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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文牍之风对当今社会的启示

2017-11-22颜丙震

黑龙江史志 2017年7期
关键词:洪武文书

颜丙震

(1.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4;2.安顺学院人文学院 贵州 安顺 561000)

明代文牍之风对当今社会的启示

颜丙震1,2

(1.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4;2.安顺学院人文学院 贵州 安顺 561000)

明代文牍之风盛行给当时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明代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防范和治理措施,但收效甚微。然而,它从正反两面为当今社会的行政管理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可供吸取的教训。

明代;文牍之风;经验;教训

明代文牍之风盛行,危害匪浅。近人许同莘指出:“盖历代文章公牍之敝,及国家受士大夫之害,无过于明人者。”[1]147对此,明代统治者曾制定了一系列防范和惩治措施,诏令不可谓不多,惩罚不可谓不严,但却屡禁不止。明末,文牍之风竟至积重难返。当今社会,文牍之风出现抬头迹象,不少行政机关和管理机构出现了文件材料堆积如山且日益增多,以及各类评估、检查惟以纸质材料为据的现象和趋势,造成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也给行政决策与档案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从明代文牍之风盛行的历史中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应对当今社会出现的文牍之风。

一、正面可资借鉴的经验

为整治文牍之风,明代统治者制定的一系列防范和惩治措施,如提倡删繁就简、制定统一格式、规定公文办理时限、加强立法等,都称得上切中时弊之举,它们从正面为当今社会应对文牍之风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1.提倡删繁就简。明初,朱元璋对公文动辄数千言、上万言的现象极为不满,曾很厌烦地指出,案牍“繁冗如此,吏焉得不为奸弊而害吾民也。”[2]洪武十二年八月戊寅认为文牍之风是导致吏胥徇私舞弊的重要原因。因此,他极力反对案牍繁冗,提倡删繁就简。洪武十五年(1382),刑部尚书开济上奏揭批文牍繁冗,朱元璋借机下令:“虚词失实,浮文乱真,朕甚厌之。自今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2]洪武十五年冬十月壬寅又令刑部会同诸司拟定了禁止案牍使用繁文的律令。洪武十八年,朱元璋又亲自起草颁布了《御制行移减繁体式》。这些诏令、条例的颁行和制定,对于克服文牍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他的这一思想在立法方面也得到了较好地体现。在明朝立国前的吴王时期,他便曾下令:“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3]2280《大明律》编成后,朱元璋惟恐“小民不能周知”[3]2280,又命大理寺卿周祯把与百姓有关的部分译成通俗口语,叫做“律令直解”,令府、县颁行,力求平民百姓一看便懂。

明代后期,随着文牍之风日益加剧,明世宗、明穆宗、明神宗诸帝均曾下诏严禁案牍繁冗,提倡为文简约。初登大宝的明世宗针对正德年间有所抬头的文牍之风曾下诏:“令诸司章奏,不许繁词,第宜明白,开陈要旨,庶易省阅。”[4]304隆庆帝亦曾下诏:“近来章奏,信多繁词,且语涉肆慢,甚非人臣奏对之体。所司通行严禁,违者部院及科臣劾治之。”[4]337

2.制定统一格式。朱元璋为进一步简化文牍,规定上奏疏、写公文都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如《陈言格式》、《案牍减繁式》、《表笺定式》、《行移署押体式》、《行移往来事例》、《庆贺谢恩表笺成式》等法规性文件,对公文格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规定奏本的字体必须以《洪武正韵》为依据,赋役黄册要用细字,错误的地方需要加盖印信。这在文牍之风盛行的明初,可算是切中时弊之举,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文牍之风。

后世的统治者在此方面也是屡次强调并不断加以完善。《明会典》《礼部志稿》中即有大量关于章奏、表笺等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与限制。如嘉靖八年(1529)题准:“铸印局官儒今后应造印记关防专以《洪武正韵》为主,《正韵》不载,方取许氏《说文》,二书无从查考者,方将先儒著述六书等书参考。”[5]445对《洪武正韵》的使用作了进一步规范。

3.规定公文办理时限。由于受文牍之风影响,明代各级衙门对所经手的公文往往不能做到及时办理,这在地方衙门中表现尤其突出。明代州县衙门中的公文主要由六房书吏办理,在现实政治中,这些书吏经常借文牍之弊徇私舞弊,延搁公文办理,致使公文大量积压,政事得不到及时处理。对此,《大明律》中对公文的办理时限作了明确规定:“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6]17稽程办理公文的,则规定“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6]40

万历初年,内阁首辅张居正为改变各级衙门因文牍涣散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的状况,主持施行章奏考成法,力革文牍之风,也对章奏的办理规定了时限,要求“凡大小事务,既奉明旨,须数日之内即行题覆”,[7]456收到了良好效果。

4.注重立法。明代统治者除了以上述措施对文牍之风加以防范和治理外,还注重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惩治。《大明律》中有诸多关于防范繁文之弊和惩治官吏利用文牍之风作奸犯科的规定。如针对增减官文书规定:“杖六十”,“若有所规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6]42又规定,在行移文书过程中,若“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对于违碍调拨军马或边防军需钱粮者,则规定“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未施行者,各减一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6]42

