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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治理行政主导与社会协同的合作之路

2017-11-01杨华锋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9期
关键词:行动者行政

杨华锋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贫困治理行政主导与社会协同的合作之路

杨华锋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091)

贫困治理成效是判断全面小康社会建成与否的核心标志。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可谓成绩斐然。在赞许行政主导所取得现实绩效的同时,也要看到贫困治理对社会协同的历史诉求。囿于行政权力集中性与统一性的偏好,在治理实践中难免存在一些潜在风险。结合“田东模式”与“郝堂试验”的治理实践,阐述了行政主导下的市场路径与社会路径中的行动者构成与合作化过程。为避免行政主导的潜在风险、培育社会反贫困的内生动力、实现贫困治理的可持续性,需要在“上—下”“内—外”的双向沟通机制、“直接—间接”互惠的激励机制及“资本—资产”的互通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政府主导下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合作化水平。

贫困治理;行政主导;社会协同;合作;持续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在全国范围展开脱贫攻坚战。自2013年至2016年,农村减贫人口年均超过1000万,累计已有5564万人摆脱贫困。贫困治理效果显著,呈现出行政主导的实践性特征。行政主导功不可没,但培育持续的反贫困能力离不开市场、社会力量的参与,唯有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协同,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才能保障贫困治理的可持续性。

一、贫困治理的历史境遇:社会协同的必要性

贫困与反贫困是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自1986年在全国范围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扶贫开发以来,我国便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全面发展的贫困治理格局①。贫困治理的多元参与是有效治理贫困的历史性经验。只是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把反贫困作为一项行政工作和部门职责在履行,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扶贫工作组织体系,将职权、职责、资源与目标等整合到整体性的扶贫工作体系中,并实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首长负责制。这种组织安排与权责配置,保障了扶贫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提高了扶贫政策的效率,有助于短期内取得显著效果②。改革开放近40年来,累计减贫人口逾7亿,全球贡献率超过70%。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主角的是党和政府,市场与社会作用的发挥内嵌于行政主导的治理体系中。

就贫困治理的市场功用来说,有学者通过对新疆30个贫困县面板数据的分析,发现市场化程度和政府财政支出对农牧民增收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市场作用要比政府行为更为有效③。就贫困治理社会参与的效用而言,亦有学者明确提出,贫困治理效度、精度与创新度均依赖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充分合作④。从治理效度而言,如果政府主导公共产品供给,那么公共服务的提供就呈现出垄断性,贫困治理效度难以保障。NGO的介入有助于实现人员、技术与资源的统合,提高治理效度。从治理精度而言,官僚体制对信息传导的消耗与异化,事实上对政策执行构成极大损害,“精准扶贫”的“精准”到了基层难免存在“教条化”“机械化”的执行风险。而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则可通过市场机制、自组织机制有效完成“精准识别”的任务。从治理创新度而言,行政部门倾向于程式化、标准化,并在既有治理轨道上趋向保守,而贫困治理大多具有复杂性、整体性和反复性等症候,以简单化、确定性的科学管理逻辑应对复杂性与日俱增的不确定性事务难免捉襟见肘。市场力量、社会组织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倾向于创新治理方式、丰富治理策略,只要激励相容机制得以确立,其既具包容治理变革风险之担当,又兼具开拓进展之动力。

就贫困治理的基层行动者而言,主要表现为基层组织、乡村精英及农民的主体性与能动性不足,其中尤以农民为甚。行动者的主体性包括“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性,意味着行动者摆脱依赖走向独立、自主,突破义务本位走向权利与尊严诉求,从身份生存走向能力生存”⑤。在贫困治理体系中,农民长期处于被动地位,其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受到极大抑制。一方面,城乡区隔引致的制度性贫困削弱了农民政治权利诉求。一系列制度安排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农民身份的歧视与限制,造成乡村社会长期处于落后贫困的状态。经济地位的落后容易侵蚀其政治主体性的诉求。正所谓“经济财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体、组织或群体在政治活动中可动用的资源禀赋,决定着其话语权大小和政治地位高低”⑥。持续的贫困状态,必将导致政治冷漠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农民自然愈加缺乏介入乡村治理的主动性与可能性,“用脚投票”离开乡村社会融入城市生活仍是首要策略。另一方面,农民自组织能力受到抑制,其经济生产行为大多依附于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全国逾15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逾亿农户,却未能有效地培育出现代化的组织架构与权利意识。如后文“田东模式”在落实部分惠农政策与扶贫政策利好时,附加条件是贫困农户必须纳入“龙头企业+基地+农户”或“农专社+X+农户”等体系中,单独农户无法享受其政策扶持。从积极意义上来说有助于农户的组织化,降低其市场风险,但也意味着农户的自主性培育失去空间,自主人格无法确立。因此,从行动者的培育与基层民主发展的立场来看,推进贫困治理中的社会协同亦是政治发展之必要。

