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提举常平司路级监司地位考
2017-11-25王碧
王 碧
宋代提举常平司路级监司地位考
王 碧
提举常平司是宋代重要的路级监司机构,在荒政和监察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提举常平官的置废是判别提举常平司路级监司地位的关键。提举常平司的路级监司地位随其机构与职官的置废而升降。
宋代 提举常平司 路级监司 地位
提举常平司是宋代重要的路级监司机构,在荒政和监察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此引起学者的研究兴趣,有许多的研究成果。然而,众所周知,两宋时期,提举常平司因各种原因废置不常,提举常平司的监司地位也多有升降,是否具备监司地位将直接影响其各项职能的实施效果。对此,学界缺乏系统的讨论,本文拟对此问题加以考察。
一、路级监司及其判别标准
有宋一代,所谓路级监司,是指路一级的监司机构及职官。在宋代,有监司之称的机构与职官众多,根据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监司门》中的归纳,宋代的监司职官有:总领、发运使、转运使(使副、判官)、都大提举茶马、都大坑冶、提举市舶、经略使、安抚使、提刑、提举常平。王十朋认为“今之监司有漕有宪,常平、茶盐则有提举,坑冶、铸钱则有提点。”而能称为路级监司者,主要是指具有路一级建制的监司机构和职官,即《庆元条法事类》所载的监司机构,“诸称监司者,谓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以及与此监司机构相匹配的一些监司职官,“国朝监司有转运使副、判官,使之按察官吏,又有提点刑狱,有武臣同提刑,又有提举常平茶盐司。”
对路级监司而言,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有监司之称;其二、具备路级建制。所谓监司之称,主要是从职能的角度而言。大体而言,是否有刺举官吏之职能是判别其是否为监司的主要标准。监司一词始见于《史记》,《史记》卷123《酷吏列传·赵禹》:“与张汤论定诸律令,作见知,吏传得相监司。用法益刻,盖自此始。”此处的“监司”指监督诸司,尚未有后世监察机构或职官之意。到东汉,监司为刺史和督邮之别称,按察官吏之权成为时人对监司之称的主要判别标准。《后汉书·百官志》卷5《州郡》:“世祖并省郡县四百余所,后世稍复增之。”刘昭注引臣昭曰:“刺史分职,皆如汉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监司清峻于上。”又《后汉书·左雄传》:“监司项背相望,与同疾疢,见非不举,闻恶不察。”同时,监郡的督邮,也有“监司”之称。魏晋以后,监司业已成为监察州县的御史台官及诸州刺史之通称。《资治通鉴·晋武帝太康十年十二月》:“近世以来为监司者,类大纲不振而微过必举。”胡三省注:“御史台官及诸州刺史,皆监司也。”至宋代,诸监司之职能,按察与举荐并重,即所谓“刺举”之职,宋真宗在诏令中说道,“监司之职,刺举为常。”至于路级建制,主要是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而言。大致来说,路级建制,是以路为单位设置机构或职官,并以路作为其履职的基本范围。宋代的路,已基本具备一层政区的功能,而与路一级相应的行政组织,即具有路级建制的行政组织,至少有四个: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司。
与此同时,根据宋代官制的特点,一个机构的职能与级别和其机构长官的职能与级别息息相关。诸监司机构,其之所以有监司之称,关键在于其机构长官承担着刺举之职,如前文所引王十朋之言,“今之监司有漕有宪,常平、茶盐则有提举,坑冶、铸钱则有提点。”进一步来说,诸监司机构是否具有路级监司地位,关键在于监司机构是否具有路级建制。然而,在一定程度上,一个机构的级别与其机构长官的级别息息相关,即监司机构的长官是否为路一级长官直接决定其监司机构是否有路级监司地位。由此,具体到提举常平司,考察其是否具有路级监司地位,其关键在于考察提举常平官的职能和级别。从这个角度而言,这也意味着,提举常平官的废置将直接影响提举常平司的路级监司地位。
二、提举常平司路级监司地位考
(1)神宗时期,创制提举常平司,首次确立路级监司地位。熙宁二年(1069)九月十二日,始置河北、陕西提举常平广惠仓官,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乙亥,诸路并置提举常平广惠仓官,提举常平司诸路建制得以完成。熙宁三年 (1070 ) 七月,神宗下诏规定:“诸路提举常平官到阙,并令辞见,如有合奏陈乞上殿,即依提点刑狱仪制施行。”提举常平官的地位提高,其仪制可比照提点刑狱官。元丰元年(1078)正月十九日,又诏提举官“并差朝官”,其“资任、服色、添给、锡赐、序官、人从”各种待遇威仪都与转运判官相同,尤为重要的是,其与“于开封府界提点、诸路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相比肩,得到了举荐官员的权利。并立法规定了提举官举荐官员人数,“诸路提举所举官计二百有九人,内二百有一人均减增定”。至此,提举常平司的路级监司地位得以确立。
(2)哲宗时期,提举常平司经历了先废后置,恢复路级监司地位的过程。元祐元年(1086)闰二月,朝廷罢诸路提举官和诸州常平管勾官。此举不仅废除了提举常平官,提举常平司机构也被废除。
