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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句丽建国史研究(上)

2017-11-01

地域文化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高句丽

杨 军

高句丽建国史研究(上)

杨 军

朱蒙所部最基本的社会单元是父家长制大家庭,但朱蒙所部却无论如何不能被视为血缘组织。朱蒙所部迁入地的通行的社会组织是“邑落”,即村落或村镇,作为传统血缘组织的部落,在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已完全退化。因此,不存在超越村落或村镇之上的地方行政组织。迁徙和移民征服造成朱蒙所部和迁入地的深刻社会变革,原有的社会组织被逐渐改造为地方行政组织,在此基础上,王权成长、社会分化加剧,最终导致了高句丽人的建国。

高句丽 建国 地方组织 王权

高句丽建国问题,不仅是高句丽史研究中的一项重要问题,也是研究东北亚古族古国生成史的重要问题,更是一个重要个案,能够深化我们对次生形态国家生成过程的理解。学界已有研究相对还比较零散,因此笔者不惮敝陋,试对高句丽国家的形成作一种全景式的梳理。笔者拟由以下六个方面对高句丽建国史进行讨论。一、朱蒙所部的组织形态;二、朱蒙所部迁入地的社会结构;三、移民征服导致的变化;四、地方组织结构;五、王权的成长;六、社会的分化。以期深化对此问题的研究,并求教于学界先贤。

一、朱蒙所部的组织形态

考察朱蒙所部作为移民集团向国家形态演进的历程,其逻辑起点自然是朱蒙所部的组织形态,以及其迁入地区的社会结构,只有搞清楚这两个问题,才有可能对高句丽的国家起源问题有相对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古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无疑是家庭,因此,我们首先要考察的是朱蒙所部的家庭形态。

(一)

朱蒙所部是出自东夫余的移民集团,①杨军:《东夫余考》,《史学集刊》2010年第4期。其家庭形态应是对东夫余家庭形态的继承。目前,考察高句丽南迁之前东夫余人的家庭结构,唯一可以利用的资料就是《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所载东夫余王金蛙的家庭。对于朱蒙之母柳花与金蛙的关系,《三国史记》语焉不详。但是,朱蒙南逃后,其母与其妻礼氏、子类利一直留在东夫余,与金蛙生活在一起,由此看来,柳花当是金蛙的妾。只不过柳花是先与解慕漱私通,而后才嫁给金蛙作妾的。在神话传说中,柳花有“诸弟”,朱蒙南逃遇险时是鱼鳖等水族搭成浮桥救了他,这是其为母族所救的隐讳表达,说明朱蒙的母族还是相当有势力的,因而,朱蒙母子在金蛙家中的身份不会是非自由人。朱蒙从血统上讲是解慕漱之子,从其母与金蛙的关系上论,他既可以被看作是金蛙的养子,也可以被看作是金蛙的庶子。乌伊、摩离、陕父等人愿意与之为友,在南迁时能拉起自己的队伍,金蛙的嫡子们将朱蒙看成王位的潜在竞争者,都证明朱蒙身份非凡。在朱蒙南迁前已经娶礼氏为妻,证明金蛙的儿子们在结婚之后仍旧与金蛙生活在一起。金蛙的家庭结构可以图示如下:

从金蛙对朱蒙母子的态度可以看出,在夫余人的家庭中,父家长至少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权力。第一,金蛙曾经将柳花“幽闭于室中”;在朱蒙出生后,一开始不想抚养他,“弃之”,后来又在嫡子的劝说下要处死他。证明父家长对家庭成员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第二,金蛙命朱蒙养马,“以肥者自乘,瘦者给朱蒙”,说明此时已盛行财产私有制,家庭财产完全归父家长支配。第三,“后猎于野,以朱蒙善射,与其矢少,而朱蒙殪兽甚多”①以上史料皆引自[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3《高句丽本纪·始祖东明圣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75页。。如果我们考虑到狩猎在夫余人经济生活中占有的重要地位,可以由此推论,父家长有权统一安排家庭的生产活动,不仅有权分配产品,也有权分配生产资料——箭。另外,夫余人“用刑严急,被诛者皆没其家人为奴婢”②(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85《东夷传·夫余》,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811页。,说明夫余人的家庭中也包括非自由人。

上述特点表明,东夫余人的家庭结构是比较典型的父家长制大家庭。朱蒙所部的家庭结构应与东夫余类似,也流行父家长制大家庭,朱蒙的家庭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关于朱蒙南迁后的婚姻与家庭,金富轼在《三国史记》卷23《百济本纪·始祖温祚王》中记载了两种不同的说法。《始祖温祚王》正文:

百济始祖温祚王,其父邹牟,或云朱蒙。自北扶余逃难,至卒本扶余。扶余王无子,只有三女。见朱蒙,知非常人,以第二女妻之。未几,扶余王薨,朱蒙嗣位。生二子,长曰沸流,次曰温祚。(此下金富轼自注“或云:朱蒙到卒本,娶越郡女,生二子”。)

《始祖温祚王》金富轼注文:

一云:始祖沸流王,其父优台,北扶余王解扶娄庶孙。母召西奴,卒本人延陁勃之女,始归于优台,生子二人,长曰沸流,次曰温祚。优台死,寡居于卒本。后朱蒙不容于扶余,以前汉建昭二年春二月,南奔至卒本,立都,号高句丽。娶召西奴为妃,其于开基创业,颇有内助,故朱蒙宠接之特厚,待沸流等如己子。

两种说法的区别在于,沸流和温祚究竟是不是朱蒙的亲生儿子。①[高丽]金富轼《三国史记》卷23《百济本纪·始祖温祚王》二年三月条:“王以族父乙音有智识胆力,拜为右辅,委以兵马之事。”在朱蒙神话中,朱蒙为独生子,虽为东夫余王金蛙收养,却是只身一人率部下南迁立国的,没有亲族。温祚既然有“族父”,应该不是朱蒙的亲生儿子。此“族父”应为温祚生父“优台”的族兄弟。由此判断,见于《始祖温祚王本纪》金富轼注文的说法更可信一些。两种说法的共同点在于,朱蒙在东夫余已经娶礼氏为妻,并有子,南迁后又娶一妻,并有二子;结合《三国史记》卷13《高句丽本纪·琉璃明王》,我们可以将朱蒙的家庭图示如下:

朱蒙家庭内部已存在明确的嫡庶之分。礼氏是朱蒙正妻,其子类利是朱蒙嫡子,因此,尽管其在朱蒙南迁立国的过程中无功劳,类利还是被立为继承人,最后继位成为高句丽琉璃明王。沸流、温祚的率部南迁,表明无论是在当地还是在朱蒙所部,立嫡长子为继承人的观念都是刚刚确立,不仅存在对此观念的反对者、不满者,且反对者、不满者还以分离出走的形式表达其反对和不满。

将朱蒙南迁的原因与沸流、温祚南迁的原因相对照可以发现,朱蒙作为东夫余王金蛙的继子、养子或庶子,受到金蛙嫡子带素等人的迫害,朱蒙为躲避迫害不得不南迁;沸流、温祚是因为对朱蒙去世后由其嫡子琉璃明王继位不满,愤而南迁。可见,在朱蒙所部迁徙之前,东夫余人尚未确立嫡长子继承制,这在朱蒙所部也是刚刚出现的新事物。

另一个可资参证的例子是琉璃明王的家庭(见表1)。

琉璃明王的嫡长子都切何时被立为太子不详,琉璃明王十四年(前6)的记事中已称都切为太子。琉璃明王二十年(1),“太子都切卒”。琉璃明王二十三年(14),“立王子解明为太子”。解明为琉璃明王第三子,比次子无恤小5岁,因是都切母弟、嫡子而得立为太子。琉璃明王二十八年(9),解明自杀,“时年二十一岁”,证明其被立为太子时16岁。一直到琉璃明王三十三年(14),才“立王子无恤为太子,委以军国之事”。②以上引文皆见[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3《高句丽本纪·琉璃明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79-182页。因都切、解明两个嫡子先后去世,无恤才以庶长子的身份成为继承人。无恤被立为太子时,已是琉璃明王晚年,继承人问题到了不得不明确的时候。证明在解明去世至立无恤为太子的5年中,琉璃明王也曾犹豫过,拿不定主意应该立哪一个庶子为太子。琉璃明王三十二年(13),“扶余人来侵。王使子无恤率师御之。无恤以兵少,恐不能敌,设奇计,亲率军伏于山谷以待之。扶余兵直至鹤盘岭下,伏兵发,击其不意,扶余军大败,弃马登山。无恤纵兵尽杀之”③[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3《高句丽本纪·琉璃明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82页。。在此战役中,无恤所表现出来的军事才能打动了琉璃明王,最终决定立无恤为太子。由此看来,高句丽人的父家长制大家庭虽然确立了嫡子继承原则,但在没有嫡子的情况下如何确立继承人,还没有固定的规则,显得比较随意,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才能就成为非常重要的因素。