二、反面可供吸取的教训

虽然明代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防范和惩治措施,但却没有收到预期效果,文牍之风反而愈演愈烈,以致明末变得积重难返,给当时的社会造成极大危害。这从反面为当今社会应对文牍之风提供了诸多可供吸取的教训。

1.要有政策的连贯性。明代在这方面的教训尤其值得我们吸取。如明初《案牍减繁式》《行移署押体式》《行移往来事例》等法规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统一公文格式和保证公文的及时办理。这些规章制度虽然使明初的文牍之风得到了遏制,但其后继者因怠于朝政,不能将其坚定地贯彻下去,更没能制定出新的有效治理措施。尤其明代中后期,多数皇帝慵于政事,或深居大内,或外出嬉戏,只会导致文牍之风愈演愈烈。到明末崇祯帝欲亲理政务时,文牍之弊已是积重难返。

再如,万历初年,张居正主持施行的章奏考成法,收到了“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7]455的良好成效,但好景不长,随着张居正的去世和明神宗的亲政,章奏考成法尽被废除,文牍之弊旋又死灰复燃,直至明末,再无好转迹象。

2.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明初,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对于文牍之风亦采取严刹政策,其制定和颁行的一系列法令法规,得到了有效贯彻。如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因刑部主事茹太素上一万七千字的《陈时务书》,而将其痛打了一顿板子;洪武十四年,他又因工部在当年七个月间发文达一万九千件而大发雷霆,事后竟借他事将工部尚书薛祥廷杖致死。因此明初的文牍之风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从明中期开始,宪宗、武宗、世宗、神宗、熹宗诸帝都沉湎于享乐,不理朝政,将章奏的批红权赋予司礼监秉笔太监,更是无暇顾及文牍之风给社会政治带来的危害。影响所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衙门上行下效,文书工作随之松弛荒废,文牍之弊再度泛滥。

3.规范公文的上报下发。明初,由于受文牍之风影响,政府各级衙门无论政事大小,动辄以公文形式上报下发。洪武十四年,工部在七个月间发文一万九千件,平均每天九十件,即为一典型事例。此风虽经朱元璋的严厉整顿而好转,但明代中后期又死灰复燃,公文数量有增无减。这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率,极不可取。当今社会的行政机关和管理机构亦应从中吸取教训。在此方面,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八项规定”中提出:“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不啻为一项有效举措。

4.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理政能力。明代,尤其中后期,由于初任官员多为科举出身,深受文牍之风影响,他们只知熟读经书、诗词,没有任何实践经验,“通晓吏事者十不一二”[8]493,加上“去乡常数千里,簿书钱谷、风土好尚或非所习”,因此上任后几乎无法亲理政务。而簿书钱谷之事恰为书吏“熟练者也”[9]646。因此初任官员不得不“拱手仰成,以吏为师。”[10]1886而有明一代,各级衙门文牍之风盛行,恰为书吏利用所掌文书档案作奸犯科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加剧了明代官场的腐败。因此,当今社会强化对行政管理人员理政能力的锻炼和培养很有必要。

5.加强文书档案管理。文书档案具有一定的机密性,通常是由事件办理完毕后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书转化成的,需要妥善储存和管理。但在明代,毁弃变卖文书档案的情况却时常发生,尤其在地方各级衙门。明代地方衙门中的书吏所经手的人事、律法、赋税等文书档案随着日积月累而繁冗异常,尤其那些年深日久的文书档案既无地储存,又疏于管理。于是,一些不法书吏毁弃变卖文书档案便成为一种极为常见的毁档现象。这些文书档案或者被作为废纸卖掉,或者被作为有价值的情报而成为书吏牟取暴利的工具。有的书吏为掩饰其不法行为,甚至故意烧毁公文档案。如洪武年间,松江府户房吏顾德亮等“将钱粮虚出实收,烧毁递年卷宗”;福州府刑房吏沈叔平等三十六人则“不救失火,烧毁卷宗。”[11]510这对当今社会加强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有重要启示意义,只有制定一套严格有效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才能避免发生此类毁弃变卖档案现象。

三、结语

明代文牍之风盛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给明代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其根源在于封建政治制度本身,因此明代统治者不可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而当今社会文牍之风有所抬头的原因在于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不完善。我们要想正确认识和有效遏止当前的文牍之风,从历史上此风盛行的明代借鉴经验和吸取教训不啻为一个切实有效的途径。

[1]许同莘.公牍学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2]明太祖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

[3]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0.

[4]余继登.典故纪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1.

[5]俞汝楫.礼部志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6]大明律[M].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张居正.张太岳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8]顾炎武.日知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9]梁章钜.退庵随笔[M].北京:中华书局,2000.

[10]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1]杨一凡,田涛.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本文系贵州省教育厅2012年度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明代文牍之风积重过程研究”(项目编号:12QN0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颜丙震,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贵州安顺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明史、西南民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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