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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传媒的互动

2017-11-15郭晨晨

长江丛刊 2017年25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审判良性

郭晨晨

司法和传媒的互动

郭晨晨

传媒和司法作为两种不同的走向正义的路径,难免会存在冲突偏差。客观中立的传媒可以促进司法的有效运作,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当的传媒报道则冲击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权威。我们应当努力去实现传媒自由,在此基础上以传媒的自我克制去实现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程序正当,促使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

传媒 司法 独立 公正 监督 自由

一、现实剖析现存问题的原因

司法和传媒之间存在的各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在媒体自身,亦在司法体制,更在社会环境。

(一)传媒的利益诉求复杂、身份立场不同

一方面,传媒本身就具有商业性质,是企业化经营,另一方面也受相关机关的行政化管理。在此前提下,传媒很容易因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找卖点博眼球,提高收视率和发行量。

(二)我国司法体制自身的不足和相关制度的缺位

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其他机关、组织、个人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目前法院的管理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法院无法真正独立,法官人格独立无法得到保障,出于维稳和社会压力,司法工作被社会舆论所影响,丧失了该有的独立性。

还有重要的一点是相关制度的缺位。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缺少必要的制度保障和规范约束,司法机关极易根据自己的方便随意拒绝新闻监督,无法保障传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①,容易导致政务不公开,司法腐败等。

(三)司法审判与社会民意的冲突

传媒代表的是道德化的非正式的社会规范,更关注实体公正。而司法严格依照程序和实体的要求,秉着最严格是标准慎重对待案件,尊重保障人权。两者对事实的要求定义不一,很难完美的传达事实信息,而其中存在的偏差,会让人误以为是真相的突破口而造成公众对司法的误解。

二、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英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划定清晰的界限,使传媒有序化、理性化,以此平衡传媒和司法的关系。美国曾以签发媒体“缄口令”的方式防止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后总结了一系列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方法和策略进行司法自我约束。②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可以从健全传媒监督机制和完善司法体制来实现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实现传媒自由和自我克制

现阶段我国司法仍不够独立,传媒还不够自由。应建立起约束传媒的长效机制,明确媒体监督的时限范围,塑造严格自律的职业道德习惯,坚持自律和平衡报道,将事实和评论分开,推动彼此良性发展。

(二)以司法独立为基础的程序正当和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通过自我约束机制避免媒体对司法的不正当影响,集中审理确保审判独立性。构建相匹配的沟通机制正确引导舆论,并且政务应主动积极地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另一方面,面对屡屡出现“司法压制传媒”或者“媒体审判”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有关传媒自由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定传媒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和传媒集团的权利义务,给予传媒该有的权利,保障知情权监督权,同时加强对传媒的监管。

(三)传媒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构建理性法治的社会环境

司法机关通过传媒合法合理公开政务,借助传媒正确引导舆论。用司法去保障传媒自由,用传媒去监督司法公正,传媒和司法的良性互动能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法治社会环境,增强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传媒和司法的互动不是静态的、一成不变的,我们要在动态的调整中寻找两者的平衡,营造良性互动下的理性的司法氛围和传媒自由,共同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注释:

①董春南.论司法公正与传媒监督[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95.

②魏永征.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36.

[1]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J].政法论坛,2010(05).

[2]于浩.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3):107~116.

[3]李磊 .传媒与司法关系思考[J].理论探索,2011(5):130-133.

[4]宋汉林.相对合理主义:传媒与司法冲突衡平之向度[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1):168~172.

[5]吉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2.

[6]姜文娟.论司法公正中的传媒角色[D].济南:山东大学,2013.

[7]刘寿堂.司法与传媒:在冲突中寻求平衡[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5.

[8]李明明.大众传媒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探析[D].济南:山东大学,2007.

[9]刘春梅,张天虹.论媒体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对策[J].新闻战线,2015(2):4~5.

[10]范贞.传媒监督司法审判的边界[D].广州:暨南大学,2013.

[11]梁平,马勇.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16(1):51~53.

甘肃政法学院)

郭晨晨(1999-),女,浙江人,甘肃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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