表1

大武神王时,沸流部的三个部长“夺人妻妾、牛马、财货”①[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4《高句丽本纪·大武神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87页。,说明在南下之初,在高句丽平民中也盛行多妻的父家长制家庭。高句丽人的法律,“有罪,诸加评议便杀之,没入妻子为奴婢”②(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85《东夷传·高句丽》,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813页。,说明高句丽人中已经存在奴隶,则其父家长制大家庭中也应包括非自由人。

综上,包括非自由人的多妻的父家长制大家庭,不仅是高句丽王室和贵族的家庭形态,也是高句丽平民中流行的家庭形态。在这种家庭内部,父家长有着绝对的权威,且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二)

《三国志》卷30《东夷传》称高句丽“本有五族”,《后汉书》《梁书》《南史》之《高句丽传》皆沿此说,“两唐书”《高丽传》改称“五部”。《三国志》《魏略》先称“五族”后称某部,可证陈寿、鱼豢皆将部作为族的同义词。

《三国志》中以数字称族的用法,除高句丽的“五族”与古人习用的三族、九族外,还曾出现八族一说。《三国志·何晏传》裴松之注引《魏氏春秋》:“初,宣王使晏与治爽等狱。晏穷治党与,冀以获宥。宣王曰:‘凡有八族。’晏疏丁、邓等七姓”,参之同卷《曹爽传》可知,“七姓”指邓飏、丁谧、毕轨、李胜、桓范、张当与夏侯玄的家族,加上何晏之族为八族。八族之“族”显然与“姓”同义,指同姓的血亲。参之《尔雅》卷4《释亲》“父之党为宗族”的说法,可见《三国志》中的“族”是“宗族”的省称,指血亲集团。那么,高句丽“五族”也应具有相同的内涵,是指五个血亲集团。“两唐书”改称五部,使这种血亲集团的含义变得不明显了。

《三国志》卷30《东夷传·高句丽》载“绝奴部世与王婚”,又称“伊夷模无子,淫灌奴部,生子名位宫”;《三国史记》载琉璃明王“纳多勿侯松让之女为妃”①[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3《高句丽本纪·琉璃明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78页。。多勿侯松让为多勿部之主,多勿部即见于中国史书的涓奴部。②杨军:《高句丽五部研究》,《吉林大学社科学报》2001年第3期。上述消奴部、绝奴部、灌奴部与桂娄部通婚的实例可证高句丽五族之间不是血亲关系,而是姻亲关系。五个血亲集团通过彼此通婚而结成的姻亲集团,是高句丽早期国家的核心。

随朱蒙自东夫余南迁的部众构成五部中的沸流部,即见于中国史书的桂娄部,朱蒙显然是桂娄部之主。《三国史记》卷13《高句丽本纪·始祖东明圣王》:“松让以国来降,以其地为多勿部,封松让为主”,多勿部(涓奴部)之主是松让。三国时期,“拔奇怨为兄而不得立,与涓奴加各将下户三万余口诣康降”③(晋)陈寿:《三国志》卷30《东夷传·高句丽》,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845页。,此时高句丽“户三万”,分为五部,每部平均约为6,000户左右,以一户5口计算,约3万人上下,可见拔奇、涓奴加所率是两部的全部人口,两人应为部主,涓奴加显然是涓奴部之主,拔奇为王子,应为王部之主。桂娄部(沸流部)之主往往由高句丽王兼任。《三国志》卷30《东夷传·高句丽》记载:“伯固死,有二子,长子拔奇,小子伊夷模。拔奇不肖,国人便共立伊夷模为王。”拔奇本应是高句丽王位的继承者,因而领有王部,但其最终未能继位,这应属于例外情况。桂娄部为高句丽王部,涓奴部“本国主”,两部的情况特殊,其他三部可能并不存在部主,其部落长“大加”是直接听命于高句丽王的。

《三国史记》卷16《高句丽本纪·故国川王》:

中畏大夫沛者于畀留、评者左可虑皆以王后亲戚执国权柄,其子弟并恃势骄侈,掠人子女,夺人田宅,国人怨愤。王闻之怒,欲诛之,左可虑等与四椽那谋叛。

从“四椽那”的称呼分析,椽那部(绝奴部)内部是分成四个部的。故国川王“立妃于氏为王后,后提那部于素之女也。”韩国学者李丙焘曾怀疑,“提”字应为“椽”字之误,但没有版本依据。其实,此条史料正可以与“四椽那”的记载相印证,证明椽那部内部确实是分为四个部的,其中一个部名为“提那部”。

椽那部内部的强宗大姓见于《三国史记》记载的实有四个。故国川王王后于氏、其父于素以及中畏大夫于畀留,应为同族,皆属于“提那部”。中川王九年“冬十一月,以椽那明临笏覩尚公主,为驸马都尉”①[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7《高句丽本纪·中川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12页。。此明临笏覩,应与曾任国相的明临答夫、明临于漱为同族,但其族所属部名不详,我们姑且称之为“明临部”。中川王的王后为“椽氏”,其姓氏与椽那部的名称有关,其所属家族应为椽那部内的强宗大族,很可能椽那部即得名于其所属的家族。这个家族所属部名也没有相关记载,我们姑且称之为“椽部”。

《三国史记》卷14《高句丽本纪·大武神王》:“扶余王从弟谓国人曰:‘我先王身亡国灭,民无所依,王弟逃窜,都于曷思,吾亦不肖,无以兴复。’乃与万余人来投。王封为王,安置椽那部。以其背有络文,赐姓络氏。”此络氏无疑也是椽那部内部的强宗大姓,但其后于史无闻,究其原因,可能因为络氏本为东夫余王族而受到高句丽王室的猜忌,对其族人始终不肯委以重任的缘故。《大武神王本纪》还记载:“扶余王带素弟至曷思水滨立国称王,是扶余王金蛙季子,史失其名。初,带素之见杀也,知国之将亡,与从者百余人至鸭渌谷,见海头王出猎,遂杀之,取其百姓,至此始都,是为曷思王。”大武神王之子好童就是其“次妃曷思王孙女所生”②[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4《高句丽本纪·大武神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88页。。两族的亲属关系及行辈见下表:

由此分析,椽那部的络氏也是“世与王婚”的,其势力显然不容低估。史书中也没有记载络氏属于何部,因为络氏出自东夫余,我们姑且称之为“夫余部”。

综上,椽那部作为高句丽五部之一,其内部至少分为四部:提那部、明临部、椽部与夫余部,每一部都有一个强宗大姓占据主导地位。作为后组建的部,椽那部就是以此四部为核心建立起来的。

在随朱蒙南来的部众组成的沸流部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同样的结构。

《三国史记》卷14《高句丽本纪·大武神王本纪》:

黜大臣仇都、逸苟、焚求等三人为庶人。此三人为沸流部长,资贪鄙,夺人妻妾、牛马、财货,恣其所欲,有不与者即鞭之,人皆忿死。王闻之,欲杀之,以东明旧臣,不忍致极法,黜退而已。遂使南部使者邹壳素代为部长。

仇都等三位沸流部的部长虐待部众,皆被免职,调南部(灌奴部)使者邹壳素代理沸流部,说明沸流部仅此三位“部长”。参考朱蒙与摩离、乌伊、陕父三人为友的记载可知,沸流部内部一直就是分为三个部分的。这三个部分可能分属不同的民族,摩离所部以貊系民族为主体、乌伊所部以秽系民族为主体、陕父所部以夫余民族为主体。在陕父“去之南韩”后,在陕父原部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强宗大姓是扶姓,在朱蒙时代曾受命征服北沃沮的扶尉肙犬,与乌伊一起“伐太白山东南荇人国”③[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3《高句丽本纪·始祖东明圣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77页。的扶芬奴,应皆出自此族。乌伊所在部的强宗大姓无疑为乌氏。《魏书》卷100《高句丽传》称“朱蒙乃与乌引、乌违等二人弃夫余,东南走”,可见乌氏在朱蒙所部中具有特殊地位。《三国史记》卷23《百济本纪·始祖温祚王》称“沸流、温祚恐为太子所不容,遂与乌干、马黎等十臣南行”,乌干可能也出自此乌氏家族。除扶氏、乌氏外,高句丽王室所在的高氏也是沸流部的强宗大姓。除王族外,沸流部的高福章曾任右辅,高优娄曾任国相,证明与王族是不同家族的高氏,在高句丽初期也相当有权势。