绍圣元年(1094)哲宗亲政,复置提举常平司。绍圣元年(1094)闰四月二日,诏复置提举常平等事官,委任提举河北西路、京东西路、荆湖北路、福建路、利州路、成都府路、江南东路、开封府界、淮南东路、河北东路、广南西路、广南东路、淮南西路、京西南路、秦凤路、永兴军等路、广东东路、梓州路、夔州路、两浙路、江南西路、京西北路、河东路、荆湖南路共二十四路提举官。于第二日,即四月三日,下诏:“提举常平官资序、请给、序位、服色、人从并视转运判官,以资序相压同者序官。”提举常平司恢复诸路建制,提举常平官各项待遇比照转运判官,其路级监司地位得以恢复。元符年间,提举常平官作为监司履职,互分巡历。元符元年(1098)五月九日,淮南两浙察访孙杰言:“按察两路监司职事,体访得偏远州县多有提举常平司不曾到处。请自今提举官虽与监司互分巡历,并须本司官二年遍诣所部。”从之。
(3)钦宗时,罢提举常平官,提举常平司丧失路级监司地位。钦宗靖康初,罢提举常平官,再次丧失路级监司地位。绍兴二年(1132)十二月二十九日,度支员外郎胡蒙言:“常平之法,靖康初废提举官,唯罢散敛钱谷,余则其法具存,悉兼领于宪司。”
(4)高宗时期,置提举常平茶盐公事,提举常平司恢复路级监司地位。绍兴十五(1145)年八月二十六日,“诏诸路提举茶盐官改充提举常平茶盐公事。”提举常平茶盐公事的确立,表明提举常平司重回路一级长官行列。同年九月八日,权户部侍郎王铁等言:“已降指挥,诸路提举茶盐官改充提举常平茶盐公事。”诏四川、广西令提刑,淮西、京西令见兼提举茶盐官兼领,主管改充常平司干办公事,依转运、提刑司属官体例。提举常平茶盐司在诸路的建制得以完成。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常平官今来改充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合依旧法为监司,与转运判官序官,及岁举改官五员,县令三员,大、小使臣陞陟八员,承务郎以上五员,试刑法官七人,合依旧尽还本司。”从之。提举常平茶盐司的监司地位得以恢复,此后关于提举常平茶盐官履行监司之职的记载不绝于书。此后直至南宋灭亡,提举常平茶盐司几无变化。
注释:
①(宋)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监司门〉后集卷66-70[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明)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162[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7[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宋)〈古今合璧事类备要·监司门〉后集卷66-70[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5[M].咸平六年十一月庚寅条,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⑥余蔚.宋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3.
⑦(宋)谢维新.〈事类备要〉后集卷70〈监司门·提举〉[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马玉臣.宋代第一批提举常平官派遣时间考[J].史学月刊,2003(03).
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3[M].熙宁三年七月癸丑条,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⑩(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3之4[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宋会要辑稿〉食货43之5[M].
12〈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6-7[M].
13〈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8[M].
14〈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19-20[M].
15〈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28[M].
16〈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29[M].
17〈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29[M].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王碧(1991-),女,汉族,四川万源人,历史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专门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