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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背景下政府相关部门网络舆情监管的研究

2017-11-13邱丽亚

边疆文学(文艺评论) 2017年2期
关键词:舆情舆论部门

邱丽亚

新媒体背景下政府相关部门网络舆情监管的研究

邱丽亚

新媒体背景下网络舆情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网络舆情监管理念滞后

首先,在网络舆情监管工作中,重处置轻预防。相关部门经常处于被动地位,总是等事件由普通的舆论发展成为舆情危机才会介入调查。这种现象不仅会降低政府公信力,给政府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且会造成公权力被绑架的现象。这一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网络舆情监管中忽略事前对网络舆情的有效预测及对网络舆情的科学判断,单纯强调某一网络舆情的处置办法。

其次,网络舆情监管方面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重解决轻舆论引导。针对某一舆情矛盾,互联网不是起点也不是终点,要想解决一场舆论风波就要解决实际问题,在网络舆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机制,对事件做出科学研判,致力于解决舆情涉及的深层问题。然而正确的舆论引导也是不可或缺的。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首先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召开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报事件最新进展,掌握话语主动权,回应公民关切,消除不实言论,积极正确引导网络舆论走向。但是目前相关部门缺乏正确的监管理念,处于被动反应的尴尬处境。

最后,缺乏常态化的网络舆情管理理念。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凸显出它的强大生命力,网络舆情成为新的舆论场并且不断壮大,网络舆情的壮大之势也已成为相关部门必须要面对的新情况,因此,在新媒体背景下,如何应对互联网时代、如何正确应对网络舆论、做好新时代下网络舆情的管理工作成为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对待的新课题。但是,因受传统舆情管理理念的影响,相关部门未能及时认识到网络舆情的加速发展,对新情况的重大影响力缺乏明确的认识,一味根据相关部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评判、解决事件,殊不知此做法早已不合时宜;并且相关部门认为网络舆情只是昙花一现这一传统舆情监管观念也应改变,不可让其自生自灭。

2.网络舆情监管手段单一

对于网络舆情监管工作,网络舆情监管手段过于单一,未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在解决事件时缺乏灵活性,不能把握住处置的最佳时机,从而使矛盾激化。一些政府官员在处理事件时,尤其在应对网民对仇富、仇官等情况表达不满的负面舆情事件时,存在强、硬、冷的官僚作风,往往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干预,而不是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公众号等平台获得民心缓解矛盾。在网络舆情管理过程中处理手段单一,缺乏创新性,诸如用关闭网站、删帖等简单手段抑制舆论的扩散,这种手段不但未能抑制网络舆论的扩散,反而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将事件矛头指向政府,触发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3.网络舆情监管力量分散

一些政府部门由于认识不到位,未能组建高效率的队伍,且政府管理部门众多,未能形成一个有经验的统一的监管队伍,监管力量分散,职能划分不明确,职责权限不清晰,各部门只会负责并完成自己的任务,未形成体系完备的工作流程,办事效率低下,有了问题就互相推诿,这样容易造成网络舆情滞后的情况。

4.网络舆情监管法律缺失

在新媒体时代,网络成为公众畅所欲言、表达诉求等的舆论平台,然而在网络舆情加速发展时,我国却没有一部政府网络舆情监管方面的法律。仅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也都是局部、零散的;并且现行的一些法律体系也落后于当前形势的发展,出现很多情况难以被纳入法律的管理范围,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新媒体背景下网络舆情监管不力原因分析

新媒体背景下,我国网络舆情监管工作虽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针对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

