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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

2017-11-21

大社会 2017年9期
关键词:经办救助基层

一图看懂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

近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部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工作。文件里有哪些干货?一起来看看!

“十三五”期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相关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明确购买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规范购买内容

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

界定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完善购买机制

各地要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落实经费保障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

加强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加强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

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各地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尽快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资源统筹、综合施救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加强窗口建设

在乡镇(街道)层面普遍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结合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让“群众来回跑”变为“部门协同办”。

落实经办人员

合理确定县乡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

加快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

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教材开发和日常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培养一批社会救助骨干人才。

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文件出台后半年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健全工作机制

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

加强政策宣传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民政部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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