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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风险研判与防控机制构建

2017-11-03温志刚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交通警察执勤交通管理

□温志刚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1)

【治安管理与行政执法】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风险研判与防控机制构建

□温志刚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1)

针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遭遇风险问题的现状及其形成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首先要正确应对,从安全防护理念的树立、安全防护技能的训练与提高、安全防护装备的配备及执法方式的改进等方面,确保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与措施的落实。同时,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人身安全防护需要引起全社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树立和强化交通法制意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权威和震慑力,建立与完善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执法权益机制,以及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风险防控机制。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风险;防控体系;交通管理

在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与执法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遭遇风险的概率不断加大。尤其是最近几年,在路面执勤执法工作过程中,交通警察时常要面对或遭遇各种交通违法者不同程度的辱骂、殴打甚至暴力攻击、被拖行、被碾轧、被撞,或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发生意外,以及驾乘车巡逻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致使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受伤、牺牲的案件时有发生。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不仅是保障执勤执法的必要前提,也是履行交通管理职责的重要保证。如果交通警察自身安全不能保障,确保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就无从谈起。本文在分析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风险现状及其形成原因研判的基础上,探讨交通警察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从自我安全防控方面,确保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以及建立与完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控机制。

一、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风险问题现状

(一)全国交通警察因公牺牲统计分析

我国被国际刑警组织认定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一,近20年来全国民警因公牺牲年均400人以上。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2312人。[1]警察已成为和平年代流血最多、牺牲最大的职业群体(2013、2014、2015年全国警察因公牺牲人数分别为449、393、438人)。2008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04人,[1]平均每年441名民警因公牺牲,牺牲人数列前几位的警种是:派出所民警534人,占牺牲民警总数的24.2%;交警243人,占11%;刑警175人,占6.6%……其中派出所民警、交警等基层一线警种任务最重,成为牺牲人数最较多的警种。另根据公安部统计,历年侵害警察事件多集中在110接处民警、交警、巡警等几个警种,民警伤亡原因多为执勤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遭受暴力。遭受暴力袭击而牺牲的几个警种中交通警察排在第二位。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2014年10月23日发布的《交警执勤执法被撞牺牲案例》、2015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近期交警和交通协管员因公牺牲情况的通报》(公交管〔2015〕387号)、2016年9月17日发布的《关于今年以来交警和交通协管员因公牺牲情况的通报》(公交管〔2016〕548号)公布的有关数据,我国近10年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牺牲情况统计分析如图1、2所示。

图1 近10年交警(交通协管员)执勤执法被撞牺牲统计

图2 近10年交警(交通协管员)执勤执法被撞牺牲案情原因和比例

从图2统计分析数据可知,自2006年以来,我国交警执勤时被撞牺牲人数占交通警察牺牲总人数的26.49%,查处违法行为时被撞牺牲的也占26.49%,即交警执勤执法时被撞牺牲的人数占多数。因此,本文讨论分析的重点主要是针对交警在道路执勤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风险防控问题。

(二)有关部门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问题的关注和要求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主要是针对交通警察的日常勤务工作,如在道路上执行交通管理勤务,特别是在执勤过程中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在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针对有可能威胁到交通警察自身安全的情形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与方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问题的提出,最早始于2002年6月7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公交管〔2002〕61号)。关注该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始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10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69至75条);其次是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16号)第3章公路勤务之第16条的规定。另外鉴于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问题的突出性,2014年公安部交管局曾先后三次发文,强调关于做好交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的要求:2014年2月14号公安部交管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交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4〕57号);2014年7月3日公安部交管局制定并印发《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用)(公交管〔2014〕230号);2014年10月16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大训练大检查大落实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4〕368号)。公安部交管局为了促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防护技能的培训和提高,2016年7月26日制定并印发了《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公交管〔2016〕440号);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目前正在编制《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实训教材》(试行)及视频教学片制作。由此可见,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遭遇的风险及其防控问题已成为目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被日益重视和强化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二、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人身安全风险研判

分析近年来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被撞牺牲案件发生的原因,一方面说明部分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我国目前日益复杂的交通管理执法环境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缺乏针对交警察执勤执法人身安全的风险研判,对交通警察的安全防护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工作中的自我防控意识不够强,存在执勤执法行为不够规范,缺乏安全防护意识与防护技能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维护的法律保护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一)日益复杂的道路交通管理与执法环境对交通警察人身安全形成威胁

