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转向
——以2015、2016年研究成果为分析基础
2017-11-20齐延平连雪晴
齐延平 连雪晴
论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转向
——以2015、2016年研究成果为分析基础
齐延平 连雪晴
中国人权法学研究呈现由译介述评向本土叙事、由权利正当性论证向权利释义学、由一般性权利论证向具体权利证成等转向趋势,中国问题意识在这一过程中日益凸显。人权法学研究应当从问题出发,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开放性的、多元化的智识指引,要有效防方法论上的独断,从中国人权体系抑或基本权利体系的价值信仰出发,促进中国人权抑或基本权利作业范式的形成。
人权法学; 研究转向; 研究范式
没有本土问题切入、本土意识导引、本土资源支撑,任何学科的发展都将成为无源之水。近年来,人权法学研究呈现本土化意识与自觉逐渐加强之势。与中国人权研究之初只是单向度地将西方理论、经验向国内译介、植入不同,人权学界开始倾向于自觉回应国家转型期的现实诉求,从本土出发探寻中国人权自身发展内在性问题的解决之道,权利释义学的兴起、对具体权利、特定群体权利保护的深耕也使得此种努力有了规范约束的方向与知识积累的支撑。本文选取2015、2016年度人权法学研究成果作为分析对象,意图收“窥一斑而知全豹”之效,而非表明此段年度是转向的时间节点,因为这种转向毕竟是多年累积的结果。
一、人权译介述评转向本土叙事
诸如人权、法治等制度性构造如果要得以启动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必需要有相应文化之滋养。中国的人权研究自始至今都是在东方与西方、本土与域外、现实与梦想的撕裂执拗、交织粘连中行进的。东方、本土、现实作为绕不开的“前见”已经成为研究者的学术自觉和工作平台。这一“前见”共识的形成,标志了人权学界游历西方之后的家园回归。
近两年内出版的人权著作既涉及人权概念等传统问题,也涉及新型(新兴)人权等热点领域。曲相霏在《人权离我们有多远》中指出:“当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权主体的内涵已经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人权的内容已经超越了古典自由主义人权体系而有了极大的拓展,国家和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承担了更全面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人权的核心价值没有改变”*曲相霏:《人权离我们有多远——人权的概念及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演变》,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98页。。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具有一定边界限制的,刘晓虎从权利入手,研究权利的正当性侵害与国家惩罚权的正当性根基问题,他指出:“如果要维护正常的人权秩序、恢复人权的正义与人伦基础、防止潜在侵害者实施或侵害者再次实施侵害人权的行为,就必须对侵害者的人权予以剥夺和一定的限制,国家惩罚权的正当性即在于此”*刘晓虎:《人权剥夺、限制和克减的原理及边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97页。。住宅权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曾凡昌“比较了国外住宅权法律制度,分析公法、私法对住宅权的保护,住宅权保障市场化模式与非市场化模式的优劣与关系,追溯了住宅权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变迁、国外和我国住宅权保障的历史,并详细讨论了住宅权的概念、权利属性、权利的主观性、住宅权的双重性”*曾凡昌:《中国住宅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摘要第2页。。与传统法律视角下人权保障研究不同,常健等指出:“国内外对人权保障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法律层面,对法律以外的政策层面的研究相对薄弱。但在对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经历,人权的政策保障在人权事业发展中占有相比其他国家更加重要的地位”*常健、郝亚明等:《中国人权保障政策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序言第1页。。关于人权公约的履行,曾令良强调:“加强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除了从技术上改进缔约国报告制度和人权公约机构的审议程序之外,应在现行的核心人权公约框架下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并始终坚持缔约国主导的原则,从根本上着力提高缔约国的履约能力”*曾令良等:《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及中国的实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序言第3页。。此外,近两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人权作品还有:《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关系研究》(李春林著)、《弱势群体的刑事法律保护》(张桂梅著)、《中国大众人权观察调查》(张永和等著)、《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研究》(杨宇冠等著)、《基本人权保护的全球治理——“保护的责任”研究》(赵洲著)、《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薛进文、常健等著)、《宪法人权条款的司法适用技术规范研究》(朱应平著)、《学生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学校管理的限度》(王柱国著)、《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障》(徐爽著)、《中国公民基本权利》(梁成意著)、《基本权利场域:理论、规范、生活》(秦奥蕾著)、《近代中国人权哲学思想的发展历程》(姜昱子著)、《人权司法的一个前提:如何理解人权》(朱同江著)、《健康权及其行政法保护》(尹口著)、《人权视野下的经济权利研究》(王方玉著)、《同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冲突:傣族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关系研究》(郑毅著)、《论特殊群体的人权》(鲜开林著)、《中国儿童福利权研究》(吴鹏飞著)、《惩戒与人权——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治理论》(贡太雷著)、《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人权及其法律保护》(李玉杰等著)、《人权观念的演进》(齐延平等著)等著作。以上著作的特点可归纳为二:一是注重人权法学研究的交叉融贯,国家公权力的积极作为义务和消极容忍义务不再是非此即彼的,人权法原理与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也不再是泾渭分明的;二是人权法学科的本土情怀逐渐加深,无论是探寻人权一般原理,亦或是探究人权特殊群体,譬如同性恋、未成年人、死刑受刑人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均折射出研究者中国问题、中国立场之意识自觉。中国人权研究抵达了立足本土资源进行人权保护研究与制度构建阶段。
法学移植之功成于本土的接纳和排斥反应的消解。人权法学作为繁盛于域外的学科,于中国发展初期不可避免会体现强烈的移植化特征,然而中国人权法学必然不能丧失“本土”家园而成为流浪者。近现代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本土化运动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部分基于中国传统、内含人本人权要素的观念被重新读取,被“现代化转换”为中国当下人权理论建构的质料;二是域外某些权利观和人权原理被纳入中国人权学说体系中,用以对中国人权实践的启示借鉴;三是国际人权体系被接受为框定研究场域的尺度,在实践中被接纳为中国人权发展的参考装置;四是形成了建构中国人权理论叙述的自觉,积极参与人类全新的共同生活所需要的新型权利的创造。我们应当秉持区分取舍思维对待域外人权资源,无论是过度批判抵制域外人权资源或是盲目抄袭域外人权实践经验,均将窒碍中国人权理论发展,协调平衡本土资源同域外资源的整合交融方是人权法学发展的正途。
随着国内人权实践的纵深发展,中国人权理论体系的提炼与构建已成为一种学术自觉。广州大学人权理论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既承认人权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和价值准则,是人之为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每个主权国家的义务,需要通过国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制予以落实,需要加强人权国际合作以促进其实现,也承认人权发展的阶段性和历史文化传统对人权实现方式的影响,反对人权国际合作中的霸权主义倾向”*广州大学人权理论研究课题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国内人权界不可能与西方人权界隔离,也不可能毫无保留地接受域外人权思想,采用实用性阐释方法对待域外人权思想,透过丰厚的本土智识源泉、框架阐述独特人权理论,技术性地将中国传统人道主义资源同现代规范主义人权思想融合扩展,才是可能的现代中国特色人权理论构建方式。源自西方的人权概念、内容、存在形态以及本原,在被我国传统“民权”思想浸润、分解、化合的基础上,日渐体现出了中国文化的韵味、中国创造的特征。在回溯学术史时,学者们不再局限于一味借鉴或批判西方,而将更多的精力投放于寻索我国古代人本思潮及近现代人权思想上。无论是张守东对宋代“人命至重”价值观念下的死刑控制的研究*张守东:《人命与人权:宋代死刑控制的数据、程序及启示》,《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还是赵小波对近代维新派“民权”思想的关注*赵小波:《近代中国“民权”内涵演变考论:从维新到革命的话语转换》,《法学家》2015年第2期。,均沿袭了上述的路径。
