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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概念科学性的唯物主义再认识

2017-11-21龙斧

社会观察 2017年1期
关键词:股份制交叉所有制

文/龙斧

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概念科学性的唯物主义再认识

文/龙斧

问题由来:“混合所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与企业“交叉持股”

“混合所有制经济”并非新的经济学概念,西方和非西方国家也早有实践。从理论看,它指在一个国家既定经济制度(如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有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企业)共同存在;其比例按照国家的社会制度性质、价值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发展目的而定。从实践看,改革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里既有国企又有私企和外企,本身已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多种所有制经济”。而西方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制度也具有混合(多种)所有制经济性质,只是在国企与私企比例、领域上有所不同。再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与其经济组织成分关系的概念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制度,只是在既定经济制度中不同经济成分的比例安排形式,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前者以私企为主要的经济成分,后者以国企为主要的经济成分。

《人民日报》发表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视角》一文(下称《新视角》),一是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多种所有制经济”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二是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在一个企业微观层面的资本组织形式里同时混入国有与私有两种资本(即形成对其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混合占有),并把这种 “交叉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实现形式,又把企业股份制作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形式。当前还有一种“精英”解读与《新视角》观点相似;它把“交叉持股”这一微观层面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视为宏观经济制度中“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在中国则尤指私有资本在政府行为和政策作用下直接混入国企股权资本。这种观点不仅违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而且违背西方经济学,在实践中不仅背离改革的“科学社会主义”性质,而且违背西方所认定的一般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管理原则。

“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多种所有制经济”不同?

首先从语义看,某种“所有制经济”指一个体现国家制度本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其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宏观经济制度概念,如“社会主义所(公)有制经济”或“资本主义所(私)有制经济”。因此,根据语义学概念的范畴明确、内涵清晰原则,“多种所有制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无疑指一个国家的某种经济制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特征。而两个企业“在生产与流通等经营过程内部的混合”以及因此产生的“交叉持股、资本融合”(见《新视角》)则指企业在运行中选择的某种微观资本组织形式,也是一个企业采取的微观市场行为。这样看来,它们属于不同范畴、不同层面的语义概念。显然,用一个企业某种可以根据需要而随时变化的微观资本组织形式来解释稳定的宏观经济制度范畴的概念,或作为其主要内涵、实现形式或标志,都是不符合语义学原则的。

其次,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学、金融学和法律学基本概念,股份制企业就是一种典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资本之间“在生产与流通等经营过程内部的混合”,早在16世纪就已出现。那么,再根据语义学逻辑构成稳定性原则,如果说一个国家经济制度下只要出现了股份制就是发展了“多种所有制经济”,概念上的逻辑混乱就在所难免了。毕竟,股份制或交叉持股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和市场行为,本身不能用来证实一个国家是否形成、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毕竟,股份制只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中出现的企业各种资本组织形式中的一种,它本身又有不同形式,而交叉持股、资本融合又可被视为不同股份制形式中的一种,因此它们本身既不代表一个国家既定经济制度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出现,也不是其实现形式,这是经济学、企业管理学、金融学、法律学等领域早就确立的基本概念。

再次,从政治经济学、经济学、管理学、企业金融学、法律学等角度看,集中、稳定体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本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一个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条件而形成的、可以随时变化的资本组织形式也不是同一范畴、同一层次的概念,与企业之间(如奔驰与克莱斯特之间)“在生产与流通等经营过程内部的混合”这一市场行为则更不是同一范畴、同一层次的概念了。显然,两个企业之间的资本融合与否、交叉持股与否,或“在生产与流通等经营过程内部的混合”与否(如奔驰与克莱斯特之间融合一段时间后又放弃这种资本组织形式),都无法用来证实体现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本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或成为其标志,无法用来证实一个国家是否发展了混合所有制经济。

