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实行“一窗受理”
2017-11-14中国不动产官微
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实行“一窗受理”
为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便民利民,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地区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并行办理”,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通知》同时明确,各地年底前全面完成房屋登记资料移交。
《通知》强调,各地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房屋登记资料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及提供查询服务的依据。对此,《通知》要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在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整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通知》要求,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一是一个窗口受理。两个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二是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的,一般交易业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三是方便群众办事。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通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通知》强调,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中国不动产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