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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地区童养婚姻状况及盛行原因探析

2017-11-24

长江丛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童养媳四川婚姻

胡 静

清代四川地区童养婚姻状况及盛行原因探析

胡 静

清代四川社会普遍存在着一种畸形的婚姻形态——童养婚姻。童养婚姻的盛行与人口比例失调、家庭贫困等因素密切相关。

清代 四川 童养婚姻

童养婚姻起源于古代的滕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腾,送也,谓女从者也。”由送的意思引申到陪嫁之人。到了宋代,关于童养媳的记载开始大量出现。据史料记载,宋仁宗的周贵妃4岁随姑母入宫,长大后被仁宗纳为贵妃,近似童养媳。到了元代,由于民间童养婚姻成风,政府出台了有关童养婚姻的法令:“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1]到了清代,领养童养媳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虽然不是当时社会的主流,但无论是流行的地域范围,或是在整个婚姻中所占的比例,都相当可观。根据郭松义对档案、地方志等资料记载的统计,在清代至少有634个州县(厅)明确记载有童养媳……占36.39%。像福建、广东、江西、四川等一些南方省份,估计所有州县(厅)都有童养媳。四川75个,占总数152个的49%。[2]虽然很难用确切的数字统计出童养婚姻在清代四川整个婚姻状态中所占比重,但其盛流行情况可以从县志和档案的记载中得知。《眉山属志》载:“议婚不于其时,女方襁褓,辄以许人,谓之‘童婚’。”[3]在巴州,“乡间多蓄童养媳,利其操作,往往女大于男。”[4]合江的“乡僻间,贫不能养女而先送之夫家者,谓之‘童养媳’(一曰‘小抱’),又曰‘凭长媳妇’,迨成人后始行结婚礼,谓之‘团房’。”[5]在四川,童养媳有“小接”、“小引”、“小抱媳”、“小接媳妇”、“凭长媳妇”、“闲伴媳妇”等称呼。清代四川地区童养婚姻的普遍存在着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由此所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也十分突出。

一、童养婚盛行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四川地区童养婚姻的盛行,主要是由家庭贫困所致。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女方家贫穷而不能抚养。新繁县“他如贫苦之家,不能育女成人者,自幼即送养夫家,谓之‘小接媳妇’;迨成人后,始行结婚之礼,谓之‘团房’。”[6]合川“或因女氏家贫,或不及时嫁者,送女往婿家养,谓之‘小抱媳’。”[7]对于女方家长来说,童养媳有效地解决了贫家育女遣嫁难这一问题。一可以省抚养费,二可以省嫁女费。清代婚娶论财之风日渐盛行。明末清初朱用纯曾在其颇有影响的《朱子家训》中,把“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娶女求淑女,勿计厚奁”作为家政要训,从侧面反映了明末至清时期嫁娶重财的强烈发展趋势,至清代更是愈演愈烈。地方志对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论财之风多有记载。广安州“自行聘以及喜期,彩帛金玉,两家争胜。大小礼物,精工珍贵。连街塞途,炫人耳目,此风一开,奢侈日甚。”[8]眉山县“夸多斗靡,好事铺张。且妆赠不丰,往往为婿家所厌薄,先后(妯娌)奚落,妇姑勃谿,驯致秦晋失好,每由于此”。[9]夹江县与之类似,其婚礼“民同奢侈风炽,跨多斗靡,徒事铺张。或有妆奁俭约,因生嫌怨,以致秦晋失和。酿讼退婚者,往往有之。”[10]合江县“无识者第以嫁妆之丰绌为衡,不问女性淑。而媒妁每夸妇妆丰富,以期男家许诺,古人择德不论财之意荡然矣。……否则匪惟媒氏受诟,往往舅姑因此以虐其媳,失以此薄其妻。是以世俗生男则喜,生女则戚,至有不举其女者,嫁难其一端也。”[5]县志中的诸多记载正好也印证了晚清时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罗斯在中国考察后得出的结论“有些贫苦家庭为了逃脱抚养女儿成长的责任,就把女儿送给他人做童养媳,此种现象十分普遍,中国有许多地区一个家庭中从未有一个以上的女孩是她父母养大的”。[11]当然,即使是家境不错的家庭,如遇发生变故,将女儿送人童养也成为一种选择。