1.网络舆情本身的特点决定政府对网络舆情监管工作的难度。

网络舆情具有直接性的特点。通过微博、微信、论坛、新闻跟帖等方式,网民可以直接发表意见。这种直接性使得民意表达相当方便快捷,并为舆论的无限次快速传播创造了可能。这种特性使得网络舆论可以轻易的无限制扩大,给政府相关部门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网络舆情具有主观性的特点。这种主观性造成网民对网络舆情的情绪化态度,自然不可避免的带有非理性的色彩,尤其是关系到社会热点问题,例如牵涉到官员腐败、富二代、农民工、女大学生等热点话题,常常一石激起千层浪,作为网民的宣泄平台,政府监管处理稍有不慎则容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网络舆情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新媒体背景下,使普通网民从一般新闻受众的角色转变为新闻的制造者的角色,同时也带来了信息的大爆炸。正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过去很普通的事情或者难为人知的事情,在当今时代通过网络的迅速传播和发酵,往往使事态不断扩大,甚至被一些利益集团或者商家等利用,使事情脱离其本质,倘若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及时的监管和处理,往往会衍生出更严重的社会问题;网络舆情具有传播主体隐蔽性的特点。网络创造了一个虚拟的世界,而这个虚拟世界给广大网民创造了一个极度自由的言论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匿名罪犯和教授具有同样的言论自由,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表达自我的网民们在网络平台上可以任意发表意见或发泄感情,由于网络空间缺乏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如果网民缺乏自律,则往往造成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比如捏造事实,散播谣言,涉黄涉暴等,而政府相关部门则很难对网络信息源追踪监管。

2.政府工作人员自身认知不足导致监管不力

一些政府官员对网络舆情的认识比较狭隘,一些领导者还停留在过去的思想中,认为传统的电视、新闻等才是大众舆论的导向,不愿意接受和相信网络舆论的力量,对于网络舆情的发展,重管束,轻引导,显然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必然产生对网络舆情监管和处理失力的结果。甚至还有一些领导者对于网络舆情“谈虎色变”,对网络舆情具有强烈的畏惧心理,本能的认为一遇到网络舆情必然是不好的事情,害怕承担责任,不敢直面网络舆情,习惯性选择逃避或者避而不见。事实上,只要政府相关部门勇于面对,善于引导,网络舆情往往能够给社会带来很多的积极的正面的影响,比如它可以对公共机构、政府部门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合理化透明化等,同时,网络舆情也反映出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倘若政府部门善于把握,则有利于政府工作目标的明确,改善民生问题,缓解社会冲突,优化社会结构。但现代的政府工作人员显然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态度决定一切,正是由于当前某些政府官员对网络舆情的这种消极、错误的思想态度,从而使政府相关部门在新媒体时代下出现网络舆情监管的各种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双转”的关键时期,即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并存,从而造成了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同时,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根深蒂固,造成了政府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缺乏专门应对网络舆情的部门监管机构、专门性的盯网人员、系统的管理经验,以及专业的人才和技术。这就使得政府相关部门对网络舆情的不能进行透彻的研究,以至于监管措施和处理办法显得比较盲目和乏力。由于受到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限制,政府相关部门对舆情监测的能力比较有限,就形成了“碎片化”的监管格局,监测效率低下,准确度不佳,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社会中低阶层的诉求,因此错过了解决网络舆情的最佳时期。结合网络舆情突发性和及时性的性质,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及时处理,很容易使网络舆情所暴露的问题愈演愈烈,愈烈愈难监控,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的局面。

新媒体背景下网络舆情监管的对策

无论是由现实还是网络引起的网络舆情,其迅速传播的渠道都是网络,最终爆发引发更多问题也是由于网络。各类网络滋生事件比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群体性事件等对社会生活造成的重大影响,政府进行舆情监管必须掌握一定的主动权,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1.树立网络舆情全过程监管理念

理论指导实践,有什么样的监管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监管方式。网络舆情监管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监测预警、舆论引导、分析研判、事件处置等过程,任何一部分缺失都会造成政府相关部门网络舆情监管工作的被动反应,因此要树立政府网络舆情全过程监管理念。

