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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及其预防初探
——基于17个案例的分析

2017-11-09张应立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现货交易诈骗犯罪

张应立

(宁波市公安局,浙江 宁波 315800)

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及其预防初探
——基于17个案例的分析

张应立

(宁波市公安局,浙江 宁波 315800)

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是一类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发案数量迅速上升、个案受骗人数多、涉及面广、对网络秩序及社会治安稳定影响较大。诱发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的因素有:网络现货交易平台监管乏力,破案率低,社会诚信缺失等。遏制此类犯罪需整合资源,强化网络现货交易监管,普及被害人学知识,提高群众的防范和识别能力,健全机制等,多策并举,综合施治。

网络现货交易;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网络现货交易监管

网络诈骗的快速增长是传统犯罪网络化的重要标志,它推动和改变着当前我国犯罪发展变化的态势。依据手段和侵害对象,学界及实务部门往往将网络诈骗划分为网络金融诈骗、网络货物交易诈骗等。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是一种虚构现货交易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也是一种新型的网络诈骗,初期以网络农产品现货交易诈骗为主,逐步出现白银、原油、中药材等更多品种的现货交易诈骗。网络现货交易诈骗具有跨区域作案、欺骗性强、受害人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是一种危害极大的新型网络犯罪。为有助于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更好地维护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本文基于17个案例的分析,就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特点及其预防谈些初步认识。

一、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之特点

为了更好地认识和把握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的特点,笔者从互联网上随机抽取了15个此类案例制成表1。根据对这15个现货交易诈骗案件及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笔者所在单位)侦破的2个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案件的分析,目前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表1 网上随机抽取的15个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案例

(一)主体公司化、职业化

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是以两类公司名义进行的“单假”或“双假”诈骗,所谓“单假”类诈骗就是注册了空壳公司,但没有实际的现货交易;所谓“双假”就是假的公司和假的现货交易,“双假”类诈骗是更为典型的诈骗,但是单假类诈骗也具有较强的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以特定的公司名义进行网络现货交易诈骗就是为了更容易取得受害人的信任。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分子职业化特点明显,各个环节均由专人幕后负责,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专职化、专业化程度高。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从上至下分为股东、分析师、操盘手、代理商、经理、业务员等层级。直接与受害群众打交道的往往是业务员,业务员受控于经理等,按照事先设计好的脚本演戏骗人。网络现货诈骗团伙的规模比一般的犯罪团伙大。根据笔者网上随机抽取的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案件,最大的团伙132人,最小的4人,平均每个团伙34人。犯罪团伙的规模大小与受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往往呈现正相关关系。

(二)犯罪方式平台化

根据对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案例的研究,犯罪分子一般利用两类平台:一类是网络现货交易平台。犯罪分子利用购买的软件自己注册或者挂靠、借用特定知名网络交易平台,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犯罪。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配合深圳公安机关破获的云南高升、甘肃中聚祥两个特大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购买的软件自己制作注册交易平台,而笔者所在的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破获的两个特大现货交易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分别借用青岛、长沙、上海等地的知名现货交易平台,成为他们的会员,引诱群众上当受骗。据中国新闻网披露,被誉为“现货交易之父”的阎**,注册天津*海商交所,以所谓电商平台+交易所形式,实行会员制,分散柜台式交易,客户与会员对赌交易,自己委托开发软件,把客户资金纳入对赌盘,然后随意更改后台数据,使客户莫名亏损,客户亏损资金进入交易所口袋[1]。另一类平台是支付平台,不少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显示中立和公正,使群众更加信任,有的借用银行的网络支付系统,借以打消受害人的疑虑。实际上这个所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完全是由犯罪分子操控的,起到了诈骗帮凶的作用。

