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探究
2017-11-20邹津宁
摘 要:民间借贷活动在近年来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满足和金融机构接待压力的环节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一直没有做出正面的回应,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只笼统的、零散的分布在相关法律、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当中,这些法律文件当中还存在的相互冲突之处,这就将民间借贷至于一种模棱两可的尴尬境地当中,加大了的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风险,本文主要关于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探究。
关键词:民间借贷;激励性;法律法规
1 民间借贷合同的立法现状分析
《民法通则》是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法律之一,但其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具体,仅表示了法律保护我国合法的借贷关系。在《合同法》当中,借款合同作为典型合同而存在,包括以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协议两种形式,而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依据自然就参考第二种借款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说,《合同法》中的第196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定义、第197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第210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第211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利息支付条件和利率限制,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主要可以得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对利息的存在与否适用无息推定原则这两个结论。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我国的部分部门规章当中也涉及到了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贷款通则》当中的第61条对借贷业务经营主体、借贷程序合法性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第73条当中针对违反了第61规定的借贷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虽然《贷款通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对社会贷款行为进行规范、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并没有承认企业出借人的主体身份。
2 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建议
(一)在法律上认可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增强协调性
当前民间借贷之所以纠纷问题频发对借贷市场的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没有明确承认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最初对民间借贷的否定是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但民间借贷日渐发展已经不能够通过强制手段进行遏制,反而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制而出现各种问题,民间借贷合同中各种不规范问题就是其中突出的矛盾争议点,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将民间借贷合同纳入到法律的监管之下,对其发展进行科学正确的引导和规制,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等进行明确的规范与限制。
另外一部专门性、独立性法律的制定颁布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为专门性法律制定的调查、讨论、草拟的过程中可以重点对当前的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根据法律理论和实务发展对不同的法条规定进行调整,增强其协调性,能够真正有效的服务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发挥,避免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在适用上产生冲突,影响民间借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
(二)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形式
民间借贷合同形式的不规范性不仅给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埋下了隐患,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应当从法律理论和实践当中引导民间借贷合同减少口头形式的使用,更多的使用規范性更强的书面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减少面见借贷纠纷问题的产生。对民间借贷合同的书面形式也应当从书写的文本内容和格式方面进行全面的规范。第一,对借贷双方姓名的规范。第二,对借贷合同中语言表达的规范。第三,对借贷合同中借款金额的规范。第四,对借贷合同中日期的规范。第五,对借贷合同中利息与违约赔偿等事项的规范,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违约赔偿一定要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利率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都要明确。第六,对借贷合同中借款用途的规范。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将借款用于黄赌毒等活动的借贷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常常会发生在有特殊关系的群体之间,但因为这种特殊关系而不重视担保的规范就会给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埋下安全隐患,所以应当明确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责任。第一,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法律效力不被法律所认可。第二,对于以不动产为抵押的担保合同,担保人不仅要与出借人定理担保合同,还需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担保合同同样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对于以动产或者权力为质押的担保合同,出借人只有要求质押人将动产交给出借人才能使质押合同生效。第四,民间借贷合同中注明的绝押条款不被我国法律所承认。另外从国家角度来说,在完善民间借贷立法时,可以对抵押物的种类进行创新,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抵押担保物的选择提供更加广泛的空间,通过这种方式来削减贷款的风险性,强化民间借贷对金融借贷压力的缓解作用,降低金融机构承担的信用风险。
3 结语
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已经得到了普遍应用,在缓解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压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至今在法律上还没有得到正面的肯定,法律制定与适用的落后、混乱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影响了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更是产生了抑制作用,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无序性,其中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性就是争议纠纷产生的重要导火索,不利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稳定。民间借贷合同在主体范畴、协议形式与担保方面的局限性都是立法完善应当关注的重点,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规范就是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对于纠纷的减少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玉斌.基于民间借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6,01:110-113.
[2]高林娜.民间借贷合同中担保责任的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09:98-99.
[3]陈红霞.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若干问题[J].法制博览,2015,12:182.
[4]孙长江,张薇,肖冬梅,董菁.民间借贷纠纷探源——简析合同规范化之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5,17:7-9.
作者简介
邹津宁(1981-),女,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博士学历,讲师,长沙师范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