二、贫困治理实践中应谨防“行政主导”面临的潜在风险

行政主导对于集中资源和高效实施集体意志具有优势,但从长远来看,违背了制度安排结构平衡的基本原则,存在诸多隐患⑦,其统一性与集中性在彰显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风险。

首先,行政主导情势下地方政府容易被政绩考核“俘获”。行政主导施策过程可以保障贫困治理政策的执行效率,不过在压力体制之下,难以避免政策执行的异化。既有可能选择性执行、替代性执行,也有可能机械化、简单化执行。“干部干、群众看,政府唱独角戏”“送钱送物”与“政策懒汉”等现象,均是行政压力下的异化产物。只要行政权力主导贫困治理的政策拟定与执行评估,那么将难逃传统政绩考核的窠臼。虽然当下不再简单以GDP增长论英雄,转而强调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归宿,但地方绩效考核的惯性依然存在。囿于新的政绩考核替代性指标尚未最终确立,或尚未获得普遍认可,一旦有所反复,行政行为的理性选择自然偏好于简单、直观的“经济数字”,地方“晋升锦标赛”模式所造就的“唯GDP”论将再次被提起。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现在仍有许多地方政府将经济指标的考核放在绝对权重之上。部分县市的党政考核体系即为例证,其扶贫开发成效与经济社会发展成效之和占比均逾60%。在此情境下,贫困人数、脱贫人数,以及脱贫人口同比增加多少,也就成了地方政府脱贫攻坚任务中比较直观的政绩内容。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数字脱贫”“假脱贫”“买断脱贫”的乱象也就可以理解了。但其不仅不能改善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更易误导政府部门的情势研判,影响政策的实施与未来的决策。

其次,行政主导容易“诱致”部分地区、部分群体的投机行为。行政主导意味着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逻辑。从个体与局部利益获取来说,只要精确找准政策标的,就容易获取政策利好。换言之,行政主导式的政策逻辑不仅会滋生“假脱贫”,也会鼓励“假贫困”,个别地方甚至会上演“以贫为荣”“争当贫困”的闹剧。甚至,不排除已跃居知名经济强县,仍享受国定贫困县政策利好的极端案例。究其根源,既存在个别政策调整不及时,存在优惠政策错位配置现象,也存在个别地方眷恋政策、项目和资金等扶持,热衷于政策投机。当然争当贫困的乱象确属极少数,但这种投机行为背后,畸形的发展观不容小觑。在部分贫困地区、贫困群体看来,只要戴上“贫困”的帽子,即视为“钦定”的“扶贫”对象,意味着源源不断的人、财、物的持续支持与政策保护,争当“贫困”被其视为地方“发展策略”。

