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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四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乡村治理转型

2017-11-13毛冬梅张世蓉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治理影响

毛冬梅+张世蓉

摘 要:近年来,四川省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大力扶持职业农民,对“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提出极大的挑战。本文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乡村治理的发展现状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从而提出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治理;影响

当前我省农业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农村的容貌也是焕然一新。乡村治理是指提高农民收入,美化农村环境,打造和谐官民关系等一些列内容的总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与发展改变了乡村的生态环境,从而促使了乡村治理的主体、农村资源配置以及乡村治理模式等发生变化。文章主要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乡村治理的现状与困境等方面分析,进而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探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新模式,对处理和协调好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乡村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献回顾

国内关于四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乡村治理的研究较为丰富,但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乡村治理的带来的影响的研究较少。郭晓鸣(2015,2016)吴震煌(2015)吴晓婷(2016)等分别针对四川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进行了研究。邹斌(2014)、刘胜林 (2015)等指出了四川当前经营主体发展中的问题,提出了思考及建议。贺雪峰(2006)对不同地区乡村治理的差异性,赵泉民(2015)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对于四川乡村治理的研究起步于2000之后,学者关注的焦点在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究以及治理问题的研讨上。如孙运宏(2016)、兰勇(2015)等对四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给乡村治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可得出各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成果显著,它为乡村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际遇,乡村治理也出现了新的治理模式,促进了乡村的进一步发展。

二、四川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乡村治理:现状及困境探析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传统的家庭小农户前提下产生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小农户加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及龙头企业四种主体构成。截止2015年,四川省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实施了10个农业农村重大的项目,农业増加值实现3.5%的増长;农业农村改革不断深化,深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成了75%上的土地确权颁证,承包地流转比例达26.5%,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万个,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效果显著。例如四川乐山市井研县,幅员面积84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8万亩,属典型丘区农业县。2004年,农业增加值7.83亿元,占GDP的39.37%,农民人均纯收入2811元。由此可以看出,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良好,发展趋势明显,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在引领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四川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也面临着诸多问题的困扰。

(1)资金短缺、融资困难。资金短缺主要表现在对土地的承包上,一些农户为了获得高额租金从而在承包商承包土地时故意哄抬价格,然而地价持续上涨,致使承包商可能无法继续承担如此高的租金,会将土地进行二次流转,以此减少损失。加之通货膨胀持续,农用产品如地膜等价格上涨,虽然政府部门有补贴,但不足以弥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或利润下降部分,这导致农业经营主体的最终利益减少。融资困难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不够,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刚开始发展时其信用度难以达到与高额贷款相匹配的要求,加之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向金融机构拿到借款。

(2)土地集中,流转困难,严重制约规模化发展。由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耕地由家庭经营,每户家庭拥有使用权,所以要将土地集中连片流转,需征得全体承包农户同意。有些农民的承包地零星分散 、细碎小块 ,特别是丘陵地区更加突出,这会使得土地集中管理困难,增加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

(3)政府农业扶持对象不够精确和政府政策落实不到位。许多农业补贴是直接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而不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没有得到相关的农业补贴。而且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在发展程度高的农村落实良好,但在一些偏僻的农村的新型经营主体没有得到政府的扶持。

(4)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技术服务到位难和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是当地的农民,他们最初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技术等专业培训,而且农技部门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和示范,这有碍于农业产量的提高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效益的提高。

2.四川省乡村治理

郭正林教授(2004)认为,治理是多元主体对乡村社会公共事务协同进行治理的过程。在当今的乡村治理中,存在着两种类型,即理想村民自治和批判村民自治。理想村民自治是指让村民自治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从而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目的;批判村民自治强调乡镇自治,认为村民不能够对村里的公共事务进行治理,需要借助政府来进行管理。但在我看来,乡村治理模式应该是理想的村民自治,因为我国对乡村和社区实行的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民主自治,村民享有选举村上当家人的权利。尽管目前有许多村落已经在政府及乡村领导人的带领下已经改变了面貌,但经过一些实地考察后发现其现在仍存在许多问题。

(1)由于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较之前减少,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对农村提供的公共服务减少,从而影响乡村治理的效果和降低村干部治理乡村的积极性。

