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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宗教旅游资源开发现状分析及对策

2017-11-25宋可玉

新东方 2017年5期
关键词:旅游景点场所景点

宋可玉

海南省宗教旅游资源开发现状分析及对策

宋可玉

海南省宗教旅游资源丰富,主要以佛教道教为主,另外有众多历史悠久的民间信仰形成的旅游资源,但是目前成为旅游景点景区的资源并不算多,宗教旅游资源现状存在地区、教派、时间上的分布不均的现象。宗教旅游中则存在佛道教旅游景点过度商业化等五个方面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主要有对宗教旅游的认识不足、对政府职能的认识不足、宗教法制建设仍有不足等原因。为了更好地促进海南宗教旅游可持续发展,建议进一步明确宗教旅游景点发展和文化建设的主体,摆正认识、明确政府在宗教旅游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宗教法制建设。

海南省;宗教旅游;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旅游产业俨然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宗教旅游则成为旅游产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海南省拥有丰富的宗教文化资源,随着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宗教旅游发展迅速,吸引了大批中外游客,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海南省宗教旅游资源概况

海南省虽然地处中国南端,与大陆一海之隔,但是五大宗教俱全,民间信仰文化丰富,历史悠久,而且因其特殊地理和自然生态优势,部分海南宗教资源别具特色,引人向往。

首先,海南的佛教旅游资源较其他宗教而言,较为丰富。海南目前有合法登记的佛教宗教场所20所,分布在海口、三亚、澄迈、定安、陵水、琼海、万宁、屯昌、文昌等市县。这些佛教资源中,以三亚的南山寺和海上观音最为盛名,南山寺是仿盛唐风格新建的中国南部最大的寺院,依山傍海,风景迷人,气势恢弘;海上观音像则是目前中国最高的佛像,又因观世音菩萨乃是中国民间最为熟知和信仰的佛教菩萨,因此三亚南海观音声名远播。除此之外,海南琼海的博鳌禅寺是新建,因博鳌亚洲论坛也颇有盛名,成为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的平台。万宁东山岭的潮音寺则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寺庙,始建于宋代,明代重建,改名海潮寺,清朝又改名潮音寺,唐朝鉴真和尚东渡途中曾漂流至三亚,并在万宁东山岭说法,从此佛教文化在东山岭生根发芽,流传至今,如今在“潮音寺”旧址尚有完整方丈洞。其他地方,如海口、澄迈、定安、陵水、屯昌、文昌的佛教寺庙则影响力较弱,在外地游客中名气较低。除此之外,海南省每个市县都有较多数量的民间佛教寺庙,譬如海口的天宁寺,是宋朝兴建的佛寺,号称海南第一寺院,但是现在的天宁寺却沦为民间私庙,少有人知。

其次,海南的道教旅游资源呈现玉蟾宫一枝独秀的状态。目前海南道教合法登记的道教宗教场所只有定安文笔峰玉蟾宫,是道教南宗的实际创始人、南宗五祖白玉蟾的最终归隐之所,位于海南北部,与南部的三亚南山寺相呼应,是海南最负盛名的两处宗教文化场所。实际上,海南道教旅游资源非常丰富,遍布海南及周边海岛,海南的妈祖信仰、伏波将军信仰、冼夫人信仰、一百零八兄弟公信仰、水尾圣娘信仰、峻灵公信仰等都给海南增添了众多历史悠久的、独具海南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资源。例如海口仍存留的伏波将军庙历史可追溯至宋朝。而海南妈祖信仰自元明清以来在海南蔚然成风,据史料记载,明清琼州府13州县均建有妈祖庙,不少历史古庙仍有存留。“在海南岛只要是有港口、码头和商埠的沿海地区就有妈祖庙,数量之多估计已经超过100座。”[1]近年来,海南妈祖文化颇受重视,吸引了海内外众多同胞和信众,妈祖庆典活动成为民间交流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活动。冼夫人信仰则是在海南东北部市县深入民心,冼夫人文化节即军坡节,成为当地民间最大规模的祭祀节日,不少冼夫人庙也是历史文化遗迹。