再次,过度强调政府主体责任,容易“淡忘”社会的主体权利与责任。行政主导在实践中容易过度强调政府主体责任。一味地强调政府责任,容易弱化社会主体责任,基层社会扮演何种角色被淡忘,进而贫困治理内生动力严重缺乏。就贫困者而言,有的长期贫寒积弱,缺乏脱贫自信,安于现状;有的长期“被救济”“等靠要”的思想倾向明显,缺乏自我脱贫的动力与能力。因为“行政主导的传统造就国家社会一体化结构,(但)不是权利制衡权力,而是权力支配权利,形成社会(权利)对行政权力的依赖,导致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缺失”⑧。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的消亡,事实上也就造成农民主体意识与主体责任担当式微,主体权利与责任无从谈起。尽管学界对农民及基层自治组织是否享有独立的“权力-利益主体地位”存在争论,但对农民在贫困治理体系中的主体性权利与义务却有着一致判断。从治理优化与精准脱贫的角度来看,基层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同时,基层社会中的村民、村组也应该享有治理的决策权、谈判权以及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权。但事实上,却呈现出另外一种主体权利虚置的格局,表现为“残缺式的产权、服从型的民主、非决策的参与和输局博弈的格局”⑨。这种将村民与村组主体权利体系“虚置”的逻辑起点,即在于行政主导情势下的主体责任体系的配置失衡。倘若村民、村组失去了必要的主体身份,遑论其政治话语权、经济信息享有权、民主监督权以及乡村事务治理权,社会行动者多元合作的主体网络自是无法形成。

三、行政主导与社会协同的合作试验:从田东到郝堂

尽管行政主导或多或少地存在上述风险,但基层贫困治理创新均离不开行政主导作用的积极发挥。在扶贫效果较为显著的金融扶贫实践中尤为突出,由田东“金融综合改革”与郝堂“内置型金融创新”的合作实践可见一斑。

1.田东模式:行政主导下的“市场路径”

田东县位于广西西南部,地处右江河谷盆地,辖9镇1乡167个行政村(街道、社区),总人口43万,农业人口36.9万。2011年全县贫困人口14.63万人,贫困发生率39.4%,贫困情势可谓非常严重。田东模式⑩通过自上而下、行政主导式的金融改革,构建市场化的金融扶贫机制,充分调动市场资源,增加涉农、惠农的金融市场供给主体,培育了贫困群众的市场活力及其自我脱贫的持续能力。就其实践属性而言是贫困治理行政主导下的“市场路径”。

这一路径得以高效实施的前提,是在农村社会建立广泛的市场化社会信用体系。该体系指标设计中,充分考虑社会良法善治的需要,将乡村社会的邻里关系、家庭和睦、尊老爱幼、遵纪守法等社会性指标纳入信用评级体系中,以此作为评判“信用家庭”“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标准,并与金融信贷征信结合起来。在潜移默化中增进了社会诚信,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村干部、乡村精英、普通村民均自觉地学习与遵守市场规范,自觉维护家庭、村落的信用体系,通过积极作为矫正各种不利于提升信用等级的行为。于是直接目的在于获得金融支持的信用体系,在实践中也就成为改善乡村治理的积极手段,农村诚信度、和谐度明显改善,敬老爱老蔚然成风,邻里关系较为和睦。随着市场资源活跃,农村社会各项资源合作的不断深入,田东模式的经济效果表现突出。如图1所示,截至2015年年底,田东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逾万元,城乡收入比连续7年呈下降趋势。贫困人口从2011年的14.63万人下降到5.2万人,贫困发生率从39.4%下降到14.5%。

图1 2008—2015年田东县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

田东模式将金融资本的“有偿使用”与财政资金的“无偿使用”相结合,培养了贫困户的市场经济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发贫困农户参与积极性,激励他们提升劳动技能,实现了“造血式”扶贫。其治理逻辑主要围绕市场各要素的充分合作展开,其中涉及贫困农户参与主要是通过其进入金融市场来体现,对村民个体乃至村组社会的“权力-利益”格局并没有过多聚焦。行政权力在市场施策过程中依然处于主导性地位,自上而下的行政运作保障了政策执行效率,实现了较为高效的社会合作,不仅在金融服务的均等化方面,更在社会良序治理层面实现了多元行动者的积极参与、充分互动。成绩不容否定,但也存在着亟须正视的问题。行政主导下的市场路径并没有在政策拟定与运行过程中将社会的非正式参与融入其中,主要呈现为权力与资本的交互影响,社会行动者的参与以及贫困治理的协同性水平与程度亟待提升。不得不说,社会组织、村民个人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是推进社会协同的充分条件,其不应只是作为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受动者角色,更应积极地扮演主动的行动者角色。为了避免由于政治权力和政治过程的设置而造成贫困问题的加剧与恶化,必须消除贫困形成的制度基础,积极促使贫困者公众议程进入政策议程的可行路径⑪。

