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
2017-11-01陈国强
□ 陈国强
船舶融资租赁中的法律问题
□ 陈国强
相比一般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支持。本刊现就船舶融资租赁相关的几个问题作简要介绍,供读者参考。
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国际上常用的船舶融资模式,其常规方式是:船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指定的船舶厂家(或船东)购买指定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船舶的所有权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拥有船舶的所有权,承租人取得船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终止租赁、继续租赁或者购得船舶的所有权。
由于船舶的特殊性,与一般融资租赁相比,国内的船舶融资租赁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
融资租赁登记是公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方式,有助于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登记载明的权利人即推定为租赁物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从事与租赁物有关的买卖、租赁、担保等交易时应查阅登记信息以规避风险,保护交易安全。
为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通了专门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是全国集中统一的互联网电子化登记系统,可用于全国范围的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2013年商务部启用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适用于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及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也可用于租赁物登记公示及查询。
为强化融资租赁船舶性质可识别性,2015年国家海事局下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明确规定“融资租赁船舶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并在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上附注‘融资租赁’。”因此,目前在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暂以光船租赁的模式体现。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主要登记事项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等。
根据《船舶登记办法》《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规定,融资租赁船舶的登记港,由租赁双方按照约定在出租人或承租人住所地就近选择。在办理船舶融资租赁时,港务监督部门要求: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应当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承租人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融资租赁的船舶应为已建造完工并交付的船舶。
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的权益限制
在常规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一般作为出资人,不承担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但在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出租人特别注意。
船舶优先权
虽然《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在《海商法》第21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相关海事请求人可以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并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2条规定了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虽然《合同法》与《海商法》的规定有冲突,但由于《海商法》系属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海商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优先适用。因此,在船舶的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其权利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船舶留置权
《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船舶融资租赁中,一旦承租人延迟或者拒绝偿付修船费用,则修船人会行使船舶留置权,直接损害到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的权益。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及保险
船舶油污损害,是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逸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在运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船舶油污损害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海事请求也具有船舶优先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船舶取得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财务保证的,油污受损害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至关重要。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5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是,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投保责任人是船舶所有人。同时,《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未投保或者投保额度低于规定要求的法律责任(如罚款等)。
在船舶融资租赁的实务中,此笔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在实务中出租人应重点关注此类风险的排除。
□ 责任编辑 樊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