随着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化与严峻化,妨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突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职业风险性不断加大。从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分析,当前社会矛盾在交通警察执法中得到体现,人们往往把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和交通拥堵严重的原因和责任归结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工作不力,致使交通警察执法权威面临挑战,执法公信力受到负面影响。进而交通警察正常的执法工作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常常遭遇被执法者不同程度的消极对抗和威胁。另外,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导致人们对政府的不满,在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也得到体现,有些人把交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视为是行使特权而横加干涉和阻挠。客观因素主要体现在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意识不强,人们的交通法制意识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律淡薄,以及执法的严格要求与群众的交通守法意识不同步发展等方面。有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者在涉及自身经济利益时,不愿心甘情愿地接受交通警察的处罚和约束,对交通警察的正当执法工作采取消极应付甚至恶意阻挠,有些交通参与者面对交通警察要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因经济利益的原因,为了逃避处罚而采取抗拒管理、干扰交通警察依法正常执法的暴力对抗行为。

(二)部分交通警察对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有可能遭遇的风险及其后果认识不足

根据有关案例分析,交通警察在纠正和依法处理执勤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时,一些被查处的驾驶人如果拒不服从纠正甚至无理纠缠时,往往采取恶语谩骂、暴力威胁、强行争夺驾驶证等不配合交通警察执法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出现意味着驾驶人已经很不冷静和理智,有可能进一步采取极端暴力的行为对交通警察实施袭击与报复。在执法实践中有些交通警察往往对这些迹象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防范。还有部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对潜在的危险和突发事件不能够及时地研判和预测,当遇到危险情况时极易因思想麻痹造成不该发生的后果。

(三)部分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引发对自身的伤害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以及《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和要求可知,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活动是一项规范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为了最大化地保护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工作规范对于执勤点设置、人员配备、警车停放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如何拦截与堵截违法车辆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是因为从执法实践来看,交通警察执法中面对一些突如其来的事件,因执法行为不规范或者处理不当往往会对自身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例如,一些交通警察执勤时站位选择不安全,或者执勤点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警戒区域不够,或者执勤交通警察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等;一些交通警察由于缺乏风险意识强行拦截违法车辆;还有一些交通警察在驾车执行巡逻任务时缺乏交通安全意识,突出表现在有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不系安全带或拨打接听手机等违法行为,或者不按规定停放警车等;还有些交通警察和交通协管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对执勤执法和事故现场处理存在的高风险没有足够重视,有时甚至因图省事、怕麻烦而不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部分交通警察缺乏必要的现场防护技能战术训练影响其遇险处置应变能力

大多数交通警察由于平时工作繁忙,没有接受过必要的现场防护技能战术以及应付突发事件的实战训练,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的警务技能实战训练不够,因此自我风险和保护意识不强,抵抗暴力和威胁侵害的能力较弱,致使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遭受侵害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或者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遇到危险事件不能及时地应用警务技能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另外交通警察在日常的执勤执法工作中,对交通参与者和执法环境的复杂化缺乏足够的研判,以为被查处的交通违法者会完全配合其执法工作,所以一旦出现暴力抗法,往往因现场处置与应对不当造成被动,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往往是交通警察。

(五)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警察特别是交通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保护,往往缺乏明确的规定或者条款内容不便于操作。虽然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显然这样的规定内容比较宽泛、空洞,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个别公安机关对于积极维护交通警察正当执法合法权益的意识相对较差,对于辖区发生的暴力抗法、袭击交通警察等事件应对不及时、打击不严厉,从而进一步助长了一些违法嫌疑人暴力抗法、袭警的嚣张气焰。由于交通警察执法权益得不到较好维护,使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权益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无法确保交通管理警务执法活动的顺利完成,对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三、树立自我风险防控意识,落实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

面对日益复杂的交通管理与执法环境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产生的压力和挑战,结合目前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人身安全防控面临的严峻形势,为了维护交通警察的执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与畅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必须学会正确应对,从保障自身安全做起,并从安全防控意识的树立、安全防护技能的训练和提高、安全防护装备的配备以及执法方式的改进等方面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到实处。