综上,国内人权法学研究本土化转向至少涵括以下三个特点:其一,关注焦点转向“形而下”的具体问题,中国问题意识日趋浓厚。从前面提到的代表性人权著作和2015、2016年度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人权类文章*笔者深知,法学核心期刊刊载的以“人权”为主题的文章并不能反映全年人权学界的研究全貌,此种取样不仅排除了非以明确的“人权”、“权利”为主题和关键词的人权研究成果,更排除了非法学类刊物上的人权研究成果,所以不具有统计学上的严格意义,仅具有例证价值。中可以看出,借基中国文化传统,勾连域外资源,解决中国当下人权问题的研究占据了主流。其二,本土资源被更有意识地关注。本土资源,不能狭义的理解为传统资源,本土资源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各类资源经过本民族文化思维陶冶而沉淀的结晶。本土资源并不是固步自封的封闭资源,本土资源必然会跟随经济文化资源的发展变化而革新蜕变。将本土资源纳入学科的研究范围,挖掘其中丰厚的精神思想、学理结构和现实导向,成为人权研究的重要路径。其三,“问题—建议”型学术研究理路更加突显。近两年法学类核心期刊人权文章中,占绝对性数量的文章是遵循以下理路展开的:首先提出国内出现的人权冲突点,然后梳理其他国家处置类似问题的方式与途径以及国际规则的约束性要求,最后就构建国内本土性权利冲突解决机制提出建议。该研究方式密切关注国内人权争议矛盾点,在对域外处理机制归纳分析借鉴基础上,提供适宜国内矛盾解决的方式,兼具本土关怀和世界视域特征。
二、人权正当性论证转向权利释义学
在人权研究转向本土问题的大背景下,方法论同样发生着适应性变革。国内学者对于基本权利的探究开始逐渐抛弃单纯从法哲学视角研究其道德正当性范式,更多地将目光锚定在法律规范层面,予以解释学的阐释。基本权利释义学理论“主要采取比较法学的方法,借鉴基本权利保障制度较为成熟国家的理论对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进行体系化阐释,以形成一个更加缜密的规范体系,从而有效解决基本权利相关的法律问题”*翟国强:《基本权利释义学的困境与出路》,《当代法学》2015年第6期。。基本权利教义学与法教义学,尤其与宪法教义学血脉相连,探究法教义学的方法论范式,雷磊认为:“当下中国的法学研究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方法论上的自觉,而法教义学是其中一种方法论范式,它在方法论上的主张大体可分为具体方法、方法预设和元方法论三个层面”*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冷静分析国内法教义学兴起现状,凌斌认为:“法教义学的中国化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原本的立场和方法。这一方面表现为对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律解释学的沿袭,因此难以摆脱概念法学的积习。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不以本国司法裁判为法律教义,缺少实定法的司法维度,仍然主要依赖于对国外法学理论的‘法学继受’。要推进真正的法教义学的研究和教学,需要清除伪装为法教义学的概念法学、继受法学和立法论思维”*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宪法教义学无法回避中国社会的转型问题,李忠夏认为:“宪法教义学需要实现从确定性向可能性的转变,需要整合安定性与后果考量,通过引入宪法变迁理论,建立‘宪法变迁——确定规范可能性的边界——作出宪法决定’的工作流程”*李忠夏:《宪法教义学的反思:一个社会系统理论的视角》,《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方法论的变革不仅革新法律解释的途径,传统权利思维方式也在方法论变革的冲击下开始转向。
权利释义学方法是在回应基本权利理论“中国问题”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产生基本权利理论“中国问题”的原因在于长久以来基本权利研究偏重于权利正当化论证,没有采用法律解释论立场。在权利论证转向进程中,权利释义学将权利解释理论同权利社会学研究结合,在理论与现实中寻求解决中国问题的答案,提升权利释义学回应现实的能力。也就是说,面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冲突性问题,法律必须具备回应的能力与机制。郑毅认为:“目前饱受争议的基本权利冲突理论仅限于主体多元的前提,对此类现实的回应严重不足。应当在理论上对同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冲突加以分析并证成,预先回应可能遭遇的诘问,并在权利之毂辐辏结构的基础上探求相应的解决方案”*郑毅:《论同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冲突》,《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2期。。王博认为:“事实上,法定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具有明确的界限,该界限虽是相对的,但权利总是具体的,相对清晰的权利界限总是存在的。因此,对权利的清晰界定及其法律限制,才是化解权利冲突的理想路径”*王博:《权利冲突化解路径的经济法律分析——兼与苏力等教授商榷》,《法学》2016年第11期。。而这些建议要上升为可操作的、可作为司法运用的规范,就需要权利释义学的出场与在场。权利释义学中的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损害最小原则,即权利解释的目的和手段需具有正当合理的联结,解释行为不得逾越解释目的之必要范围,解释成本与收益之间应成正比例关系,也就是应当在关注国情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比例原则的权利诠释。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对于基本权利保护的研究仍然停留在法律实体性确认或者程序性呼吁阶段,如何走出这一感性阶段,进行细密严谨的规范性论证,是当今国内权利释义学研究应承担的责任。人权学者必须怀有平和理性的心态,归纳铸造出成熟而具有活力的中国特色权利释义学体系,建设性地批判国内权利释义学缺乏司法实务根基、自说自话之不足。
权利释义学不能脱离人权规范生成的文化背景而独自前行,技术性的权利释义学有其独立性,但却不是价值无涉的。例如人格尊严权的解释就不可能摆脱传统礼法习俗的影响,也不可能完全摆脱义务本位思维的浸染。深受团体主义影响的义务本位主义在中国人法律思维中普遍存在,如此深刻的义务本位思维势必影响权利释义学研究进程。权利释义学对于本土法学资源的“妥协”并不违反我们的信仰与初衷,因为权利释义学具有开放性、实践性,人权学者必须关注成长于实际生活中的权利的社会化内涵,进行权利本土化解释而不是空泛地谈论权利的理应性涵摄。不同国家的基本权利的认定标准必然存在差异,高慧铭认为:“基于我国相关的宪法规范、立宪背景、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结构与现况、基本权利滥用原因等因素,适合我国国情的应是比已有三种模式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存在主观恶意,明显违反或背离基本权利目的,并且客观上造成了破坏法治秩序的不良后果。此标准从前提条件、行为定性、主观要件和行为后果四方面可形成更具操作性的构成要件”*高慧铭:《论基本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不同立法对基本权利保障有着多维影响,陈鹏从立法角度辨析,“要求立法者积极推动基本权利的实施,与禁止立法者侵害基本权利,本身并无矛盾,因为不同的立法对基本权利产生的效应本就不同……依照针对基本权利产生的不同效应区分立法的类型,有助于为比例原则、传统的法解释规则、立法不作为等涉及立法之合宪性的判断话语寻找合理的栖身之所”*陈鹏:《论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效应》,《法律科学》2016年第6期。。权利释义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应当在不同时期做出不同的回应和调整。郑春燕认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功能体系的特别安排,根源于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并在权力传统与现实因素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行政中心的权力格局。因此,行政法学回答问题的场域,应从司法中心拓展到行政过程,在关注个人请求权的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之外,以行政决策为基本概念,借助行政决策的非正式程序建构,实现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保障”*郑春燕:《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与行政法治的进路》,《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合作的视角要求我们不能局限于单一学科理论探讨之中,理论的碰撞有利于学科的繁荣。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权利释义学影响司法实践的功能仍然有限,强化权利释义学的解释功能,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搭建起释义学的桥梁应是未来的方向。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真理生成同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并不统一,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真理往往通过解释学方法得到整合和证明。