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欧洲一体化历史进程的再认识
2017-11-21戴炳然
文/戴炳然
对欧洲一体化历史进程的再认识
文/戴炳然
2017年将迎来《罗马条约》签订60周年。这个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是欧洲一体化历史上的一座十分重要的里程碑,它奠定了今日欧盟的基础和体制。但我们现在纪念《罗马条约》,或许有一层特别的意义,因为欧洲一体化目前正处于一个十分艰难和关键的时刻:历时将近10年的危机,使疑欧反欧思潮再起。在此时刻,如何认识欧洲一体化这个历史过程,如何看待它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与今后的去向,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尝试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方法论,对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发展及面临的问题作些探讨和分析。
欧洲一体化的唯物史观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历史唯物主义与唯物辩证法两个组成部分。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类要生存繁衍就得生产,因此物质生产是人类最基本的活动,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最基本的动力。人类按一定方式进行生产、分配和交换,形成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才能推动生产力发展;但生产关系又必然滞后于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发展时,它必须变革或被新的生产关系所取代。
交换是生产关系中的极其重要的方面。交换的载体是市场;交换的方式由最初的易货贸易,发展形成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贸易;交换的内容也由商品,扩大至劳务、技术、资本;交换的地域范围则由家庭之间,拓展至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现在或可以说正在打破国界走向全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全球化。人类社会的这种发展,包括走向全球化,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此过程中产生了某些否面效应,那是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信号。我们不可能要求生产力停滞发展,而只能调整或改革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
依此发展史观来看,地区一体化在战后西欧产生有偶然性,但其发展却有必然性。欧洲第一个区域一体化组织——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形成,是出于强烈的政治意图,即消弭德国再次成为战争策源地的可能性以维护欧洲持久和平。为此,让·莫内建议成立一个煤钢共同市场,合并德法的这两个基础工业,将其资源、生产与消费置于一个超国家机构的控制之下,以使德国不再能以此重建其军事工业。这是以一种经济形态来解决政治问题的途径。它的偶然性在于有莫内独特的设计在先,又有舒曼、阿登纳等一批欧洲政治家接受和推行这一创新在后,否则就不会出现共同市场这一形态。然而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建立,将共同市场拓展至整个经济领域,就有了它的必然性。这是因为莫内所创造的共同市场,恰恰适应了当时西欧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战后西欧各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要求突破狭小的本国市场,在更大范围内组织生产、分配和消费,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欧洲经济一体化从关税同盟起步,通过制定和实施共同农业政策,基本实现了商品的自由流通;经由内部市场计划,建成了全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大市场;进而在部分成员国间统一了货币,开始了建设经货联盟的进程。一体化的活动领域也由经济溢出至社会、文化乃至政治方面;覆盖的地域,也由最初的6国,经过数次扩大后逐步发展至今天的28国,有了真正的欧洲规模。有理由认为,欧洲一体化之所以产生和有今天的发展,正是应顺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生产关系上进行变革的结果。依据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基本分析,全球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地区一体化则可被认为是其过程中的一个必然阶段;而当前世界上遍布的地区一体化结构,表明了它的趋势性和生命力。引领了全球范围的地区一体化,这是在维护欧洲持久和平之外,欧洲一体化的另一个重要的历史功绩。
欧洲一体化的辩证分析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我们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观,而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定律,即对立统一律、量变质变律和否定之否定律,则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分析事物本质和发展的基本方法。