政府相关部门网络舆情全过程监管理念是政府相关部门网络舆情监管的完整过程,包括网络舆情的预警过程、分析研判、舆情应对及处置的管理工作的监管理念。对于网络舆情政府有关人员要做到随时随地收集,并且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舆情事件进行舆情走向的细致分析,对于有可能升级为舆情危机的事件要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制定出可行的应对办法。网络舆情的收集工作和分析研判是一项专业性要求高的工作,政府可以组建专门的队伍开展工作。在人力、物力不足时也可与第三方网络舆情监管机构合作,利用其强大的监管优势对政府网络舆情工作进行高效率协助。

网络舆情监管工作虽说是在互联网时代发展起来的,但仍有部分公务人员对其监管理念认识不全面,因此也要加大网络舆情监管理念的宣传力度,让其武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头脑,指导网络舆情监管工作实践。要加强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专业技术、管理理念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培训,灌输新的监管理念;在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中加入对监管理念转变的考核,理念是摸不着看不见的,在实际考核中就要量化其指标,比如舆情应对是否及时、舆情处置结果满意度都可作为判断指标。

2.运用先进技术手段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其固有的技术特性,因此除了行业自律与法律等手段外,还应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把控网络舆情。加强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已经成为国外政府普遍采取的措施,信息过滤技术是最有效,也是使用最频繁的方式之一。信息过滤即信息的选择性传播,通过信息过滤软件,进行信息筛选,自动屏蔽明显具有破坏性、诽谤性、煽动性的网络信息。我国一些网站在过滤网络信息方面有过尝试,政府相关部门在网络舆情监管方面要主动反应,不断学习与运用合理的先进技术,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强管理成效,让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更好服务于公共事务管理。此外,通过手机内容过滤器过滤受限制网络信息,也会是有效方法之一。

3.加强网络舆情监管队伍建设

网络舆情某些问题的解决并非单靠某个部门的力量,还需各个部门相互协助,共同参与,网络舆情才能得到妥善解决。网政民互动系统的成功运行为解决网络舆情问题奠定了基础,提供了良好开端,因此可参照这一系统模式,政府牵头,吸纳更多专业人士,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专业化的管理队伍需要组建舆情收集、舆情研判、舆情引导队伍。舆情收集队伍的组建需要制定舆情收集机制,由政府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一些专业人员集中办公,行使网络舆情监管职能,负责收集各类可监测舆情,并按所属部门、舆情性质、责任区域、涉及事项等分门别类、逐一记录;舆情研判队伍的组建需要制定科学的研判机制,由政府牵头,从相关部门抽调有经验、逻辑思维强、判断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对网络舆情特别是已经成为热点的舆情进行真伪、信息来源、信息发展轨迹方面的研判,继而对其进行分类、归整及矫正、划分等级并上交领导以便开展后续工作;舆情引导队伍的组建需要制定引导机制,同样由政府牵头,从部门抽调有媒体相关工作经验的人,谨慎采用某种引导方式,采取发帖、跟帖等方式进行引导,及时把握舆论走向、澄清事实并记录在案。

4.完善网络舆情监管法律体系

网络舆情的快速发展及其影响力的迅速提升,使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工作难度加大,加上专门规范网络信息方面的法律相对缺乏,给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管理工作带来极大挑战。我国政府开展舆情工作主要依据的是2002年11月15日开始施行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条例》,但其适用对象范围较窄,还存在很大网络管理真空区。因此在舆情监管工作中,相关部门有必要依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状况,重新度量现有法律适用的对象范围,对现有法律进行适当的补充,充分发挥法律在舆情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在国家层面可制定一项统领全局的法律,统一舆情监管工作的标准,规范各部门的管理工作,并且需时刻关注舆情走向及变化特点,针对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状况及时做出调整,增强法律规范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为网络舆情监管工作提供有效法律依据。

在新媒体背景下,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实践中给政府网络舆情监管带来了各种问题,但事物都具两面性,若政府能进一步分析我国网络舆情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找到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对策和完善机制,不但能使政府在完善舆情管理工作中少走弯路,促使舆情管理工作紧跟时代步伐,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而且能够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丽江市广播电视台)

责任编辑:胡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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