(三)犯罪手段欺骗性强

一是以利诱人。有的说有内幕消息稳赚钱;有的现身说法,称几个月就赚了一辆车。安徽萧县一受害人接到“环球投资”客户经理电话,推销现货投资,承诺赚钱三七分成,亏钱公司全额赔偿,条件是严格听从他们指挥,买卖操作指令在QQ上发出。受害人信以为真,便按照要求在阿东煤炭网上投资,开始几天轻易赚了几千元,便又按要求加大资金投入,投了50万元在“老师”指导下全仓操作交易,短短几天所剩无几,后不甘心又在“老师”全额赔偿的诱惑下追加投入,直到100多万归为零再联系投资公司找不到人时才醒悟到被骗[2]。二是以色迷人。明明是男骗子却冒用美女头像,通过QQ、微信,用甜言蜜语欺骗受害人。安徽合肥公安机关2016年8月打掉一个“白富美”特大网络现货交易诈骗团伙,抓获团伙成员48名,涉案金额达3000多万元[3]。三是给甜头套人。起初往往让受害人赚钱取得信任,时机成熟了猛宰一刀走人。宁波“攒油宝”现货诈骗案中,犯罪分子许诺存入一定数额资金,油价涨了以存钱时价位购买油品,油价跌了以现价购买油品,几个月下来取得受害人信任,再让美女业务员游说其到“甬商所”交易平台投资炒现货,使其亏大钱。四是伪造K线图蒙人。犯罪分子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加QQ或微信,甜言蜜语蒙骗受害人。一旦其加入平台投资现货交易,他们就伪造K线图,利用普通群众不了解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区别这一点,制造现货交易中价格涨跌假象,操纵平台与客户对赌输赢,欺骗和坑害受害人。

(四)危害后果严重化

一是受害人众多,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数千人。二是涉案金额巨大,少则几十万,多则几千万甚至超亿元。公安部从2014年4月起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击网络现货交易诈骗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打掉从事现货交易诈骗的网络诈骗公司133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000余人,冻结涉案赃款1.3亿元[4]。仅重庆市公安机关就梳理调查了27万条大宗商品交易记录,发现近百个涉嫌诈骗的网络投资平台,分布在25个省、区、市,受害人6600余名,涉案金额高达3.8亿元[5]。2015年10月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机关破获的“中兴国际投资公司”的特大矿石现货交易诈骗案中,抓获团伙犯罪嫌疑人37人,冻结赃款2000余万元,初步核实的受害者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受害人数超过2000人,涉案金额3.3亿元。笔者所在单位2016年7月破获的原油现货交易诈骗案,被骗群众642人,涉及全国十多个省市,被骗总金额高达1632.64万元;2016年12月破获的“攒油宝”特大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案,受害群众更是近千人。

(五)作案跨区域化、流动化

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案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在甲地维护和管理现货交易平台,网络服务器在乙地,受害人则分散在全国各地,被骗取的资金也是分散在全国各地快速进行提现转移。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的流动性强弱,取决于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及犯罪分子的逃避风险意识。2015年3月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配合深圳公安机关打掉的甘肃中聚祥和云南高升原油两个特大网络现货交易诈骗团伙,就是在甘肃、云南作案一年左右骗取数千万资金后,为了逃避打击,转移到宁波市鄞州区租房继续作案的。网上抽取的15个现货交易诈骗案件中,就有10个团伙是跨省区作案,比例高达67%。2016年7月破获的原油现货交易诈骗案中,犯罪分子是在安徽省六安市租房对浙江等地群众进行诈骗的。

(六)现货交易期货化

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相对应,所谓现货交易就是买卖双方根据商定的支付方式和交货方式,采取即时或较短时间内进行实物商品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为防止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扰乱市场秩序,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三令五申,严禁现货交易中搞集中交易、竞价交易和市商交易,严禁现货交易期货化。然而从曝光出来的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案件来看,都是利用受害人不了解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而将现货交易期货化、市商化。正规的网络现货交易平台,只是将实际存在的货物放到网络上去销售,实现让更多的潜在消费者去鉴别、认识和购买,网络只是在货物持有者和购买者之间搭一个桥,提供方便,如各地政府为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而主导建立的农产品交易网络。然而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案中,犯罪分子的平台从没有与实际的仓储货物对接,只是以炒作现货交易赚钱为诱饵骗取受害人信任,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资金。