遂宁县刘氏供:小妇11岁,父死母嫁,自幼抱与姜石保童养为妻。[12]

射洪县刘氏供:小妇父早死,母杨氏改嫁。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小妇许与夏四宝做妻,过门童养。第二年四月二十日成亲。[12]

另一种情况是男方家贫穷,无力娶妻,故在男子幼年时即为之抚养童养媳,待长大后行礼。对于男方来讲,这种婚聘方式可以省去大量聘金。华阳县“贫者童养女于家,曰‘小接媳妇’”。[13]叙永县“农家子弟年七八岁,即为抚一童养媳,年十二三岁遂成礼,称团房”。[14]在很多缺少劳动力的家庭,领养童养媳就相当于增添了一个劳动力。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的运作形式,需要大量强壮劳动力才能解决问题。童养媳的存在是解决劳动力的途径之一。虽然中国古代妇女的活动空间被定在“家庭”之内,事实上,妇女不可能完全置身于社会经济活动之外。四川在汉代已经成为西南纺织业中心。“蜀地女工之业,覆衣天下。”[15]纺织工业为女性提供了增加家庭收入的市场。因此,养媳之家认为,雇一个人,还需要支付工钱,而聘来的贫贱女,所费不多,指挥又可如意,当然极其划得来。基于此类缘故领养的童养媳“往往女大于男”。[4]《达县志》载:“至于贫苦穷檐,井臼躬操,娶妇必长于子,或童养而为媳,则谚所谓新娶一妇少雇一工之意。特负子而执炊爨,携女而饁田亩,较为劳苦耳。”

其实,在很多时候,童养婚姻这种婚配方式对男女双方家庭能达到双赢的目的。

合州人祝乾与妻刘氏于乾隆六年(1741)到外地觅工求活,行至綦江县境,才1岁半的女儿二姑,既缺奶水喂养,也无法照看。于是祝乾作主,将二姑抱与当地一张姓家作童养媳。这既解决了祝乾夫妻眼前之急,张家也白白得了一个童养媳。[12]

(二)社会原因

童养婚姻的普遍存在与当时社会政策的默许、刑律关于童养媳的约束相对薄弱有关。在中国传统社会条件下,婚姻的缔结不是一种政府参与的事务,而完全是民间行为。一般来讲,只要未婚男女有人主婚,有人为媒,就可视为合法婚姻。从历代法律来看,对于童养媳的缔结,政府是不予干预的,当然童养夫妇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则需要政府加以界定。由于这些方面明确的法律条文较少见到,所以,我们可以借助案例审判结论来加以说明。

南充县刘国富,21岁,强奸其弟刘国相未圆房童养媳妇名丙姑未成,并戳伤其臂膊。会审判决:查明丙姑与刘国相虽未成婚,但童养在家,名分已定。刘国富强奸弟妇,因其喊叫不从,持刀凶戳,未便仍照亲属强奸未成问拟,刘国富今依强奸妇女执金刃凶器戳伤妇女未成奸拟绞监候。[12]议政大臣阿桂题,营山县杜养贤,乾隆三十六年凭媒苟复生聘定李宣海的女儿李氏为婚,给有庚帖,过门童养。乾隆四十一年正月,李宣海因他妻患病来接女儿李氏回家,后李宣海搬住他处。乾隆四十三年又将女儿许给李先禹,过门童养。李氏四十四年完婚,四十八年生一女。杜养贤后查知,带人前去将李氏领回,引发人命(杜的伙计被打伤身死)。会审判决:李氏仍照律归杜养贤完配。李氏所生一子给李先禹之父领养(因李先禹伤人致死被判绞监候)。[12]

由此看出,童养媳夫妇包括未完婚的夫妇在法律地位上与其它正式婚娶夫妇没有什么不同,同时也说明童养媳这一婚姻形式政府是不予干预的,无论是否已经圆房,他们已具有夫妇之名,这是官方的原则。也正因为政府的这种态度与默许,使得童养婚姻这一不正常的婚姻形式盛极一时。