最后,从社会科学概念确立的范式要求看,一个理论概念的表述范畴、所指对象、定义域及其内涵确立必须明确、清晰、准确、恒定。毕竟,一个理论概念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抽象过程中对事物内涵(如“XX所有制经济”)范畴界定上的准确性、清晰性和恒定性程度。如果两个概念中心词相同(如“所有制经济”),但它们却指的是不同的事物对象、概念范畴(如一个指国家宏观经济制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而另一个指某个企业微观市场行为或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的某种资本组织形式),又包含不同内涵(如一个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同的经济成分共同存在于一个既定经济制度中,另一个指在一个企业的股权资本里使国有与私有资本交叉、混合或甚至在政府行为作用下产生的“非市场性交叉持股”),那就难免会导致概念混淆、内涵模糊、意思混乱和不同猜解、各取所需等问题。从概念内涵确立上看,当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国有、集体、私有)共同存在于一个既定的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里,可以说它们是混合存在于这个经济制度里吗?可以因此说这个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有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征吗?当然可以。而当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混合存在于一个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里,可以说这个经济制度有多种(即不止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吗?当然也可以。这样从社会科学概念建立及其范式要求的检验看,“多种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内涵上没有实质区别。

交叉持股作为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本质特征

1.交叉持股作为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可变性本质

市场经济最基本规律之一和现代企业管理最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发展目的、竞争格局、市场变化、供求关系、资本成本、资源能力等各种因素选择资本组织形式并不断加以调整。

从企业战略学、金融学和资本结构治理一般概念看,首先,股份制仅是企业各种资本组织形式中的一种,而股份制本身又有各种不同组织形式,交叉持股可以被视为股份制各种组织形式中的一种,而交叉持股本身又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因此,企业是否搞股份制、搞股份制时是否上市、不搞股份制时是否上市、上市或不上市企业是否搞交叉持股、搞交叉持股使用哪一种方式,本身都不代表选择的正确、决策的科学或模式的先进。它只是企业在某个具体发展阶段中完全根据自身内部条件、发展需要与外部特定的市场环境及其二者之间产生的多元、交叉变量关系以及其他各种市场因素综合作用而做出的一种权宜性、可变性、博弈性选择。

其次,一个经济结构里行/产业不同,相同的行/产业里企业规模、战略目的、资本结构、组织方式、技术手段、竞争格局、市场环境、产品种类、服务对象等又各不相同,即便对这些影响因素完全相同的企业来说(现实中没有完全相同的企业),构成这些因素的变量关系及其权重可能还不同;即便构成这些因素的变量关系及其权重完全相同(现实中更没有这样的企业),资本所有者(即决策者)自身禀赋要素还各不相同。因此,一个企业是否搞交叉持股完全是根据自身条件、发展需要、战略目的和市场环境来决定的。如果这是由政府计划、指令、政策影响或“顶层设计”来要求企业统一采取某种资本组织形式,不仅从根本上违背一般市场经济规律(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规律),违背一般企业管理原则(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而且违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论原则。它与“大跃进”这个“顶层设计”在方法论本质上如出一辙。

再次,从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看,就企业本身来说,在是否搞交叉持股问题上,选择可此可彼,决定可对可错,结果可好可坏;即便选择了又可调整、可改变、可放弃;即便原来需要搞,后来还可以不继续搞;即便原来正确,后来因构成这种“正确”的因素、条件、环境变化又可转化为“错误”(或这个当时“正确”的本身就孕育着某种积累效应而将来变成“错误”)。因此,一个企业采取某种资本组织形式本身就是动态性的,如果不是由一个企业根据自身明确的目的性、必要性来选择资本组织形式而是由政府计划、指令或“顶层设计”来要求所有(或大多数或部分)企业统一采取某种资本组织形式,不仅从根本上违背一般市场经济规律,违背一般企业管理原则,而且违背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论原则。

而正是因为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上述这些特征决定了它的可变性本质。而从这一科学角度看,交叉持股本身从理论上、逻辑上、实践上都无法作为(或被主观定为)先进、正确、科学、统一的资本组织形式(或发展模式)来强调、来推广并让企业来统一采用,也无法成为任何国家、社会的宏观经济政策、理论或改革、发展模式的确立依据,更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某种“所有制经济”的具体、主要实现形式,也更不能由政府行为、指令、计划来统一组织这种“实现”。如果真要这样,那无疑等于产生一种“越交叉持股越好、越交叉持股越改革”的教条主义、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和发展模式,而它在本质上与“大跃进”时期“越大越好、越公越好”的思维方式和发展模式就没有什么区别了。不承认这一点,不看到交叉持股(或任何一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仅是具有可变性、选择性、临时性、权宜性、博弈性、动态性特征的诸多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之一——这个资本事物的普遍性本质,就不是唯物主义者。