“从提出‘权利本位’这一学术主张起,我国法理学界就一直关注‘权利’这个现代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张曦:《“权利泛化”与权利辩护》,《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国内人权法学最初衍生于法理学,其研究方法不可避免受到法理学的影响,如何发展出一套适宜的方法论体系是我国人权学科面临的重要挑战,以防法理学思维方式、研究方法成为人权法学独立成长的“母性牵绊”。我国基本权利释义学的理论体系和基础概念深受西方理论影响,张翔认为,这种借鉴对于后发国家而言无可避免,就如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与民法学体系的建构无法不参考德国、法国、日本的体系一样,基本权利的体系建构也无法不参照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经验*张翔:《宪法释义学:原理·技术·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40页。。民法、刑法学界成功的经验促使宪法学者将目光投于域外成熟的理论体系,但应当指明的是,基本权利的制度实践必须保有本土性。基本权利理论必然需要本土化改造,成熟的理论体系需要在本土资源中寻求落脚点。基本权利释义学无法离开本国宪法文本,在本国宪法中寻求资源,将域外成熟理论与本国传统历史连接,通过解释学的途径将域外成熟经验注入本国权利体系,形成逻辑严谨、体系完整的基本权利释义学体系。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常被用于法教义学的结构解读,刘涛认为:“法教义学在中国法学界受到社科法学的批评乃至抨击,实则属于法律自治性危机的一种表现。法教义学的现有文献,并没有对法教义学的核心即规范问题进行充分的外部观察。系统理论直面法律的悖论,将法律的语义放到社会理论之中进行观察,对探寻法教义学在现代功能分化社会中的困境和出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涵”*刘涛:《法教义学危机?——系统理论的解读》,《法学家》2016年第5期。。无论宪法教义学是否存在危机,将人的权利作为研究主旨的人权法学科必须以解释学方法为基础工具探究权利的真谛。探索研求如何赋予权利法律内涵以及如何保障权利条款得以实施,是当前法律秩序逐步稳定的时代境遇下权利研究的重要课题。权利释义学需将域外的释义学理论同中国现行的法律资源整合并进行本土化意义重构,这不仅是权利释义学的自身要求,更是构筑国内权利保障制度的现实希冀。
三、人权一般性论证转向具体权利证成
人权学科作为与“人”关系最为密切的学科,在构筑规范性理论的同时应当关注实践中具体权利的进展,避免形而上的高谈,以切实推动具体权利的进步。近两年学界对权利的探究不再停留在宏论层面,而是特别注重对具体权利学理结构的研究,尤其是新型(新兴)权利的逻辑证成与法理建构。
第一,人格尊严权与人格权保护。人格尊严的保护是人类一切活动无法回避的问题,“尊严是当代世界各国宪法文本及实践中的核心概念”*王旭:《宪法上的尊严理论及其体系化》,《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作为人权的人格尊严权,在未有宪法诉讼的背景下,转化为普通法律中的权利予以保护,无疑是当下的必由之路。正如邹海林所言:“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目的不是为了建构规范体系,也不是实现人格权的民事权利化,仅在于将自然人的固有人格利益纳入‘民事权益’范围而受到民法的保护”*邹海林:《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4期。。过去两年内,民法典的编撰是最为热门的法学课题,其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更是被众多学者反复争论。王利明极力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王利明:《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现代法学》2015年第3期。,梁慧星则公开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梁慧星:《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中州学刊》2016年第2期。。但需要指出的是,“宪法体系下的基本权利和民法体系下的人格权在各自的产生发展路径、主观权利属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以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属性为纽带,基本权利与人格权可以间接互动,二者在不同体系下各司其职,分工协同,不可混同亦不可相互替代”*张善斌:《民法人格权和宪法人格权的独立与互动》,《法学评论》2016年第6期。。因而关于民法学越界进入公法学的观点是不成立的,人格尊严的保护既有纵向上对国家的义务设定,也有横向上对其他平等主体的义务设定。前者由公法规制,后者由私法落实。此外,物质生活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人格尊严保护理论的演进。“人格要素”的提取(传统意义上人格必须以自然人为前提)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兴起,公司、法人等非自然人组织在物质媒介的帮助下可以部分享有“人格要素”,“人格要素”也可以在现代技术的作用下被用于商业产品,人格要素的财产价值为传统的人格尊严与人格权保护带来了冲击。身处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时代,人格尊严的保护必然面临新问题,学界也必然要对这些时代性问题作出回应。
第二,生育领域的权利保护。生育是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的根基,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现代,人类生育途径出现多样性选择,法律面临着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的冲突与协调。虽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代孕,但在实践中代孕市场的兴起对传统道德理论造成了颠覆性冲击,“有关代孕纠纷的法律分析充满伦理学立场的对立,法律技术是论证道德立场的工具,道德推理是法律论证的价值基点”*王彬:《法律论证的伦理学立场——以代孕纠纷案为中心》,《法商研究》2016年第1期。。面对代孕行为难以根除的现象,杨彪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和社会约束条件下,代孕合法化带来的正面效应远高于负面效应,代孕协议可以在市场机制和人身伦理调和的基础上得以实现”*杨彪:《代孕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市场、道德与法律》,《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在国家生育政策调整的社会背景下,代际生育平等权问题凸显出来。葛先园提出:“代际生育平等权具有社会权属性,是社会权子类型之一”*葛先园:《试论代际生育平等权的社会权属性》,《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生育权归属于基本权利,“通过计划生育制度宪法条款的全面实施来完成计划生育制度转型:即由人口调控的经济主义目的单轨制转型至兼顾社会发展中社会主体权利实现的双轨制,是未来计划生育制度调整的宪法正道”*秦奥蕾:《生育权、“计划生育”的宪法规定与合宪性转型》,《政法论坛》2016年第5期。。对于人工胚胎以及代孕协议的承认与保护,不仅是对人类初始生命的尊重,更是在国家政策调整下对个体生育权的积极保护。虽然我国现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令限制对单身成年女性实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在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的生育率、国内受孕群体高龄化的社会背景下,该项限制已不合时宜。保障单身成年女性的生育权必须摒弃以往计划生育环境下严格控制女性身体的思维,对该规范进行符合我国目前人权发展现状的调整,当然这一调整面临的法律和伦理挑战需要先行理论突破。
第三,互联网时代下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互联网不仅促成了商业变革与发展,更拓宽了公民言论自由的表达途径。陆宇峰认为:“以顶层设计模式深化法制改革,要求保持顶层设计的话语开放性、文本可讨论性、过程可观察性、效果可检验性,进一步扩大网络公共领域的公众参与”*陆宇峰:《策略型网络法律舆论:方式、影响及超越》,《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构建公共讨论与公共决策的有效沟通机制,依赖于国家对于表达资源的公平配置。秦小建提出:“重新审视言论自由的宪法功能,立足于‘意见—共识—公理’的递进,构建基于‘意见’的公共交流机制、基于‘共识’的公共决策机制和基于‘公理’的公共协商机制,促成民主协商程序与政治结构的深度对接”*秦小建:《言论自由、政治结构与民主协商程序的多元构造》,《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然而任何一项权利的行使都具有边界限制,自媒体虽然为公民个人提供了表达言论的有效平台,却也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胡彦涛认为:“应当在宪法、法律、个案三个层面运用法律方法对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制展开论证,厘清表达自由法律限制的边界”*胡彦涛:《自媒体时代表达自由法律限制的论证方法》,《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3期。。姜峰认为:“对公共言论应严加保护以维护公共治理的信息机制,对私人言论则需严加管制以维护个体人格利益和公共利益”*姜峰:《言论的两种类型及其边界》,《清华法学》2016年第1期。。网络安全事件近年来频发,个人信息权也成为学界讨论热点。孙平认为:“我国采纳基本权利模式,通过宪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的社会基础已经具备。采纳基本权利模式需厘清基本权利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宪法关系,吸收现有立法成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综合立法,并在综合立法无法覆盖的特定领域中系统贯彻个人信息权保护理念”*孙平:《系统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本权利模式》,《法学》2016年第4期。。互联网的兴起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了多元路径,但同时也造成了权利侵害的多种类型,秩序规则的建立终究是为促进与保护权利而服务的。