涓奴部的强宗大姓首推松氏。松让投降后被封为涓奴部之主,其女嫁琉璃明王。后来在大武神王时曾任右辅的松屋句也应出自此族。涓奴部的强宗大姓可能还有于氏,如西川王二年(271)“春正月,立西部大使者于漱之女为王后”①[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7《高句丽本纪·西川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12页。。西部即涓奴部。但《三国史记》卷17《高句丽本纪·中川王》的记事中,还曾出现过“明临于漱”。“明临”是姓,“于漱”是名,由此看来,“于漱”为高句丽人名,因而我们还不能肯定,“西部大使者于漱”,是姓于名漱,还是名“于漱”,史书失载。

高句丽强宗大姓可考的至少还有乙氏。故国川王时任国相执政的乙巴素,为“琉璃王大臣乙素之孙”②[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6《高句丽本纪·故国川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02页。。大武神王时曾先后任右辅、左辅的乙豆智,应也出自此族。但不清楚此族属于何部。灌奴、顺奴二部的强宗大姓无考。

由上述考证分析,高句丽五部的每一部通常又分为三四个小部,每个小部内部都存在一个占据主导地位的强宗大姓,其“部长”当出自这个强宗大姓。

5世纪初的《冉牟墓志》的撰写者牟头娄自称“奴客”,其身份是大兄冉牟的家臣。《冉牟墓志》称朱蒙(邹牟)出自北夫余,“奴客祖先于囗囗北夫余随圣王来”,“好太圣王缘祖父屡忝恩教,奴客牟头娄凭冉牟教遣令北夫余守事”。则不论冉牟的家族,还是牟头娄的家族,都是追随朱蒙南下的部众的后裔。至《冉牟墓志》撰写的5世纪初,牟头娄的家族对冉牟的家族一直存在某种依附关系。牟头娄的祖先追随冉牟的祖先,随朱蒙南下建立基业;牟头娄又是凭借冉牟的关系,才得以被任命为北夫余守事。牟头娄的任职可以证明,两个家族间的这种依附关系是得到高句丽王承认的。由此分析,高句丽五部之内的小部,每部除了占据主导地位的强宗大族以外,还存在一些有影响、有势力的家族,冉牟的家族就属于此类。这些部内的强宗大族各自还掌控若干对其存在依附关系的家族,牟头娄的家族就属于此类。不论是势家大族还是依附家族,都是由若干个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家长制大家庭组成的。

综上,我们可以将朱蒙所部的组织形态图示如下:

由此分析,朱蒙所部即桂娄部的内部,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桂娄部下属的三个小部,由诸强宗大姓以及冉牟家族这样的大家族构成,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拥有数量不等的依附家族。也许我们可以称由强宗大姓及其依附家族组成的共同体为宗族组织,其内部虽然以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为主导,但依附家族的成员与之并不一定存在血缘关系。第二个层级是家族,不论是小部内占主导地位的强宗大姓,还是依附于他们的家族,其组织形式都是纯血缘组织家族。第三个层级才是父家长制大家庭,无论强宗大姓还是依附家族,都是由若干个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家长制大家庭组成的。概言之,五部之下的结构是:部——宗族(强宗大姓+依附于他们的家族)——父家长制大家庭。

朱蒙所部虽然内部分为不同的层级,但起主导作用的是势力较强大的家族或者说宗族。所有家族都是由具有血缘关系的若干父家长制大家庭组成的,所以,朱蒙所部的组织形态,从根本上讲,还是血缘组织。其与原始血缘组织的不同之处在于,不仅五部之间是姻亲关系而不是血缘关系,就是在五部的某一部的内部,各强宗大族之间不一定存在血缘关系,强宗大族与其依附家族之间也不一定存在血缘关系。换言之,高句丽五部最基层的组织父家长制大家庭,及其上一层级的组织家族,是纯粹的血缘组织,再上面的层级的构成就不再依赖于血缘关系了,已不是纯粹的血缘组织。在朱蒙所部的内部,已经在传统的血缘组织的基础上,衍生出超越血缘组织的社会组织,朱蒙所部作为移民集团,其组织形态既包含血缘组织,也包含非血缘组织的因素,或者说正处于由血缘组织向地缘组织转化的阶段。

(三)

朱蒙所部自东夫余外迁时,东夫余人的政治组织形式,史书中没有相关记载。如果我们相信朱蒙神话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历史事实的扭曲、模糊的反映的话,那么,自夫娄率部自北夫余东迁,到朱蒙率部自东夫余南下,其间仅仅经历了一代人的时间。夫娄所部作为移民集团,在如此短的时间里,似乎还不可能在新居住地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行政体制,其内部的组织方式恐怕与上述朱蒙所部的组织方式类似,也是既包涵血缘组织,也包含非血缘组织的因素。

在夫娄率部迁徙前,其内部已存在“相”。高句丽初期设置左右辅、国相,可能就是受此传统的影响。但夫娄所部的“相”恐怕与中原地区的丞相意义并不相同。夫娄的“相”阿兰弗,在劝夫娄率部东迁时说“天降我曰”,说这是天神降于其身,令其传令。此下的记载中提道:“汉神雀三年壬戌岁,天帝遣太子降游扶余王古都,号解慕漱。从天而下,乘五龙车,从者百余人,皆骑白鹄。”“朝则听事,暮即升天,世谓之天王郎。”无疑是在证实阿兰弗所说的真实性。从阿兰弗的表现,结合东北亚古代各族基本都信奉萨满教的事实来看,夫娄所部的“相”阿兰弗,其真正身份可能即是夫娄所部的大萨满。①张碧波也认为高句丽人曾信奉萨满教。参见张碧波《高句丽萨满文化研究》,《满语研究》2008年第1期。因此,不应因为夫娄所部有“相”阿兰弗,而对其政治组织形态作比较高的估计。

中国史书中可资参证的一条资料见于《三国志》卷30《东夷·夫余传》:“旧夫余俗,水旱不调,五谷不熟,辄归咎于王,或言当易,或言当杀。”由北夫余的这种旧俗来看,在三国时代以前,恐怕所谓的夫余王,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王,夫余人尚未步入成熟的国家形态。由此推测,不论是东夫余还是北夫余,在夫娄所部、朱蒙所部从中迁出之时,都尚未步入成熟的国家形态。

《好太王碑》:

廿年庚戌(410),东夫余旧是邹牟王属民,中叛不贡,王躬率往讨,军到余城,而余举国骇服囗囗囗囗囗囗囗囗王恩普覆,于是旋还。又其慕化随官来者,味仇娄鸭卢、卑斯麻鸭卢、椯社

娄鸭卢、肃斯舍 鸭 卢 囗囗囗 鸭 卢。

此次好太王对东夫余的征服,最后“慕化随官来者”有五位某某“鸭卢”。李丙焘认为“鸭卢”为东夫余官名,其前的词是东夫余城名,两者合在一起,指某某城的长官。①[韩]李丙焘:《临屯郡考》,《韩国古代史研究》。此说还得到卢泰敦的支持,转引自[韩]卢泰敦著,尚求实译《夫余国的境域及其变迁》,《东北亚历史与考古信息》2002年第1期。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释文汇编·东北卷》,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29页,也持此观点。朴真奭认为“味仇娄”是东夫余贵族的人名,②朴真奭:《高句丽好太王碑研究》,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6页。那么,“鸭卢”就是某种头衔或称号。③耿铁华认为,鸭卢是官爵,其前的词是人名。见耿铁华《好太王碑新考》,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59页。徐德源也认同人名说,但认为“鸭卢”是对日语的标音,为“野郎”的意思,是日本人骂男人的话,意为“小子”或“混蛋”。④徐德源:《好太王碑铭文选释选考》,《辽宁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从碑文称“余举国骇服”“于是旋还”来看,其下按碑文的行文习惯,应该提到其所征服的各城,因此,味仇娄、卑斯麻、椯社娄、肃斯舍等词,指城名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则“鸭卢”应是东夫余官名,按后代史书将高句丽语官名译为汉语时的习惯译法,应该译为“城主”。

综上,下至公元410年,东夫余人典型的地方行政体制还是国下辖城,由城主管辖某城及其周边地区。其政治体制的发展演进与同时期的高句丽政权相比,不仅并未处于领先地位,甚至稍显滞后,尚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地方行政体制。由此上溯5个多世纪,在朱蒙所部由东夫余迁出的时代,说东夫余人的社会组织形态既包含血缘组织,也包含非血缘组织的因素,应该是可信的。

朱蒙所部在南迁途中以及在对咸兴附近地区的征服中,已经开始将大量当地居民纳入五部体制之内。从《三国史记》记载的两种纳入方式来看,皆与原始血缘组织接纳族外人的方式不同。

《三国史记》卷13《高句丽本纪·始祖东明圣王》:

朱蒙行至毛屯谷(《魏书》云至音述水),遇三人:其一人着麻衣,一人着衲衣,一人着水藻衣。朱蒙问曰:“子等何许人也,何姓何名乎?”麻衣者曰:“名再思。”衲衣者曰:“名武骨。”水藻衣者曰:“名默居。”而不言姓。朱蒙赐再思姓克氏、武骨仲室氏、默居少室氏。

需要注意的是,朱蒙对上述三人的赐姓,尚在确立其自身姓高之前,说明这时的赐姓,与中原帝王的赐姓意义不同,不是给予其一种家族的标志,而是使其拥有五部下属的某一血缘组织成员的身份,与同族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假想的亲属关系。加入者需要改姓,就是双方对这种新的假想的亲属关系或者说血缘关系的认同。在这里,“朱蒙赐再思姓克氏、武骨仲室氏、默居少室氏”,后两者的姓氏明显具有连带关系,可是再思的赐姓却是“克氏”,而不是“大室氏”。而在《三国史记》卷14《高句丽本纪·大武神王》中,才出现了“赐姓曰大室氏”的记载。显然我们不能认为,朱蒙赐三人姓氏中没有出现“大室氏”是为后世“预留”,而只能认为,朱蒙时已经存在“大室氏”,并与“仲室氏”“少室氏”构成一个完整的系列。因此,大武神王赐邹壳素大室氏,就是使其加入到此前早已存在的大室氏的血缘组织,成为其中的一员。

当然,赐姓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如:夫余王从弟与万余人来投,“以其背有络文,赐姓络氏”⑤[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4《高句丽本纪·大武神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86页。;琉璃明王“田于箕山之野,得异人,两腋有羽。登之朝,赐姓羽氏”;“王如国内观地势,还至沙勿泽,见一丈夫坐泽上石。谓王曰:‘愿为王臣。’王喜许之,因赐名沙勿,姓位氏。”①[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3《高句丽本纪·琉璃明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80页、第179页。赐姓时考虑到其自身的特点,证明所赐姓氏都是此前并不存在的,这种赐姓,是对其自身血缘组织的认可,或者是赐予其开创自己血缘组织的特权。但从我们前面的分析来看,这些新组建的或新归附的血缘组织,无疑也是隶属于某一小部的。

与赐姓不同的另一种接纳外族的方式,是将某一部落整个地并入五部体制之内。

《三国史记》卷15《高句丽本纪·太祖大王本纪》的两条记事值得注意:

十六年秋八月,曷思王孙都头以国来降,以都头为于台。

二十二年冬十月,王遣桓那部沛者薛儒伐朱那,虏其王子乙音为古邹加。

有的学者从《三国史记》记载朱那部受到桓那的征伐以后,朱那部的王子乙音成为古邹加出发,认为这意味着“乙音成为桓那部的主要支配势力”,②[韩]林起焕:《高句丽初期五部的形成与变迁》,载“2007年中韩高句丽历史研究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被桓那部征服的朱那部反而成为桓那部的主要支配势力,这是令人难以置信的。

《三国志》卷30《东夷传·高句丽》:“其官有相加、对卢、沛者、古雏加、主簿、优台、丞、使者、皂衣、先人。尊卑各有等级。”《三国志》所载“优台”,就是《三国史记》所载“于台”“古雏加”就是“古邹加”。由此看来,尽管曷思王和朱那,一个是主动降附,一个是被高句丽征服,但其首领却都被授予新的官职,按《三国志》的记载,授予朱那部王子乙音的官职似乎还要高于授予曷思王都头的官职。按《三国史记》卷23《百济本纪·始祖温祚王》金富轼自注:“始祖沸流王,其父优台,北扶余王解扶娄庶孙”,优台应是卒本地区部落首领的称呼,后演变为高句丽政权的一种官称。

《三国志》卷30《东夷传·高句丽》:

王之宗族,其大加皆称古雏加。涓奴部本国主,今虽不为王,适统大人,得称古雏加,亦得立宗庙,祠灵星、社稷。绝奴部世与王婚,加古雏之号。

在高句丽五部形成以后,古雏加成为“大加”的一种尊号,只有三类“大加”可以称古雏加。其一是王之宗族。《三国志》卷30《东夷·高句丽传》记载:“拔奇怨为兄而不得立……遂往辽东,有子留句丽国,今古雏加驳位居是也。”在《三国史记》的记载中,高句丽王族成员带古邹加称号的还有三例,一是琉璃明王之子、太祖大王之父再思。“太祖大王讳宫,小名於漱,琉璃王子古邹加再思之子也。”③[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5《高句丽本纪·太祖大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92页。一是西川王之子、美川王之父咄固。“美川王讳乙弗,西川王之子古邹加咄固之子。”④[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7《高句丽本纪·美川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15页。一是长寿王之子、文咨明王之父助多。“文咨明王讳罗云,长寿王之孙,父王子古邹大加助多,助多早死,长寿王养于宫中,以为大孙。”⑤[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9《高句丽本纪·文咨明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31页。由上述事例来看,称古邹加的王之宗族,都是有着继承王位资格的高句丽王族成员,证明“古雏加”是代表拥有王位继承资格的一种尊号。其二是涓奴部的“适统大人”,也就是正式的继承者。由于涓奴部即多勿部仅有一位部长,这里所说的有资格称古邹加的就是涓奴加一个人而已。涓奴部首领得称古邹加,是象征性地保留了这个前国主部落的王位继承资格。其三是绝奴部的大加。绝奴部因与王部世婚,其首领称古邹加,是从名义上拥有了继承王位的资格。

从《三国志》卷30《东夷传·高句丽》的记载来看,“涓奴部本国主,今虽不为王,适统大人,得称古雏加,亦得立宗庙,祠灵星、社稷”。说明古邹加是给大加的一种尊号,其特权是可以立宗庙,祀灵星、社稷,都是宗教方面的特权,而不是政治方面的特权,其意义有点类似中国古代的灭国存祀。涓奴部大人称古邹加的例子正可以与朱那部的情况相参证,二者同是失去原有政治地位之后的事情,所以乙音称古邹加应该是出于对被征服部族统治者的一种安置,不能因此认为其成为桓那部的主要支配势力。

但由此我们发现,曷思王都头在降附高句丽以后,被授予部落首领的称号,而朱那部王子乙音,在被高句丽征服之后,被授予有资格继承王位的王族成员才拥有的尊号。从给都头、乙音的封号都与高句丽五部有关来看,其部众当是被整个地并入高句丽五部的某一部,成为其下的小部了。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其原有的内部体制并未受到破坏,从另一个角度说,可能正是因为其内部存在与高句丽五部内部相类似的血缘组织,才可以将其血缘组织完整地纳入五部之内,成为五部下属的血缘组织。

综上,无论是赐姓的方式,还是整部落并入的方式,高句丽五部接纳外族的方式,归根结底还是与血缘组织有关的。可见,朱蒙所部南下之初,曾试图将新征服的地区和民众都纳入五部体制之内,将血缘组织作为其最基层的统治层级,但很快高句丽的统治者们就发现,随着其征服的地域越来越广,这种办法已经显得越来越不适用了。

二、朱蒙所部迁入地的社会结构

朱蒙率部南下,最初进入的是今朝鲜咸镜南道的咸兴一带,而不是学术界通常所认为的今中国辽宁桓仁附近,其居于桓仁附近,是后来被汉王朝强制迁徙的结果。①参见杨军《东夫余考》,《史学集刊》2010年第4期。讨论朱蒙所部迁入地的社会结构问题,要从讨论咸兴一带土著居民的社会结构入手。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咸兴一带正处于沃沮、秽貊两族分布区的交界地带,因此,我们首先要讨论的就是沃沮、秽貊两族在朱蒙所部迁入前的社会结构。

(一)

朱蒙所部迁入时,沃沮、秽貊两族的社会结构史书无载,《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称沃沮人“无大君王世世,邑落各有长帅”。秽貊人“无大君长”,应是汉代的情况。其中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是,何为“邑落”。