最后,海南还分布有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但是目前这三种宗教的宗教场所或者宗教文化还没有形成旅游资源。基督教于清朝末年传入海南,至今已有一百多所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主要分布在海口、万宁、文昌、澄迈、琼海、琼中、儋州、临高等市县。其中儋州那大基督教堂、琼海嘉积基督教堂、海口基督教堂、府城基督教堂等都已有百年历史,有时代和文化的底蕴。天主教于明朝末年传入海南,目前主要分布在海口、定安、临高、琼海、文昌等市县,共9个教堂,目前最大的是海口市的天主教圣心堂。伊斯兰教居民集中在三亚市天涯区羊栏回族地区,现有回辉、回新两个乡信奉伊斯兰教,并建有6座清真寺。

二、海南省宗教旅游的现状及特点

(一)宗教旅游景点景区分布的特点

虽然海南省宗教旅游资源丰富,但是目前成为旅游景点景区的资源并不算多,各地区宗教旅游资源的分布不均,旅游发展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首先,在地区上分布不均。目前较为游客所知的宗教旅游景点主要分布在三亚、万宁、琼海、海口等市县,这些市县多处于东部沿海,与已成熟的东线高速周边旅游路线的开发不无联系,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旅游相关产业发达,宗教旅游开发和后期游客市场都有保证。相比较而言,海南岛中部、西部的宗教旅游资源则开发较少,名气也较弱。

其次,在教派上分布不均。近年来,佛教、道教旅游景点开发力度较高,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旅游资源基本上没有形成旅游景点。其中原因有多方面,一是国内游客中佛教、道教的群众基础广阔,新开发的景点景区容易拥有足够的游客市场,二是佛教教义中推崇造像弘法,而造像则容易形成新的景点,而获得经济效益;三是佛教、道教本是中国本地宗教,发展受阻力小,而外来宗教由于政治、民族、教义等因素开发阻力较大。

最后,在时间上分布不均。民间信仰中的妈祖文化、冼夫人文化有定期民间组织的盛大活动,活动期间有外地游客参加,形成宗教旅游景点,但活动结束后,活动载体的相关庙宇则游客很少,并未形成固定的旅游景点,且难产生持续性经济、文化影响。

(二)宗教旅游景点景区的开发形式及特点

在这些年海南开发的宗教旅游景点景区中,主要的开发形式有三类:第一类是选择风景名胜区全新开发,如三亚的南山文化景区;第二类是扩展开发,在原有宗教景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例如定安玉蟾宫、文昌宏光寺等;第三类是重建开发,某些宗教遗迹由于年代长远而消失,以其名义重建开发,如南山大小洞天等。

在海南宗教旅游景点景区开发中存在以下特点:一是主要侧重宗教标志物等类型的“观光”性建设,例如108米高的海上观音像、金玉观音、万佛塔等,这些标志物容易形成观光景点,获得经济收入。二是追求与风景名胜的结合,大力度打造大面积景区建设,突显海南滨海风景和绿色生态。三是追求福、寿、长生、养生等文化宣传和开发,例如“福寿南山”“长寿谷”“养生餐”等。四是企业成为某些景点景区的开发主体,有的寺庙并没有僧众团体生活并主持法事活动。

三、海南省宗教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海南省宗教旅游近年来取得了不少成就,对海南形象打造、经济发展、文化传播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佛教、道教旅游景点过度商业化

佛教、道教旅游景点商业化、观光化氛围较重,缺乏深层次、长期性的宗教文化建设。目前,省内宗教景区内的小摊贩、不合理收费、私设功德箱等都得到了较好的治理,但是进入景区,仍然觉得商业氛围较重,景色优美,但是游客宗教文化体验不足。虽然南山市、潮音寺等都有早晚功课、普佛法会、祈福法会、佛教论坛等佛事活动,但是面对信众或游客的讲经说法活动仍然不足,寺院内面对游客开放的免费读经堂、抄经堂、禅修活动等仍缺乏。玉蟾宫景区内也缺乏道士对道教南宗文化的宣传,而是由景区人员介绍太岁等文化引导游客消费。这种商业化、观光化,导致的将是一次性旅游和消费,难以产生文化影响和引导游客再次回顾。

