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平等—能力提升”视域下的精准扶贫探析
2017-11-15罗文敏
陈 奇 罗文敏
“差异平等—能力提升”视域下的精准扶贫探析
陈 奇 罗文敏
精准扶贫和其他扶贫政策类似,都以承认“贫困”是一种实质性的“恶”为前提,本身以“善”为价值目的,是一种善举。不同之处在于精准扶贫充分承认并尊重了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并在此基础上谋求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是对传统扶贫政策的矫正,生计能力提升是精准扶贫的行动指南。
精准扶贫 差异平等 生计能力
贫困是全球性顽疾,脱贫致富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人类的发展史既是一部贫困现象的发生史,也是一部人类与贫困的持续抗争史。在人类向贫困开战的漫长时光旅程中,发明、创制了诸多充满实践智慧的反贫困“武器”——一系列的反贫困政策、制度与理论学说。“精准扶贫”作为其中一种即是中国对世界反贫困事业的做出的重要贡献。“精准扶贫”作为一项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实现共同富裕奋斗目标的国家公共政策,到底基于何种价值理论预设?其关键抓手何在?应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与推进该项政策的施行?这是所有与“精准扶贫”相关的人们都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实施“精准扶贫”过程中理应回答的问题。
一、差异性的平等:精准扶贫的价值预设
精准扶贫和任何公共政策一样,事实上都有价值预设。它需要对以下问题做出回应,“整个政策活动究竟是围绕何种意图来安排和展开的,公共部门在规划和实施某项政策时究竟为了什么目的而下决心将一定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配置起来,个体和群体、整个社会、民族和国家在政策活动中究竟得到什么”。[1]换而言之,基于何种价值考量,我们国家制定了精准扶贫政策?
精准扶贫是种反贫困的公共政策,其他扶贫政策类似,都以承认“贫困”是一种实质性的“恶”为前提,本身以“善”为价值目的,是一种善举。其一,基于国家共同体层面的“善”——国家利益的考量,制定并实施了包括精准扶贫政策在内的反贫困政策体系。直面我国“扶贫对象规模大,相对贫困问题凸显,返贫现象时有发生,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相对滞后,扶贫开发任务仍十分艰巨”的国情[2]。其二,基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善——改善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群体善(尤其是处于贫困状态的弱势群体维持基本生活的权利及自由),制定了囊括精准扶贫在内的能够体现正义价值理念的国家扶贫政策体系。这些扶贫的公共政策总体上符合约翰·罗尔斯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一方面,符合“自由原则”,认为在中国的反贫困语境中,穷人和富人一样,都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这属于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善”,包括“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等”[3];另一方面,这些扶贫的公共政策以实现共同富裕为导向,是基于缩小贫富差距、改善国家总体福利而制定和实施的,能够改善目前处于社会最不利状态、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在不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包括精准扶贫在内的一系列反贫困公共政策本身是善的、正义的。
精准扶贫充分承认并尊重了客观存在的差异性,是对传统扶贫政策的矫正。众所周知,差异性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的生活世界之中,它客观存在,不以任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我们不能否认差异;与之相对,人类基于近代启蒙的自由、平等等理念的牵引竭尽所能地消除客观存在的差异性给共同体带来的种种负面效应。可以说在承认和尊重差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差异性带来的疲弊以寻求一种相对的平等和正义成为了人们孜孜以求的理想。这种理想的致思路径在扶贫领域得到了最明晰的体现。自然禀赋(包括地理区位、气候、物产、自然资源等)、个体素质(先天智力、体力等,后天受教育水平、价值观念、综合能力等)、民族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等差异的客观存在致使贫穷与富裕并存成为了一种习以为常的社会现象。如何使深陷贫困泥沼中的个人或群体脱贫致富,如何缩小以至于消除客观存在的贫富差距?这是各个现代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社会主义中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以2013年11月习近平到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作出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为时间节点,中国扶贫政策经历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重大转变,这得益于对贫困原因、对象、措施等差异性的深刻认知。传统粗放型扶贫政策建立在对贫困成因、对象等做粗线条宏观勾勒的基础上,例如在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针对性不强、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的情况下,对扶贫对象进行外力型救济,“以解决贫困群体的物质贫困为目标,其治理机制重在从物质援助的制度输入上,对贫困群体实施确保其基本生活的经济救济”,[4]进行所谓的“大水漫灌”,尽管也有一定成效,但极大地浪费了扶贫开发资源,脱贫效果差,其因未对对象之自力型脱贫给予足够重视,在扼杀对象之脱贫自觉主动性的同时,反使扶贫对象对原有的扶贫政策形成了惰性依赖,。精准扶贫是对传统粗放型扶贫方式的一种反思性矫正模式,它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主要体现在“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六个方面。精准扶贫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充分承认并尊重了致贫原因、扶持对象等的差异性,集中体现了实事求是的作风和充分尊重客观规律的原则。