第四,受教育权与平等权保护。我国当下教育环境中,受教育权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保障平等权。张千帆认为:“要真正实现‘素质教育’并让中国基础教育走上正道,必须落实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打破教育领域的歧视、垄断与不合理管制,把办学自由与平等机会还给社会”*张千帆:《高考压力从哪里来?——中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稀缺的制度根源及其改革方案》,《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但彻底废除现阶段的分省定额制招生规则可能会引发其他不公平现象,“未来的改革思路是,从受教育权中的自由权、社会权以及机会平等的多重属性切入,综合运用减少教育行政管制、推进增量纠偏计划等措施来推进定额制配置改革,而部属院校属地考生录取不应在录取机会上特别优待,宜从社会权之经济性照顾措施来予以补偿”*温泽彬:《受教育权的多元属性是分省定额制招生改革的法理依据》,《法学》2016年第8期。。然而,即便考入“好大学”,在校学生的诉求难以被校方听取,学生为保护自身权利将学校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绝于耳,孙波认为这一问题可以参考美国的实践方案,“在美国,各公立高校都成立了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并通过广泛的受理范围、完善的程序设置、完整的处理权限等,为学生提供正当程序所要求的权利保障”*孙波:《美国公立高校学生申诉权保障的理论与实践——兼论我国高校学生申诉权的保障与校内申诉制度的完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6期。。平等权的应用面不仅止于特殊群体的权利诉求,公平的竞争秩序有利于社会整体的良性发展。石文龙认为:“平等制度允许‘合理的差别’限制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于如何判断‘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的问题,要根据不同的领域,结合具体的事件适用不同的规则,为此,应将平等制度的适用领域主要分为私生活领域与公生活领域分别予以探讨”*石文龙:《我国宪法平等条款的文本叙述与制度实现》,《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6期。。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平等概念有着特殊的复杂性,分析平等权定然不能脱离具体案件,构建宪法平等制度也绝不能离开我国国情。
第五,公民环境权意识的兴起。雾霾等环境问题已然成为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最受关注的问题,公民环境权意识空前觉醒。法学离不开核心范畴的讨论,环境法学作为近年热门法学学科*环境法学可谓近两年热门话题,多数法学核心刊物刊登过环境权类文章,不少期刊做过专栏研讨,参见《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法学评论》2016年第6期、《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0期等。,同样离不开核心范畴的界定。史玉成“试图借鉴‘法权’概念并将其引入环境法学研究领域,提出‘环境法的法权’即‘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统一体’的命题”*史玉成:《环境法学核心范畴之重构: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论》,《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环境司法专门化在快速推进的路程中,涌现出许多矛盾。张忠民认为:“从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类型和案件受理情况看,……多是在当地特定时空内进行的本土化实践;而环境审判机制……超越了特定时空的普遍的实践,并主要表现为宏观上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偏好和微观上的裁判文书要素间基本缺乏内在的特殊关联”*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以我国现行诉讼体制为基准,黄秀蓉等认为:“以‘三审合一’诉讼模式作为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走向实效的先行探索路径……促使环境司法专门化尽快走出‘蹒跚学步’的境况,实现‘实然→实效’的推进”*黄秀蓉、钭晓东:《论环境司法的“三审合一”模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我国环境法学的兴起与环境恶化、民意汹涌关系密切,作为应急实践,陈海嵩认为:“对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通过司法途径监督、纠正当前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不当规定”*陈海嵩:《雾霾应急的中国实践与环境法理》,《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公民环境权面向权利个体体现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益,面向国家和污染制造者时体现的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利”的公共功能,公民环境权权能的实现需要诉讼模式的配套推进。
第六,土地与住宅权利的完善。国民安土重迁的品性造就了土地与房产在国人心中的独特地位。土地是关乎我国基数最为巨大的农民群体的生计要事,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的补偿款分配是实践中较为激烈的纠纷点,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的重要突破口。吴春香认为:“如何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急需立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加以解决;对于当事人请求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自己权利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利纠纷为由予以立案,并将村委会列为被告;还应充分发挥农村集体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作用;同时完善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吴春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及相关救济途径研究》,《法学杂志》2016年第11期。。管洪彦认为:“我国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已经初成体系,但是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应该沿循着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路径共同完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权: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制度创新》,《法学论坛》2016年第2期。。我国农村人口仍旧占据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关系着社会和谐与国家稳定的大局。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的不健全造成了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着一户多宅、宅基地闲置等现象,刘震宇等认为:“应当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协调统一、权力谦抑等原则,通过完善规范、健全规划、规范审批、强化登记以及建立流转和退出机制等途径,实现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治化构造”*刘震宇、王崇敏:《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治化构造》,《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土地与房产问题的妥善合理解决一直以来是民众关注的重心,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是学界回应现实问题的突出表现。
不论是互联网时代兴起的信息权讨论还是雾霾应急带动的环境权热点,具体权利研究在继承传统关注点的同时不断完善权利体系和权利架构。对既有权利内涵不断深挖拓展,对新型(新兴)权利不断总结归纳,妥善处理二者关联,在社会背景的变化中深入具体权利的研究。
四、人权特殊主体权利保护关注度持续上升
同性恋群体、未成年人以及死刑受刑人等特殊主体始终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围绕如何有针对性地保护上述特殊主体的权利,人权学界在回应国内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展开了深入探讨。在特殊主体权利保护领域,因为主体“特殊”,往往导致被忽视和“同情理解”的困难。这就需要学界提供针对性的理论支撑,法律提供针对性的保护与救济机制。