在《三国志》卷30《东夷传》中,“邑落”一词出现多次。

《夫余传》:邑落有豪民,名下户皆为奴仆。

《高句丽传》:其民喜歌舞,国中邑落,暮夜男女群聚,相就歌戏。建安中,公孙康出军击之,破其国,焚烧邑落。

《沃沮传》:无大君王世世,邑落各有长帅。

沃沮诸邑落渠帅,皆自称三老,则故县国之制也。

毌丘俭讨句丽,句丽王宫奔沃沮,遂进师击之。沃沮邑落皆破之。

《挹娄传》:无大君长,邑落各有大人。

《秽传》:其邑落相侵犯,辄相罚责生口牛马,名之为责祸。

《韩传》:其俗少纲纪,国邑虽有主帅,邑落杂居,不能善相制御。

排比上述史料可知,陈寿所使用的“邑落”一词,就是村落、村镇的意思。《三国志》卷30《东夷传·韩》裴松之注引鱼豢《魏略》:“出其邑落,见田中驱雀男子一人,其语非韩人。”证明鱼豢《魏略》中“邑落”一词的用法与陈寿《三国志》相同,也是村落、村镇的意思。①《三国志》卷30《乌丸鲜卑传》裴松之注引王沈《魏书》中“邑落”一词的用法与此不同。由此可证,《三国志》称沃沮人“无大君王世世,邑落各有长帅”,是说沃沮人每个村落、村镇都有各自的首领,但是,在村落、村镇之上并不存在稳定的社会组织。秽貊人“无大君长”,情况应与沃沮人类似。正是因为沃沮、秽貊的村落或村镇都是各自为政的,不能联合对敌,而每个村落、村镇又都力量有限,后迁入的朱蒙所部才得以在当地立足,并开始各个击破,分别征服沃沮、秽貊二族的村落或村镇。

尚没有史料可以证明,沃沮人的村落、村镇与其传统的血缘组织是否相重合,但即使沃沮人的村落、村镇是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由于其定居的自然村的性质,也已具有地缘组织的性质了。

从《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的记载来看,沃沮人仍旧存在部落组织,各部落间还存在明显的“分地”,或称“部分”。“其俗重山川,山川各有部分,不得妄相涉入”,“其邑落相侵犯,辄相罚,责生口、牛马,名之为责祸”。按沃沮人的习惯法,各部落的居住地外族不可随意进入,邑落的居住地也是如此。但在《三国志》中,仅提到部落的居住地“不得妄相涉入”,却没有记载如果有外族进入,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而对于邑落的居住地,则明确记载,对侵犯者要给予处罚,要求其用奴隶和牛马来补偿,对此处罚还存在一个专有名词:“责祸”。沃沮人显然更重视邑落间的分界,而所谓“部分”,不过是传统上部落之间的分野,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了。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沃沮人来说,部落组织只是作为残迹而存在,真正在其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是邑落组织。换言之,在沃沮人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功能的已经不是传统的血缘组织,而是以自然居民点邑落为核心的地缘组织了。

《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汉初,燕亡人卫满王朝鲜,时沃沮皆属焉。”同卷《秽传》:“燕人卫满,魋结夷服,复来王之。”证明沃沮、秽貊都是隶属于卫氏朝鲜的。两传在前引文字之后,都是接着叙述汉武帝灭卫氏朝鲜设四郡的史事,可见沃沮、秽貊对卫氏朝鲜的隶属关系一直持续至卫氏朝鲜为西汉灭亡。因此,在朱蒙所部迁入时,这一带都是卫氏朝鲜的属地。

沃沮、秽貊对卫氏朝鲜的隶属关系曾经存在短暂的间断,这就是西汉设苍海郡的时期。《汉书》卷6《武帝纪》记载沧海郡之设:“东夷薉君南闾等口二十八万人降,为苍海郡。”汉朝利用经常赴朝鲜、秽貊经商的贾人彭吴,策动秽貊人的首领南闾脱离卫氏朝鲜降汉,②《史记》卷30《平准书》:“彭吴贾濊、朝鲜,置沧海之郡。”“濊”原文作“滅”,当以濊为是。参见[朝]李趾麟《濊族与貊族考》,《东北亚历史与考古信息》1999年第2期。《资治通鉴》卷18《汉纪·考异》:“《史记·平准书》曰:彭吴贾灭朝鲜,置苍海之郡。按:灭朝鲜、置苍海,两事也,不知何者出贾之谋。”因其以《史记》原文为“灭”,才有此矛盾。若改“灭”为“秽”,则可以肯定,是置沧海郡“出贾之谋”。随其降汉者达28万口。关于苍海郡的辖区,学者们看法不一。或认为苍海郡在今鸭绿江上游及佟佳江(浑江)流域,即后来真番郡的辖区;或认为苍海指今日本海,苍海郡辖区在今朝鲜江原道一带;或认为苍海郡在今中国珲春附近,辖区包括今中国吉林省的东南部以及朝鲜的东北部;或认为苍海郡的辖区包括后来的秽貊、沃沮、高句丽、夫余等族的分布区,即今松花江流域、图们江流域以及朝鲜江原道的广阔地域;或认为苍海郡辖区仅包括秽貊、东沃沮、北沃沮的分布区。①诸家之说参见刘子敏、房国凤《苍海郡研究》,《东疆学刊》1999年第2期。除第一种说法外,其他诸家之说皆涵盖我们所考证的朱蒙所部迁入的咸兴一带。

《后汉书》卷85《东夷传·濊》:

濊及沃沮、句骊本皆朝鲜之地也……昔武王封箕子于朝鲜,箕子教以礼义、田蚕,又制八条之教。其人终不相盗,无门户之闭,妇人贞信,饮食以笾豆。其后四十余世,至朝鲜侯准,自称王。汉初大乱,燕、齐、赵人往避地者数万口,而燕人卫满,击破准而自王朝鲜,传国至孙右渠……元朔元年,濊君南闾等畔右渠,率二十八万口诣辽东内属。武帝以其地为苍海郡,数年乃罢。

联系《后汉书》的上下文来看,是因为提到“濊及沃沮、句骊本皆朝鲜之地”,而后插了一段关于古朝鲜历史的追述,而后面的“元朔元年,濊君南闾等畔右渠”,实与“濊及沃沮、句骊本皆朝鲜之地”相连,也就是说,元朔元年附汉的部族,包括后世秽貊、沃沮、高句丽的分布区,不仅包括今朝鲜的咸镜南北道、江原道,也包括今中国辽宁东部,即今鸭绿江、佟佳江(即浑江)流域。南闾此次行动未牵涉后世夫余控制区,当是因为其时其地已为东明所部夫余人控制。由此可见,当时在卫氏朝鲜直接控制的大同江流域以北存在两大政治势力:一个是东明所部控制下的夫余,一个是南闾领导下的秽系各族,只不过后者是诸部间一种短暂的联合。但南闾领导诸部一起降汉,在当时应是震动东北亚的大事件,对卫氏朝鲜来说尤其如此,因为这意味着其北疆所有属部的一同背叛。据《汉书》卷6《武帝纪》,苍海郡始设于元朔元年(前128)秋,罢于元朔三年(前126)春,仅存在一年半左右。在经历大约一年半的短暂脱离之后,随着苍海郡的撤除,上述地区应是重新被卫氏朝鲜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修正的朱蒙南迁的时间是公元前126年左右,②杨军:《高句丽王世系积年考——兼论朱蒙建国时间》,《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恰恰就在苍海郡撤除之后。可能朱蒙所部正是在汉撤苍海郡、卫氏朝鲜尚未完全重新控制该地域的混乱时期里,南迁进入该地区的,因此朱蒙所部才得以在当地立足,并迅速开始征服周边的部族。但由秽貊、沃沮两族对卫氏朝鲜的隶属关系一直持续到卫氏朝鲜灭亡来看,当卫氏朝鲜的势力重新进入该地区之后,朱蒙与当地其他部族一样,都对卫氏朝鲜表示臣服,成为卫氏朝鲜的属部。

卫氏朝鲜对其北方诸部族的统治体制,史书没有明确记载,但从沃沮在此后仍旧是“无大君王世世,邑落各有长帅”,秽貊也“无大君长”来看,卫氏朝鲜对这些地区的统治一定是非常松散的,并未改变当地土著原有的组织形式。

《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

汉初,燕亡人卫满王朝鲜,时沃沮皆属焉。汉武帝元封二年,伐朝鲜,杀满孙右渠,分其地为四郡,以沃沮城为玄菟郡……沃沮还属乐浪。汉以土地广远,在单单大领之东,分置东部都尉,治不耐城,别主领东七县,时沃沮亦皆为县。汉(光)武六年,省边郡,都尉由此罢。其后皆以其县中渠帅为县侯,不耐、华丽、沃沮诸县皆为侯国。夷狄更相攻伐,唯不耐濊侯至今犹置功曹、主簿诸曹,皆濊民作之。沃沮诸邑落渠帅,皆自称三老,则故县国之制也。国小,迫于大国之间,遂臣属句丽。句丽复置其中大人为使者,使相主领,又使大加统责其租税,貊布、鱼、盐、海中食物,千里担负致之,又送其美女以为婢妾,遇之如奴仆。