(二)宗教旅游景点管理上存在问题

以南山文化景区为例,6处宗教活动场所,却有7家公司及团体进行管理,其中只有南山寺是属于宗教团体并进行管理的,其他公司及团体并没有法律权利可以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经营并盈利,存在借教敛财的嫌疑,也侵犯损害了佛教和政府的形象和利益。除了南山文化景区,定安普济寺、屯昌西仁寺、屯昌福庆寺也都不是僧团管理。另外,民间一些寺庙的管理,有的是村民自治管理,有的是某些投资者进行管理,其中后者也存在借教敛财的嫌疑。

(三)贫富不均现象客观存在

从海南宗教旅游景点分布来看,存在贫富不均现象,因为目前的开发模式是致力于大景区的开发,因此一些乡镇小庙、城市中缺乏风景的“微型”庙宇都缺乏关注和投资,缺少维修和建设,甚至在地图中都没有显示,外地游客没有渠道获知情况和确切地址。另外,多数市县天主教教堂和基督教教堂缺少资金,难以进行景点改造,使宗教旅游资源真正成为宗教旅游景点。

(四)对民间信仰文化的保护、发掘、整理不足

与海南官方道教场所稀少成对比的是海南民间信仰的丰富,但是对这些民间信仰的文化内涵、民族精神、海岛精神等发掘、整理不足,缺乏有力的组织管理和系统开发,难以产生对外地游客的文化魅力。

(五)全省性宗教文化旅游规划缺乏,配套设施和服务不足

海南宗教文化旅游缺乏全省规划,目前仍是点式的旅游现象,缺少线式旅游路线,更缺乏面式旅游模块,各宗教文化点除去景点的不同外,缺乏文化层面的差异化和特色化,更没有形成文化的联系。不少宗教旅游点还存在停车难、交通差、标志无、资讯无等问题。

四、对海南省宗教旅游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宗教旅游的认识不足

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和宗教旅游的兴盛,政府对宗教旅游的重要性有了认识,但是对什么是宗教旅游,以及宗教与旅游的辩证关系以及宗教旅游的文化功能认识不足。

宗教旅游不是单纯的宗教景点的观光旅游,也不是宗教景点的消费旅游,而是宗教信仰旅游和宗教文化旅游。其中宗教信仰旅游主要是指宗教体验和祈福还愿,宗教文化旅游指观光休闲和文化体验。目前的宗教旅游中,祈福还愿和观光休闲都有,缺乏的是宗教体验和文化体验。为什么一定要有宗教体验和文化体验?这是与宗教旅游的特殊性有关的,旅游,作为一种人的高级精神享受,它是人类的“求新、求知、求乐、求闲”心理的满足,其中,求乐、求闲在祈福还愿和观光休闲中都有满足,求新、求知却必须在宗教体验和文化体验中得到满足。宗教景点一方面是宗教文化的载体,同时也是人类历史文化的载体,可以满足人们的求知欲望,另一方面宗教景点中也必须有宗教体验和文化体验的场所或氛围,使人们的获得精神上的新感受,在心灵上获得宁静和净化。

要获得可持续的宗教旅游的发展,需要明白宗教和旅游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宗教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了各种人类文明的起源,保持较多宗教神圣性的、充满积极正面力量的宗教文化景点可以成为旅游中的亮点甚至灵魂,过度世俗化的、带有消极负面力量的宗教文化景点则会阻碍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正常、有序的旅游活动可以促进宗教的发展、信徒的增长、奉献的增加、宗教文化理念的传播,无序、功利化的旅游开发则会损害宗教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促进宗教旅游发展时,不能过于看重“开发”和其经济功能,而是要重视“可持续发展”和其文化功能。宗教旅游的文化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传播宗教道德文化和和谐文化;二是传承和发展传统历史文化。这些文化功能不是GDP上升可以达到的,也不是看美丽景色赏心悦目可以达到的,而是必须在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自身有了良好的发展和建设中才能提供的。同时,在宗教旅游的文化功能发挥作用时,它对周边的经济发展是有巨大的辐射作用的,宗教文化功能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但是通过信徒的增长、奉献的增加、长期性的非一次性的游客的增长、宗教慈善活动的开展和对当地社会的回馈、宗教文化产品的消费、宗教和谐慈善文化对当地社会建设的促进等等,宗教文化功能可以产生长期的显明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有必要扭转认知,宗教旅游的经济功能应该通过文化功能起作用。