(2)“村民自治”功能减弱。村委会是政府对乡村行使管理能力的工具,因此,村委会既是政府下达任务的代理人,也是乡村事务的当家人。由于村委會扮演着双重角色,因而他们的时间与精力都有限,所以他们并不能全身心地投入乡村事务的处理,这会使得村委会不能完全为村民服务,导致自治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甚至削弱。endprint

(3)乡村精英群体流失严重。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之间巨大的收入差距,加之人们对利益追求的驱动力,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机遇,许多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其中包括了一些乡村精英,因此参与村民选举的人数减少,留在村里的仅是文化程度不高的中老年,他们接受新事物和学习新事物的能力较弱,导致乡村治理缺乏人才精英的带领,这不利于乡村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可能落后与其他村落,最后逐渐被人遗忘。

三、四川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乡村治理:际遇与挑战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得到快速发展。在合理的分配模式下,它们将组织利益与组织内村民甚至组织外村民的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农村的实际影响力不断扩大,使得村民的集体观念得到增强,乡村治理提供了更坚实的组织基础。

1.际遇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顺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仅为农村的发展带来了活力而且也改变了乡村治理的主体结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发展,为失地农民提供了一些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的收入,也得到农民的支持与认同,所以一些农民也希望他们能够更好的参与乡村治理中来,从而积极选举他们成为村委会的一员。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村委会中占有一席之地,改变了之前的主体结构。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农业人才的回流、惠农资源的输入、村级组织的重塑等方面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机遇。

①农业人才的回流。目前许多农村有文化的青壮年大量外流,农村人才缺乏,但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发展,吸引了很多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和乡村精英回村发展,共同致力于乡村的更好发展。

②惠农资源的输入,财政补贴资金改为专项分配。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政府部门为其在乡村发展提供了道路、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扶持,资金重点投向农业规模经营区域,乡村可以借助此机遇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等村庄公共事务的发展。

③生态环境的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的发展,将农村的零碎土地集中规模起来,朝着集约化的方向开展,从而土地集中连片,乡村植被覆盖率上升,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如一些以种植水果、花卉等发展生态旅游业,不仅吸引游客观光,增加收入,也改变了以往乡村破败的面容。

④村级组织的重塑。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村领导人,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责人,因而产生了多种新型治理模式。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型治理模式、经济能人牵头型治理模式等,打破了原有的单一的治理模式。

四、挑战

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乡村治理带来看诸多机遇,但同时也使乡村的农业资源供给不平衡,带来了诸多挑战。

1.农业资源供给的失衡。为了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政府为其资金的募集等给予了优惠政策与条件,这些财政资金是给予特定的项目的经营主体,但有些从事农业生产的地区田间小路依然未修,依旧是沟渠,不利于田间农机的使用,不便于田间农业生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农业公共物品与农产品的供需平衡。

2.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冲突的凸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造成普通农业家庭经营者离开赖以生计的土地,逐渐卷入农业的市场经济中,农民的自我认同感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乡村的社会分化,可能使得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展开斗争,从而农民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增强,影响乡村秩序的稳定。

3.农业经营的短期行为。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化肥、农药等缺乏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到利益的驱使可能会发生滥用农药,化肥使用过量等破坏性行为,从而使土地质量下降,造成土地污染严重等,以至于土地无法继续长期耕作。

五、四川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乡村治理:展望与思考

解决乡村问题应发挥农民的作用,农民应是建设的主体、主力,村干部和政府处在协调辅助的地位。

1.加强农民文化认同,增强自主合作意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需要广大农民的支持,乡村治理需要农民的参与共同治理,需要农民对村务工作与服务的认同,应先培养农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村委会的认识,再提升农民参与的自主性。

2.丰富农民精神生活,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之间建立起彼此的连结,精神上形成一种亲密的关系,有利于形成村庄的共有精神文化氛围,农民自愿加入到这种联盟中,从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展开。

3.政府要适当加大对具备承担社会功能的新型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和补贴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筹资与融资提供便利,避免出现资金短缺等的问题。

4.重构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乡村治理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改变了乡村社会结构,现有的乡村治理体系难以适应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应重构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乡村治理体系。(1)提升政府的农业治理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政府作用的发挥,提升政府的农业治理能力,对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维护乡土社会稳定至关重要。(2)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乡村社会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之间更为紧密的利益关系,发展农民入股农业规模经营,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实现互利共赢,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长期稳定的收益,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3)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生态环境监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成为影响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应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生态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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