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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民隐私保护要求的政府网络监管法律规制

2017-11-13唐玉婷

现代交际 2017年22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唐玉婷

摘要: 互联网给人们生活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给人们的各项权利带来了巨大威胁。基于公民隐私保护的要求,政府需要加大网络监管,并为其提供对应的法律法规作为补充。本文以公民隐私保护要求为分析对象,从政府如何为其提供网络监管机制及法律法规层面入手,探讨如何在互联网平台中保护公民隐私。

关键词: 公民隐私保护 政府网络监管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22-0064-01

随着互联网平台在国人生产、生活、学习中应用比重的不断加大,人们在互联网中所发布和传播的各类信息中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个人隐私的泄露会为国人带来各类权益威胁。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则责无旁贷地肩负起了网络监管的重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们在享受政府给予庇护的同时,其隐私权也常常受到政府监管行为的侵扰。

一、互联网平台应用中公民隐私内涵及要求

人类隐私观念伴随政府角色的转变以及信息社会对人类隐私观念产生的冲击而不断变化。最为明显的是从狩猎时代发展到目前为止,人类的隐私观念经过了消极意义到积极意义的转化。传统隐私权被视为独处的权利、避免试探的权利,其仅用于防止私人领域受到外界侵扰,因此属于被动消极的权利。伴随政府权力的迅速膨胀,在信息社会各类高新科技的影响下,政府对人类传统隐私权提出了新的挑战。此种情况下,传统的隐私界定方式已经不足以满足个人隐私,从当前互联网平台中公民隐私保护需求层面入手,公民的隐私逐渐扩展成个人事务、个人空间和个人信息三项内容。

但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性特征,公民在保护网络隐私的过程中,其网络隐私的覆盖范围有所扩大,比如现实社会中个人的信息在虚拟网络中以数据形式表现出来的,网络社会中个人活动所形成的隐私等,均成为互联网平台应用过程中公民隐私保护的对象。

由于互联网平台是一个非现实性的、共享的、可开放的、由技術所组成的虚拟空间,在网络进入门槛低的前提下,侵权活动和侵权主体存在超时空性,只在互联网平台中维护公民隐私的难度逐渐增大。但是考虑到网络隐私遭受侵害后后果极为严重,故而互联网平台应用中公民隐私的保护极为重要。

二、政府网络监管的必要性

1.行使国家主权,维护网络领土安全

政府的网络监管按照监管主体范围的差异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政府的监管行为本身是政府行使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国家主权作为一个国家在领土范围内对涉及国家利益的相关领域事务所具有的处置权和管理权,具有对外排他性和至高无上性。尽管传统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陆权、海权、空权以及太空权几个方面,但是,伴随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网络社会空间中人类活动的频繁,又要求政府需要进入到虚拟网络空间中,加大网络监管,继而行使国家主权。

无论是国家机关的监管还是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的监管,都是以维护互联网中公民的隐私为前提的。作为国家主权在网络新领域中的体现,政府网络监管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实际也是互联网中政府行为表现其中的一部分。

2.净化网络环境,防止非法侵入

政府网络监管的存在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和对网络社会的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比如,政府的网络监管有利于遏制信息污染,净化网络环境。随着互联网开放性的不断提升,各类虚假信息和无用信息在互联网中泛滥。即便是在被动接受传播的情况下,网民也无法保障自身的网络生活不受他人打扰。因此,政府网络监管行为的出现,可极大地遏制垃圾信息的传播和产生,进一步维护网民的网络安宁和隐私权。另一方面政府网络监管,可禁止非法侵入,防止黑客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借助各种手段来侵犯他人隐私和窃取个人信息。

三、基于公民隐私保护需求政府网络监管的法律规制

政府网络监管的法律制度包含程序和实体两部分。政府网络监管,借助实体规则来明确监管内容、对象和法律后果等。借助程序规制来规定政府网络监管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政府只有保障网络监管法律的严格执行,才能确保监管职权方是合法的。

首先,在监管主体的确定方面。

从公民隐私保护需求层面考虑,考虑到网络监管行为本身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个人网络隐私权,因此,在政府网络监管法律规制中必须明确标注监管行为主体范围,比如将有权实施网络监管行为的主体列为服务网络监管主体,其他行为主体可排除在外。

其次,在监管程序的明确方面。

政府实施某项监管行为,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监管时间、技术和范围在最小限度范围内限制公民隐私权。对于与监管目标无关的人全部实施监测,一旦监管目的达到了,立刻停止对目标的监管。

最后,司法救济方面。

对于非法监管和不当监管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需要在法律条款中明确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如果公民认为个人隐私遭受监管机关的不法侵害,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参考文献:

[1]李旭明.政府网络监管的法律规制——以公民隐私权保护为中心[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2):103-105.

[2]喻军.论政府官员隐私权及其规制——以绝对隐私、相对隐私为切入点[J].政治与法律,2013(5):79-87.

[3]张晓惠,高凛.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与道德规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50-53.

责任编辑: 于 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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