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7-11-14郭雪婷
郭雪婷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现代金融市场的蔓延和扩大,P2P网贷一路向阳迅速成长。P2P网贷模式的出现对传统银行贷款业务产生一定的冲击,在信息共享和提高效率上有很大提升。P2P网贷使得投资者和借款人进行了更加直接的接触,满足了双方各自的既得利益。本文以大连市从P2P网贷行业发展的现状出发,分析主要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提出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P2P模式;合规检查;监管审批
一、P2P网贷简介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对等网络的简称,是指通过网络对等节点之间直接交换来共享计算机资源和服务的新技术。
P2P网贷就是把P2P网络资源共享和借贷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新型信贷形式,以P2P网贷作为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纽带桥梁,借款人可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自己的借款需求,投资者通过平台竞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从而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保证资金增值,所有借款手续均通过网络平台实现。
二、我国P2P网贷发展现状
1.信息共享背景下,信息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信息得以更加快捷全面的进行传播,P2P网贷平台能够快速的进行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匹配,也可以更好地进行平台产品推介和公司推广,但是大多数P2P网贷公司并没有自己核心的IT技术,对于网站开发,信息大数据库的创建大多依赖于大三方外包公司,很用以造成信息的泄露。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利用虚假基站进行宣传谋取不当利益,从而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P2P網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机制存在缺陷,平台真实性,资金安全难以得到可靠保障
2016年公布的P2P跑路名单显示,大连市同北上广一样成为跑路较多的城市,这明确的暴露出P2P平台准入监管的不完善。
随着P2P网贷的快速发展,各种P2P网贷平台出现爆发式增长的局面,但基于我国P2P起步较晚,在平台准入,监管约束等多方面存在弊端,对于P2P行业并没有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这使得我国P2P行业内部鱼目混珠出现不少欺诈性的公司,甚至出现洗黑钱,非法融资等恶劣行为,给资金出借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3.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不健全,对于P2P网贷平台缺乏有效约束
2016年1月份大连市政府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通知》36家P2P平台被通报。
2014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文件对P2P网贷市场进行监管约束,同时银监会也成立了普惠金融部对P2P网贷准入交易进行限制,但是我国传统的P2P网贷模式还是主要停留在投资者和借款者的中间交易平台的性质。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还是停留在《合同法》的层面对P2P网贷进行约束,保障其交易双方的利益。
4.P2P网贷平台资金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机制,资金运作不当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去年10月份左右,大连市日日薪P2P平台失联跑路,约50明投资人资金无法追回。
2007年,我国P2P网贷引进以来,已经出现过多起资金私自挪用,平台网站瞬间瘫痪无法进行交易,平台责任人携资金跑路等行为,这种行为的出现不仅仅是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更为主要的是平台监管机制的缺失造成的。资金无法在透明的体制下进行运作,缺乏相互监督监管的有效机制,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的资金风险。例如,2014年亿豪通平台通过高息吸引投资者进行融资3151笔共计2.8973亿元,不久此平台的创始人便消失跑路,资金无法进行追回。因此,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造成了金融市场的混乱。
三、优化P2P网贷市场的可行性措施1.建立信息保密机制,确保信息安全
鼓励开发属于平台自己的核心IT技术,加大在平台开发网站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在引进第三方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应该签订详细的保密协议,并确定明确的追责机制,不仅仅是保障网贷平台的正常运行,同时对于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另一方面,建立网站防火墙,加强网站监管,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恶意修改,虚假宣传而导致的客户以及平台公司的利益受损。
2.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健全我国法律法规
以美国为例,明确P2P网贷平台的四方法律主体,这四个主题分别为,融资者、投资者、网贷平台和直接向融资者提供贷款的网络银行。再此P2P网贷模式的运行之下,P2P网贷平台提供的投资类产品具有很高的证券属性,这样自然就在证券规制视角下被纳入证券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之内。
3.完善P2P网贷准入机制,加强基金的第三方监管
银监会应当加强对P2P网贷准入的审批,新设立的网贷平台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程序为:1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2向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备案登记3.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严格控制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是一般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4.建立P2P网贷平台资金安全机制,保障资金准入合规、运作安全
2014年网贷改革,对于融资滞留在途资金有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引进了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质性控制,平台管理运营人员很难接触到这部分资金。新形势下应当改变P2P网贷纯粹的信息中介角色,通过立法以及合同法规对其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性的说明,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另外,加强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控。最后应当完善破产保障机制,增加平台担保机构数量,确保投资者资金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沈凤池.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及监管[J].电子商务,2015(2):10-11.
[2]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国际金融,2014(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