(七)犯罪人高学历化、年轻化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2016年7月在安徽六安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打掉了一个特大网络交易原油、沥青现货诈骗团伙,先后抓获团伙成员31人。通过对该团伙成员的分析,大专以上文化12人,占全部团伙成员的38.7%;高中文化17人,占54.8%;高中以上文化竟占93.5%。根据笔者调查,其他侵财类犯罪团伙成员90%以上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网络现货交易诈骗与网络犯罪一样,犯罪分子的文化程度明显高于盗窃、抢劫等。从年龄角度看,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打掉的网络现货交易诈骗团伙成员案发时最小的仅18岁,最大的31岁,25岁以下17人,占团伙成员数的54.8%,31岁以上只有1人,也就是说团伙成员中96.7%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27人的“攒油宝”网络现货汽油交易诈骗团伙,也是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年轻人占绝大多数。应当注意的是,女性在网络现货交易诈骗中占较大比例。北仑分局破获的朱×网络现货交易诈骗中,女性犯罪分子8人,占团伙成员的25.8%。而“攒油宝”网络现货交易诈骗团伙中,女性9人,占团伙成员的32%,30岁以下24人,占85.7%。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人文化程度高与掌握网络技术有关,团伙成员年轻化则体现出这部分年轻人贪图享受,期望一夜暴富。朱×网络原油现货交易诈骗团伙情况见表2。

表2 朱×网络现货交易诈骗团伙成员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籍

(八)受害人特定化、被害过错普遍化

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的对象不同于其他电信诈骗,其侵害对象往往是犯罪分子精心挑选的。北仑分局破获的原油现货交易诈骗案中,犯罪分子是从婚恋网站上寻找的单身男性为诈骗对象,利用女性业务员进行交友,取得好感和信任后,再诱导其参加现货交易投资,600多人受害,愿意做证的不到70人。而“攒油宝”特大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通过“自驾之友”等网站挑选车主为诈骗对象,因为车主关心油价的涨跌。此外高升、中聚祥等网络特大现货交易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从股票交易等网站中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人进行诈骗。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的受害人普遍存在认知或牟利等方面的过错。认知过错表现为知识结构上的欠缺,如普遍存在对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界限不明的问题,在高回报率的诱惑下轻信风险规避的谎言,甚至有些受害人在暧昧关系的引诱下明知道“美女”的话可信度不大而放任危险,案发后顾及名誉而不愿作笔录。

二、诱发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的因素

解释犯罪原因的理论众多,笔者认为破窗理论、犯罪经济学理论、重整羞耻理论及犯罪被害人学理论等可以较好地解释诱发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的原因。

(一)监管缺位是诱发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的重要因素

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窗户玻璃,而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繁荣。*参见搜狗百科:“破窗效应”。baike.sogou.com/v214793.htm?fromTitle.2016年12月8日。近年来网络经济迅速崛起,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在电商、各类交易平台大行其道之时,网络监管却没有跟上。网上什么东西都能卖、什么事都敢做,正如破窗理论所说的一样,这些“破窗”给人无序的感觉,致使公众对各种网络乱象麻木不仁,容易滋生犯罪。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是网络乱象之一,只有强化网络现货交易监管,关好窗户,才能形成网络交易正常秩序,防止滋生包括网络现货交易诈骗在内的网络乱象。

(二)破案率低,总体打击乏力,降低了犯罪风险,刺激了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的发生

经济学认为犯罪是理性行为,人们可以像分析经济活动一样分析犯罪行为。潜在的罪犯在他(她)对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成本分析——利益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经济决策,只有当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一个人才会实施犯罪行为[6]。能否破案受制于很多因素,如是否及时报案,犯罪现场遗留证据线索多少,有无见证人及见证人是否及时做证,技术手段能否及时有效使用,等等。客观地说,目前我国总体的破案率不高,网络犯罪的跨区域、流动性强、技术性强,加上取证难、追赃难等因素,使破案率更低,降低了犯罪风险,增加了犯罪收益,因此,按照犯罪经济学理论,会刺激犯罪欲望,推动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等犯罪的滋生。