(一)交通警察要树立安全防护理念和风险意识,尽量避免危险隐患对自身的伤害

交通警察因其特殊的岗位职业特点,在道路执勤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来自执法对象的抵触、反抗甚至是攻击,同时还需防范道路执勤和事故处理现场的交通流运行对自己人身安全形成的威胁。诸多案例说明,缺乏安全防护理念、风险意识以及必要的防护技能,是造成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交通警察必须树立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理念,学会在工作中发现危险和避免危险隐患对自身的伤害,并尽可能地运用现有的装备、设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因自身防护不到位而引发的人身伤亡事件,最大限度地提升路面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能力。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理念中的自我防控意识是关键和核心,交通警察只有在确保自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宁与和谐,为社会提供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其次,交通警察要树立危险意识,一名交通警察身着警服出现在街头,无论警察自身有无察觉或发现,潜在的危险隐患始终伴随警察的左右,[2]交通警察要充分提高自身的防控意识和应对能力,作好防范措施避免伤害案件的发生。另外,在执勤执法活动中,交通警察对可能造成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要学会进行事前研判和干预,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或降低事件的损害结果。

(二)明确交通警察人身安全防护重点,强化安全防护实战技能训练

从广义上讲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属于执法安全的一部分,根据图2所示统计分析结果,交通警察人身安全防护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要注意提升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的自身安全防护,充分认识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有可能遭遇的侵害及其后果,熟悉并明确有关法律、工作规范的安全防护要求;二是要尽可能避免交通警察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滋生事故发生意外,熟练掌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安全防护程序和要求;三是要注意强化交通警察的道路交通守法意识,避免驾乘车执行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并注意警车优先通行权的理解和使用、安全带的佩戴,杜绝酒后与醉酒驾驶;四是预防冰雪雾霾等恶劣气候条件执勤执法、巡逻时的交通意外。围绕这些方面开展安全防护实战技能训练是保障交通警察人身安全防控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完善岗位培训机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交通警察自我防控意识、自我防护能力及装备应用的训练,提高交通警察的危险研判和安全防范意识以及依法制止暴力犯罪的能力。其次,在交通警察安全防护训练中注意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安全防护训练应尽可能采取案例教学与情景模拟训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安部交管局制印发的《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针对常见10类阻碍和妨害交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特点,明确了处置流程和操作规范,这些可作为情景模拟训练的主要模拟内容。同时,培训中还要注意提高交通警察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学会并善于与执法对象的交流与沟通,只有这样才能在在执法过程中达到相互理解与配合,逐步改善不良的交通执法环境。

(三)提高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水平并逐步改进执法方式

在公安执法实践中,优良的装备配备可以降低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能。例如,执法时利用硬隔离设施限制嫌疑车辆的行驶空间和机动性能,从而避免其实施有预谋或临时起意的冲撞行为;面对违法嫌疑人“龟缩”于车内的情况,合法地运用破窗设备快速控制嫌疑人等等。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的投入,并严格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警示标志、反光锥筒、警戒线以及其他的安全防护装备。同时要加强安全防护装备的保养和使用管理,确保安全防护装备均能正常使用和起作用。根据执法环境的具体情况,应当考虑为执法一线交通警察配备确实需要的警械和武器装备,这对于保护交通警察人身安全、确保正当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执法方式改进方面,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要善于运用交通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执法技巧和执法语言艺术性的提高促进执法效果的改善,避免因与违法行为人发生争执或者矛盾激化而导致的冲突性事件发生。同时,通过加大非现场执法的比例,减少或避免交通警察与交通违法者正面接触机会,也是保护交通警察人身安全的间接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和设备开展日常交通管理工作,积极采用现代化交通管理设备代替人工进行管理,借助科技神威加大非现场执法比例,对严重威胁交通警察人身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发生在夜间的如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采用视频图像记录,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保全、联络、事后查处的交通管理与执法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可能遭遇的风险。

四、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风险防控机制,依法维护交通警察执法权益

面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人身安全受到的伤害,公安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只是保障交通警察人身安全的被动安全防控措施。如果广大交通参与者没有交通法制意识,严重缺乏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敬畏,拒不配合或严重妨碍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工作,设定再详细的安全防护规范也只能陷于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依法实施交通管理职责时的风险问题,决不只是公安交通管理内部的事情,而是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参与和配合,主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防控保障机制。特别是国家立法部门要从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当权益的维护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权威和震慑力,维护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把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问题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引起全社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方位建立与完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控保障机制。

