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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订单农业风险分析及利益机制探讨

2017-11-13伍梦迪胡西祥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农民增收

伍梦迪+胡西祥

摘 要:现阶段在我国发展订单农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为促进订单农业规范、持续地发展,必须认真分析订单农业运行的现状和环境,总结经验教训,扬长避短。建立和完善订单农业有效的运营机制。

关键词:订单农业;农民增收;产业化经营;运营系统

订单农业,又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与客户(农产品购买者) 签订的合同组织安排生产的一种农产品产销模式。订单农业具有契约性、市场性、期货性和风险性的特征,它是随着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订单农业能够有效地实现农户与市场的对接,解决企业“买难”和农民“卖难”的两难境地,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及其关联产业稳定发展。由于在订单农业的实现过程中出现了履约率低、农户权益受损等问题,因此订单农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一、订单农业运行存在的风险

1.自然风险。是指在发展订单农业中,由于自然力的非规则运动所引起的自然现象(如风暴、火灾、洪水、旱灾、冰雹、病虫害等)以及农产品自然属性(鲜活、易腐烂、难储运等)给签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2.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预测失误、价格变动、消费需求变化或其他市场环境变动使农产品购买者或农户生产出来的产品不能顺利销售获利的可能性。例如,当农产品市场供大于求时,价格会下跌,客户按订单合同价格收购会遭受损失;当市场供不应求时,价格会上升,农户按订单合同价格销售也会遭受损失。订单农业的签约双方所依据的只是当时的局部市场状况,加之受自身决策能力的影响,因而订单所确定的价格并不具有代表性,结果便会出现价格过低农户缺乏种植积极性,价格过高企业经营风险太大,在订单到期时,订单的某一方就有可能因市场变化而遭受损失。

3.信用风险。是指农产品购销合同因为公司或农户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订单农业涉及面广,连接的农户多,无论是农户、企业、中介组织,还是地方政府,作为农业订单的签订主体,都存在信用意识薄弱的问题。当市场行情向着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化后,为了自身利益,他们都有可能不惜牺牲对方利益而违约。订单违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购方违约,当订单合同价格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价时,客户为避免亏损,拒不履约;另一类是售方违约,当农产品市场价高于订单合同价时,农户为了增加收益,借故毁约。

4.道德风险。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拥有较多信息的一方利用信息优势做出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不利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在订单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农户和龙头企业各自对对方的信誉状况与经济实力不甚了解,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双方对于对方履约行为的监督都存在成本高、难度大的问题。特别是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农户往往在订单合同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之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农业订单的签订和履约过程中,时常处于被动接受地位。

二、订单农业在实践中的问题

1.订单运行不规范。主要体现在订单的形式、内容和主体方面。首先是订单形式和过程不规范。目前的订单主要是合同订单,但是现在农业的合同订单还没有比较正规的合同认证机构,一般都是政府的有关部门作认证。甚至相对落后的山区,存在一部分口头订单。订单一般企业草拟,内容上有利于企业的多,有利于农民的少。其次是订单的内容不规范。有的订单中规则不透明,没有规定质量的要求,在收获的时候商家又往往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来收购,这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农民和商家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以后的交易或增大交易成本。第三是订单的内容不规范。少数地方政府还存在搞包办代替,出面签订合同。一旦出了问题,就无法向企业或农民交代。

2.违约导致交易成本高。违约是合同的一大难题。由于法律、信用意识不强,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农民从眼前的利益出发,将产品出售给他人,不按合同交货;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企业出于自身的利益而不按合同交货。当农民违约时,企业面对千家万户难于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当企业违约时,农民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缺乏相关的组织或诉讼费用高等原因,也不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大多是找政府。客观上削弱了订单的约束力。

3.信息滞后、失真。调查中发现,在农村工作的基层干部和农民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所掌握的信息基本上滞后且缺乏针对性。由于缺少相对准确的市场信息,影响了订单的签订和执行。一方面如果没有收购价,农民心里没底,不敢签订单。另一方面,如果设了收购价,企业担心收购时市场价格低于收购价格,经济受损。

4.订单的主体发育不完善。一是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一些企业由于实力不强,当市场价格波动时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二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滞后。

三、我国订单农业利益机制

1.利益产生机制。利益产生是利益分配、协调与保障的基础和前提,在利益产生方面必须“做大蛋糕”,才能使参与者获得更多的增量利益。利益产生机制的中心是用制度依法促使农民利益持续产生,源源不断地为解决农民问题提供增量利益。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平等交易、公平竞争、注重效率与效益等价值理念,客观上要求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一视同仁。然而,中国各种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使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公平竞争的条件,并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去改变这种状况应该是目前最可行的选择。因此,在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应该供给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促进订单农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以利益产生机制为前提和基础的,同时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能促进利益不断增加。订单农业中利益分配机制的核心是依法合理地对订单农业实施中产生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这种分配既包括农户与涉农企业之间、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又包括涉农企业之间以及农户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能更好地促进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减少摩擦和纠纷的产生。

3.利益协调机制。当前订单农业发展中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利益分配阶段,分配不公正很容易挫伤订单双方的积极性,阻碍订单农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会为自身的利益展开对社会增量利益的争夺,如果任由这种争夺发展,则会损害争夺中弱势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对利益进行协调,以保护利益争夺中处于弱势的农民及其权益,达到实质正义。

4.利益保障机制。订单农业中利益保障机制的对象是订单各方主体,中心是依法保障农民利益,由于农民自身的特性,所以在订单农业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四、结语

在订单农业的制度安排方面,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机制体系,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约束訂单参与主体的利益行为,从而最终实现和谐互促的利益格局和利益秩序,进而促进农民增收和订单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夏金文,刘少生.论订单农业的战略意义及有效运行机制[J] .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15(1): 51-54.

[2]王昀.关于订单农业[J] .农业信息探索, 2000,(7):18-1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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