2.郝堂试验:行政主导下的“社会路径”

郝堂试验⑫的本质是在行政主导的格局之下,融合乡村社会贤达、外部精英、村组、村民形成多元共治的行动者网络,以内置型金融为合作实践的逻辑起点,在社会资本得以不断充盈的前提下,进而推进实施生态合作的实践过程,并将其作为合作行为持续改进的场域给予持续投入。其行为特征除了田东模式所反映出的“市场力量”外,还有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本”的身影,即通过金融合作和生态合作成功唤醒与培育“社会的主体意识”。其以金融合作为起点,以生态合作为生长点,整合乡村社会行动者资源实现合作优化。这一治理方略可视为贫困治理行政主导下的“社会路径”。

就合作发生与持续性而言,郝堂选择以“金融合作”作为贫困治理的起点与原点,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基层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乡村精英众多社会行动者的积极性,积聚乡村社会资本,改善乡村经济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在“生态共治”的层面上打造社会合作不断深化的增长点,实现了较好的可持续性。可见,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乡村,在金融资本领域构建多元合作是最有效率、最经济的,“金融合作”为贫困治理的推进提供了经济基础,为后续的社会合作演化提供了技术手段与物质保障。

就合作的行动者维度而言,郝堂集中呈现出府际合作、部门合作和公私合作的协同推进。在府际合作方面,郝堂获得了上级政府资金、政策的大力支持。在部门合作方面,信阳市政府与平桥区政府的各行政部门之间有效配合,保障了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地。在公私合作方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使多元社会主体参与治理中,形成良好的参与互动。其成功经验,正如郝堂村支部书记所言,其成绩得益于四个方面因素的充分合作,缺一不可,即“县委书记的重视、接地气的专家、坚强的村‘两委’领导班子、全体村民的参与”。其中,村民的参与意识是伴随着金融合作与生态合作的演化而不断得以提升的。就其参与治理而言,分为个体参与和组织参与。其一,个体参与由村民参与和精英参与构成。前者主要针对公共事务中涉及个人利益的部分,其参与途径主要是与村委会或专家的直接沟通协调。后者掌握较为丰富的乡土资源,对村庄事务具有更大影响力,参与具有重要影响。但囿于参与方式与形式的局限,其对贫困治理的持续性影响尚不显著。如某农家乐经营者即认为,村民大会只是“把结果宣布一下,村民个人根本不知道是如何实施的”,一旦团体游客到来,“村干部直接带到自己家或亲戚家,我们只能接点散客”。经营参与的效度还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并且其效度仍存在较大缺憾。其二,组织参与由村小组参与和社会组织参与构成。村民小组是村民参与传统的、常规化的组织路径,村民对村民小组认同较高,在小组内的合作行为也比较频繁。社会组织参与则是以夕阳红养老资金合作社等组织为载体进行,通过金融借贷的审核,调节利益关系,并对其他事务施加影响。与个体参与类似,组织化参与也面临代表性和民主性不足的问题。缘于熟人社会的运行情境,治理实践中与村委干部关系较好、返乡较早、经济状况较好的村民在郝堂事实上形成了非正式的“核心村民”群体,在公共事务的决断方面部分垄断了乡村公权,造成其他村民处于“无权”的境地。因而,普通农民难以对乡村精英与村“两委”干部进行有效监督,社会合作的持续性遭遇信任危机。尽管存在这些潜在隐患,郝堂合作创新的实践还是取得较为显著的成绩,从一个日益凋敝、“空心化”的小山村变成了一个豫南风情旅游村落,2013年成为首批被住建部评为“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村庄,2014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最美休闲乡村(特色民俗类),如表1所示。

表1 郝堂试验参与治理的表征及其逻辑

综合而言,行政主导下的市场路径与社会路径,从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维度勾画出行政主导与社会协同的合作化过程,其协同效用的发端赖于特定情境中政府、市场、社会行动者在特定的公共议题上积极主动地寻找合作发生的机制,并前瞻性地谋划持续合作的实践领域与协调机制。

