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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高回扣下的高药价”的几点思考

2017-11-16刘家用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7年21期
关键词:应对

刘家用

[摘 要] 看病难、看病贵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高回扣”导致“高药价”。应对“高回扣下的高药价”,一方面,要拿出反“四风”的力度和反腐败的决心,依法依规处理涉事人员,使医生不敢收受回扣;另一方面,要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堵住漏洞,斩断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空间;应对“高回扣下的高药价”,公立医院的医生还应摆正位置、认清身份,消除“谋利”观念。

[关键词] 应对;高回扣;高药价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21. 083

[中图分类号] D924.35;R197.322 [文獻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21- 0199- 02

0 引 言

中央电视台播出的《高回扣下的高药价》曝光了医药代表排队给医生送回扣的“份子钱”,这不是一个新问题,也不是节目曝光的个别医生的行为,更不是上海、湖南两地存在的地区问题。应对“高回扣下的高药价”,不能只对曝光的人员处理了事,而要系统诊治,多管齐下。

1 依法依规处理涉事人员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医生收受回扣是否属于受贿,目前还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医生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公立医疗机构是提供公益性医疗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立医院的医生承担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公益性医疗服务的职责,他们理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医生收受回扣涉嫌违法的,应以受贿罪定罪量刑。私营医疗机构的医生因为身份不同,如收受回扣涉嫌违法,应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明确规定医生“不准开单提成、不准收受回扣”。对于收受回扣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医生收受回扣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加重了群众看病负担,必须依法依规严厉惩处。我国法律法规对“医生收受回扣”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关键是要贯彻落实好这些规定。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打击“四风”,铁腕反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医生收受回扣,损害了人民的切身利益,比“四风”危害更大,比官员腐败的社会影响更恶劣。针对“医生收受回扣”这一顽疾,各地、各部门必须拿出反“四风”的力度和反腐败的决心,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依法依规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制裁,使某些别有用心的医生不敢收受回扣。

2 完善药品采购制度

按照正常的招标采购程序进入公立医院的药品,为什么医生还能拿高额回扣呢?问题出现在药品的中标价上,进入医院的药品中标价往往比正常市场价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一位从业30余年的科室主任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药品回扣问题并非只是医生、医药代表这么简单。医生拿回扣只是整个药品销售回扣链中的一小部分。一个药品从药厂到患者手中,涉及的链条很长:药厂、医药经销商、医药代表、物价局、卫生局、药监局、招标办、医院销售、患者。”这么多的环节和链条都是利益链,完善药品采购制度,切掉这些非法利益链,才能使药价降下来。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理应比市场价要便宜,但事实上恰恰相反,我们不得不反思现行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药品招标采购不能仅是走个程序,不管中标药品的质量和价格。完善药品采购制度,需要增加中标药品的质量鉴定和价格调查环节。药品的质量和价格关系到群众的健康乃至生命,对于中标药品,既要请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又要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市场价格调查既要调查药品的出厂价,又要调查批发价和零售价。市场价格调查除了必要的实地查询外,更多的要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可以快速方便地获取所需药品的价格信息。大批量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比同样药品的一般市场批发价应该相对便宜,通过市场价格调查,如果发现中标药品价格比市场批发价甚至零售价还要高,那肯定有猫腻,这样的药品就不能进入公立医院。通过市场价格调查,杜绝集中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比市场价还高的不正常现象,斩断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空间。

3 消除公立医院医生的“谋利”观念

公立医院姓“公”,公立医院的医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是医生的天职。医生收受的高额回扣实际上是到医院就医的患者的救命钱,于心何忍呀!公立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谋利”绝不是公立医院的医生应该做的。如果想“谋利”,就不用进公立医院,可以到其他私立医院或自办医疗机构,但在私立医院或自办医疗机构也面临着收益不稳甚至亏损的风险。作为公立医院的医生,一定要增强“公”的意识,消除“谋利”观念,在为人民群众消除病痛中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当然,公立医院的医生也不是没有“利”。公立医院的医生享受着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特别是大医院的医生收入十分可观。公立医院的医生如果不能摆正位置、认清身份,在公家的岗位上一心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就无法避免。公立医院的医生消除“谋利”观念,才能一心一意地为患者服务,才不至于迷失方向,走向背离人民群众的邪路。

应对“高回扣下的高药价”,需标本兼治,既要坚决整治医院乱象,依法依规处理涉事人员,使医生不敢收受回扣;又要完善药品采购制度,消除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空间,使医生不能收受回扣;还要使公立医院的医生认清身份,消除“谋利”观念,使医生不想收受回扣。

主要参考文献

[1]朱萍.治疗医药回扣顽疾 医生收入结构应转变[N].21世纪经济报道,2016-12-27.

[2]朱萍.医药回扣门背后:招标体系再受拷问 行政化体制待改革[N].21世纪经济报道,2016-12-27.

[3]舒强,等. 斩断医药购销回扣“黑链”[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04-08.

[4]陈瑾瑜,徐军明.浅淡利用处方权收受医药回扣的法律认定及整治——依达拉奉案例的反思[J].世界临床药物,2013,34(3):189-192.

[5]陈璐玭.医药回扣的经济社会学分析——一种嵌入性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2(22):96-99.

[6]徐松竹.遏制医药回扣须用重典[J].中国发展观察,2011(1):3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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