(一)树立与强化交通法制意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权威和震慑力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遭遇侵害事件的发生,虽然与交通警察缺乏防护理念,或者是执勤执法过程不符合安全防护规定有关,但笔者认为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在于,一些交通参与者无视交通法律法规,虽然明知自己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愿意服从或配合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于是在客观上通过实施对抗或妨害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过激行为来逃避将要受到的处罚,从而对交通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只有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充分认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敬畏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能够理解并主动配合交通警察的执法工作,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遭遇人身侵害,最大化地降低交通警察的职业风险。交通参与者交通法制意识的提高,一方面需要通过交通警察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严格管理和执法工作逐步实现,另一方面有待于国家完善立法和法制化建设的社会大环境的推进和影响。所以,交通警察的安全防护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和法治理念,必须作为社会法制建设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

(二)建立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执法权威

为了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必不可少。和谐的交通环境必须要有和谐的交通执法环境作为基础,如果道路交通秩序混乱、交通管理执法困难,交通管理执法者的正当执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创建和谐的交通管理与执法环境就只能停留在书面上。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的有序和安全,确保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和交通执法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只有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才能加大对违法者和不法势力的威慑作用,为依法正当执法的交通警察构筑起一道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屏障。

为依法、及时、有效处置妨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维护交通警察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2015年4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起草的《关于处置妨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交管办〔2015〕224号)第8条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活动,营造尊重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社会氛围,引导公众共同维护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这是公安部交管局对于维护交通警察的合法权益的积极努力和尝试。

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着力推动修法工作。目前正在对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中明确指出: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9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第10条:国家保障和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条款的提出和完善,必将会有效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执法权威。

(三)建立维护交通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严惩妨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建立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维护交通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及时沟通,对交通警察正当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在第一时间主动向社会通报事件的真相,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防止网络与自媒体等片面宣传和新闻炒作,避免交通警察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于舆论导向的被动局面。

为了确保交通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必须建立专门的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维护与保障机构,主要受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案件,对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违法乱纪行为进行调查和查处,对诬告、陷害、谩骂、殴打及冲撞等伤害交通警察的行为人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交通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法的权威。公安交通管理及各有关部门要勇于担当,对驾车冲撞、碾压执勤执法交警和交通协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协调检察院和法院,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有效震慑暴力对抗与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法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结语

面对交通管理执法环境的复杂化和交通执法的压力与挑战,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风险防控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最大化地保护自身安全和避免无谓的牺牲,交通警察在树立安全防控意识的基础上,在具体的执勤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规范执勤执法行为,并将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落到工作实处,这是交通警察人身安全防护的基础。若要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的人身安全防护问题,还需要在我国社会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注重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法制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提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和震慑力,并从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当权益的维护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权益,主动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风险防控机制,这是确保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人身安全的社会决定因素。

[1]央视新闻.公安部:平均每年441名民警因公牺牲[EB/OL].(2016-01-25)[2017-03-05].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a/20160125/033347.htm?qqcom_pgv_from=aio.

[2]韦 战.交警执勤执法风险防控对策探析[J].净月学刊,2016(2):13-18.

[3]刘轶琳,交警茆盛泉被拖行致死案今宣判 肇事司机被判无期[N/OL].(2015-12-29)[2017-03-05].东方网.http://sh.eastday.com/m/20151229/u1a9160544.html.

RiskJudgmentofTrafficPolicemeninDutyandLawEnforcementandtheConstructionofPreventingandControllingMechanism

WEN Zhi-gang
(ShanxiPoliceCollege,Taiyuan030021,China)

Based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forming reasons of risks that traffic police will meet in duty and law enforcement, public security traff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and traffic policemen should first correspond to them correctly and make 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tection regulation and measures for traffic police’s safe duty and law enforcement through establishing ideas on safe protection, practicing and improving the skills for security protection, improving the equipment for security protec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means. In the meanwhile, the protection of traffic policemen in duty and law enforcement should be emphasized by the whole society and related departments. The right and interest mechanism for safeguarding public security traff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and traffic policemen and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mechanism on risks in traffic policemen’s duty and law enforcement should be built and perfected through setting up and reinforcing traffic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promoting the authority and frightening of road traffic law

traffic policemen; duty and law enforcement; security protection; risk; 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 system; traffic management

2017-03-08

2012年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公安交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校局合作运行机制研究”(JG2012016)。

温志刚(1966-),男,山西大同人,山西警察学院交通管理系讲师。

D631.5

A

1671-685X(2017)03-0051-06

(责任编辑:王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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