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格尔“贱民”到马克思“无产阶级”的逻辑变革
2017-11-21任劭婷
文/任劭婷
从黑格尔“贱民”到马克思“无产阶级”的逻辑变革
文/任劭婷
“贱民”的德文词Pöbel本义与拉丁语plebs相近,是指不过问政治并且在法律上没有市民权的“下层民”。在古罗马,这个群体通过法律上的规定与populus(即具有参与国家事务投票权的男性自由民)区分开来。但是随着贵族阶层的没落,populus的词意内涵也逐步扩展,它经由古法文pueple、中古英文peple而逐步扩展为现代英文people,即现代意义上的“人民”。所以,现代的人民概念是由拉丁语中代表着上层民的populus,而非代表下层民的plebs发展而来的。随着基督教和资本主义的兴起,普遍的“人”的概念得以形成,法国大革命最终将以往被排除在市民权之外的“下层民”也宣告为属“人”的,这就是说,在理论上,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抽象法权的主体。然而,“下层民”尚未来得及为这一政治革命的成果而欢呼,就发现外在的政治界限旋即转化为了内在的经济制约——他们虽然名义上是“抽象法权”的主体,但实际的贫困处境却使得个人并无将“抽象法权”现实化的可能性。正如吉奥乔·阿甘本(Giorgio Agamben)所看到那样:“自法国大革命始,当主权完全被托付于人民之后,人民成了一种令人尴尬的在场,并且贫困与排除第一次看上去成了一种令人无法容忍的名副其实的丑闻。在现代,贫困与排除不仅是经济与社会的概念,而且也完全是政治学的概念。”换言之,现代以来,定义Pöbel的首要因素已经不再是“没有公民权”这一政治壁垒,而首先是“无法将抽象权利现实化”的贫困处境,Pöbel的词意随之经历了由政治维度向经济维度偏移的过程。
“贱民”的双重“不法”与革命的合法
黑格尔是最早指认“贱民”必须被置于现代政治经济深刻勾连的背景中来理解这一关键思路的思想家,但是他并未能够提供该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因此,齐泽克说:“黑格尔关于贱民的简短段落是他整个法哲学的赘疣,甚至还可能是他整个哲学体系的赘疣。”贱民问题之所以棘手,乃是因为作为贱民产生根本原因的贫困并不是市民社会偶然的副产品,而是其本身固有矛盾的体现。在黑格尔看来,贫困就其客观方面而言,可能由于任何“偶然的、自然界的、和外部关系中的各种情况”而产生,而就其主观方面则是由于“一切种类的匮乏”。需要注意的是,“匮乏”对黑格尔而言并不是一个生理性的概念,他拒绝了部分自然法学家和空想社会主义者“生理上的最小限度”的预设,并将之视为是历史性生成的——在殊多化无限扩张的现代社会进程中,匮乏和贫穷也必然是没有界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贱民”在黑格尔权利哲学体系中的存在就造成了双重“不法”(Unrecht)。黑格尔说,“没有一个人能对自然界主张权利,但是在社会状态中,匮乏立即采取了不法的形式,这种不法是强加于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如何理解黑格尔所谓的“不法的形式”呢?一方面,贱民的存在对其他阶级构成了不法。这是因为,在假想的人与自然界的原初关系中,人并没有可能直接“对自然界主张权利”,自然界亦不会直接满足一个人的需求:比如,对于食物的需要要靠摘取果实、捕猎、畜养牲畜以及耕种来满足。而在社会状态中,依赖于乞讨或救济的“贱民”未经自身劳动中介而直接获得了生活资料,这与市民社会的原则相违背,进而构成了对其他阶级的不法。对这一维度的“不法”的控诉实际上是自由主义传统中的一个重要路径。对黑格尔产生过重要影响的贡斯当就认为,要求对穷人免税或是特别对待的尺度最终会不公正地惩罚“富足的人”,而把贫困处理得“好像是一个特权”,“一个特权阶级在国家中形成了”;孟德斯鸠也认为,如果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地自由发展他们不同的能力,那么精英阶层在报酬上明显的不平等实际上就是平等的一个证据;现代的哈耶克等自由主义者对累进税的批判所秉持的仍然是这种立场。这种论证方式显然没有达到黑格尔的水平:黑格尔将贱民视为随着家庭解体、市民社会形成而出现的现代性问题,而自由主义的论证方式则是将贫困问题和贱民问题视为是自然形成的,它预设了富人和穷人存在的天然的合法性,从而只是一种“非历史”的论证方式。