第一,围绕同性恋群体婚姻权的学术论争。2015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以5:4的微弱多数判定欧伯格菲胜诉,继而美国成为全球又一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同性恋从被歧视到被保护,无疑是美国人权事业逐步发展的侧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宪法解释,发现了一系列美国宪法条文中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婚姻权就是一例”*江振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同性婚姻权》,《江苏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设立了“同性婚姻与宪法权利的专题研究”专题,以宪法专业化视角探究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涂四益认为:“欧伯格菲案的多数派意见将婚姻定义为国家认肯的一对伴侣的自愿结合、坚持司法机关有权在关系到社会根本价值的问题上创设新的宪法权利、和政府可以成为个体权利的构成性因素,这些都体现着卢梭的共同体观念,而与洛克的国家与社会间的严格两分法保持距离”*涂四益:《美国欧伯格菲案背后的权利哲学》,《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然而,本土同性恋群体的权利保护进程中最大的阻碍来源于社会传统而非法律条文,2015年湖南省出现的“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便为一例证。姜峰认为:“但对中国而言,同性婚姻合法化既不值得欢呼,也不值得追求。这个判决结果是美国社会和法律机制的独特产物”*姜峰:《同性婚姻、宪法权利与民主审议——以罗伯茨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为中心》,《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李忠夏认为:“中国需要结合自身的宪法文本、宪法语境和社会环境,依循自身的宪法学路径对此问题加以分析:一方面从宪法教义学角度对‘婚姻’的宪法界定需保持一种抽象性和面向未来的开放性,界定其‘可能性的边界’;另一方面又需结合中国自身的情况在‘可能性范围’中进行选择,并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决定”*李忠夏:《同性婚姻的宪法教义学思考》,《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中国古语中“断袖之情”、“龙阳之好”均反映出同性恋群体在中国历史上的隐晦存在状态,同性恋者长久以来因封建礼教思想的束缚而受到打压与忽视。纪红心认为:“在我国缺乏消极自由思想土壤及传统伦理道德力量强大的当下,应慎重对待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并且要建立在对社会应该接受的同性恋行为与泛化的同性恋行为进行区分的基础之上”*纪红心:《自由视域下的同性恋及同性婚姻》,《法学杂志》2015年第3期。。欧伯格菲案为美国学界带来撕裂性的争议,同样也为国内学界带来鸣钟性的唤醒。韩大元认为:“关注每一个人权利的实现,并不断扩大权利享有的主体和保护范围,让维护和发展人权价值成为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共识,已成为宪法学和其他学科平等对话的价值基础。……我们需要对包括同性恋权利在内的人权价值体系进行重新思考,共同捍卫每个人的尊严性,努力建构完善的人权保障体系和人权文化”*韩大元:《人的尊严、宽容与同性恋者权利的宪法保障》,《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无论是“婚姻权”的宪法边界,还是国家干涉个人行为的合宪性争论,学界热点都为我国同性恋群体权利保护问题的思考带来刺激与启发。
第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体系的探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以北京市为例,赵国玲等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原因是多维度的,未成年人、犯罪人、监督保护人与社会组织均负有一定责任。‘一体联动’的刑事政策要求从三方面加以防控:强化自我保护与监督保护、及时甄别危险以及进行系统化的立法”*赵国玲、徐然:《北京市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实证特点与刑事政策建构》,《法学杂志》2016年第2期。。在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领域,留守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较为薄弱。付玉明提出:“首先,应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宣示儿童权利的具体内容,公示性侵害违法或犯罪分子的信息,培育农村社会民众的性权利意识;其次,在立法上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将性歧视、性骚扰以及学校的性安全教育义务纳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弥补并保障家庭监护权的具体落实”*付玉明:《论我国留守儿童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基于十起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法学论坛》2016年第3期。。对于经济水平较为落后的我国西南地区,魏红认为:“可从社会控制角度出发,强化社会组织性与凝聚力,建立社区、村寨预防制度;注重家庭与学校教育对个体自我控制形成的影响,使非正式控制与正式控制能够共同发挥作用,达到防控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魏红:《如何发挥社会控制在防控西南地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政法论丛》2016年第2期。。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我国建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模式,以期达到教育与惩罚的双重目的。姚莉认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以及衍生于恢复性司法之下的转处理念是各国少年司法的共通思路,成立少年法院是区分未成年人司法和成人刑事司法的重要标志;以平等对话和恢复和谐为特征的未成年人VOM模式能帮助引导刑事和解走出‘刑事一元化’的窠臼;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和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姚莉:《未成年人司法模式转型下的制度变革与措施优化》,《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根据在押人员育有子女的比例推算,保守估计我国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早已超过百万”*刘红霞:《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法学杂志》2016年第4期。。在押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权利保护工作也得到了多方关注,刘红霞认为:“本着公正、经济、高效、有利于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发展的原则,我国应坚持以政府集中供养为主导,以民间集中供养为补充,大力培育家庭寄养的多样化救助体系”*刘红霞:《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法学杂志》2016年第4期。。未成年人福利权体系的构建是也是近年来人权法学的关注点之一。吴鹏飞认为:“我国儿童福利权国家义务履行呈现城乡、区域(省际)以及福利机构与原生家庭多重二元结构,存在立法碎片化、行政管理虚化、救济程序缺位等问题,亟待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社会协同、国际合作等方式予以矫正和落实”*吴鹏飞:《儿童福利权国家义务论》,《法学论坛》2015年第5期。。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仅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更是社会的未来发展性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的担当。
