加强行政部门的监管

当前,我国互联网隐私保护并不尽人意,与缺乏必要的行政监管有很大关系。互联网是一个开放,自由的环境,这样也导致其成为一个巨大的个人隐私侵权平台。缺少一定的制度监管,互联网的秩序势必会产生混乱。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手段和方式更加隐蔽发杂,政府若在网络技术上不主动加以更新和提高,则难以履行好必要的监管职责。

涂昆仑(1993—),男,汉族,安徽宿州人,西北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D923

A

1672-5832(2017)07-01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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