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体系向实用体系转变中的公司法课程“三化”改革研究
2017-11-06包姝妹
摘 要:高校教育改革的目标正在从知识体系向实用体系转变,即从单纯的讲授知识逐步转变为培养学生掌握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伴随着这种转变,中国民航大学公司法课程的教学也应随之适应,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具体包括结合民航特色,实现教学内容的民航化;课程内容实施专题化教学、实务专家进课堂实现校内课堂教学实务化;建立不同实务部门的合作基地,进行实践学习参观与模拟实验教学,实现校外课堂教学的实务化;最后通过各种激励措施鼓励学生进行自主化学习。通过上述措施,提高公司法课程的实践性,提高法学本科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
关键词:公司法 民航化 实务化 自主化
中图分类号:F4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10-206-02
高校教育改革的目标正在从知识体系向实用体系转变,即从单纯的讲授知识逐步转变为培养学生掌握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这种转变,要求高校教育讲授知识不再仅仅是传授书本的理论知识,而应更加注重知识的实践应用、知识的转换,即加强学生将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教学。对此,各高校针对自己学校的定位,进行专业特色和特色专业实践化的教学改革。
中国民航大学是具有民航特色的工科院校,法律专业不仅要符合教育部规定专业要求,还应凸显民航特色。同时作为一门实践性、操作性非常强的专业,也必须进行实践化的教育改革。因此,有必要立足民航大学教育教学研究提出的“实践创新、实践检验,培养学生自我提高和自我学习能力”方向,提出公司法课程“民航化”、“实务化”、“自主化”教学改革目标。
公司是市场经济主体中最为重要的一员。《公司法》课程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解散等直接与法律相关的内容,同时包括涉及公司会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课程内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公司法》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能够掌握现实中如何开立公司,运营公司,依法经营的基础,使学生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增强其今后的应用与实践能力。目前很多高校针对公司法课程的实际应用进行了改革研究,一是围绕公司法教学内容,将公司法与财会、管理等相关学科的内容交叉教学;二是围绕实践教学方法,增加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等内容的比例。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开设的公司法课程,应立足于民航大学法学专业特色进行改革和培养方案修订,在现有教学模式的基础上,针对公司法课程的实践性、应用性特点,实施公司法课程的民航化、实务化和自主化,将工科院校的民航特色与文科法律课程相结合,形成公司法的民航特色;将传统的理论教学讲授与法律的应用性相结合,促进教学实践相长;将课内学习与课外调研相结合,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
一、公司法“三化”教学改革原则
1.教学理念方面,贯彻知识体系向实用体系转变的教学理念。强调以培养学生掌握实践能力为主,加强课程的实践性与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注重教学效益,综合考量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实践应用等,使学生真正获得实践能力,而不是单纯的知识概念。
2.教学内容方面,将民航与法律尤其是公司法相融合,实现教学内容的“民航化”创新;将知识理论与实务操作相结合,落实专业知识转化为实践应用能力,实现公司法课程的实务化。
3.教学方法方面,注重实践教学,采用课题法、模拟实验法,将研究型教学中的课题研究和理工学科的模拟实验教学引入到公司法课程中。通过“一二三”课堂的融合,实现学生自主自觉的学习、演练、操作,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公司法教学内容“民航化”
课程内容民航化是指公司法课程内容方面加强与民航业的联系,吸收民航业务内容,迎合民航需求,力争服务民航。公司法与民航业务相结合,突破了各高校所教授的公司法主要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局面,是我校法学教学内容改革的一项创新。
我国的民航业正处于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发展的过程中,资本的浪潮在世界范围涌动,同时也在民航这个特殊领域进行渗透。资本的逐利性质使得民航业的主要支柱航空公司在新的形势下面临更复杂的局面。更需要法律的支撑、服务、规范来完成航空公司的运营、管理、上市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教学应跟踪国外教学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探索公司法律法规在民航领域的最新变化,寻找合适的切入点。具体分析中外公司法在民航领域的异同,促进学生理解把握法律规范的应用。具体表现为:
1.拟定结合民航内容的公司法授课大纲。将现有的每一部分内容都增加了对应的民航内容。如公司法基本原则中“社会责任原则”对应的南航社会责任报告;公司分类中对应的国有航空公司与民营航空公司等。
2.將与公司法内容相关的民航业界案例进行汇总编排,如航空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运营管理、公司上市路演、航空公司的热点、焦点问题等,形成适应民航大学法学院学生学习的公司法民航辅助教材或讲义。
三、公司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实务化”
目前很多高校的公司法教学中,仍然是偏重理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传统的课程讲授以理论教学方式为主,二是因为受限于客观条件,进行实践教学缺乏配套的制度和设施场所。与现实实践脱节,有可能使学生毕业后,无法在短期内应对相应的法律工作。只有把专业的理论知识与具体的公司法律实践相结合,通过实践的演练、实习,才能真正将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
法律本就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公司法作为其中的一个部门法更加体现了应用性的特点。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无一不是通过实践的操作来实现的。因此公司法的教学比其他法律课程更应注重教学的实务化。实务化是指落实法律本身的应用性特点与公司的市场性特点,将课程内容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司设立运营管理等相关制度相结合,使学生掌握如何去成立公司,如何去管理公司,如何避免法律纠纷与冲突。
对此,针对公司法课程的实务化,需要进行“校内校外”两大课堂的有效融合,将校内课堂的专业知识讲授延伸到校外课堂的实践中。校内课堂以教师课堂的公司法专业知识讲解为主,实务专家进课堂进行讲座为辅;校外课堂作为校内课堂的实践演习,既包括到航空公司或工商实务部门的参观实践,也包括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计划的实践,以此展示实务化教学的成果。endprint
实现实务化目标的具体路径:
1.校内课堂——课内专业知识综合实务化。早期传统的公司法教学中,教师多以向学生讲授多而全的知识为主,注重讲解历史发展、法条、法学理论等。这种传统的教学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及其接受的耐受程度,导致课堂教学气氛沉闷,学生兴趣不高。随着当前更多丰富的信息资源的引入,尤其是网络资源的大量传播,学生的思维习惯发生了改变,多元化、发散性,易转移。对此,教师应借用更多的资源信息,现实案例,将已结合实务内容的公司法进行课题化的讲解。在美国的公司法课程中,教学同科研密不可分是他的一个特色。“美国公司法教材每年都会将上一年度中公司法理论研究中新的研究問题作为知识增量添加到公司法教材中,便于学生了解最新的公司法理论研究动向,在学习中掌握,起到科研促进教学、启发学生兴趣的作用。”①
对此,公司法校内课堂的讲授应针对部分内容实施课题化教学。课题化是指针对教材中知识内容的某些“特殊点”,对有争议性的、前沿性、实务性强并适合学生讨论的内容,交由学生进行课题式的学习研究。如公司的上市路演、股权的分配等等,通过这种方法使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高独立思考能力,科学研究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
与此同时,要为课程内容添加新的媒体形式和内容。选择一些高品质的公司法相关视频资料,节选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为学生播放。选材尽量精准,作为课程的辅助不能喧宾夺主。节选的内容,要以提出问题和矛盾冲突为主要线索,然后让学生们在短时间内给出简单的解决思路或解决方法即可。完成问题提出—思考—结论这一整套环节。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前做深入准备,课上作适当引导和节奏把控。
再次,借助其他平台,邀请各界专家、律师、公司高管等进课堂为学生进行实务知识的讲解,让学生能够接触到更前沿,更具体的实务知识。使学生如亲临其境,达到激发学生兴趣的目的。
2.校外课堂——课外教学实务化。首先,建立不同的实务合作基地,进行校外课堂的实践演练与模拟实验教学。(1)学生进入公司法务部门参观、学习工作流程。直观真实的法务工作,更加深刻地领会和理解对应的法律规定,锻炼学生的实践学习能力。(2)学生前往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公司设立模拟实验和公司登记模拟。即模拟实验公司的成立。具体方案包括学生通过分组,每组拟定所要设立的公司名称,制订相应的公司章程、确定股东出资以及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和高管的权利义务等。最后通过网上提交,由教师、工商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判的律师共同决定每一组公司是否能够成立,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正。通过模拟实验公司的方法,与不同职能部门合作,使学生掌握如何设立公司、如何处理公司日常法律问题的能力。
其次,借助创业基地和创业产业园区指导和鼓励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现实务化教学的成果展示。
国家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思路。作为与现实紧密联系的公司法教学,在这一方面,无可非议地应当成为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基础。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也许需要某个公司的赞助支持,也许需要自己设立公司,这些都离不开公司法。
因此,在校外课堂,积极与创新创业产业园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在各个创业项目之间构成知识点和实务实践的互动链条。一方面鼓励学生进行公司创业,或吸收学生为创业项目提供服务,参与其他同学创立公司的活动中。帮助发现和解决其他同学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加深对公司法的具体认识。另一方面,教师以自身在法务工作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参与到创业园区具体项目,将在项目进行中遇到的各类法务问题带到课堂,交由同学讨论分析,找出到可行的解决方案,最后带领学生深入到具体项目,亲自体验这些具体的实践内容。通过课堂与课下的充分交流,实现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充分互动。由于项目都是同学们亲自参与,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和实践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四、公司法课程学习自主化
课程学习的方式必须通过自主化才能将教师传授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能力,才能最终实现知识体系向应用体系的转变。可以说,学习的自主自动自觉是实现这一转变的基础和前提。
学习自主化是指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将课内时间与课外时间有效结合,利用课外时间弥补课内时间短、内容多的不足,将预习、复习、实践化等多项内容在课外完成,一方面能更好地消化课程内容,扎实掌握所学知识;另一方面,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
自主化学习,需要贯穿于上述的校内校外课堂中。一方面,包括学生校内课堂上对教学内容的课前准备,课上讨论;校外课堂模拟实验的分组,、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的实施。另一方面,自主化学习需要借助慕课平台资源。学院应购买相应的数据库,通过丰富的网络资源,鼓励学生发挥自觉性,利用各种媒介资源手段加深学习深度,扩展知识层面、开拓思维眼界,从而达到具有深厚理论知识和创新实践能力的目标。
综上,经过上述措施,一是实现法学专业民航特色教育实践化改革;二是提高公司法课程的实践性,使理论课程更贴近实践工作需求,便于学生更好地掌握公司法学在民航服务领域中的应用;三是提高法学本科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培养适应未来民航强国战略发展需要的高水平法律人才奠定基础。
[课题项目: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项目编号:CAUC-2016-C2-37)]
注释:
①盛振全.高等财经院校法学院本科公司法教学改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4)
参考文献
[1] 盛振全.高等财经院校法学院本科公司法教学改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4)
[2] 张景峰.公司法本科课程“本质化学习”教学探讨[J].网络财富,2010(9)
[3] 张景峰.公司法概念新释[J].商场现代化,2005(12)
[4] 顾梁莎.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索——以《企业与公司法》教学为例[J].价值工程,2017(3)
[5] 包姝妹.关于公司法课程实践教学“三化”改革研究——专题化、课题化、分组化[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6(4)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300)
[作者简介:包姝妹(1978—),女,蒙古族,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航空法学。]
(责编:玉山)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