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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7-11-09

云南教育·视界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法制职责

各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學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教政法〔2016〕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我省推进依法治教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法治机关、法治学校建设,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

法律顾问是依法决策的参谋者,依法办事的促进者,法律风险的防范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云南教育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强化教育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关键举措,对教育系统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法治机关、法治学校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教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云南“三大战略定位”,服务教育发展稳定,促进教育公平,为推进云南教育现代化提供专业性、建设性、针对性的法律顾问服务。

问题导向,完善机制。注意发现云南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风险隐患以及存在问题,注重从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法律顾问机构设置、人员聘任、程序规范、职责明确和条件保障等工作机制。

立足需求,务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坚决克服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的现象,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省教育系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二、法律顾问聘任

(一)聘任对象

1.团队聘任。各地各校可以采取同本地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本单位法制机构、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聘任整个团队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职责。

2.个人聘任。各地各校可以聘请一位或多位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职责。公开选聘法律顾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聘任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其他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二)聘任情形

1.州、市、县、区教育局法律顾问的聘任

州、市、县、区教育局要建立以本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成立法律顾问室(可挂靠相关科室),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要时可以实行法律顾问资源共享,组建本州、市、县、区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实行统一聘请和统一管理,但须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法律顾问团的服务范围。

2.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或明确学校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组建法律顾问队伍;也可以聘请校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法学专家和其他法律专家兼职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职责。

3.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法律顾问的聘任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要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法律顾问工作,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建立由法律专业人员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也可以聘请校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法学专家和其他法律专家兼职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职责。

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本校实际,采用灵活方式聘请法律顾问。可以一所学校单独选聘法律顾问,也可以多所学校联合选聘法律顾问。

学校聘任法律顾问确有困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本地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团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履行的职责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4.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5.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6.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7.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履行的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法律顾问积极履行业务职责,参与下列法律事务:

1.对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

2.对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办学行为以及合同签订等进行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审查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

3.接受单位委托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案件;

4.参与应对突发事件、重大纠纷调解及对外谈判;

5.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及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6.为防控各类法律纠纷,提出事前合理化建议及处置预案;

7.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

8.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

1.独立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endprint

2.根据履职需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

3.根据履职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

4.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取得工作报酬和待遇;

5.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

6.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顾问承担的义务

1.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問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不得发表、散布有损聘任单位声誉的言论;

6.法律顾问与所承办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7.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顾问管理

(一)明确法律顾问机构

各地各校要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法律顾问工作。各地各校法制机构即为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机构(未设立法制机构的,要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制定本地本校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规范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目前尚未明确法律顾问机构的单位,应当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设立法律顾问室的方式予以明确,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兼任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开展法律顾问室工作。

(二)明确法律顾问机构工作职责

各地各校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并实施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

2.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便利条件;

3.组织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和管理;

4.安排法律顾问工作,汇总法律意见;必要时,召开法律顾问会议、专题会议讨论有关事项;

5.建立法律顾问及其工作档案;

6.组织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确定考核意见;

7.承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配备法律顾问工作人员

各地各校要配备与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工作人员。选聘法律顾问工作人员要按照以单位骨干专业人员为主体的要求,将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列为法律顾问工作人员。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单位,要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安排专职或兼职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

六、工作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各校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考评的范围。

(二)保障工作条件

各地各校要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要将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支出纳入年度预算,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需要。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法律咨询、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提升教育行政干部和广大师生的法治意识与能力,创建法治机关、法治学校。

(三)确保实施进度

2017年,在全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到2020年,在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供有效保障。

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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