黑格尔看到的比自由主义者更多,他以一种巧妙的口吻说,这种“不法”是强加于“这个”或“那个”阶级的。所以,一个更具历史性的版本(也更为黑格尔所强调的版本)是:“贱民”的存在本身正是一种“不法”,这种“不法”与前种“不法”有质的区别。“不法”作为对达到了“定在”的意志的侵犯具有量的范围和质的规定,黑格尔在论述“真正的不法”时做了这样的区分:“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以下的区别,即这种定在及其一般规定性,是否在其全部范围内,从而在与其概念相等的无限性上受到侵犯(例如杀人、强令为奴、宗教上强制等等),还是仅仅一部分或其质的规定之一,受到侵犯。” 在黑格尔所列举的“与人的概念相等的无限性上受到侵犯”的三个例子中,杀人是对“人格的直接定在”的摧毁,强令为奴和宗教上的强制则意味着“人格减等”。那么什么是人格减等呢?在古典政治哲学中一直有人格等阶的二分传统,这一传统始于亚里士多德对zoē和bios的区分,一直发展到今天阿甘本对“赤裸生命”和“政治生命”的二分而绵延不绝,在黑格尔那里,这种区分则体现为德文中Mensch和Person的区别,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说:“人(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Person)”,第一个“人”用的是Mensch, 它指的是“动物性生命”或“肉体生命”,第二个“人”用的是Person,它指的是特有的“人类生命”或“政治生命”。那么这种政治生命依凭什么而得到确认呢?黑格尔说,首先依凭的就是财产权,黑格尔在“抽象法”部分把财产规定为“自由最初的定在”,因为人作为自由意志不能停留在虚空的、纯自我相关的状态中,而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这个领域就是私有财产。在黑格尔看来,那些陷于极端贫困、无法给自己的自由以外部领域的个人,与被“强令为奴”和受到“宗教上的强制”一样,因其自由意志无法在现实中达到“定在”,而不再是普遍意义上的Person,仅仅是“人格减等”的Mensch——黑格尔把这样的人称做“贱民”,他说“当广大群众的生活降到一定水平——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自然而然得到调整的水平——之下,从而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这种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时,就会产生贱民。” 黑格尔在1819~1820年的法哲学课程讲义中声称,贱民在市民社会中受到了事实的宗教强制,以及医疗和教育权利的事实剥夺——穷人由于没有得体的衣服或必须在周末工作而无法经常去教堂,穷人还必须参加主要是为受过教育的听众所设计的礼拜,甚至司法公正、医疗救治和种种社会福利对他们来说都是空洞而难以实现的。
在上文论述的两种“不法”中,如果说前种“不法”实际上控诉的是“自由”优先于“平等”造就的不法,那么后种“不法”则是由“平等”优先于“自由”而造成的。相比于传统自由主义经常采用的放任主义立场,黑格尔显然更加强调了极端的物质不平等势必会导致自由的丧失——由极端贫富分化而产生的对普遍性的疏隔使贱民无法体会到自己是“自由的意志”,而产生作为“任性意志”的情绪。应当说,由黑格尔揭示的贱民所遭受的“绝对不法”势必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成为“革命权利”合法性论证的先声。但正如洛苏尔多(Domenico Losurdo)看到的,黑格尔并没有走的这么远:“黑格尔的不法试图揭露由社会问题导致的爆炸性可能,试图谴责继续存在于现存社会关系中的不和解、暴力的特性。黑格尔的希望是,来自政治权力的一个干预将会成功地带来一个和解。” 或者说,黑格尔承认贱民的权利,但这个权利尚不完全是革命权,它的内容是非常含糊的。以至于他有时会表示,如果贱民和国家的对立“不仅是一种表面现象,而且实际上还是一种实体性的对立,那末,国家必然会招致灭亡”,但随即却又批评革命是结合起来的“贱民”对有机国家“提出无机的见解和希求” 。黑格尔去世后,老年黑格尔派和青年黑格尔派的分裂正是此种内在矛盾的反映。暧昧不明的态度最终导致了在更为激进的向度上寻求解决方案的尝试,这里,黑格尔与马克思的理论勾连已经呼之欲出了。
贱民与无产阶级:何种置换,何以可能?
