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相关赔偿如何认定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17-11-14
交强险相关赔偿如何认定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Q 已投交强险,伤者全责也应理赔
【案例】梁女士给爱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半个月后,梁女士驾车外出时,遇行人黎某突然闯红灯,造成车人接触、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保险公司以黎某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女士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黎某进行理赔。法院却支持了黎某要求赔偿的请求。
A【说法】保险公司必须理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即除受害人故意外,交强险并没有将受害人对事故负全责、部分责任、没有责任作为理赔与否的条件,只要事故客观存在,对应保险公司就得理赔。
Q未投交强险,车主无责也得赔偿
【案例】吕女士明知爱车已超过保险期限,必须重新投保交强险,却一直没有办理。2016年12月17日,吕女士在行车途中,遇夏某驾驶电动车在前面行驶时突然横穿公路,导致两车碰撞、夏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吕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岂料,夏某因吕女士拒绝赔偿而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要求吕女士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医疗费、11万元残疾赔偿金、2000元电动车损失的请求。
A【说法】吕女士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投保交强险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无条件遵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指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因为吕女士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其对事故的发生虽无过错,但照样必须买单。
Q 超出交强险,应按事故责任分担
【案例】李女士曾为爱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7年1月4日下午,李女士在驾车途中,突然刹车失灵,虽已设法躲避,仍撞伤了六名放学回家的学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六名学生违反靠右行驶等交通规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尽管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担了相应的理赔责任,却仍有50余万元没有着落,学生家长们遂要求李女士担责。而李女士认为,自己已经投保,一切损失都与自己无关。
A【说法】李女士必须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在明确赔偿顺序的同时,也表明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无法补偿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按过错责任来处理。
编辑 吴忞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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