1.欧洲一体化进程符合对立统一律
对立统一律指的是任何事物都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它们互为依存又相互制约,推动事物的发展。这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充斥着多个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而最为突出和贯穿始终的是国家与超国家矛盾。
地区一体化实施的是跨国家调节,因此超国家性是必要条件。即便最低层次的自由贸易区,也必然有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有管理协定事务和仲裁纠纷的机构设施,以形成高于国家的超国家行为能力。欧洲一体化的起点高,超国家性更强:它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准国家性的共同机构,并赋予其以超国家的立法、司法与行政能力。而且它还有一个从低级向高级阶段的演进过程,出现了原属国家的职能与职权不断地向共同机构让渡的情况,即主权让渡。超国家的组织机构建制和国家主权的让渡,是欧洲一体化超国家性的两大标志,也造成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异常突出的国家与超国家矛盾。主权让渡贯穿着欧洲一体化的整个发展进程,然而成员国在主权的让渡上并不自愿,有时还十分抵触的。这背后是纠结的利益关系:一方面,成员国在欧洲一体化上寄托着巨大的共同利益,这些利益只能经由欧洲一体化来实现,因此它们加入欧盟并向它转让主权与职能;另一方面,一体化的共同利益与各成员国的利益并不完全重合,向欧盟转让主权与职能有可能影响到各成员国本身的特殊利益。随着一体化的深入,需要转让的愈来愈接近各国所谓的核心权力,因此它们更不肯轻易让步。这种利益关系,还因要容纳成员国之间不同甚至相冲突的利益诉求,而变得更加复杂。所以成员国对一体化总体的支持程度有差异,在让渡职权和职能上更是分歧与冲突不断。
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平衡主权让渡上国家与超国家矛盾的,是与职能职权转移同时发生的一种反向运动,即欧盟行使这些职能的权力愈来愈受到成员国的控制或节制。这最明显地表现在委员会权力的变化上:在煤钢共同体中,超国家性的高级机构掌控着共同市场的立法和执行的全权,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部长理事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为高级机构行使职能提供保证;到欧洲经济共同体,决策权已转移至部长理事会手中,不过委员会还保留了动议权和执行权;而到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阶段,委员会的动议权已要与欧洲议会分享,执行权也受到部长理事会的侵蚀。在部长理事会的决策中,这种平衡则表现为成员国否决权的保留。这不只是简单的一个职能与职权从成员国向一体化机构让渡的过程,还是一个成员国对一体化机构行使这些职能与职权加强控制的过程。欧洲一体化内职能转移与职能行使的相背走向,平衡了国家与超国家这对矛盾的对立统一,但却是以牺牲决策能力和效率为代价,因为决策不得不以成员国能否达成妥协为前提。为此,欧盟的决策中出现了一种奇特的“打包”现象,即将几个立法提案捆绑在一起议决,以一些成员国在某些立法中获益来换取它们在另一些立法中的让步。另一项措施是建立了由国家或政府首脑构成的“欧洲理事会”,并由特别任命的一位主席主持,以从最高层面推动决策。但加上委员会主席和对外关系最高代表的31人首脑会议,也往往陷入议而不决的陷阱。这里的悖论是:欧盟的职能愈是扩大,其决策效率与行动能力反而愈低。
国家与超国家的矛盾是欧洲一体化进程难以解开的一个结。尽管欧洲国家的主权意识已有所淡化,民族国家情节,特别是切身利益,依然牢牢扎根于民众意识,不可动摇。超国家的进程愈深入,主权让渡程度愈高,伸张和维护国家主权与权利的力量往往也愈顽强。
2.欧洲一体化进程符合量变质变律
唯物辩证法的量变质变定律告诉我们,事物发展是一个量变与质变的过程,即量变引起质变,质变为新的量变创造条件。而且量变积聚到一定程度往往会引起剧变。
欧洲一体化的整个历史就是一个量变与质变交替的过程。如果从煤钢共同体算起,我们或许可以说经由《罗马条约》、《马约》和《里斯本条约》,欧洲一体化已实现了三次质的变化。《罗马条约》将欧洲一体化从一个只涉及两个工业部门的共同市场,提升至覆盖整个经济部门的共同市场,并奠定了由理事会、委员会、议会与法院构成的一体化体制。《马约》将经济一体化推向了最高层次经济联盟建设,并将一体化领域延伸至经济活动以外的社会、文化教育和外交与安全领域,建立了欧洲联盟并进行了相应的机构和决策机制调整。《里斯本条约》以欧盟取代了欧共体,赋予其法人地位,建立欧洲公民身份,并进行了进一步的体制机构调整,包括完成了“三驾马车”的搭建。但总体而言,上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欧洲一体化体制,虽经修修补补,已很难适应当前的情况。
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这种量变与质变,是与它不断扩大与深化过程相联系的,或者说是扩大和深化推动着量变和质变过程。在此,扩大指的是地域的扩大,即成员国数量的增多,而深化是指一体化程度的提高或加深。这两个过程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似是交替发生,但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对立统一关系。扩大显然有碍深化,成员国数量的增加意味着发展程度的不一致和利益分歧的扩大,不利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这种矛盾在前几次扩大中已开始显现。为了使新成员国入盟不至于拖一体化步伐的后腿,欧盟对申请国都规定了过渡时期、过渡措施和要达到的目标,为的就是使新成员国入盟时能够接受已有的一体化程度,即所谓的“现有共同体”(acquis communautaire)。但要在过渡期消除全部或大部分差距不是那么容易,每次扩大都使共同体内部发展差距扩大。不同的发展程度意味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成员国间在意愿与利益上的差异乃至相左,不仅使欧盟在许多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形成共同政策和采取共同行动,甚至连已有的共同政策都变得难以实施。从申根协议开始,欧盟就不得不引入所谓的“选择性不参加”(out-out)机制,允许个别成员国不参加某些共同政策,在欧洲一体化中出现了不同速度和不同组合的情况。英国、瑞典和丹麦拒绝参加欧元区,更固化了这种差异。欧洲一体化的核心是它的共同政策,当共同政策无法协调一致时,一体化的效益也就大打折扣。