2.交叉持股和其他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平等性”本质

企业的各种资本组织形式之间本身不存在孰优孰劣问题,无论哪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合理性、科学性问题。正是从这个辩证唯物主义角度和现代企业管理与发展的基本原则看,企业采取的资本组织形式具有“平等性”。这个平等性本质是上述可变性本质的基础,而上述可变性本质则是这个平等性的辩证唯物主义特征之体现。

比如,股份制与非股份制在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上的合理性程度是“平等”的,即股份制本身并不优越于非股份制;企业上市与不上市在资本组织形式上的合理性程度是“平等”的;交叉持股与非交叉持股在企业资本结构选择上的科学性、合理性程度是“平等”的,即交叉持股本身并不优越于非交叉持股形式。这就是说,在很多条件下,企业采取其他资本组织形式可以比“交叉持股”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市场条件和企业发展需求。正是因为这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平等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成功企业不搞股份制;绝大多数国家的绝大多数股份制或非股份制企业不搞交叉持股;而许多股份制企业转为非股份制企业,或搞了交叉持股后来又放弃这一形式。也正是因为这种企业资本组织形式的“平等性”,交叉持股本身从理论上、逻辑上、实践上都无法作为(或被主观定为)先进、正确、科学、统一的资本组织形式(或发展模式)来强调、来推广并让企业统一来采用,也无法成为任何国家、社会的宏观经济政策、理论和发展模式的确立依据,更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既定经济制度下的某种“所有制经济”的具体、主要的实现形式,也更不能由政府行为、指令、计划来统一组织这种“实现”。不承认这一点,不看到交叉持股与企业其他诸多资本组织形式所具有的这种“平等性”——这一资本事物本质,就不是唯物主义者。

3.交叉持股、资本融合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分配权上的政治属性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是一个国家经济、政治制度性质和价值观的根本决定、根本衡量、根本基础,而这个决定及其三个“根本”又最为集中、具体地体现在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上,集中、具体地体现在企业资本性质及其所代表的所有权上。无论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角度看,无论从企业管理学、金融学还是法律学看,“国有”不仅指社会全体成员对国企生产资料、资本的共同占有,而且指法律上、制度上的“人均平等占有”,即社会每一成员与其他成员一样都对其有平等、相同、合法的占有权(注意:这里不是说对这个生产资料所创造的价值有相同、平均分配权——中国新自由主义者和国企私有化宣扬者常常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并在这个“人均平等、相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基础上根据劳动分工、能力高低、贡献大小来决定分配(注意:既不是平均分配也不是根据私有资本大小来决定分配,如根据资本大小分配那就是资本主义了)。可以说,这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及其资本组织形式所蕴含的最大“政治属性”。而当前这种“非市场性交叉持股”正是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个对国企生产资料、资本的“人均平等、相同占有”的政治属性,并从而改变分配方式及其中国政治、经济制度本质。

难道不是吗?当一个私有资本占有者把自己的资本在政府行为作用下直接混入决定国企性质和生产资料所有权性质的股权资本当中,它不仅改变了全体社会成员“人均平等、相同占有”这一马克思主义原则,而且直接改变了其分配方式——因为按人均单个计算,任何混入国企股权资本的私有资本所有者不仅比“最广大人民”中任何一个成员对国企生产资料都有更大占有权(即成为单个最大的国企生产资料占有者),而且直接成为分配中单个成员最大的利益获得者。这种国有资本的分配改变不能不说具有性质上的变化。

因此,这种“非市场性交叉持股”无疑将对中国国企生产资料性质、资本性质产生根本影响。它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最大化”的国企改革,而是对“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国企所进行的一种制度性的私有化改造。

【作者系武汉大学战略决策研究中心教授、杜克昆山大学经济管理学教授;摘自《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原题为《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概念科学性的唯物主义再认识——兼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视角>一文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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