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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路径及完善方式分析

2017-11-10陈旭东

商情 2017年35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陈旭东

[摘要]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提高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特别是近几年,全国各地均发生不同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犯罪案件。罪犯利用高超的互联网技术非法获取受害者的私人信息,并且利用这些信息采用不同的形式对受害者及其亲朋好友进行诈骗甚至绑架犯罪,极大地损害了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完善方式

一、个人信息界定

世界上不同国家对于个人信息自身的含义所给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在欧盟等国家针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则是采用“个人数据”来表示其具体含义。而美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针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则是采用“个人隐私来表示起具体含义。而我国台湾地区则偏好以“个人资料涞表示具体含义。尽管不同的国家针对其定义所采用的称谓有所不同,但其实际意义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是统指特定人在特定的时间内进行生产与活动所产生的数据信息。我国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主要指的是可以反映特定个体与其相关联的可识别个体特性符号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狭窄

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未制定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法律规范,但是仍然可以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零零散散地找到一些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文。比如《民法通则》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硎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若该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法院应该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只要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的证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都需要确保其秘密性。从以上的例子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针对个人信息采取了一定的间接保护措施,但是其保护的范围仅仅只是停留在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的范围,并未制定出一些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于个人信息进行直接保护。

(二)我国现行立法的匮乏

第一,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存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目前仅仅只能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零零散散地找到一些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文。但是这些条文中针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定义及侵犯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为存在着较为模糊的界定,这也就导致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因为这些模糊的界定而无法判定罪犯的行为是否侵权。第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文散落于多部法律规范中,呈现出零散无规律的特点。第三,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存在着一般性的法律保护条例,大多都是针对特定行业法律保护条例。

(三)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相对完善的法律条例针对公领域信息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于此同时在私领域信息法律保护条例也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相比于西方国家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息保护先进经验,从而构建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完善

(一)拓宽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应拓宽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个人隐私、尊严等狭隘的内容。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来制定法律,我认为在我国立法保护的对象应当是能存放于数据库中与本人相关的信息,同时可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的方式写明。

(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

首先,完善宪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宪法是我国的母法,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唯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不受侵害,才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完善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主要调整私领域发生的法律关系,而个人信息遭受侵犯大多数发生在私领域,表现为侵权行为。但是现行立法对信息侵权行为并无确切的法律规定,当信息侵权现象出现时并不能及时的予以解决,不利于信息的保护,因此,我认为这是急需完善的地方。

最后,完善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需要针对保护对象的具体保护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若法律规范中未对其具体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定义则有可能因为模糊的界定而使得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无法进行明确定罪,不利于個人信息的保护。第二,具体明确示例行为的方式。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非法出售的行为方式进行详细规定,这也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等过程中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条令而无法进行定罪。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应该对行为方式进行详细规定以便更好应用于法律实践中。第三,确定“隋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情节轻重的评判应该以法益侵害重要性为基础,同时在评判的过程中还需要综合犯罪情节进行考虑,而不能仅仅只是依靠量化标准来予以判断。

(三)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制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完善性立法时,需要对其执行机构的相关行为给予详细的行为规范。我国目前并没有监督执法机构针对执法机关进行管理,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现行法律针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设立一个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该部门可以针对全国不同级别的主观机关设立相应的法律执行监督机构,从而形成全方面的法律监督机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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