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性视角下的危险驾驶罪
2017-11-15杨雅朝
杨雅朝
刑法谦抑性视角下的危险驾驶罪
杨雅朝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与刑法的谦抑性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法资源的浪费,是我国泛刑法主义和重刑主义的体现,是国家立法向社会舆论的一次妥协。
谦抑性原则 危险驾驶罪 非犯罪化
一、危险驾驶罪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精神的内涵
(一)危险驾驶罪与“非犯罪化”理念背道而驰
中国式的“非犯罪化”与西方不同,它要求根据犯罪的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判定非犯罪化,其实质即“轻罪的非犯罪化”,强调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才能纳入“非犯罪化”的范畴。我国的“非犯罪化”希望通过以德报怨的形式来抑制犯罪,它将我国法律的实际环境与传统文化创新性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滋生。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一种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危险驾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法律对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刑罚只是限制在短期的自由刑内,主刑未逾越拘役的范围,附加刑也只是停留在罚金方面,没有涉及资格刑的内容。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应划入轻罪的行列,属于刑法谦抑性原则“非犯罪化”的范畴。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有违刑法谦抑性精神的内涵。
(二)危险驾驶罪与“轻刑化”理念背道而驰
“轻刑化”是与“重刑主义”相对的理念,是我国刑事法治改革的方向。“轻刑化”理念主张适用较轻的刑罚,同时潜在地表达了在可以不使用刑罚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使用刑罚的意思。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规定相对于其他犯罪的刑罚是比较轻的,但是“轻刑化”的前提是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危险驾驶行为原本不需要动用刑法,完全可以用行政、经济、民事等手段规制。现如今动用刑法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其惩罚的力度,有“大材小用”之意,整体上违背了轻刑化的理念,偏离了“轻刑化”的改革方向。
二、危险驾驶罪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四要素的结构形式
(一)危险驾驶罪违背了不完整性原则
不完整性原则是刑法谦抑性的前提性要素。不完整性原则实质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旨在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对公民生活的过分干涉,进而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这种界限是不明确的,我们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笼统地划分到界限内或者界限外,要审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干涉。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行政法为基础、刑法为后盾的控制体系,很好地规制着危险驾驶行为。刑法设立危险驾驶罪,打乱了原来的规制体系,将公权力的调整范围进一步伸向人们的日常生活,威胁着人们的权利,违背了不完整性原则。
(二)危险驾驶罪违背了适应性原则
适应性原则主张刑罚应当同犯罪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而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是一种危险行为,并未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因为刑罚与其他处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机制,惩罚会影响到人们当下乃至今后的日常生活,刑罚的案底不会也不能自动消失,会伴随人一辈子,受到刑法处罚的人在生活、学习、工作中也会或多或少地受到歧视。如此规定,一个小小的醉驾、飙车的行为都可能葬送自己的一生。这种刑罚显然与无损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性质不相适应,对于违章行为的处罚,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是重刑主义的再现,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有碍刑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危险驾驶罪违背了经济性原则
刑法谦抑性要求刑法节俭,以最少的刑法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刑法效益。陈兴良教授强调刑法的谦抑性是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①。
刑法的效益是指刑法的效率和收益。只有在收益高于投入的情况下,才能取得良好的效益。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的时间内遏制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降低了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了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但这些收益完全可以通过行政、经济、民事等其他手段实现,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只是在行政等手段的基础上不必要的成本增加,没有显著的法律效益。
三、结语
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社会上酒后驾车、飙车的现象得到了有力的控制。但危险驾驶罪的设定违背了刑法谦抑性内涵,不具有谦抑性原则结构的四要素,总体上是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刑法谦抑性的理念也告诫我们刑法是“尚方宝剑”,更是一把双刃,所以要求我们在某些涉刑问题上要统筹考虑、三思而后行。
注释:
①陈兴良.刑罚谦抑性的价值蕴含[J].现代法学,1996(3).
[1][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M].东京:有斐阁,1972.
[2]张明楷 .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1995(4).
[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马慧芳 .浅议刑法的谦抑性[J].法制与经济,2013(5):54~55.
[5]陈英凤.飙车醉驾入罪值得期待[J].检察风云,2010(18).
[6]尹华东.刑法谦抑性视角下的危险驾驶行为入刑[EB/OL].http://hunan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8/id/1410602.shtml,2012-8-14.
[7]汪世涛.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思考[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2):40~44.
[8]陈佳伟.浅论醉酒驾驶的入罪——以重刑主义刑法观为视角[J].劳动保障世界 :理论版,2012(4):95~96.
[9]赵秉志,袁彬.醉驾入刑诸问题新探讨[J].法学杂志,2012,33(8):15~21.
天津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