四、贫困治理协同机制的优化

“田东模式”与“郝堂试验”分别是贫困治理的市场路径与社会路径,各自遵循着市场与社会的治理逻辑。如何在行政主导的情势之下,挖掘与综合市场与社会在贫困治理中的价值与效能,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误区,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优化行政主导与社会协同的合作机制:

首先,在政府层面进一步优化“上—下”“内—外”的沟通机制。自古以来,地方政府扮演着联结中央与基层、城市与乡村、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中枢角色。这种上下内外的衔接工作考验着基层治理者的领导力水平。社会中“领导关系是互惠关系的一种,本质上具有信托义务,在此状态中,权力与责任是密不可分的”⑬。因而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信托关系”、地方政府间及纵向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关系,也就成为决定扶贫政策效果与治理行为协调性的核心因素。自由、自主、平等、合作关系的建构,不仅需要政策自上而下的畅通,也需要自下而上反馈渠道的畅通,必须形成信息、政策、服务的回流机制。另外,缘于农民主体身份的困境,政府与社会的“内—外”互动也应形成良性的交流与反馈机制,以保障贫困群体的意愿表达与参与热情。农村贫困农民是脆弱性群体⑭。如何形成这一双向互动机制,尚有分歧。贫困治理均需充分发挥社会行动者的主体性作用,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行动者的合作框架。寻找多元行动者权力关系的相对均衡,在“上—下”“内—外”不同维度、不同层面的主体性权力—利益关系确立的过程中,谋划“合作行为发生与维系的制度结构”,形成双向互动的沟通机制。

其次,在市场维度上继续培育“直接互惠”与“间接互惠”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就直接互惠而言,利益获取与福利改善是行动者合作偏好的初始动力。正如郝堂试验中,获得更多资源支持和提升知名度是行动者参与治理的激励因素,宏观政策的支持和政治生态的包容是村民参与的保障性因素。为维系村民及其他社会行动者的参与热情,保障其参与效度,适度的物质激励是必要的。没有利益与福利的改善,基层参与是虚假的,社会合作是没有内容的。另一方面,就间接互惠来说,产权界定是合作的先决条件,产权的发展有助于合作的实现。在自由主义者看来,经济发展的秘密就在于建立使资产转化为资本的所有权机制。贫困人口的边缘化,本质上是其所有权边缘化的表现,其根源在于潜在资产无法资本化。“在过去10年里,穷人已经积累了价值数万亿美元的房地产,缺少的是进入所有权机制的捷径”⑮。诚如,产权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预期进行相应调整的回应⑯。田东县2012年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贫困地区的农村产权交易打下了基础,使资源变资产成为可能。既为农村产权流转提供了交易市场,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确证,同时也为农村产权提供了抵押平台,实现农村资产变现。借助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注入了市场的力量。广西首个贫困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项目落户作登乡摩天岭村,实施“农村产权+社会资本”的经济模式,带动53户贫困户协同发展,即为间接互惠的例证。

再次,在社会角度上积极塑造“资本”与“资产”的互通机制。在乡村社会检视贫困问题,核心的一条就是“资本不足”。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来说,形而上的理念没有市场。“没有金钱,没有财产,人们会倍感艰辛,无论在哪里,贫困人士都需要更多的财产来恢复自信,对寻找虚无缥缈的乌托邦没有兴趣。”⑰回顾乡村经济发展,集中表现为乡村社会人力、资本与产业的净流出,鲜有回流,继而出现持续的资本短缺与产业萧条。在人力、资本与产业三者中,资本是核心、是灵魂。在振兴与活跃乡村经济的当下,开展金融扶贫、金融下乡成为常规策略。但乡村社会现代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充分、商业金融交易成本较高以及农村抵押物上市的困境,使得商业金融缺乏参与贫困治理的动力与积极性。因此,出现以资金互助社、合作社为表征的“合作型金融”来满足农民资本需求。作为商业金融的替代方式,合作金融有着积极意义,但其在资本运行管理、信贷业务的开展方面存在巨大风险。既存有风险,缘何还要发展,根本原因在于资本需求始终存在。虽然,乡村社会已经积累下了价值巨大的资产,可以考虑通过制度设计与政策安排来实现合法的、正规的“资本”合作制度,让农民享受到资产资本化所带来的福利与效用,但是,在此过程中,要避免陷入“野蛮资本主义”和“极端社会主义”的陷阱之中。在野蛮资本主义的视野中,贫困是一种必然,且“是丧身于交易和商贸滚滚车轮下的蝼蚁”;在极端社会主义看来,贫困问题的存在也是必然,只有通过社会救济方能凸显社会主义的正义性。因此,这就要求在发展金融合作的同时,要打通金融合作与社会合作的分界,在资本合作初步实现后,迅速找到社会合作的持续性要素,如郝堂所设计的“生态合作”。要在社会合作不断进化的过程中,通过“资本—资产”的互通机制过滤掉“野蛮资本”的恶习。在此互通机制的培育过程中,资本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否则将陷入野蛮资本主义的狂欢,贫困治理的可持续性失去社会合作的价值基础。