最后,精准扶贫在承认并尊重差异性的基础上谋求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精准扶贫极大的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一方面,精准扶贫有利于起点公平。幸福生活是每一位国民的基本追求,但因为诸种差异的客观存在,人们对幸福生活追求的起点是不一样的,精准扶贫在承认和尊重差异的前提下,精准识别贫困者,通过外力扶持与自力更生,使之摆脱贫困状态,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起点公平。另一方面,精准扶贫有利于机会公平。从自然资源和地理环境角度看,相较于发达地区,贫困区域较为完整的保留了原始田园风光并拥有丰富的物产资源,只要加以开发,就可以从原来粗放型经济转变为生态型经济。当然这并不是说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而是要精准的找到绿色的、可持续的发展途径,这才能彻底改变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
二、生计能力提升:精准扶贫的行动指南
随着学界对贫困成因认知的深入,人们越发意识到,所谓的贫困不仅仅是物质的匮乏,而且还是可持续生计能力的缺失。阿玛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就将贫困理解为因能力不足而导致的收入的低下。
中国传统的扶贫方式主要注重“以工代赈”、“优惠贷款”、“项目扶持”等物质资本投入,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扶贫对象可持续生计能力的开发。对贫困人口能力的开发是精准扶贫的重要使命。贫困人口能力按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在1996年《人类发展报告》中的理解,它包括三个方面:基本生存能力亦即获得营养与健康的能力;健康生育的能力;接受教育与获得知识的能力。事实上,现代社会中除了以上三种能力之外,经济发展能力(能够获得收入)、参与决策等能力、合理利用资源的能力、社会认知能力、支配个人生活的能力等也直接影响人们的可持续生计。因此,那些能够直接影响人们可持续生计的能力,我们都把它称之为可持续生计能力,其内容非常广范。
可持续生计能力的提升是精准扶贫的行动指南。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是提升其可持续生计能力的前提,而提升扶贫对象的可持续生计能力尽管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成本极高,但它可以有效阻止脱贫后再次“返贫”的危险。除此之外,外力救济式的扶贫治标但不治本,而有效提升扶贫对象的可持续生计能力可以从根源上消除贫困。
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如何有效提升扶贫对象的可持续性生计能力?
一方面,要保障和提升扶贫对象的基本生存能力。生存是发展的前提,劳动与健康是生存的前提。培训是提升扶贫对象劳动能力的重要方式,是开发劳动者潜能,提高劳动生产率最有效的办法,可根据每个劳动力自已预设的工作目标来确定培训科目,使之更好地与用工企业、与生产实践、与市场对接,培训须坚持因人制宜。
另一方面,要提升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三个类别,即个人和家庭、企业和产业。其中,个人、家庭和企业属于微观层面,而产业则属于中观或宏观层面。
个人和家庭是贫困的主要载体,也是扶贫攻坚实践中最基本的帮扶对象。对于个人而言,人力资本投资是自我发展能力建设的关键,即为贫困个体提供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高等教育等。对于家庭而言,家庭生计能力的提升是自我发展能力建设的关键,从生计资本、策略等方面对贫困家庭实施干预,使其具备获得可持续生计模式的能力。
企业和产业是贫困个体、家庭参与经济活动、获得收入来源的基本途径。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产业,缺少产业支撑,就少了扶贫的核心,扶贫建设也难以进行。其发展状况、发展能力直接决定了贫困个体、家庭的就业岗位和生计模式,也决定了贫困地区的发展潜力和减贫脱贫步伐。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建设方面,一是要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以此来帮助群众脱贫。支持鼓励群众自发建立合作组织,增加合作力量;二是要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面向贫困户的创业、农村创业等;产业自我发展能力建设方面,在当地引进产业项目,根据农民的需求和市场发展的状况,大力推进产业扶贫。健全产业链条,提升产业竞争力。要挖掘特色,结合当地优势资源和现有产业基础,发展特色产业扶贫模式;整合地方区域资源,积极开拓对接外部市场,融入全国经济大循环,构建自身“生态体系”。
概言之,精准扶贫基于差异性平等的价值预设,在承认并尊重客观差异所造成的贫富差距及其贫困现象的同时谋求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以共同富裕为目的。生计能力提升是其精准扶贫的行动指南,保障和提升了扶贫对象的基本生存能力。
[1]严强.论公共政策的价值[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7(02):55~59.
[2]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5.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7~48.
[4]张玉.在社会治理中实现精准扶贫[N].光明日报,2016-05-08(06).
广西科技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本文系广西科技大学2016年大学生学术科研立项重点课题(项目编号:20161059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