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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政府的作用与机制建议

2017-11-01张玉珍

江苏教育研究 2017年27期
关键词:协同校企院校

张玉珍

摘要:本文基于协同理论视角,将校企合作系统视为一个协同系统,探究政府作为协同系统外部控制参量的重要作用,提出促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实现自组织演化、发挥1+1>2整体效应的机制建议。

关键词:校企合作;协同论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7)09C-0060-04

经过20多年的发展,高职教育的发展规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根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2015年教育统计数据》,我国2015年普通本科在校生人数1577万人、毕业生人数358万人,普通专科在校生人数1048万人、毕业生人数为322万人。至2015年,我国高职教育在校生、毕业生人数与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毕业生人数已经基本持平,高职教育已差不多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高职教育为国家输送了数以千万计的、服务于生产、服务、建设、管理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然而,高职教育的质量并未随规模的快速扩张而同步提升,高职院校毕业生质量仍是社会议论的焦点,高职教育依然面临毕业生质量与企业期望差距较大的困惑。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出既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又有较强动手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将是高等职业院校今后一段时期必须重点探索的课题。

高职教育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作为政治、经济、社会的管理机构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机构,发展高职教育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政府一直积极倡导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育人,但是有效推动和规范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仍不完善,政、行、校、企四者在校企合作中的角色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建立专门负责校企合作的管理机构,校企合作的监督机制更是缺乏,使得校企合作处于无序状态,合作成效不尽如人意。本文试图从协同理论视角,分析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提出促进校企合作体系实现自组织协同效应的机制建议。

一、高职校企合作的協同论适用性分析

(一)高职校企合作的内涵及特性

狭义的高职校企合作是指高职院校与企业等产业机构之间就知识、技能进行教学与训练方面的合作,主要表现为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共同进行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实训实习、质量评价等人才培养过程。广义的高职校企合作是指高职院校与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基于共同的目标,发挥各自的优势,在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的深度合作。本文采用广义的高职校企合作。

由高职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组成的校企合作系统是一个非平衡、非线性开放系统。其非平衡性表现为系统内高职院校与高职院校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以及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社会基本功能定位、管理体制、资源禀赋等的差异。其非线性表现为系统内各子系统之间产生的协同作用是非线性的,例如一部分高职院校与一部分企业之间关联度高、互补性强,而另一部分高职院校与另一部分企业之间的关系相对较弱。其开放性表现为校企合作系统需要不断地得到系统外部政府政策的推动、资金的扶持等。也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非平衡性、非线性,校企合作系统内部才存在着相互吸引、相互依赖的可能性,各子系统间才会协调合作、减少内耗,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效应。正是系统的开放性,确保系统具有生存和发展的活力。

(二)协同论概述

协同理论是由德国著名物理学家哈肯于上世纪70年代创立的,它主要研究处于非平衡状态的开放系统在与外界有物质、能量、信息等交换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演变。协同理论认为,系统的演变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系统自身的内在变化,二是人为的外部控制条件和控制方式。协同理论的精神实质就是通过控制外部参量到一定的阈值,使系统产生全局性的变化,然后系统在其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子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下实现由无序到有序的演化。

(三)高职校企合作的协同论适用性

根据协同理论,我们可以把校企合作系统看作是一个协同系统,高职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是组成该协同系统的多个子系统,政府是独立于系统之外的、校企合作系统的外部控制参量。根据协同理论,当外部控制参量达到一定的阀值时,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子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就能相互协调与合作,并最终形成整体效应,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换言之,当实践中的校企合作还未形成我们所期待的自组织状态时,我们可以通过强化政府作用这一外部控制参量来促进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使系统逐步形成自组织状态。尤其是在我国的现有管理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强有力的。在我国校企合作的现有状态下,强化政府作用可成为促进校企合作自组织形成的首选。因此,宣传推动、统筹规划与协调、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平台搭建等一系列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都可以作为控制参量,来促进校企合作自组织的形成。

二、校企合作系统中政府的作用分析

我国目前的校企合作大部分仍有着合作深度浅层次、合作范围狭窄、合作内容单一、合作时效短等缺陷,远未达到协同育人的有序状态。根据协同理论,系统外界控制参量达到一定的阈值时,系统就会由无序走向有序。因此,要促成校企合作达到“有序”状态即实现深度融合,需加强校企合作系统外部控制参量——政府作用,把它作为切入点。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决定了政府具有很强的号召力,能集中力量办好事情。因此,强化政府作用毫无疑问应成为目前促进校企合作自组织状态形成的首选措施。校企合作中,政府的作用主要包括宣传推动、统筹规划与协调、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平台创建等。

(一)宣传推动

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一直是重文轻技,再加上高职院校目前的生源基本上都是考不上普通高校的高中毕业生,高职教育在大众心目中的地位以及社会认同度一直不高,企业对于参与高职院校合作育人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要激发企业参与合作育人的积极性,一方面需提升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高职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另一方面,政府的宣传引导也十分重要,政府可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如电视、网络、报刊等,广泛宣传高职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大学生就业中的重要性。还可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大力宣传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定期表彰技术技能先进人员,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彻底改变社会对高职教育的偏见。endprint

近年来,国家已经开始在中央电视台、新华日报等重要媒体以及新华网等网络平台上宣传报道“大国工匠”、“技能能手”等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案例,高职教育在大众心中的形象已有所改善。