(三)信用缺失,道德滑坡,犯罪羞耻感降低,是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等犯罪的重要诱因

受腐朽人生观影响,一些人赚钱不问出处,只要能赚到钱、赚到大钱,什么手段都敢用,而社会大众以是否有钱论英雄,又加剧了利用不法手段去赚钱的现象,造成犯罪的羞耻感降低。一些地区因此甚至出现诈骗村、诈骗乡,有村民因诈骗暴富,引得乡邻竞相效仿,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颠倒的荣辱观,缺失的犯罪羞耻感,诱发甚至刺激了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等犯罪的滋生。犯罪羞耻感有无及强弱对抑制犯罪发生有重要作用,羞耻既是构建良知的社会过程,也是当良知无法促使人们守法的时候最为重要的“守门员”,正式的刑罚是另一个“守门员”,只不过它远不如重整性的羞耻有效[7]。

(四)被害人过错的普遍性降低了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类犯罪的实施难度,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等犯罪的滋生

被害性是被害人的基本特征。所谓被害性就是被害人自身存在容易引起犯罪侵害的性格、心理、兴趣等因素。被害性的强弱有无,与是否被害正相关。正是这种基于被害性而产生的过错的普遍性蒙蔽了受害人眼睛,影响了受害人的判断力,增加了受骗上当的可能性。

三、制约和影响打击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的因素

当前包括现货交易等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持续高发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将其归纳为四个不到位:

(一)责任落实不到位

2011年以来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层面就先后成立了两个与打击网络现货交易诈骗有关的部际联席会议。一是201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要求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应当按照要求成立厅局际联席会议。二是2015年6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由23个部门组成的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部际联席会议,区县级以上政府也应按照要求建立打击电信网络犯罪联席会议制度。两个联席会议制度均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权限。然而实际情况是一些职能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该采取的措施没有及时采取或者敷衍了事。如网络实名制、银行账户实名制及电信移动开户实名制等,迟迟不能落实,网络交易平台等清理整顿不力,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犯罪的滋生蔓延。从发案情况看,凡是这类犯罪高发势头没有得到抑制和扭转的地区,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况就更为突出,对包括网络现货交易诈骗在内的新型违法犯罪突出问题重视不够,监督不力。

(二)机制运转不到位

内外两个机制运转均存在不到位问题。外部协调机制问题是指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有关的职能部门配合机制执行不到位,如银行金融机构对涉案账户监管、查询、止损等配合不到位,对支付平台资金异常变动警惕性不高;电信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对实名制执行不到位,对出售改号软件等放任不管。内部机制问题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合成作战机制不顺畅,警种资源整合不力,资源分散,影响了打击效果。如警种林立,不同警种涉及不同的分管领导,运行涉及权力再调整再分配。此外,内部运转存在受(立)案与侦查脱节,往往是派出所接受报警,刑侦部门侦查,网安部门配合,在电信网络诈骗受案系统开通前,存在受案不流转情况。目前,虽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开通了电信网络诈骗受案系统,但存在不同系统间倒库问题不及时、漏转录问题。受案系统原本在110接处警平台,另行设立电信网络诈骗受案系统后,就出现两个系统转录倒库问题,如果值班接处警人员责任心不强或者工作太忙,监督检查不力,就会出现倒库不及时或漏倒库漏转录等问题。

(三)防范宣传不到位

一是防范宣传存在盲区。被骗群众中中老年人多、女性多,这部分人因不了解此类诈骗而被骗。二是宣传手段多样化做得不到位。防范宣传教育应适合群众的阅读学习习惯,有喜欢看书报杂志的,有喜欢听广播看电视的,也有喜欢关注社区街头宣传栏的,因此,防范宣传应多样化,各种可能的宣传手段都应当跟上。