康策(Werner Conze)、泰勒(Charles Taylor)、鲁达(Frank Ruda)等一些研究者都曾试图在黑格尔的“贱民”概念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概念之间建立起某种关联,但他们大多认为,这种关联在于黑格尔描述的“贱民向暴民转化”进而“推翻政府统治”的可能性与马克思描述的“无产阶级暴动”具有高度的路径相似性。然而细心的研究者会发现,这里的问题被简单化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概念承担了黑格尔“贱民”与“暴民”(或者说“无权私人”与“革命主体”)的双重身份,而这些既有的阐释却都只围绕“革命主体”这一单一向度展开。这里存在的另一个向度,即作为“无权私人”的“贱民”与“无产阶级”之间的关联几乎完全被忽略了。在笔者看来,恰恰是这个向度植根于对资本运行内在机制的理解并直面着现代人的自由境况。上文讲到,普遍的“人”的概念,它所蕴含着的对一切个体的自由权的肯定是一个艰难的、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结果,这个概念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现代的”成就。因此,黑格尔与马克思共同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这个普遍的“人”的概念在现代世界中可能破灭的危险情形,他们关于这种情形的不同看法可以在对如下两个问题的回答中得到充分展现:在现代社会中,哪些人被排除在了自由与财产之外?通过何种方案能够使现代人的自由成为可能?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黑格尔的语境中,“贱民”揭示的是一个“快要饿死的人”或“无法获得财产的人”被排除在了“人”的范畴之外的情形。在相同的意义上,马克思却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作为社会大多数的“无产阶级”都是不自由的。因此,如果说黑格尔通过“贱民”这一概念最终表达了自己构筑的理性体系中的非理性因素,那么马克思通过“无产阶级”概念则表明了对现代社会的另一种诊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并不是所谓的“理性体系”,而是由欲望和贫困的无限扩张所支配的“恶的无限”。在这个意义上,把马克思理论的核心描述为阶级对抗是不准确的,真正的问题在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透视,在于资本对现代社会的操控和异化。因而,以马克思的“无产阶级”概念置换黑格尔的“贱民”概念的意义也就绝不仅仅在于说明现代社会“不自由状况”在量上的严重性;否则,“无产阶级”就毋宁只是在量上大大扩展了的黑格尔的“贱民”。这种置换的真正意义在于,由于贫困处境而实际上沦为“非人”的不再是作为精神实现自身的辩证运动冗余的“贱民”,而是作为资本运行本身结果的“无产阶级”。具体而言,“无产阶级”对“贱民”的置换是将“非劳动的贫困私人”转化为了“劳动的贫困阶级”。
这就转入了第二个问题,即通过何种方案能够使现代人的自由成为可能?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花了很大篇幅来讨论解决“贱民”问题的方式,这些方式包括直接救济、提供就业、同业工会、对外出口、海外殖民和对外战争等等。黑格尔重视劳动本身所包含着的“解放的环节”,他的核心思路实际上就是通过保障“工作权”或“劳动权”来把“贱民”整合到劳动等级之中,从而使之脱离贫困的客观处境。但正如黑格尔自己所说,这种解放也只是“形式的” 。他的解决方案一一破产的真正原因在于忽视了“贱民”和“贫困”的形成是与特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所有权形式相联系的。换言之,问题的根源不在法权和分配领域,而必须深入到物质生产领域去解决——这正是马克思所理解的问题的实质,即“劳动的自由”仅仅是“形式的自由”,它无法保障“实际的自由”,即“免于贫困的自由”的实现。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工人属于中介着农业等级和普遍等级的产业等级(第二等级),这种中介地位使他能够被合理地整合到国家的有机整体中并且过着“有尊严”的生活。马克思对此反驳说,“丧失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的即具体劳动的等级,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只有行政权力机关成员的等级才是政治地位和市民地位吻合一致的真正等级。”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工人注定是被剥削和奴役的对象,劳动权带来的自由只是形式的,“劳动权”给“相对过剩人口”、“产业后备军”与“工人”带来的仅仅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因此,黑格尔那种抽象法权意义上的自由最终势必会禁锢实际自由的实现。
总体而言,黑格尔与马克思对现代社会中普遍的“人”的概念名实难副的状况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解决方案,黑格尔求助于现代国家,求助于政治手段来保障“形式的自由”,马克思则看到,政治手段在其最好的状况下所能保证的也仅仅是劳动者出卖自己劳动能力的自由,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这种“形式的自由”不过是“被剥削”的自由。因此,马克思将研究兴趣从现代国家转向了市民社会,这种视域转换意味着市民社会的问题最终只能由市民社会本身来解决,标示着马克思力图以“实际自由”——“免于贫困的自由”超越“形式自由”的理论尝试。
需要强调的是,对黑格尔和马克思观点辨析并不代表对理论探索的结论判定,我们知道,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都未曾放弃过弥合“社会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尝试,而这一尝试远未结束。
随着消费社会的到来,无产阶级的“革命主体”意义日益消解,“贱民”与“无产阶级”的界限也随之愈加模糊难辨。查尔斯·泰勒的说法很好地表现了这种界限消融:“现代社会已经向着日益强大的同质性和日益强大的独立性发展,以致局部的共同体丧失了其自主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其同一性……仅仅因为同质性的意识形态的缘故,对于那些拥有它们的人来说,这些不同特征不再具有意义和价值……穷人被看做社会的边缘,例如在美国,在某些方面其境遇还不如在比较承认阶级分化的社会里的穷人的境遇。”此时,贫困作为现代社会的顽疾,益愈使“无权私人”与“革命主体”的问题交织在一起,构成了现代社会批判理论的独特背景。在这种背景下,回到马克思与黑格尔以不同视角为我们揭示的共同理论空间中,便具有愈发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摘自《哲学动态》2017年第3期;原题为《从黑格尔“贱民”到马克思“无产阶级”的逻辑变革——现代自由的困境与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