由上述记载可知,沃沮人曾先后隶属于卫氏朝鲜、玄菟郡、乐浪郡、乐浪东部都尉,在东汉撤消乐浪东部都尉之后,对沃沮人实行羁縻统治,封沃沮各重要邑落的首领为县侯,使之基本处于自治状态。此后,高句丽人征服沃沮,但也未改变其内部组织,仍旧任命沃沮人的首领为“使者”,由其对沃沮人进行管理,仅派一位“大加”统一管理沃沮人应向高句丽政权交纳的租税。由沃沮人隶属关系的演变来看,至少可以肯定,东汉初撤销乐浪东部都尉之后,至其归属高句丽之前,其内部的社会结构基本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这也就是《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中记载的状况。换言之,沃沮人不存在村落、村镇之上的地方组织。

《三国志》卷30《东夷传·秽》:

汉武帝伐灭朝鲜,分其地为四郡。自是之后,胡、汉稍别。无大君长,自汉以来,其官有侯、邑君、三老,统主下户……自单单大山领以西属乐浪,自领以东七县,都尉主之,皆以濊为民。后省都尉,封其渠帅为侯,今不耐濊皆其种也。汉末更属句丽。

秽貊人的经历以及社会组织状况与沃沮人极为相似,当也不存在村落、村镇之上的地方组织。在此之前的朱蒙所部迁入该地区的公元前2世纪,两族的社会发展水平不应反高于东汉时期,由此推测,这也是朱蒙所部迁入该地区时的情况。

(二)

汉武帝灭卫氏朝鲜设四郡,还是给当地带来了一定的变化。

据《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不耐秽侯至今犹置功曹、主簿诸曹,皆濊民作之。沃沮诸邑落渠帅,皆自称三老,则故县国之制也。”这段史料所提到的不耐秽侯所设属官中,有功曹、主簿等汉王朝县级地方政府的官称。汉代县以下的地方基层建置是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①(东汉)班固:《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北京:中华书局,1964年,第742页。,沃沮人的邑落首领们自称“三老”,证明汉武帝所设四郡不仅各有属县,而且与中原郡县相同,也在县下设立了基层行政单位乡。自称“三老”的是沃沮人的“邑落渠帅”,说明汉四郡下属的乡一级行政建置是以沃沮人的“邑落”即村落、村镇为基础的。汉四郡的郡——县——乡建置,是建立在沃沮人原来的社会组织的基础之上的,而并未打破沃沮人原来的社会组织。

从前引《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的记载来看,东汉撤除乐浪东部都尉之后,“皆以其县中渠帅为县侯”,将“不耐、华丽、沃沮诸县”改造为“侯国”,还有一个侯国名称“不耐濊侯”。可见,东汉撤除乐浪东部都尉的同时也撤除了岭东七县,在每县中选一位最有影响力的邑落长帅,封其为县侯。按汉王朝的初衷,这些新封的县侯此后可以取代原来岭东七县的职能,管理从前隶属于各县的诸邑落。尽管从表面上看,每县中最有影响力的邑落长帅成为县侯,并自行任命了功曹、主簿等原县级属官,似乎是接替了诸县的职能,但实际上,却是“沃沮诸邑落渠帅,皆自称三老”。这些邑落渠帅虽然是以县以下的乡级行政组织的官称作为自己的官称,表面上相对于县侯处于隶属地位,但“自称”一语已经表明,这些邑落渠帅称“三老”,不是来自县侯的任命,而是他们自己所为。由此可见,在汉王朝撤除乐浪东部都尉及岭东七县以后,沃沮地区的诸邑落重新陷入自行其是的局面,所谓县侯不过是其中实力较强的邑落的首领而已,并不存在统辖管理其他邑落的能力。

汉王朝在沃沮人中册封县侯,证明此前在汉王朝郡县的统治之下,诸邑落的发展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性,虽然彼此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其实力却有明确差距,实力强的邑落其地位应相当于县下的乡,而对实力较差、规模较小的村落,汉王朝不可能都是一村建立一乡,而必然是由若干个村组成一乡,因此,有些村落,其地位应该相当于乡的下级建置“里”。汉四郡下县乡组织机构与沃沮人的社会组织的对应情况见表2:

表2

汉王朝为自身的统治需要,无疑是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邑落采取了扶持政策,后来被封为县侯的就是这些邑落。结合朱蒙神话来看,当地邑落的这种分化应该早在朱蒙所部迁入该地区之前就已经开始了。朱蒙神话中提到朱蒙与当地的统治者沸流王松让的第一次见面:

沸流王松让出猎,见王容貌非常,引而与坐曰:“僻在海隅,未曾得见君子,今日邂逅,何其幸乎!君是何人,从何而至?”王曰:“寡人天帝之孙,西国之王也。敢问君王继谁之后?”让曰:“予是仙人之后,累世为王。今地方至小,不可分为两王,君造国日浅,为我附庸可乎?”①李奎报:《东国李相国集》卷3《东明王篇》引《旧三国史·东明王本纪》。

《三国史记》卷17《高句丽本纪·中川王》:“平壤者,本仙人王俭之宅也,或云王之都王险。”《史记》卷115《朝鲜列传》《正义》引《括地志》:“高骊都平壤城,本汉乐浪郡王险城。”还称:“古云朝鲜地也。”《汉书》卷28下《地理志》辽东郡险渎县条注引臣瓒曰:“王险城在乐浪郡浿水之东”,都是将王险城或“王之都王险”与古朝鲜的都城平壤城相联系,②学界一般认为,此平壤城与后来高句丽长寿王迁都的平壤城不是一地。参见孙进己、冯永谦《东北历史地理》第二卷,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92页;魏存成《高句丽初、中期的都城》,《北方文物》1985年第2期。证明古史传说中的“仙人王俭”与古朝鲜存在某种联系。松让自称是“仙人之后”,可能是对其隶属于卫氏朝鲜的一种扭曲的表达。《三国志》卷30《东夷传·高句丽》记载高句丽早期官名有“先人”,即“仙人”,《周书》卷49《高丽传》即写作“仙人”。此官名一直沿用至高句丽末期,《泉男生墓志》:“年始九岁,即授先人。”③罗振玉:《唐代海东藩阀志存》,见罗振玉著,罗继祖主编《罗振玉学术论著集》第六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406页。松让自称“仙人之后”,证明“仙人”最早应是朝鲜半岛北部土著居民首领的称号。当这些地区被高句丽政权吞并以后,“仙人”才演变为高句丽政权的官名。

前引朱蒙神话给我们的启示有三点:其一,朱蒙所部迁入之前,咸兴一带的邑落都是隶属于卫氏朝鲜的,至少当地部落首领的统治权得到卫氏朝鲜的认可。其二,松让自称“仙人之后,累世为王”,证明当地邑落的首领已经由某一家族世代担任。其三,松让希望朱蒙成为其“附庸”,证明当地的邑落已经出现分化,实力发展不均衡,弱小的邑落往往要依附于某一强大的邑落,成为其“附庸”。这虽然还不是一种严格的隶属关系,但显然邑落已经可以分为不同的层级了。

在汉王朝的郡县体制管理之下,这种邑落间的层级分化无疑得到加强,强大的邑落被汉王朝改造为县以下的行政单位乡,而其“附庸”,即依附这些强大邑落的弱小邑落,则被汉王朝改造为乡以下的行政单位里。当然,介于两者之间的那些邑落究竟是设置为乡还是里,恐怕是非常随意的。东汉撤销乐浪东部都尉和岭东七县后所封的诸“县侯”,无疑是原来各县统治下的最强大的邑落,但所有的沃沮人邑落首领都开始“自称三老”,借用原汉朝乡级官名作为自己的称号,表明他们不敢将自己放在与“县侯”同等的地位或层级上,但是他们彼此却都认为,他们之间虽然存在实力的差异,却并不存在不同的层级。结果是,在汉王朝的势力退出以后,该地区的沃沮人并未像汉王朝的统治者预期的那样,尊重“县侯”的权威,承认对其存在隶属关系,而是完全退回到汉王朝统治之前那种邑落自行其是的局面。①张国庆认为,从设乐浪东部都尉,至撤销乐浪东部都尉改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官,就是使这些地区由原来的郡县体制,转向由汉官“监领”和本族渠帅自统下的半自治状态,与本文观点类似。参见张国庆《略论汉武帝对乌桓和对濊、东沃沮、高句丽的不同治理方式》,《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88年第3期。“县侯”的存在未能在沃沮人中建立起邑落之上的政治组织,并像汉王朝统治者希望的那样,发挥与汉王朝的郡县同样的职能,代表汉王朝来治理这一地区。结果当地陷入“夷狄更相攻伐”的混乱局面。

综上,朱蒙所部迁入时,咸兴一带沃沮人的邑落组织虽然已经出现分化,邑落首领已经开始世袭,但是并不存在邑落之上的政治组织。不过,邑落的分化毕竟已经为邑落间的兼并打开了广阔的空间,“附庸”即将演变成一种隶属关系,超越村落、村镇的政治组织已经呼之欲出了。秽貊人的情况估计也与此类似。