2004年的扩大,使上述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一次性接纳了12个新成员国(包括推迟入盟的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数量之大前所未有,而更关键的是它们的发展程度远远落后于原欧盟成员国水平,而且参差不齐。将发展程度如此不同的那么多国家接纳进来,其结果是欧盟内部出现了巨大的“南北”差距和“东西”分野。虽经10余年,欧洲一体化的这一“消化不良”症仍未彻底治愈。这次扩大所引起的量变,必须有一次质变,而且是革命性的质变才能包容。回过头去看,这次扩大确实步子过大过快,对它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欧洲一体化当前面临的严重困难,无不与此有关。然而那次扩大带有过于强烈的地缘政治含义,圆百年欧洲之梦,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欧盟恐怕别无选择。更何况当时欧洲一体化正处于发展巅峰时期,恐怕没有多少人估计到它的确切含义和效应。
随着国家与超国家、扩大与深化这两对矛盾的激化,成员国间出现了巨大的意愿与利益差距和分化,它可能正处于一个前所未见的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转型过程。这似乎预示着欧洲一体化如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有一个体制结构上的大调整,或者说大转型。发展多速度多组合的一体化,在欧盟内形成一个能引领一体化进程的内核,或许是一种途径。例如欧元区,如果它能真正发挥出一个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效益,使得区外的成员国看到前进的方向,愿意创造条件加入进去,应该能推动经济一体化继续前进一步。可惜作为一个实践,欧元区在机制上有致命的缺陷,更由于接纳了一些本不该接纳的成员国,显然成了一个败笔,不仅没能引领欧盟经济和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反而拖了后腿。如果说危机前还有些国家想加入欧元区,现在则肯定兴趣索然。欧盟目前正穷于应付危机和渡过难关,恐怕连成立一个“贤人小组“,探讨一下欧洲一体化的未来和改革途径,也放不上日程。以此估计,欧洲一体化和欧盟的调整,由于改革决心和方案的缺失,其完成应是遥遥无期。当务之急可能还是完成经济结构调整,使欧盟经济走上正轨,只有具备了凝聚力和必要的物质条件,才谈得上其他。
3.欧洲一体化进程符合否定之否定定律
对立统一律揭示的是事物发展的本源与本质,量变质变律说的是事物的发展过程,否定之否定律指向的是事物发展的归宿。此律说的是事物无不在一定的条件下走向其反面,或者说事物从其产生起就在创造使其自身消亡的条件。这一定律说的是万事有生必有死,有盛必有衰,不是让人振奋的事。但马克思主义崇尚唯物,或许意指消亡并不是物质的终结。正如生命虽然会死亡,但也许可理解为其在繁衍的后代和创造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中继续存在。对于欧洲一体化,此定律可能有两层含意:一是内在矛盾的发展使它的步履变得愈来愈艰难;二是它既然代表着一种生产关系或上层关系,最终必然有被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基础改变淘汰的结局。
结语
至此,我们或许可以对欧洲一体化的历史进程做这样一个演绎:二战后西欧的历史现实与生产力发展需要,催生了地区一体化这一超国家调节形态的产生和发展;国家与超国家的内在矛盾,在其扩大与深化的过程中,推动着不断的量变与质变,而它现在面临和需要的或许是有史以来最艰巨的一次质变。我们无法预料这一质变将怎样发生,但其结果应该是一种浴火重生。一个历史过程往往要延续数百年、上千年、甚至上万年,欧洲一体化的出现才六七十年,在其他地区大多还为实现最低级的一体化——自由贸易区——而努力时,我们或许该对它有些信心和耐心。对此,我们或许可作个反向思考:面对欧洲当前问题与挑战,解体是否是个可选择的途径?恐怕未必。
综上所述,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手段来认识和分析欧洲一体化的历史进程,或许可得出以下结论:(1)欧洲一体化的产生和发展有它的历史必然性,它所引领的地区一体化是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阶段;(2)国家与超国家的矛盾是贯穿整个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主要矛盾,并通过扩大与深化推动一体化的量变与质变;(3)上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欧洲一体化体制机制,已难以应对它当前面临的挑战与任务,需要有一次质的变革。
(作者系复旦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兼职教授;摘自《欧洲研究》2017年第1期;原题为《对欧洲一体化历史进程的再认识——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方法论的一些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