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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专门性问题”问题探讨

2017-11-14黄英勇

经营者 2017年7期
关键词:问题探讨

摘 要 我国的林业建设已经迈出绿色、环保、可持续化的一步。面对当前国内林业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关林业行政处罚中的专门性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林业执法实践方面的争议颇大。本文首先阐述了专门性问题的概念,并对林业行政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了分析,特别提出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思考,供林业司法、执法行为参考借鉴。

关键词 林业行政案件 “专门性问题” 问题探讨

如今,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特定案件的司法效力与执法准度有了更多的评价。就林业行政案件而言,相关法律规定曾指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经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后,提供签名鉴定结论。目前,大量的专门性问题鉴定成为林业行政执法的关键争议所在。只有坚持以理性思考来切入研究,才能更好地掌握林业行政案件专门性问题的相关内涵。

一、专门性问题的司法规定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而言,对于“专门性问题”的特定法律界定还未完全统一,而仅仅在多部法律规定中均有涉及。比如新《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所述:“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此外,《行政诉讼法》第35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均提到了专门性问题。对上述规定,最高法也给出了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具体的司法解释可知,针对专门性问题,司法机关享有提请鉴定权,同时可直接设立专门知识机构及人员开展鉴定。当然,我们也能够看出,法律规定并未明确指出专门性问题的范畴和具体内容。

二、林业行政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解读

对于长期开展的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一旦某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就意味着该案件应当执行鉴定。这时,相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积极制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和机构来解决专门性问题。目前,司法界对专门性问题的概念范畴的划分界定存在几种观点:其一,通常涉及林业物证的案件问题应属基础常识性问题,在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基础上可判断处理,无须专门鉴定;其二,只要发生有关物证事实的林业行政案件,都属专门性问题并须接受鉴定;其三,专门性问题应具体讨论有关罪与非罪的问题鉴定。正是由于学术理论界对于专门性问题的概念没有明确,包括《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诸多法律中的规定也显得模糊不确定,使得林业执法在鉴定专门性问题上显得法律依据不足。通过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规定的分析,我们应该首先从理解专门知识来了解专门性问题。

(一)专门知识

专门知识就是指人类在特定行业领域中所收获的经验认知总和。同时,最大程度积累更多专业领域的经验认知的人被称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称谓与受教育程度、生活经历、个人出身等并无直接关联。具体来看,专门知识的来源,一方面是正规教育所得,另一方面則是长期实践积累。从现阶段看,专门知识通过专业的林业高等院校课程学习可以获得更加全面系统的知识体系。常规的林业专业学科分为基础型和专业型,前者包括植物学、土壤学、测量学等必修基础知识;后者则包括野生动植物学、林木学、统计学等专业性突出的课程,可必修也可选修。因此,专门知识的构成中基础性与专业性知识彼此融合,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二)专门性问题

专门性问题的法律释义,重点强调排除各种既定事实、客观规律、日常生活经验规律后,采用常规技术手段无法有效解决的科学性问题。

专门性问题只能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才能处理,可见专业技术性强度之高。专门知识人员经过必要的复查验证程序,合理结合不同的已知原则、定理与方法等,准确有效地解答问题。事实上,与普通问题界定不同,标准是不一致的。很多问题出现的对象不一样,就可能在专门与普通问题之间出现分歧和波动。

人们可以客观地从不同法律的要求多角度来展开讨论。如从法学林学结合角度看,由于林业行政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涉面广、影响力大、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因此对于各种专门性问题而言,专门人员的配置及管理都远不匹配,而对于专门人员的要求,律法规定中强调所有的技术鉴定人都应对法律常识、林业知识全部精通,才能更好地适应林业物证鉴定要求。从刑法与行政法学角度看,专门性问题中必然包括各种需要讨论涉林罪与非罪临界点的物证鉴定。我国《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中均明确规定了设计林业行政案件的15种具体表现,对于具体的犯罪情节配套有司法解释与立案标准。从证据学和林业规范角度看,显然在林区出现较为复杂重大的林业行政案件后,相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必然会指派专门知识人员参与到物证鉴定中,为后续工作提供科学权威的鉴定意见。如在典型的毁林筑路案例中就可能涉及具体环境位置、区域林木储量、林木物种起源等专门性问题。这些专门性问题的解决,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首先要广泛开展专业化的现场信息定位以及面积界定,因而要求对林业测量技术、地形图判读、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专门知识的掌握度要高;其次要借助区域调查、数理统计等技术识别区域林木储量;再次可加强调查,运用数理统计、树种识别、测量技术、地形图判读、微机应用技术等技术辅助完成专业性问题的解决。

三、林业行政案件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思考

对于我国的林业行政案件专门性问题,只有积极组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才能为其他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辅助与依据参考。这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应当灵活利用自身所积累的专门技术知识、实践经验、研究方法等,加强对各种问题的分析、研究、判断、论证。可见,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属于一项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科学技术性问题。目前,国内的林业物证鉴定行业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化层次度较低;缺乏富有可扩展性的鉴定方法;最终的鉴定意见也会受一定的外界因素干扰,从而使得整个鉴定真实性大打折扣。要强化林业行政案件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应该积极通过以下途径加以改善。

第一,持续加强确定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主体。要求参加鉴定的人员不能与所涉及案件存在任何关联,因此通常在林业行政案件中确定的鉴定主体为司法鉴定机构的特派人员、林业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鉴定人不能由林业执法人员充当。林业执法人员的工作内容与职责是积极查处和打击林业行政案件,清查具体案情并给出行政处罚意见,但林业执法人员不能直接以鉴定人身份在鉴定书上签字,应积极回避以免影响物证鉴定。第三,林业执法人员应严格审查鉴定意见。一是要审查鉴定人资质能力,二是要审查科学鉴定的过程的合法可靠性,三是要审查鉴定人的回避执行情形,四是要审查鉴定的逻辑合理性,五是要审查鉴定落款的有效性。

四、结语

有关林业行政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还未有更为系统全面的法律界定,因此,现阶段仍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积极投入到各种问题的鉴定中,同时林业执法人员也应该有意识地加强对鉴定过程的审查,从而全面促进专门性问题的解决。

(作者单位为防城港市防城区木材公司)

[作者简介:黄英勇(1984—),男,广西防城人,专科,主要研究方向:林业司法鉴定、森林资源调查、林地征占用报告编写等。]

参考文献

[1] 王立强,詹长英,杨少颖,等.试析林业行政案件“专门性问题”[J].防护林科技,2014(5):92-94.

[2] 孟珂.对林业行政案件“专门性问题”研究[J].农家科技旬刊,2017(1):1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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