沃沮人的邑落组织演进速度非常缓慢,与沃沮人一再受到外来势力的统治有关。邑落中的沃沮人是生活在自身的社会组织之中,外来势力从不试图打破沃沮人固有的社会组织,但是,沃沮人的邑落隶属于外来的政治势力,这就使沃沮人很难自其邑落组织中生成自身的上一级社会组织。从《三国志》卷30《东夷传·濊》的下述记载来看,这种状态可能一直持续至汉末三国时期。曹魏于正始六年(245)重新征服秽人之后,秽人逐渐发展为“居处杂在民间,四时诣郡朝谒。二郡有军征赋调,供给役使,遇之如民”②(晋)陈寿:《三国志》卷30《东夷传·濊》,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849页。。从隶属关系来看,秽人已经与曹魏统治下的编户齐民没有任何区别了。换言之,秽人自身原有的邑落组织受到彻底的改造,为郡县体制下的乡里组织所取代。而后,当高句丽由中原政权手中夺取这一地区之后,自然也就要采取与中原政权类似的地方管理方式了。

三、移民征服导致的变化

当朱蒙所部迁入今朝鲜咸兴一带的时候,朱蒙所部的社会组织不仅包含血缘组织,也包含超越血缘组织的因素,而当地沃沮人、秽貊人的村落或村镇,也早已出现发展的不均衡性,处于分化之中。可以说,不论是朱蒙所部还是其所迁入地区的土著民族,在社会组织的演进上,都已经达到了突破血缘组织的樊篱的临界点,而朱蒙所部的迁入及其对周边地区村落或村镇的征服,无疑成为当地社会组织最终突破这一临界点的催化剂。

(一)

朱蒙所部在朝鲜咸兴一带活动不到半个世纪,大约经历了两代人的时间,就被汉王朝强制迁往今中国辽宁桓仁附近。①杨军:《高句丽王世系积年考——兼论朱蒙建国时间》,《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由朱蒙神话中松让归降的故事可以看出,在此期间,朱蒙所部已经在征服当地土著居民,将原本独立的邑落改编为自己的“附庸”,或者是联盟者。

《三国史记》卷13《高句丽本纪·始祖东明圣王》至少提到两次对周边部族的征服。其一,东明圣王六年(前32):“王命乌伊、扶芬奴,伐太白山东南荇人国,取其地为城邑。”其二,东明圣王十年(前28):“王命扶尉肙犬伐北沃沮,灭之,以其地为城邑。”两次征服的结果都是“以其地为城邑”,就是通过武力征服,将之改编为隶属于朱蒙所部的“城邑”,即中国史书所说的“邑落”。除对周边部族的武力征服外,还存在当地土著主动归附的情况。除朱蒙时代松让所部的主动归附外,在《三国史记》记事中,在琉璃明王迁都以前,至少还可以找到一例。琉璃明王二十一年(2):“王如国内观地势,还至沙勿泽,见一丈夫坐泽上石。谓王曰:‘愿为王臣。’王喜许之,因赐名沙勿,姓位氏。”②[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3《高句丽本纪·琉璃明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79页。高句丽人将主动归附的当地夫余人部落改编为早期的高句丽“五部”,其与朱蒙所部应是结盟关系。高句丽人活动在朝鲜咸兴附近时组建的两个部,多勿部(涓奴部)和椽那部(绝奴部)早期都与高句丽王室通婚,即以婚姻关系来加强这种同盟关系。通过武力征服和对归附部族的改编,高句丽人开始在朝鲜咸兴附近确立起自己的势力范围,与此同时,高句丽人内部的组织结构也随之发生明显变化。

首先,对主动归附的当地部族的改编,其本意是将这些部族整合进朱蒙所部原有的部落结构之中,以便扩充作为征服者的朱蒙所部的实力。但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高句丽人的部下辖部的新体制,作为高句丽五部基础的仍旧是父家长制大家庭,但是,高句丽王室却因为控制了不同血缘甚至是不同民族的部,而由原来的朱蒙所部的部落首领,成为一种部落复合体的首领,而这种新的部落复合体正是后来高句丽国家的前身。朱蒙所部的这种变化我们可以图示如下:

朱蒙所部最初的结构是单一的,所有宗族皆直接听命于朱蒙。例如,扶芬奴、扶尉肙犬都可能出自朱蒙部内三部之一的陕父所部,陕父才是此部的部长,但朱蒙曾命令扶芬奴与乌伊一起出征太白山东南荇人国,还曾命扶尉肙犬独自率部队出征北沃沮,可证朱蒙作为最高首领,是完全可以绕开陕父,直接对陕父所部内的宗族首领下达命令的。换言之,陕父作为本部的部长,与部内其他宗族首领的地位差别并不明显。

但在松让降附,将其部落改编为多勿都以后,情况就出现了一些变化。应该说,松让所部既然在归附之前被称为“沸流国”,其内部组织至少不会比朱蒙所部简单。在归附后,松让作为多勿部之主仍旧统领所部,其内部组织结构未发生明显变化,只是整部落隶属于朱蒙而已,朱蒙要通过松让才能调动涓奴部(多勿部)的力量,而不能直接对涓奴部内各宗族首领发号施令。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在史料中基本找不到有关涓奴部下属强宗大姓的线索。

后组建的绝奴部(椽那部)的情况又与此不同。绝奴部是朱蒙将主动归附的多个小部落或邑落整编到一起而形成的,构成绝奴部的各小部本来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可能也并不存在血亲或姻亲关系——至少在绝奴部下属的最重要的四个小部即“四椽那”之间,我们还找不到史料证明存在这种关系。这些本来不存在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小部,仅仅是因为都主动归附朱蒙所部,被整编到一起成为新的组织绝奴部,其性质已经是超越血缘关系的地缘组织了。绝奴部这种特殊性决定了,高句丽王是可以直接指挥绝奴部内诸小部的。

综上,如果我们不考虑部内强宗大姓与对其存在依附关系的家族之间的不同血缘关系的话,那么,朱蒙所部基本上可以说是强宗大姓为主导的宗族组织为核心的,换言之,朱蒙所部虽然明显不是血缘组织,但其却是由血缘组织构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朱蒙所部并未完全摆脱血缘组织的影响,因此我们才说其性质是既包含血缘组织,又包含超越血缘组织的因素。在改编降附部落建立起涓奴部和绝奴部之后,朱蒙所部内部的隶属关系变得比从前复杂得多。三部皆不是纯粹的血缘组织,构成绝奴部的各小部也不是纯粹的血缘组织,在三部之上还存在掌控三部的高句丽王室,其与三部内的各小部以及占主导地位的宗族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高句丽王的权力也不是基于血缘关系获得的。因此,正是对降附部落的整编使朱蒙所部开始超越传统的血缘组织,成为地域组织,由此开始了向国家的演进。

朱蒙所部迁入地处在沃沮、秽貊分布区的交接地带,其最早征服的部族或邑落,不是出自沃沮族就是属于秽貊族。沃沮、秽貊都是农耕民族,其最基本的社会单元就是定居的居民点“邑落”,或者说村落、村镇。在高句丽人征服周边的“邑落”之后,“复置其中大人为使者,使相主领”①(晋)陈寿:《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846页。,保留了村落、村镇原来首领的地位和权力,使其隶属于高句丽的某位“大加”。从性质上看,虽然沃沮人原来的村落、村镇结构甚至首领都没有任何变化,但却已经变成高句丽政权下属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了。《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毌丘俭讨句丽,句丽王宫奔沃沮,遂进师击之。沃沮邑落皆破之。”一个“皆”字表明,曹魏部队对沃沮人的“邑落”是各各击破的,可见沃沮人的村落、村镇之间仍不存在隶属关系,这些村落、村镇之上的地方行政组织就是高句丽政权建立的地方行政单位了。由此看来,下至三国时期,高句丽政权对沃沮人的统治模式仍旧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

随着高句丽对外征服的展开,不仅王室所在的桂娄部,甚至连涓奴部、绝奴部也都有了下属的沃沮人或秽貊人的村落、村镇,原来那种由高句丽人的部长直接领导被征服的村落、村镇的管理模式逐渐行不通了,高句丽人必须摸索一种新的统治模式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最初,高句丽人是派出一位“大加”,代表高句丽王或部长,去治理下属的被征服村落、村镇,《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又使大加统责其租税”,就是对这一现象的反映。当这种“大加”的权力越来越固定,并逐渐拥有自己的固定属吏和固定办公场所之后,就最终演变为高句丽政权内部的凌驾于村落、村镇之上的另一级地方行政组织了。至此,也就意味着高句丽政权步入了成熟的国家形态,但这至少是三国时期以后的事情了。不过我们基本可以肯定,这种面向成熟国家的演进,早在朱蒙时代其所部还活动在今朝鲜咸兴附近的时候,在其征服当地村落、村镇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