(四)能力素质不到位

打击包括现货交易诈骗在内的电信网络犯罪不仅需要法律及侦查业务知识,还需要网络电信方面的知识。2016年9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此前收集电子数据类证据无法可依的局面得以扭转。然而该规定出台后,打击网络犯罪中对电子专业知识的需求就会更加迫切,基层一线民警、检察官、法官这方面的知识先天欠缺与后天培训不足,导致在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等网络犯罪大量滋生的背景下尤显得能力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而制约和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

四、预防、遏制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的几点对策

根据破窗理论、犯罪经济学理论、重整羞耻理论及犯罪被害人学理论,预防、遏制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犯罪应当从环境治理、减少被害过错、提高打击效能、增加犯罪成本、重整羞耻等角度去综合施治。从政府层面,需在如下几个方面做文章。

(一)进一步健全网络现货交易制度,强化网络现货交易监管,减少犯罪诱发因素

现货市场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实现货物所有权及货物交割。2013年11月,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仅第十六、十八两个条文与网络现货交易有关。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第十八条规定:“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该规定中规范商品现货交易的内容自然适用网络现货交易,但是承担市场交易监督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参与,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陷。如果采取部门立法,则应当尽可能地将与现货交易有关的职能部门都纳入,最理想的方式是提高立法层级,由国务院或全国人大立法规制包括网络在内的全部现货交易活动。同时规范现货交易的内容应当更加全面,如应当吸收2013年6部委《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精神,增强规范的针对性。此外就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假冒现货交易之名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网络安全监督部门及网络服务运营商的沟通协调,强化网络现货交易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虚假的网络现货交易平台,依法查处。

(二)进一步强化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防止网络现货诈骗犯罪在乱象中滋生、蔓延

2000年以来,我国网络现货交易迅速增加,然而由于管理滞后,难免乱象丛生,对正常的网络现货交易秩序及群众财产造成的危害日益凸显。2011年国务院针对交易场所各类乱象,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为进一步落实清理整顿措施,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两个文件均强调对线上线下的交易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等进行整顿和规范,明确对六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五类为“不得”,一类是明确界定,与网络现货交易有关的两类情况属于明令禁止:一是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即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方式进行交易;二是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即既不得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一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方式交易,也不得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一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交易。2013年12月,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进一步针对网络现货交易进行清理整顿。该通知虽肯定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市场工作取得了成效,但同时指出:“目前部分公司以电子商务名义,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

国家层面连续出台交易场所整治文件,第三份文件直指网络现货交易场所,一方面说明原有的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力度不够;另一方面说明网络交易场所乱象已经成为关注的重点。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切实落实责任,减少滋生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的环境因素。县区级以上政府的分管领导要真正重视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等网络犯罪的治理,政府的协调会议要常态化,每月要研究本区域包括现货交易诈骗在内的网络犯罪发案情况,重点研究本区域网络犯罪的被害特征,查找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救措施。政府分管领导要经常性地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协调会成员机构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对发现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议主管的上级部门追究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防范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的宣传教育,减少被害过错,抑制网络现货诈骗犯罪

一是要普及被害人学知识,扭转被害人无辜心理,切实减少被害人过错。笔者曾专门讨论过诈骗犯罪被害人过错问题,提出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笔者认为其他犯罪可能还存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但是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均存在过错,只是不同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程度不同而已。因此防范诈骗犯罪,减少被害人过错尤显重要[8]。二是扩大宣传教育领域,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开展防范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的教育。低风险、稳赚钱、高利润是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的重要诱饵。为此,要教育群众认识到投机风险,打消其“天上掉馅饼”心理,自觉抵制诱惑,防止被骗。

(四)强化社会信用制度建设,重整羞耻感,发挥羞耻感在预防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等犯罪中的作用

