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劳动关系可否恢复
2017-11-25小保
就业与保障 2017年19期
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劳动关系可否恢复
小保:
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7年7月31日。2017年7月21日,公司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并着手办理离职手续。我希望再续签合同,可公司坚决不同意,我只好与公司签署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31日起正式终止,公司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6260元。同年8月10日,我经医院妇产科检查已怀孕5周。之后,我以自己在劳动关系终止前已经怀孕为由,请求撤销公司退工协议,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医院检查材料予以证明,可公司不同意恢复。
请问:我可以诉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周靖宇
周靖宇:
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诉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会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处于“三期”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该条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你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希望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不同意,虽然最终双方签署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但这属于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进行的协商,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性质。尽管公司在与你终止劳动关系时并不知道你已经怀孕,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约束。公司与你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纠正,与你恢复劳动关系至哺乳期届满。当然,你应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退还公司。
有备孕打算的女工,在办理离职手续前不妨先到医院做个检查,确定是否怀孕。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发现,在劳动合同期满离职后才发现怀孕,虽然可以恢复劳动关系,但毕竟要耗费一番精力。
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