(二)统筹规划与协调

高职教育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十分密切的教育,其发展必须适应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因此需要统筹规划高职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并提高对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力度。从校企合作的现状看,深层次、长效的运行模式尚未形成,主要原因是国家有关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统筹不到位,校企合作管理机构缺乏等。由于政府对校企合作统筹协调作用的缺位,企业的积极性远未调动起来,企业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在合作过程中,职业院校希望获得企业资金与设备的投入、企业师傅对学生实训与实习的指导、企业接收毕业生就业等多方面的支持;企业希望获得高职院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对技术开发与服务的支持等。校企双方合作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存在错位、不对等,合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矛盾,需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政府可通过建立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协调校企之间的合作,使校企双方尽可能实现共赢。

(三)政策支持

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发展教育、振兴产业分别由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管理,前者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后者由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以及其它产业职能部门管理,高职院校、企业之间不具有垂直隶属关系,而是属于平行运行状态,且两者的主要社会职能定位完全不同,导致在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实践中,校企之间很难形成紧密的融合状态。如何实现校企深度整合?校企合作的推动,需要在市场机制下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通过完善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出台税收减免与财政倾斜等优惠政策,鼓励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开展合作,主动参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全过程。

(四)资金扶持

资金缺乏也是制约校企合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校企合作项目资金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在校企合作还未全面成熟的现状下,校企合作资金主要还是要依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可从职业教育专项发展基金中提取适当比例,专项用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实训实习基地的建立等。

(五)平臺创建

由于高职院校、企业各自的社会主要职能定位不同,常态下两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并不频繁。为了加强校企之间的充分交流与沟通,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构建政、行、校、企沟通平台,如对话会、交流会、高层论坛以及网络平台等,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三、政府促进高职校企合作的机制建议

在我国现有体制下,政府对引导校企深度融合、协同发展有着强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它是校企合作系统的外部控制参量,在它的作用下可以促使校企合作系统逐渐达到临界状态,为实现无序到有序的演化做好充分的准备。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出台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使校企合作制度化

为了促进校企合作,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国家在已出台的文件一直都在倡导校企合作,为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校企合作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有关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仍然缺乏,已有的《职业教育法》还是1996年出台的,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实践还处于起步阶段,校企合作实践中的矛盾还未得到充分解决,《职业教育法》中有关校企合作的条款比较宏观,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企业的责权利没有明确规定。《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校企合作实施细则》等仍处于制订过程之中,尚未正式出台,这些都使得校企合作无法可依,不利于校企之间形成长期、稳定、双赢的合作关系。

国家应该尽早修订《职业教育法》,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校企合作实施细则》等操作层面的制度,明确企业、职业院校各自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同时出台包括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为校企合作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设立校企合作专项基金

稳定的校企合作经费是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基础,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但社会资金往往存在着较大的波动性,例如由于企业经营效益波动可能导致它对高职教育投入中断或停止的风险。在推进校企合作过程中,主要的资金还是依靠财政的大力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可设立校企合作专项基金,由政府、职业院校、企业共同成立校企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并制定《校企合作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法》,使资金的使用规范化且专款专用。

无锡市政府“十三五”期间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预算为1亿元,其中用于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的2500万元以上。2016—2020年,拟评选共建40个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心、技能教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推广中心于一体的无锡市产教深度融合现代化实训基地,每个入选基地补助经费10万元。拟评选建设无锡市校企合作示范组合100个,每个入选示范组合补助10万元。拟评选建设无锡市现代学徒制重点项目100个,每个入选项目补助10万元,用于校企合作示范组合1000万元。为深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拟开展优秀职业教育集团评选工作,对获奖职教集团给予每个5-20万元的奖励,目前无锡市共有12个市级行业型职教集团。这些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设置,为校企合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资金基础。

(三)建立校企合作组织协调机构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几乎都没有专门的校企合作组织协调机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管理职能基本上都是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管理机构兼任(部分省份是由高教处兼任)。由于管理机构的缺乏,校企合作的推动常常停留于形式,落实工作远远不够。由于校企合作涉及到不同管理体系的主体,且参与主体涉及到行业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众多企事业单位,合作过程中相互之间存在着利益博弈,政府需及时予以协调。

(四)建立沟通交流平台

校企合作有效开展的前提是校企双方对彼此的需求有充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合作项目。政府可充分发挥其资源、信息优势,加强建设校企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企业人才需求信息、产业发展状况、高职院校毕业生供应情况、成果转化项目等信息,同时对未来的人才需求、产业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为校企合作项目提供更为准确的立项依据。如江苏省的“校果网”就为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开展项目合作提供了交流平台。

同时,政府的发改委、财政、税务、经信委、教育、农业、人社保障等职能部门等之间要定期开展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校企合作进行统筹规划、资源优化配置、经费保障、财政优惠、税收减免、监督评估等,确定校企合作的持续开展。

(五)建立督导评估机制

为确保校企合作取得良好的成效,政府及有关部门需定期对职业院校、企业等主体的职业教育发展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可成立校企合作评估机构,并建立一套科学的、包含评估内容、标准与方法等在内的校企合作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校企合作质量监控报告,将它作为对高职院校、企业等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定期开展高职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四、结束语

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技术不断进步,对高职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高职教育必须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密切联系,走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道路。在政府作用的不断推动下,校企合作育人系统的协同性必将受到激发,最终实现校企之间自发合作育人的自组织有序状态。

责任编辑:曹鸿骅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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