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不能一“嫌”到底
——兼谈几组容易混淆的法律用语
2017-11-23何继权
□ 文/何继权
法治新闻不能一“嫌”到底
——兼谈几组容易混淆的法律用语
□ 文/何继权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记者在法治新闻中普遍采用“涉嫌”“犯罪嫌疑人”等用语。但如果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分具体情况一味“嫌”下去,反而有可能出错,违背法律常识,客观上伤害了新闻传播事业和普法工作。
涉嫌 犯罪嫌疑人 审问 法治新闻
一、违法已坐实,并非“涉嫌”
2017年4月30日,广西某报3版刊登法治新闻《柳州街头现“话费充值”骗局》,说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在街头以优惠充话费为由诈骗市民1000多元的黄某抓获。文末称“目前,黄某因为涉嫌诈骗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
类似的新闻在都市报中很常见,几乎每天都有,多数读者不觉得其中有什么问题,极少有人投诉或纠错。但仔细推敲,令人心生疑惑。既然黄某只是“涉嫌诈骗”,未经审判,未经定罪,怎么就被处以行政拘留了呢?
原来,这里的“涉嫌”二字纯属多余。黄某被当场抓获,人赃俱在,本人也对所涉骗案供认不讳,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已完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程序,并无可疑之处。
无独有偶,2017年5月21日广西某报4版再次出现同样的错误,法治新闻《(主题)偷砍竹子被抓还报警要求赔钱 (副题)3人涉嫌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依然是“涉嫌”盗窃,却被行政拘留,如上分析,此表述明显有误。
当然,有误的不是公安部门的做法,而是记者的写法。记者在行文中用词不当,违反了相关法律精神。第二例更是把违反法律精神的内容做到标题上,伤害了新闻的真实性,对读者造成误导,不利于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普及。
笔者在编辑工作中,发现类似上述例子的情况很普遍。首要原因,是记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认识不足,采写稿件时对案件的性质缺乏准确判断的能力。而编辑同样不甚了了,原文照发,甚至把错误的内容做到标题上,“放大”了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上述黄某骗取1000元话费的行为,以及第二例中3人砍竹子被抓(经市场估价,竹子的损失价格为400余元),均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故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既已受罚,就不存在“涉嫌”的问题,而是铁板钉钉,违法行为坐实,在表述上就可直接陈述为“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和“因盗窃被行政拘留”,无需在受罚者的行为前面添加“涉嫌”二字。
二、用词不当,原因多样
笔者在同记者探讨法治新闻用语的问题时,了解到此类误用有多方面原因。除了上面说的对相关法律常识不熟悉或没吃透外,记者还普遍有一种求“保险”的心理。
1996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出现了“犯罪嫌疑人”一词,这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经过广泛宣传,很多人都知道,在未经司法机关审理判刑之前,涉案者一般称为“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只“涉嫌”犯罪,不能称其为“罪犯”。在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中,常用“涉嫌”“犯罪嫌疑人”等用语,一般不会出错。
但法治新闻涉及的案情错综复杂,有的明显属于治安案件;而有的案件随着侦查的推进,会由治安案件重新定性为刑事案件;或者在案发的初步阶段一时难以定性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为了抢新闻,或为了避免出错,有的记者在赶稿时干脆一“嫌”了之,凡涉及作案者均称其为“犯罪嫌疑人”,凡描叙其作案行为均冠以“涉嫌”二字。记者以为这样就做就符合法治精神了,而没想到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案情轻重有别,处罚措施有别,最终写出不当的法治新闻。
还有一个相对隐蔽的原因,就是记者受港台警匪片或港台报刊、网络新闻的影响,模仿其行文,觉得酷、洋气,忽视了由此诱发的用词不当问题。其实,港台的新闻报道,也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规避法律风险的模式。比如称刑事案件当事人为“罪嫌”,描述其行为时加一个“疑”字,如“罪嫌某某疑用刀具捅伤某某”,用不确定的表述来避免被投诉“媒体审判”或“未审先判”,避免惹上官司。这类新闻往往是对案发情况的描述,还没到司法机关处罚的阶段。而前文所举例子,均已进入处罚阶段,记者一味用“疑”,用“涉嫌”等用语,把确定的说成不确定,就成了东施效颦,适得其反。
上述两例报道,均有公安通讯员挂名,说明信息源来自公安部门。有的记者觉得无辜,辩称“民警就是这样说(或写)的呀”。这说明,作为专业的法治工作者,公安人员也有对法治新闻词语误用的情况,从而对记者造成误导,但这并不能作为记者“免责”的借口。
三,既未犯罪,不宜“审讯”
对治安违法案件的报道,除了应避免采用刑事案件级别的用语,还应精益求精,在相关程序的用词上做到准确无误,体现法律的严谨,司法工作的规范。
据笔者观察,记者来稿中的常见错误,除了上述将已定性的案件写成未定性案件之外,与同级别案件匹配的词语也有普通读者难以觉察的误用之处。
比如,广西某报2017年5月5日5版的《男子带着两岁儿偷车被车主追赶抓获》,内文有“为了避免给孩子留下不良印象,民警让刘某通知家人将孩子接走后,才将刘某带回公安机关。在审讯中,刘某称自己没有电动车,看到梁忘拔车钥匙,才起了贪念。落网后,刘十分后悔,觉得愧对儿子。目前,刘某因涉嫌盗窃,已被警方行政拘留。”这里除了“涉嫌”用词不当,“审讯” 一词也有误。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6版1158页),“审讯”一词解释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向犯罪嫌疑人或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查问有关案件的事实。”
显然,“审讯”的对象应是犯罪嫌疑人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而不是本文里的治安案件受处罚对象。
那么,对治安案件中违法人员采取调查措施,该用什么词呢?根据采编实践,笔者认为较合适的词是“询问”。这就可以跟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或“讯问”区别开来,以示治安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有轻重之别,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
四、不同阶段,谨慎用词
法治新闻涉及范围,除了普通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案发经过,往往还涉及进一步的拘留、逮捕、起诉、审理、判决等等阶段的情况。由于法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不同阶段往往匹配不同的用词,不能混用。
比如,有的记者对一件案子从案发时开始报道,不断跟踪,一直写到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直至庭审,往往会因熟悉案子而产生“惯性”,始终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某某”。另一个原因,是在复述、回顾之前报道过的案情时,简单复制之前报道的文字,没有对其中已经不合适的用词加以处理。这样一“嫌”到底,明显不妥,因为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应为“被告人”,即刑事诉讼中被起诉的人。与其相对的词,则是“被害人”。
在诉讼阶段,“被告”和“被告人”又成为一对容易弄混的词。“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起诉的人,而“被告”则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被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跟“原告”相对。“被告”和“被告人”弄混,混淆了两种性质的诉讼案件,对当事人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容易造成伤害。有的当事人因此对报社提出名誉侵权诉讼,作为普法主力的媒体反而成了违法主体,令人叹息。
针对这些误用法律用语的现象,建议记者们入职之后,须特别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把缺失的知识补上。法治新闻记者经常与公检法等机构打交道,记者应利用这些机会,向专业司法工作者学习,不断纠正错误,积累丰富的法律知识,成为专家型的记者,才能胜任法治新闻的报道工作。
(作者是广西日报传媒集团《南国今报》主任编辑)
编 辑 梁益畅 4626687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