第三,死刑受刑人权利与死刑废止的探讨。陈旧的刑罚观念对待死刑受刑人秉持消极观念,一味通过打压死刑受刑人权利而慰藉普通公众情感。樊文探讨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死刑受刑人赦免请求权的性质和正当根据,“在此基础上归纳出赦免的实质事由,并设计出与历史发展并行不悖的、‘自下而上’的‘申请——特赦’程序,以便实现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犯赦免请求权的切实保障”*樊文:《论死刑立即执行犯赦免请求权之保障》,《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5期。。死刑制度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死刑制度的讨论自然无法绕过宪法,陈征从比例原则出发,提出“虽然比例原则需要给立法者留出决策空间,但对于死刑这一项最严酷的刑罚,则应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在适用比例原则分析死刑的宪法正当性时,仅应考虑死刑的主观目的,其客观功能至多在适用狭义比例原则审查时才予以考量”*陈征:《从宪法视角探讨死刑制度的存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通过对公开的126份死刑裁判书分析,查国防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查国防:《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以126份故意杀人罪死刑法律文书为样本》,《东方法学》2016年第1期。。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减少死刑的趋势性线路促使死刑废止这一问题再次被关注。陈兴良认为:“首先应当考虑废除备而不用和偶尔适用的死刑罪名,减少废除死刑对社会带来的震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司法逐渐减少死刑适用的基础上,开始废除经常适用的死刑罪名”*陈兴良:《减少死刑的立法路线图》,《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赵军以组织卖淫罪为研究中心,提出“以个罪死刑的民意支持度为依据,逐步废除罪刑失衡的个罪的死刑,是我国死刑改革的必由之路”*赵军:《死刑存废的民意维度——以组织卖淫罪可罚性观念的测量为中心》,《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在实践中扮演着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角色,探究域外死刑替代措施,王志祥认为:“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在立法上并不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因此,死刑替代措施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无存在的根基;死刑替代措施也非削减公众反对死刑废除情绪的最佳方法;国外的立法经验并不能成为我国刑法必须设立死刑替代措施的根据”*王志祥:《死刑替代措施:一个需要警惕的刑法概念》,《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学界就死刑的存废问题争论不已,我们应当逐步抛弃落后的刑罚观念,构建符合时代主题的新型司法人权观。唯当死刑废止经过公共领域讨论上升成为公共意志而被法律确认之时,死刑的废止才可能真正落入实践的法网之中。
特殊群体的权利保障程度是衡量一国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同性恋群体、未成年人以及死刑受刑人均为实然的特殊群体,国内民众苏醒的特殊群体保护意识有力推动了学界研究关注度的大幅上升,回应现实的学界争鸣有利于推动特殊群体权利保护的实践路径。
五、人权法学研究的转向趋势
前文在梳理2015、2016年度人权法学研究成果基础上,大略勾勒了人权法学科转向的脉络趋势。为什么会发生此种转向?这种转向可能遮蔽了什么?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以2015、2016年人权法学研究成果为基础对研究主体和研究主题等客观性要素作一统计分析。前文提到的著作类文献是人权研究的总结性呈现,期刊类文献则是人权研究的即时性反馈。下文的分析将以法学核心期刊刊载的人权类文章为样本展开。
人权法学科的交叉性、跨学科特点决定了研究者分布的多科性。笔者进一步统计了研究者的第一专业研究方向分布,见表1*340篇样本文章中,作者数量超过一位的仅以第一作者信息计入统计,一位作者发表了多篇文章,仅记为一位,另有40余位作者未在文下注明出生年月,且未能在官方网站查询到其真实信息,故实际分析人数为274人。。
表1 研究队伍第一专业研究方向分布情况表
表1反映出法理学与人权法学关系密切,2015年度近四分之一的人权论文作者为法理学专业。民商法学科权利题材论文高产,显然与民法典编纂有关。人格权作为民法典编纂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无疑促进了民商法学科权利研究热点的形成。刑法学类学者成果产出较多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研究热点密切相关。纵向而较,除人权法与国际法类作者人数减少,其余各科作者人数均有上浮。宪法类作者产文有较大上涨,源于宪法学界将焦点转向于基本权利、土地、国家所有等热点话题。民商法类作者仍居于最大比例,与环境权的兴起、民法典热潮吻合。然而近两年内,人权法学科的专业学者发文并不丰盛,行政法学的作者发表人权文章较少,这种现象值得反思。
对于研究主题的分析有利于反馈学术研究的热点和新兴点。我们将340篇文章依照五个主题进行划分,得出如表2的分布情况。
表2 研究主题分布情况表
表2表明,2015年度研究成果超过半成的研究内容围绕具体权利开展,类型化的具体权利是人权最切实的存在,丰富的具体权利研究成为我国人权学科上升时期最为坚实的学科发展基础。刑法学科对于人权保护的研究颇具收获,印证了国家政策对于学科研究的导向作用。现实中特殊群体权利保障问题的突显也引发了我国学界的思考与讨论。与之相较,2016年度研究成果仍大量集中于具体权利,呈现上升势态。其余几类主题的数量波动并不明显,保持较为稳定的状态。遗憾的是,国际人权论述明显不足,国内学者仍然需要开拓国际化研究视野。
通过客观性数据统计分析,再次印证了本文开篇提到的中国问题意识已成为当下人权研究转向引导性因素的判断。在其引导下,才出现了人权研究从单纯的译介西方转向本土叙述、从权利正当性论证转向权利释义学、从一般性权利论证转向具体权利、特定权利的学术景观。转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中国人权学界已经走出了前些年朝向西方盲目崇拜、“饥不择食”照搬照抄的状态,但主观上的根本原因在于研究主体的新陈代谢。量子力学创始人马克斯·普朗克曾经说过:“一个新的科学真理的胜利并不是靠使它的反对者信服和领悟,还不如说是因为它的反对者终于都死了,而熟悉这个新科学真理的新一代成长起来了”*转引自[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36页。。有着较低的僵化研究范式束缚、良好的国际视野与国际学术能力的年轻学者已成为人权研究的中坚力量,这才是发生上述学术转向的最直接原因。
但我们需要继续追问的是:在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主导下,目前盛行的“问题——建议”型研究套路能否承担建构学科理论体系、推动中国人权发展的重任?回答显然是否定的。“问题——建议”型研究方式固然有其可取之处,但如果没有厚度累积、足够的思想滋养与理论支撑,所谓的意见与建议都不过是痴人说梦。如何将丰富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实践良药,将学科内部制度性建议转变成权利实践,是人权法学科需要关注的问题。我们也许已经学会如何发现问题了,但当下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解决问题。解决问题之道首先并不在于提出意见与建议,而在于为解决问题确立价值观与方法论,舍此一切努力都是徒劳的。问题导向是人权研究应有的出发点,但人权研究的目的并不在于建议性的结论,而在于从问题出发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开放性的、多元化的、可能的思想道路,从人权法角度看,就是提供创立、修改、废止、解释人权法规则的思想道路。
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出席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发表演讲时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我们进行人权与法律学术作业的向导,在其导引下我们才有可能避开固步自封的偏狭和闭门造车的尴尬。法律世界因其独特属性而具有自足性,法律世界又因人的共同属性以及与其他世界相互关联而具有开放性*石绍斌:《宪法与法律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摘要第1页。。解决中国人权领域问题,需要中国方案和适合中国的技术,但中国方案和中国技术的制定离不开人类共同价值的指引。
当权利释义学成为人权研究的唯一方法时,我们要追问这是否意味着人权意义的终结?德意志民族的思辨天赋、大陆法律法典化的传统缔造了独特的德国基本权利体系,这一体系是以人的尊严为价值依归、以请求权为手段、以寻求体系自洽为法治原则的体系。这一体系本身以及与之相辅相成的权利教义学方法在当今全球法学界占据半壁江山。中国传统以及新时代的法典化运动在方法上与德国教义学抑或释义学有着更近的亲缘性。但德国权利教义学作为德国宪法作业范式的技术之维是不可能与其前在的信仰、价值等范式要素割裂而独存的。在具有德国背景学者的努力下,德国式教义学方法在国内权利研究领域影响力逐渐增强,其对权利研究立场的确立、对权利知识的积累功能无需怀疑,但其对其他研究范式的排斥与不包容会成功么?这是令人怀疑的。所以,我们最终还是要追问什么才是中国的权利作业范式。
当人权研究转向具体权利、特殊群体权利时,我们是否应当追问人权的体系性?对某项具体权利或者某特殊群体的权利真正具有学术意义乃至实践价值的研究,一定是将之置放进一个相对统一稳定的权利体系(由宪法提供支撑与约束)之中予以进行的。这就使得我们对人权研究走向的反思回到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上,那就是我们是否已经建立起了对中国人权体系抑或基本权利体系的信仰共识?以及这一共识的价值基础是否是内在融贯而稳定的?我们对具体权利问题的研究不能遮蔽上述元问题,因为对中国人权抑或基本权利作业范式的形成而言,这一问题相对于技术方法而言是更为前在的。
[责任编辑:李春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总目录
第一期目录
本刊特稿
法家的师承:出乎儒而返乎儒
武树臣 1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
协同视角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治理机制研究
张玉明 王春燕 18
互联网时代中国企业云创新模式研究——以中国移动为例
王洪生 陆永新 刘德胜 26
当代中国重大现实问题探讨
地方治理能力的政治生态构建
方 雷 鲍芳修 35
我国省际创新全要素生产率收敛的空间计量研究
王裕瑾 于 伟 43
文化与经济
基层文化单位的效率困境:供给侧结构问题还是管理技术问题——以5省10个文化站为中心的观察
傅才武 许启彤 50
演艺产业生态系统及其运行机理探讨
林凡军 谢永珍 60
国际区域合作与中国发展