总之,行政主导格局下的市场与社会路径的合作实践,不断提醒我们,无视贫困者与潜在行动者是不可能解决好贫困问题的。只有让更多的社会行动者更好地参与、分配与共享改革开放近40年以来的经济社会绩效,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乡村社会陷入底层社会资本化、熟人社会契约化、基层自治寡头化、维权行动政治化的困局之中,才能夯实国家治理的微观环节、塑造和谐稳定的基层秩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持续性基础。

注释:

①郑志龙:《社会资本与政府反贫困治理策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②林闽钢:《贫困治理的中国经验》,《群众》(下半月版)2016年第1期。

③刘林、龚新蜀、李翠锦:《市场、政府与贫困地区农牧民的增收—基于新疆30个贫困县面板数据》,《西北人口》2012年第1期。

④胡鸣铎:《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贫困治理合作机制研究—以社会主义新农村为视角》,《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⑤徐贵权:《当代中国人生存方式嬗变的主体性向度》,《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0年第9期。

⑥谭学艳:《中国农民的自我组织和自我利益表达现状分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⑦燕继荣:《从“行政主导”到“有限政府”》,《学海》2011年第3期。

⑧周祖成:《论行政主导对我国走向法治的影响》,《社会主义研究》2002年第6期。

⑨程为敏:《关于村民自治主体性的若干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⑩杨华锋,王海南:《贫困治理的田东模式及其可持续性讨论》,《经济研究参考》2016年第55期。

⑪张成福,王耀武:《反贫困与公共治理》,《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5期。

⑫杨华锋:《社会治理协同创新的郝堂试验及其可持续性》,《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⑬⑰[美]斯蒂芬·杨:《道德资本主义》,余彬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213、73页。

⑭向德平、刘风:《农民合作社在反脆弱性发展中的作用和路径分析》,《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⑮[秘鲁]赫尔南多·德·索托:《资本的秘密》,于海生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第35期。

⑯周海林:《“合作”的条件与机理》,《软科学》2001年第3期。

The Path of Coopera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oriented and Social Collaboration in Poverty Governance

YangHuafeng

The effect of poverty governance is the core symbol for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in all respects.Poverty governance has made significant achievements since the 18th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We must be also aware of the historical appeal of poverty governance to social collaboration while praising the achievements of administrative-oriented.There are some potential risks in governance practice due to the preference of concentration and un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e of “Tian Dong model” and “Hao Tang test”,the paper stated the marketpath of administrative-oriented and the social path of the actors in the composition and cooperation process.In order to avoid the potential risks of administrative-oriented,cultivate the endogenous power of social anti-poverty and realize the sustainability of poverty governance,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the government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of“up-down”and“internal-external”,“direct-indirect”incentive mechanism and the exchange mechanism of“capital-assets”,and further improve the degree of coope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market and society.

Poverty Governance;Administrative-oriented;Social Collaboration;Cooperation;Sustainability

C91

A

1007-905X(2017)09-0119-06

2017-05-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ZZ017);北京市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6ZGB004)

杨华锋,男,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理论与治理创新研究。

编辑 张志强 张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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