其次,四川童养婚姻的盛行与其移民社会的特点紧密相连。清政府在逐步控制四川之后,试图解决人口锐减的问题,推行了一系列鼓励外省人移民入川的政策。而移民入川给四川社会婚姻家庭带来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湖广一带的童养婚姻习俗加剧四川地区童养婚姻的盛行。湖广居民入川者在所有移民中所在比例最大。康熙四十年(1701年),湖广提督余益在密奏中提到:“湖南衡永宝三府百姓,数年来携男携女,日不下数百民口,纷纷尽赴四川垦荒”;[16]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另有奏疏说:“查楚南入川百姓,自康熙三十六年以迄今日,即就零陵一县而论,已不下十余万众”,[16]可见数量之多。对于湖广人而言,到四川的交通算是便利的,只要沿着长江水路上行便可到达,并且川省地方官又欢迎移民的迁入,[17]这自然对于湖广地区的人民有很大的诱惑。多数湖广居民到四川开垦务农,而随着四川环境的逐渐好转,许多从事手工业、商业的湖广人也大量入川谋生。人口迁移并不仅仅是一种人口在空间分布上的机械变动,它对社会各层面的变迁必然带来相应的影响。因此随着各行各业移民的迁入,势必将其原有的生活习俗带入四川。郭松义认为童养媳的婚姻习俗明显地受到湖广一带的影响。四川部分地区(尤其是川东一带)对于童养媳的称呼就与湖广地区相似,如湖广地区对于迎娶童养媳这个仪式也称作“小接”。[18]另一影响是移民加剧四川地区人口男女比例失调。移民群体通常都是以单身男子为主,因此“男多女少”是一切移民区都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男女比例失调及由此产生的适龄女性资源严重稀缺成为四川童养婚姻盛行的又一大原因。有的学者推算,清中期的男女性别比例大致是113—119∶100之间。[19]而据刘铮云的统计,乾隆六十年(1795年),四川的140个县的人口中,男女平均比例是109/100,只有一个县的比例是98-102/100,其他县的男女比例都高于此,且最高的还达到128-132/100。[20]如果加上某些男子纳妾,更加使得相当一部分男子无法找到配偶,这无疑加重了四川地区婚姻市场上女性资源稀缺的状况。因此,在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的四川,中下层百姓本已难于寻觅伴侣的情况下,领养童养媳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

再者,在常年经历战火纷扰的四川,社会动荡中的人民生活日趋困苦,人民贫穷日益加深,因而童养婚姻现象比以往各个时期更加增多。“国变以来,童养之媳始多,并多不待诹定之吉,草率嫁娶者。其原因半为军事发生,半为匪祸蔓延。”[21]

(三)传统文化原因

与西方社会相比较,中国社会最大的特色,是以家族为社会活动的中心。梁漱溟指出:“在传统中国,简直可以说,除家族外,就没有社会生活。”[22]钱穆也曾说过:“中国文化,全部都从家族观念上筑起。”[23]在传统家国同构体系下, 家庭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宗法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其稳定直接关系着社会秩序的稳定。[24]古代的婚姻是以延续家族宗嗣为目的。《礼记•正义》:“婚姻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为了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早婚成为很多家庭的选择。清《钦定大清通礼》关于婚龄规定是:“男年十六岁以上,女年十四岁以上,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服,皆可行。”然而民间男女婚姻缔结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年龄禁令。据《南溪县志》卷四《礼俗下》载:“县俗重嗣续子,妇多主中馈,以含饴弄孙为至乐,又男子负室家之累,可以检束败行,故多早婚。”而与早婚相伴随的是早订婚。童养媳的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受早婚、早订婚社会习俗的影响。值得指出的是,“早订婚”这一习俗同样盛行于川西少数民族聚居区。羌族“他们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由几岁就定下了。”[25]

总之,童养婚姻是一种复杂社会关系的产物。在清代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无论从哪个层面而言,童养婚姻的质量和童养媳的家庭地位都是令人堪忧的。中国封建的家庭伦理道德规定长者本位以及男尊女卑,女性与儿童在家庭中处于最卑贱的地位,而童养媳恰恰既为女性,又是儿童,处于男性与长者的双重压迫之下。因此也就注定童养婚姻出现的家庭悲剧,较之正常婚姻,其频率往往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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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4]杜芳琴,王政主编.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25]祝世德等.汶川县志[M].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

(作者单位:内江师范学院)

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立项课题“近代四川婚姻家庭研究”(项目编号:13SA0010);内江师范学院教改课题“高师历史教学中乡土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项目编号:JG201204-199)阶段性成果。

胡静(1979-),重庆人,内江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妇女史、四川地方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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