(二)对政府职能的认识不足

宗教旅游发展,主体应该是宗教团体,政府应该明确自身职能,在宗教团体发展和宗教场所建设中以引导和服务为主,引导宗教积极与社会主义建设相适应,通过宗教慈善、宗教文化活动等方式回馈社会,在政策法规范围内积极为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提供政策保障、配套设施建设、法规培训、能力培训等等。而不是越俎代庖,参与到宗教景点建设之中,直接参与到宗教场所的发展方向和规划建设等等;当然也不能过度避讳,夸大“宗教无小事”,限制和忽视宗教场所的合理发展需求,忽视自身应有的职责,对宗教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三)宗教法制建设仍有不足

《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实施至今对当今宗教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不适应和相对滞后性,宗教界的权益不能依法获得充分保障,政府也难以做到真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例如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问题,目前佛教3.3万个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大多数尚未办理登记,海南省也有不少佛教寺庙没有办理登记;又如,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问题,没有法人身份则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再有,《条例》在违反《条例》的罚责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其他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条例都有必要进行细化和可操作性调整。

五、对海南省宗教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以宗教团体作为景点发展和文化建设的主体

虽然现在海南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文化旅游发展弱或慢于佛教和道教,但是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兰教却拥有一个优势,那就是没有文物管理部门来干预,也没有某个公司或部门来代为管理,更没有被纳入某个景区被门票限制了游客的进入。

如果要真正促进宗教文化的发展,首先要做到让宗教团体成为景点发展和文化建设的主体。由他们在合法范围内决定宗教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而不受政府或企业干预、由他们在合法范围内决定景点发展的方向和提供的产品和文化服务、由他们在合法范围内决定经济收入的方式。最后一条,主要是指是否收取景点门票。

景点,严格说来应该是游客一方的称呼,对于宗教团体而言,寺庙、清真寺、教堂、道观等不是景点而是他们修行的场所,是他们的神圣空间,这种神圣空间是宗教所特有的。取消门票收入,是宗教团体自身的要求,自佛教传入中国以来,寺庙就没有向信徒收取门票的传统,寺庙一直依靠庙产、信徒的供奉或农禅来维持寺庙的基本运作。取消门票收入,一是恢复寺庙传统。二是尊重人的信仰尊严,营造神圣空间和敬畏空间,给信徒和有宗教需求的游客提供安静、远离喧嚣、与世俗化隔离的超越空间,获得心灵的沉淀。三是有助于提升佛教、道教的神圣化、非世俗化的正面形象,提高受众基础,基督教、天主教的教堂是免费向所有公众开放的。

当然,取消门票问题针对海南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分类区别,在已经进行景观开发的场所,譬如南山文化景区、东山岭文化景区,由于宗教场所处于大景观范围里面,景观建设有社会和商业资金的投入,宗教场所不可能拥有足够资金支付前期建设投入,也不可能把景观范围全部纳入宗教场所,因此,宗教场所没有取消门票的权利,政府也不能强制取缔。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场所如果要发挥宗教正面积极形象,成为宗教旅游中的主体,要做到“三减少三增加”:一是要积极与企业和社会团体进行沟通,尽量减少新的商业开发,减少景观里面的商业活动和摊贩售卖,减少打着宗教名义和宗教旗帜的商品和服务消费;二是要增加宗教文化传播活动和体验活动,增加宗教公益慈善的活动和组织,增加宗教团体人士与普通信徒、游客的面对面的讲经说法和答疑解惑。