全球气候治理领导权格局的变迁与中国的战略选择
李昕蕾 68
行政法治
行政约谈实效性的保障机制建构——兼论约谈法治化进阶
马 迅 杨海坤 79
金融研究
金融资本、金融结构与区域创新能力
张恩众 张守桢 88
融资约束对企业出口决策的影响——基于银行信用风险的视角
张左敏 孔庆峰 97
管理研究
交互记忆系统对团队创造力的影响路径研究
张鸿萍 赵 惠 106
创新团体、结构洞非均衡性与创新产出——基于海洋产业的省级面板研究
王崇锋 高泽鹏 115
古代文学研究
先秦著图训政传统与《天问》题画体论证
张世磊 廖 群 122
论“诗画互有”——以苏轼诗画作品为例
李 制 沈亚丹 131
学术纵览
国外目的地形象研究进展与展望——基于TM、ATR、JTR发表的相关文献
王素洁 刘海英 137
碳交易市场构建、发展与对接研究:低碳经济学术前沿进展
王璟珉 李晓婷 居岩岩 148
第二期目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
全球反恐背景下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构建
康均心 1
《反恐怖主义法》视域下的中国反恐国际合作
刘 猛 12
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证分析
康 娜 董国经 20
“三留守”乡村的社会秩序及其再造
解永照 任建华 27
物权法研究
习惯物权的大陆法系经验与中国立法方向
郝晓越 杨瑞贺 35
判决文书引起物权变动之限制与规则
王俣璇 42
社会治理研究
欧美国家社区治理的结构、功能及合法性基础
吴素雄 吴 艳 48
欧洲农村运动及其对我国农村治理创新的启示
赵 静 冀晶娟 57
文化与经济
文化经济学视野下的意识形态效应及中国实践
韩顺法 彭秋玲 65
论意义作为艺术品价格基础的可能性——基于现象学的考察
孙丽君 72
政府-市场关系演变与文化中介组织适应性创新
刘红岩 秦淑倩 李 彬 80
金融研究
消费信贷市场均衡及其影响研究:一个无限生命跨期消费模型
李 杨 臧旭恒 87
我国银行新型理财业务的监管研究——以理财管理计划为例
高绪阳 刘国亮 94
股票流动性、治理效应与公司投资
方 茜 于殿江 101
诠释学与经典诠释
亚里士多德幸福概念再阐释——再议包容论与支配论之争
田 洁 108
麦金太尔伦理学的叙事方法
宋 薇 秦明利 114
古代文学研究
先秦诗歌社会功用的嬗变
郑 彬 王承略 120
明末清初女性文学的兴盛——基于文学生态角度的考察
曹慧敏 陶慕宁 127
青年学者论坛
中韩双边贸易利得衡量——基于增加值贸易视角
吕冠珠 张 宏 134
年长员工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基于深市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张 敏 141
政策扶持与创新融资模式并举破解融资难题
王子菁 149
基于扎根理论的孔子学院品牌体验研究
张 云 宁继鸣 155
第三期目录
本刊特稿
论文化产业的本质——重建文化产业的认知维度
胡惠林 1
政府法治研究
“政府法治论”研究导语
杨海坤 16
政府法治论的行政制度实践价值
柳砚涛 18
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与法治政府建设
陈 党 27
行政主体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研究——以政府法治为视角
关保英 33
文化与经济
文化产业促生经济增长新动力研究
齐 骥 42
引入文化信念和价值观的经济学研究评述
孙 涛 姜树广 49
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共议格局”——一种组织社会学解读
徐 清 58
证券民事诉讼与投资者赔偿——基于虚假陈述案件的实证分析
徐文鸣 67
社会热点问题
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合法性及法律救济
徐 昕 76
共享经济属性的回归与网约车监管思路的选择
郭传凯 82
营销研究
中美文化差异下营销领导行为对员工工作绩效和满意度的影响
张 瑛 89
基于价值创造的善因营销新分类及营销策略研究
孙路平 王兴元 96
供给侧改革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创新研究
张 正 孟庆春 101
虚拟经济
虚拟经济适度发展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基于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的视角
马 红 王元月 成 哲 107
文学研究
礼乐文化视野中的中国古代审美范畴体系
高迎刚 115
专题研究:深化台湾新文学研究的最佳路径——以“1926-2016:台湾小说中的‘中华叙事’研究”为例
李 钧 122
学术专论
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独立设为新型财产权研究
于 晓 131
外资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引资质量的影响研究
杨 华 江 霞 李 非 138
达成政治共识的障碍与突破路径
郭士民 蒋 锐 146
学术纵览
媒体中的货币政策:前沿综述
牟鹏飞 152
第四期目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
基于产业结构模型的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路径测算与增长动力分析
张屹山 陈 超 1
政府治理机制对我国区域经济收敛性的影响
郭英彤 杨成荣 曹 佳 8
文化与经济:“十三五”趋势
从增长缓滞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势能转换
魏鹏举 19
“十三五”文化产业供给侧要素创新研究
孔少华 何 群 24
全国文化教育消费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透析——全面小康进程“十三五”攻坚目标检测
王亚南 32
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实证研究为视角
刘广三 李艳霞 45
最低工资标准的科学测算与制度完善
王 蓓 54
制度经济学
寻租活动、行政距离与政府补助——基于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研究
陈 兴 韦 倩 65
手机号码的产权公共域与安全风险治理
王 恺 陈文婷 何 军 73
金融研究
主发起人性质与小额贷款公司多重目标实现——以山东省为例
梁巧慧 胡金焱 81
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创制及其本土化移植——以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为借鉴对象
柴瑞娟 91
传统文化与当代中国
基层协商与精英自觉:基层治理之儒家经验的借鉴
苏爱萍 100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纠偏性”法治资源及其作用机制构建
李春明 109
社会热点问题
“代孕辅助生殖”作为一项权利的伦理论证
曹永福 118
“全面二孩”背景下城镇女性就业压力与就业满意度的新变化
张樨樨 王利华 生光旭 124
全域旅游视阈下海洋渔业与滨海旅游业互动发展研究
张红智 王 波 韩立民 135
易学研究
《周易》与儒释道的“天人合一”思想
张 涛 144
马王堆帛书《易传》对立范畴考
刘 震 153
第五期目录
本刊特稿
雄安新区研究的新理论增长点——基于文化、产业、民生的现实维度
范 周 1
民法专论
我国法典化民事立法之回顾与展望
王丽萍 15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李永军 李伟平 24
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合理运用监视居住:从错案的发回重审反思审前羁押(1979-2014)
熊谋林 王馨兰 陈 强 32
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常态化现象透析与问题疏解——以D省Z市中院为分析样本
田 源 45
法治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
以诊所法律教育统领法律实践教育:可行性及制度设计
冀祥德 55
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现状分析、路径选择及保障机制——以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培训和参赛为例
钱锦宇 薛 莹 63
文化与经济
从功能城市到文化城市:“欧洲文化之都”公共文化建设研究
陈 慰 巫志南 72
消费经济学
人口老龄化与居民家庭消费结构升级——基于CFPS2012数据的实证研究
汪 伟 刘玉飞 84
消费信贷对居民消费影响研究:基于家庭微观数据的实证估计
易行健 莫 宁 周 聪 杨碧云 93
非正规金融、过度敏感性与中国农村居民消费——基于2003至2014年省际面板数据的经验分析
南永清 臧旭恒 王立平 101
学术专论
城镇化、土地供给与房地产价格: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的差异比较
孙继国 董志勇 109
生态视野下中国古典园林艺术研究
张莉莉 苏允桥 117
民国研究
民国教育体制与中国现代文学的奠基和发展
李宗刚 125
抗战后翻译官出国留学的波折与示鉴
魏善玲 134
学术纵览
法律方法论学科的拓展——2016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报告
孙光宁 陈金钊 141
唐代农民问题研究学术史述评
刘玉峰 152
第六期目录
本刊特稿
《管子》,我国古代的“君主论”——兼与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比较
严存生 1
文化与经济:基层社区公共化
论“社区舞蹈”及其在社区文化治理中的激活
王列生 刘厦静 15
城市社区公共文化空间的建设现实与未来设计——基于全国17省46社区的考察
陈 波 张洁娴 23
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中央和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金融监管——一个小额贷款行业的实证研究
唐应茂 32
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规制——法院适用《公司法》第20条的实证分析
