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官兵的性心理“卫生”
2017-11-23李凤景
李凤景
青年官兵的性心理“卫生”
李凤景
人类的性心理虽然有它的自然生理基础,但是它又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影响下产生和变化的。性道德、性观念是人们性心理的固定化、系统化,人们的性行为总是受他们的性观念支配。从我军现状来看,青年官兵的种种困惑,与缺乏正确的性生理、心理知识有关。因此,要解除种种性困惑给青年官兵带来的心理上、躯体上的痛苦和沉重的精神负担,首先就要正确地认识人类的性行为,树立符合社会主义中国国情及我军军纪的性道德。
人类性行为的特征
从人类学、社会学的角度看待人类的性行为,有如下几个特征。
普遍性 世界上没有一个人与性行为无关。每个人都是性行为的产物。同时,在正常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性要求,都要结婚、生儿育女,都要发生性行为。
重要性 性行为和人类生活有很大关系,因为性是生物繁衍的基础,性活动是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食色性也”,除了吃饭以外,性要求是人类第二自然本能,人们在满足性要求的过程中获得极大的愉快。不仅如此,性行为又是延续后代的必要手段,它和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社会发展都有密切联系。
长期性 性问题是伴随着人们的一生而存在的。现代科学证明,人从幼儿时期开始就有性意识,这种意识到青春期得到迅速增强,结婚以后付诸实践。即使到了七八十岁,多数人还有性要求和性行为,只是表现形式和青、中年稍有不同而已。
隐蔽性 性行为的隐蔽性是由性行为的排他性引起的。性行为不仅不能涉及第三者,而且不能让第三者看见,这样就表现出性行为的隐蔽性。
严肃性 性行为虽然源自人类的自然本能,但是人是社会的产物,人类性行为的本质是它的社会性。因此,性行为决不只是个人的私事,决不只是满足寻欢作乐的要求。它要对对方负责,对后代负责,对社会的发展负责,从而具有极大的严肃性。
对立性 同样是性行为,有的是高尚的、合乎道德的,有的是低下的、不合乎道德的,有的甚至是严重的罪恶。同一行为具有如此尖锐对立的性质,莫此为甚。
青年官兵性行为的基本道德准则
正因为性行为具有以上这些特征,就有了人们对待性行为的矛盾的态度、悬殊的认识。人们常常看不清它的普遍性和严肃性,而认为它是不需要认真加以对待的;看不清它的重要性,以为这只是个人的私欲;由于性行为的隐蔽性,有些人认为这个问题是不能公开讨论的;由于性行为的对立性,有些人把正常的性行为混同于黄色、低级和下流。遵循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道德规范以及我军的纪律,军人性行为必须同时遵循下列4条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缺一不可:
自愿的原则 性行为是男女双方的行为,必须双方愿意,通常尤指女方要愿意。没有恋爱、婚姻关系的双方,违反自愿原则的性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产生的性行为之所以不道德,也是因为它违反了自愿的原则。即使是自由恋爱而结成的夫妻,如果丈夫违反了妻子的意愿,强迫与其性交,一般认为是“婚内强奸”,也是不道德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亦可构成犯罪。
无伤的原则 主要是指两人之间的性行为不伤害他人、后代和社会的安定。也包括讲究卫生,使性行为不致损害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婚外性行为尽管符合“自愿”的原则,却严重地伤害了自己或对方的妻子(丈夫)以及孩子,给社会安定带来不良的影响;嫖娼、卖淫不仅破坏社会治安,而且传播性病,因此,均为不道德的性行为。
爱的原则 人是有思想和感情的,道德的性行为应该建立在真情相爱的基础上。没有爱情的性行为尽管是“自愿”的、“无伤”的,但也是不道德的。卖淫嫖娼是双方自愿的,出于抵偿债务、报恩或其他目的的性行为也是自愿的,但都是没有爱情的,因此都违反性行为爱的原则。
婚姻缔约的原则 人类社会生活需要有序化,社会成员应该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而且还要把这些道德规范用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产生更强有力的约束作用。两个异性之间产生了爱情,又符合自愿和无伤的原则,还必须经过结婚缔约的法律程序(结婚登记),获得认可,才可以发生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