对于正在开发和尚未开发的宗教场所,则可以提倡“三零”理念,这一理念是由厦门南普陀寺在全国佛教寺院中首倡的。一是零经济、不主动向信众收钱;二是零商业、不参与任何有商业色彩的活动;三是零门槛、不给信众设信仰门槛。2011年,南普陀寺正式实行免票入寺,2013年湖南29家寺院取消了门票,迄今为止,全国已有不少历史名寺都取消了门票。现在许多有识之士都在提倡“去门票化,去文物化,去旅游化、去娱乐化”,以此求得宗教场所神圣性的还原,这种努力正在获得来自国家层面的肯定和回应。海南宗教景点的建设和发展,如果要执行“三零”理念,存在几点困难:一是一些微小型寺庙道观知名度不够高、缺乏足够资金和人才进行自身建设和开发,难以形成旅游效应吸引外地游客;二是一些寺庙道观没有宗教团体入驻,也没有进行场所登记,从管理到发展都缺乏真正的主体,有的庙观私设“香火箱”成为了借教敛财的场所;三是缺乏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二)摆正认识,明确政府在宗教旅游中的作用

正如上面所说,海南宗教旅游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去门票化,去文物化,去旅游化、去娱乐化”,真正做到以宗教团体为景点发展和文化建设的主体,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但是,政府应该意识到自身应该具有的职能和作用。

首先,建议政府在不干预不代劳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发展的情况下,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化旅游发展提供充分贴心、舒适的配套服务和政策优惠,帮助海南宗教景点的分布和发展不均现象得到缓解。例如,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对宗教场所周边地区进行有效控制规划,留有足够的停车休息、生态绿化等用地,避免其他企业和团体侵占宗教团体利益,避免娱乐城、KTV等娱乐商业场所在宗教场所周边建设。再有,帮助经济较为弱势的宗教场所免费进行景点周边道路、停车场、标识、绿化等方面的建设,在交通线路的打造、公交车辆的投入、站牌的建设、咨询台的建设、公路标志的建设等方面提供应有的服务,在水电、网络等方面提供优惠和帮助。另外,还应该帮助宗教团体解决生活、社保、医保、入学等方面的问题,为教职人员解决后顾之忧,将精力投入到宗教发展之中。

其次,政府除了提供服务之外,还应该担当引导的职能。一是要开展宗教政策、宗教自身建设、现代管理理念等方面的培训,引导宗教团体更快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变化,引导宗教团体建设和谐教团,完善宗教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等等,树立良好的宗教形象,担当和谐社会建设、文化传承和文化传播的责任。二是要引导宗教旅游景点以文化影响力和宗教服务提升周边文化旅游圈的层次和魅力为主,不要追求宗教旅游产品的开发,不要求宗教旅游景点直接创造经济利益,把宗教旅游景点当成为游客提供的配套服务设施之一,为游客提供有精神放松空间和心灵宁静空间的高品质文化旅游体验。三是要引导宗教团体积极开展宗教慈善活动,回馈社会,服务大众,建立起宗教的正面积极形象。

再次,建议政府应该开展全省宗教文化旅游资源普查,保护濒临灭绝的宗教文化遗产,维修遭到破坏的珍贵文化遗产,建立海南省宗教文化资源(包括民间信仰)评定标准和维修标准,由市县乡镇村提交申请,按照评定标准建立宗教文化资源库并拨付资金维护,所有入库资源都可以纳入海南省宗教文化旅游地图,从而获得政府提供的旅游宣传。

最后,建议政府出资请专家团队打造一张精心设计的宗教文化旅游地图,将海南宗教文化景点串点成面,设计几条文化线路或几片文化圈,将妈祖文化、冼夫人文化、孔庙、佛教寺庙、道教宫观、基督教教堂等有历史建筑、有文化特色、信众较多的宗教场所全部包含进文化圈中。

(三)进一步完善宗教法制建设

201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开始推动《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政协、各宗教团体、专家学者、各界社会人士都积极致力于宗教法制建设的完善,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9月7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条例》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新增加2章,新增了29条,共9章77条,全面贯彻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然,《条例》的修订只是第一步,下一步海南要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海南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各宗教团体修订完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宗教团体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要将《条例》作为培训宗教工作“三支队伍”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媒体方式大力宣传新修订《条例》,帮助社会各界熟悉了解新修订《条例》的主要内容,为实施新修订《条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法治社会,宗教事务的管理最终要以法治来解决,要真正达到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完善宗教法制建设的努力任重道远。

[1]“天后宫”与海南妈祖文化[N].海南日报,2010-05-24.

(作者系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中共海南省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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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0X(2017)05-0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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