道德滑坡、信用缺失等诱发了包括网络现货交易诈骗在内的大量社会问题。为此,当前应当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契机,大力强化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强化信用数据库资源的运用,让荣辱颠倒、美丑混淆、是非扭曲的人处处碰壁,重建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树立正确的善恶荣辱等道德观念,重整羞耻感,发挥道德在遏制犯罪中的应有作用。

从公安机关层面,应当着力围绕提升打击能力和成效,在完善机制、整合资源、提升素质能力等方面做文章。

一是打造专业研判团队,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在打击防范网络现货交易等犯罪中作用。由于网络现货交易等诈骗犯罪团伙日趋隐秘、分工日趋完善、手段日趋多样,使得情报收集和研判成为能否及时破案的关键一环。为此有必要在新一轮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中通过进一步完善合成作战机制,做强基础做专警种,打造专业研判团队,明确对区域内包括网络现货交易诈骗在内的诈骗案件定期汇总进行分析串并,经常性地开展有关涉案资金流、虚拟身份等内容的会商,将会商结果录入打防控系统和全国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侦破协作平台,通过信息及时流转,为实战打击奠定基础。

二是强化培训,提高素质能力,使民警尽快熟练地运用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有效地提升依法打击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等犯罪的素质能力。重点是培训和提高网络安全管理知识、电子证据收集、认定等知识。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9月、12月“两高一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办理网络现货诈骗案件等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支撑,以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无法可依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作为打击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等犯罪主力军的公安机关,当务之急就是要组织相关警种的一线民警认真学习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掌握其精神实质,进而熟练地运用到执法办案中去。

三是健全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打击效能。 公安机关是打击犯罪的主力军,为此公安机关首先是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提请政府建立健全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及打击、治理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政法打、银行堵、电信封、社会防”的思路,进一步明确公安、综治、银行金融、证监银监、市场监管、电信、移动等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实现单兵作战到协同作战的转变。其次是要强化多部门协同作战。依托公检法联席会议,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网络现货交易诈骗的定性、管辖、定罪标准、证据采集认定等问题,切实提升执法办案质效。公安机关要主动与银行、移动等单位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做到快速接警,及时止付、止损和取证。

[1]王远程.中国“现货之父”渤海商交所不为人知的秘密[EB/OL].http//www.zgxwo.com/news/?1872.htm2016-12-21,2017年1月5日.

[2]周健.萧县一女士投资现货被骗 150万打水漂[N].安徽商报,2014-11-05.

[3]陈诺.安徽打掉一网络炒现货诈骗团伙 员工假扮“白富美”引君入瓮[N].合肥晚报,2016-08-21.

[4]涂重杭.公安部打掉百余诈骗平台抓获嫌犯2000余名[N].新京报,2015-04-02.

[5]石杨.现货期货交易平台变身吞钱黑洞,投资请您擦亮眼睛[N].人民公安报,2015-04-02.

[6]陈屹立.犯罪经济学研究新进展[J].经济学动态,2007(12):69-73.

[7][澳]约翰·布雷思韦特.犯罪、羞耻与重整[M].王平,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03.

[8]张应立.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过错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1):96-102.

AProbeintotheCrimeofOnlineSpotTradingFraudandItsPrevention——Basedon17CaseAnalyses

ZHANG Ying-li

(Ningbo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Ningbo Zhejiang 315800, China)

The online spot trading fraud is a kind of new type of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fraud. It has great influence on the network order and social order stability due to the rapid increasing of cases number, large number of victims and wide range. The incentive factors include: weak supervision of online spot trading platform, low detection rate, lack of social integrity and so on. To curb such crimes, it is necessary to integrate resources,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online spot transactions, popularize crime-related knowledge among victims, enhance the prevention and recognition ability of the masses, improve the mechanism and so on.

online spot trading;crime of online spot trading fraud;online spot trading supervision

2017-05-06

张应立(1964— ),男,安徽庐江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办公室副主任、公安部研究室特约研究员、宁波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公安学。

D917

A

1008-2433(2017)05-0035-07

(责任编辑: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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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的崛起
合同诈骗
电信诈骗
信用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