贺 茜 43
担保立法研究
担保物权法编纂建议
董学立 52
金融创新视角下的商铺租赁权担保: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
高圣平 64
金融研究
金融发展与技术创新的内在关联性——基于金融结构视角的实证分析
刘金全 丁娅楠 姬广林 74
新三板挂牌补贴的政策效应分析
潘 睿 吕玉霞 邵明超 84
企业与创新管理研究
主动性人格与创新行为:一个跨层次被调节的中介模型
李光红 袁朋伟 董晓庆 94
员工情绪智力、内部社会资本与创新
李 贞 郭建杰 张体勤 103
变革型领导与知识型团队绩效关系研究:心理资本及组织公平感的中介作用
王成利 112
CEO非正常变动对中国民营控股上市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
吴明霞 121
生活儒学研究
“生活儒学”与儒学在中国的第三期复兴
谢爱华 130
“生活儒学”的历史哲学述评
徐国利 137
外国文学研究
古巴移民文学和古巴裔美国文学中的流亡主题:源流和嬗变
苏永刚 李保杰 147
大众文化视阈下的文化现代性反思——以厄普代克“兔子”系列为中心
任菊秀 157
学术纵览
论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转向——以2015、2016年研究成果为分析基础
齐延平 连雪晴 164
2017年总目录
致谢
征稿启事
致谢
自本刊实行专家匿名审稿制度以来,特别是2017年,各位审稿专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仔细、严谨、公正地审读稿件,使本刊的学术质量和学术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本刊特向审稿专家表达诚挚的谢意(以姓氏首字母为序,同一首字母者不分前后)!
经管类稿件审稿专家:
卞学字 曹廷求 陈守东 陈志军 陈晓莉 陈新岗 陈 强 傅才武 范林根 范爱军
郝国彩 金元浦 孔庆峰 刘士林 刘庆林 刘国亮 刘雅静 李 华 李增刚 李然忠
罗素梅 聂辉华 潘爱玲 曲 创 秦凤鸣 綦建红 孙曰瑶 孙圣民 沈 丽 王列生
王玉茹 王凤荣 王益民 王德胜 王德刚 王素洁 汪海粟 吴吉林 谢永珍 许 晖
徐天祥 徐现祥 徐 涛 周光友 周 延 张占江 张玉明 张志远 张恩众 赵国庆
赵尚梅 钟耕森
政法类稿件审稿专家:
陈金钊 陈柏峰 曹永福 董学立 董新义 耿利航 郇庆治 侯 猛 焦宝乾 刘京希
刘保玉 柳砚涛 李 霞 马 奔 马秋丽 满洪杰 乔 岳 齐延平 钱玉林 宋全成
宋华琳 桑本谦 王丽宇 王丽萍 王韶兴 王启梁 王德志 王德新 吴丙新 肖建华
杨金卫 朱 巍 张志泉 张海燕
文史哲类稿件审稿专家:
丛新强 陈定家 陈治国 陈 峰 杜立晖 方 雷 冯春田 何中华 黄启祥 金 莉
刘 平 刘生良 李欣人 李承贵 李保杰 林安梧 廖 群 马银琴 史金生 孙学堂
宋开玉 单晓溪 田 刚 王凤才 王华平 王新春 吴童立 吴瑾瑾 温海明 杨庆中
张诒三 张荣强 张瑞英 张 越 周尚兵 赵兴胜 赵学清
征稿启事
“文化与经济”专栏
随着我国国家实力的增强,繁荣文化和通过文化进一步提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就成为必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暴露出的一些突出问题,也充分说明在文化建设上还存在着众多不足和挑战。文化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理论研究还没有为它提供足够的支撑和引领,没有深入说明文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促关系。为此,《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特开辟“文化与经济”专栏,专注于刊发该领域的高水平成果,以期集中智慧促进这一领域的研究,为文化繁荣与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征稿内容:
1.文化与经济基础理论研究 4.文化产业发展问题
2.文化形成与传承的规律和机制研究 5.文化体制机制改革问题研究
3.文化组织与载体发展研究 6.文化发展的绩效与影响研究
“国际区域合作与中国发展”专栏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与世界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交流合作,通过与世界各个领域和国家(地区)进行更高水平的融合来实现自身发展并促进全球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影响力、引导力和领导力,更好地承担和履行大国责任。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为此,《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特开辟“国际区域合作与中国发展”专栏,专注于刊发该领域的高水平成果,以期促进研究,为中国的“走出去”战略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启示。
征稿内容:
1.“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研究 4.国际民间合作研究
2.中国参与和主导国际合作研究 5.国际合作的政治、法律问题研究
3.中国企业“走出去”研究 6.新兴大国影响力提升的理论支持和创新研究
“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专栏
在法学和政策学研究领域,实证方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日益受到重视。实证研究不仅为法学、政策学研究范式和方法的转型变迁提供了动力,推动了法学、政策学的繁荣发展;而且也为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以及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为此,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特开设“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栏目,进一步推进实证研究在法学、政策学研究中的运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升公共政策质量。
征稿内容:
1.法学、政策学实证研究的现状与未来
2.法学、政策学实证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3.司法实践、公共政策特定领域的实证分析
投稿须知
1.内容须具备创新性、科学性、学术性、规范性;形式需符合本刊编排格式规范。
2.本刊实行匿名审稿制。学术水平是择稿的唯一标准,期待厚积薄发的精品力作。
3.优稿优酬,嘉奖名篇。
4.内容文责自负。请勿一稿多投。稿件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本刊将决定是否录用。逾期可向编辑部查询或自行处理。稿件不退,请自留底稿。
5.“文化与经济”专栏稿件,请投至邮箱jiuruju@sdu.edu.cn,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文化与经济”专栏投稿;“国际区域合作与中国发展”、“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专栏稿件,请投至邮箱chunming@sdu.edu.cn,并分别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际区域合作与中国发展”专栏投稿、“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专栏投稿。
TheTransformationTrendofHumanRightsLawResearchinChina——BasedontheAnalysisofRepresentativeAcademicAchievementsin2015and2016
QI Yan-ping LIAN Xue-qing
(Law School, Shandong University, Qingdao 266237, P.R.China)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Law research in China indicates a trend from the translations of western work to the resolutions of local problems, from the justifications of rights to the interpretations of rights, and from the general rights to the specific rights. During the process, the problem consciousness of China’s issue is increasingly growing. The research achievements should provide multiple methods for reality problems’ resolution and prevent the methodology arbitrariness. And with a starting point from the values of China human rights or basic rights system, the human rights research coul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operation models of China human rights or basic rights.
Human Rights Law; Research transformation; Research paradigm
2017-03-29
齐延平,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青岛266237; qiyanping@sdu.edu.cn);连雪晴,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青岛266237; xueqingla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