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分析
2017-11-13徐贵生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对农业人口的吸纳能力不断增强。为了使农民顺利向城镇转移,退出农村宅基地是关键。基于城镇化背景,对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建立自愿有偿宅基地退出机制,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城镇化;宅基地;退出机制;自愿有偿制度
基金项目: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X2016B170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7.21.067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人口逐渐减少,农民的宅基地面积却在不断增加,而且闲置浪费现象非常严重,存在占地规模大、房屋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给农村宅基地改革带来不少麻烦。农村宅基地虽然在维护农民生存权,在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却难以适应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的新形势。建立合理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既可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又可以促进城镇化发展。
1影响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主要因素
1.1法律法规对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影响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有些农村地区,农民利用自己多年外出务工所攒的积蓄建造了新的宅基地而闲置老的宅基地;有的利用耕地,占用道路,违法违规建房,规模面积都远远超出法律规定标准,这种现象在城市郊区或者快要征地的周边地区比较常见,农民想通过占有大面积的宅基地来获得更大的收益和补偿。另外,有些农村地区的人口越来越多,而赖以生存的土地却在不断减少,造成后出生的人口没有分配的土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政策更难执行[1]。依靠法律法规使农民退出宅基地,但没有与之相适应、可执行的政策与措施,取得的效果不明显。
1.2流转政策对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影响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法律规定用于建造村民居住房屋的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宅基地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受地域与地段的影响,宅基地在流转过程中价格差异明显,補偿标准不统一,农户利益得不到保障,使得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抵制宅基地流转,给社会增加了诸多不稳定因素[2]。
1.3社会保障制度对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影响
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看,对持有城市户口的居民而言,拥有各种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在就业、居住地选择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和自主权,而农民一旦离开土地,没了宅基地将无法生存。从中可以看出,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利于农户退出宅基地,使得城市化进程受阻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不彻底而无法完成[3]。
2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2.1自愿有偿政策的实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使得广大农村地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着“空心户”、“空心村”的现象。为此,发改委,中央编办联合11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启用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让荒废的土地重新被利用起来。
2.2对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进行补偿
在自愿的前提下,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进行补偿,使农户在退出宅基地后的生活质量不低于或者高于退出之前的生活质量[4]。补偿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给农户以货币补偿。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退出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二是结合新农村建设,为农户建造房。先把农民原有的房子拆掉,然后集中居住到新建的楼房;三是用商品房置换农户宅基地。就是按照农户房屋面积换成面积相同的商品房,这是最行之有效,也是农户比较满意的房屋置换方法,但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置换,能这样置换的宅基地往往是“城中村”、城市郊区和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
总之,补偿方式多种多样,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补偿标准。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2.3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其中包括农户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擅自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对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超过130平方米的宅基地;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的宅基地;通过提高有偿使用费,使农户自觉放弃退出宅基地。
3结语
在当前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不够完善和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对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的影响因素分析,探讨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意在寻求合理的退出标准,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让农民享有城镇化带来的实惠,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5]。
参考文献
[1]陈小卉. “十三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推进城镇化的影响——以江苏省为例[J].城市规划,2015,39(03):29-41.
[2]刘卫柏,贺海波,等.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模式与路径研究[J].经济地理,2012,32(02):127-132.
[3]朱新华.户籍制度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10):129-134.
[4]胡运霞.农村宅基地换房流转绩效研究——以天津市华明镇宅基地换房为例[J].小城镇建设,2008(04): 77-81.
[5]陈丽娜,尹奇.宅基地退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补偿标准[J].中国土地,2013,23(11):380-383.
作者简介:徐贵生,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景观生态与土地利用。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