但是,自朱蒙时代开始的这一变化,早期至少受到两次外来冲击。第一次是在朱蒙所部进入咸兴一带仅仅十几年之后,汉王朝的势力进入该地区,朱蒙战败被杀,①杨军:《高句丽朱蒙神话研究》,《东北史地》2009年第6期。高句丽三部投降汉王朝,成为汉王朝在朝鲜半岛北部的郡县的下级地方行政组织,这对高句丽人征服当地村落、村镇的进程无疑起到了阻碍作用。第二次是在公元前82年,汉昭帝并省四郡,内迁玄菟郡时强制隶属于玄菟郡的高句丽三部随同内迁。估计此时的高句丽人对周边地区的征服已经取得较大的进展,其势力膨胀比较快,因而才引起汉朝统治者的警觉,通过将三部内迁,使之远离其新征服的村落、村镇,以遏制高句丽人的发展。在四郡并省之后,“沃沮还属乐浪”,就是后来所谓“领东七县”,②(晋)陈寿:《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846页。估计高句丽人新征服的村落、村镇都转而隶属于汉王朝的“领东七县”了。

高句丽三部进入辽宁桓仁附近的浑江流域,一个对他们来说完全陌生的地方,但高句丽人很快就开始重复他们已经熟悉的发展历程,在新的迁入地又组建了顺奴部、灌奴部,并开始了新一轮对当地居民的征服。

(二)

多年的考古调查与发掘证明,浑江中游在新石器时代已形成自己的文化,③康家兴:《浑江中游的考古调查》,《考古通讯》1956年第6期。浑江流域一些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青铜时代的文化遗存,如桓仁县台西沟遗址、姚山遗址、凤鸣遗址,集安市大朱仙沟遗址、二道崴子遗址、荒崴子遗址、东村遗址,通化市王八脖子遗址等,都应该是高句丽人建国前的文化遗存。这一地区文化的叠压关系明确,下层为新石器晚期至青铜时代文化,其上面叠压着汉代文化,再上层则为高句丽建国后的文化。④马大正等:《古代中国高句丽历史丛论》之《前言》,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

关于浑江流域考古学文化的族属问题,目前有貊文化⑤王绵厚:《高句丽民族的起源及其考古学文化》,载《东北古族古国古文化研究(中卷)》,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68-87页;李殿福:《高句丽民族的形成、发展与解体》,载《东北亚研究——东北考古研究(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95-96页。、秽文化⑥孙进己、张志立:《秽貊文化的探索》,《辽海文物学刊》1986年创刊号。、夷文化⑦孙进己:《高句丽的起源及前高句丽文化的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2期;刘子敏:《高句丽历史研究》,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3-18页。孙进己并不赞同刘子敏将浑江流域的民族确定为高夷的说法。三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包括浑江流域在内的中国东北至朝鲜半岛的广大地区,见于文献记载的最原始的土著居民是夷人。⑧杨军:《公元前朝鲜半岛的民族迁徙与融合》,《东北亚论坛》2002年第3期。夷人作为一个大的族群,内部存在很多分支,秽人是最重要的一支。⑨杨军:《秽国考》,《黑龙江民族丛刊》2004年第1期。大约在西周晚期,原生活在蒙古草原上的貊系民族东迁进入包括浑江流域在内的秽人的居住区,与秽人杂居并融合,逐渐形成一个新的族系,即秽貊族系。①杨军:《秽与貊》,《烟台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因此,说朱蒙所部迁入以前浑江流域的居民是貊人、秽人、夷人固然都是正确的,但却也都是不全面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浑江流域的土著居民,其族属成分是多元的,至少包括貊、秽、夷等不同的系统,甚至还包括部分汉人。②孙进己:《高句丽的起源及前高句丽文化的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2期;杨军:《高句丽族属溯源》,《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2期。孙进己倾向于将高句丽族源中后迁入浑江流域的一支称为“貊人”,而将浑江流域的原住民称为“夷人”,这一点与笔者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不论是夷人还是朱蒙所部迁入前浑江地区的秽人,文献中都找不到关于其社会组织情况的任何记载。对于貊人,生活在公元前4世纪的孟子曾在与白圭探讨税率时提到一些相关情况:③笔者认为,貊系民族约在西周末期自蒙古草原东迁,因此,下引孟子的言论应说的是其迁入秽人居住区以后的情况,而不是其在蒙古草原时的情况。关于貊系民族的迁徙,参见杨军《秽与貊》,《烟台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

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万室之国,一人陶,则可乎?”

曰:“不可,器不足用也。”

曰:“夫貉,五谷不生,惟黍生之。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无诸侯币帛饔飧,无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也。今居中国,去人伦,无君子,如之何其可也?陶以寡,且不可以为国,况无君子乎?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于尧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④《孟子·告子下》。

从这段对话来看,貊人在公元前4世纪时还没有“百官有司”,尚未形成国家与血缘组织之外的权力机构,经济方面处于“无城郭”的游牧渔猎经济类型,但已存在种植“黍”的原始粗放农业,“无诸侯币帛饔飧”,尚不存在部落间的联盟,其社会组织显然还是血缘组织。

吉林通化万发拨子遗址三期的时间相当于春秋战国时期,与孟子所讲的貊人的时代大体相当。万发拨子的葬俗中既有单人葬,也有多人葬,其中21号墓共埋葬了35人,年龄从6个月到50多岁,男女比例大体相近。⑤金旭东、安文荣、杨立新:《探寻高句丽早期遗存及起源——吉林通化万发拨子遗址发掘获重要收获》,《中国文物报》2000年3月19日第1版,转引自马大正等《古代中国高句丽历史丛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86-287页。这与完工鲜卑人的丛葬墓有相似之处,⑥宿白:《东北、内蒙古地区的鲜卑遗迹——鲜卑遗迹辑录之一》,《文物》1977年第5期。证明在春秋战国时期,貊人最基层的社会组织与完工时期的鲜卑人一样,都是父家长制大家族。21号墓居中的是两位30岁左右的女性,随葬品数量多,不仅有陶器、石器、骨器,还有玉器、铜器,其中一位女性的双臂上各有13个大蚌环。李树林认为,其身份可能是“巫”。⑦李树林:《千年“神鳖”现古国:通化“王八脖子”遗址探秘》,《吉林日报》2004年11月16日。单人葬的存在,说明这一时期的父家长制家庭已处于瓦解的过程之中,因而将两位女墓主的身份界定为家族的女首领恐怕是有问题的,因为个体家庭才是继父家长制家庭而来的家庭形态。由此看来,孟子说貊人没有“祭祀之礼”恐怕是不正确的。“巫”或者说祭司在貊人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只不过没有与孟子时代的中原地区相类似的祭祀而已。

貊人尚未步入国家,因此所谓的“二十取一”,其性质也绝不是赋税。有的学者认为,其性质是“公共积累制度”,并由此推测,貊人“至少应该出现了‘准国家’(或‘酋邦’)”。①林沄:《说“貊”》,《史学集刊》1999年第4期。但是,下至西汉,邻近该地区的沃沮人仍处于“无大君王,世世邑落,各有长帅”②(晋)陈寿:《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846页。的状态,我们很难相信,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浑江流域的貊人已经进入“准国家”或“酋邦”状态。既然貊人的基层社会组织是父家长制大家庭,“二十取一”的征发对象自然也就是父家长制大家庭,由此看来,貊人存在一种由父家长制大家庭组成的社会组织,从当时的社会发展条件来看,这种组织不可能是“准国家”或“酋邦”,而只能是一种血缘组织,即部落。“二十取一”是血缘组织向所属各父家长制家庭征收的“公共积累”,用于公共事业,特别是祭祀活动。血缘组织的首领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财富,这是形成部落贵族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从对这种财富的管理和使用中逐渐生成了血缘组织的首领原来所不拥有的权力。

相当于西汉时期的万发拨子遗址四期遗存中发现了环山的围沟,“证实了西汉时期,万发拨子遗址已经是一个组织严密的大型村落。这种村落遗址在集安长川遗址,二道崴子西沟遗址,朝鲜江界市公贵里上层文化遗址中均有发现”③马大正等:《古代中国高句丽历史丛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88页。。这种村落,也就是史书中记载的“各有长帅”的“邑落”。

从考古资料来看,该地区像集安长川与万发拨子那样带有“围壕”“围垣”的大型村落的遗址发现极少,恐怕其社会发展也才刚刚进入部落间联盟的阶段。④王绵厚认为,该地区目前可以认定的、带有“围壕”或“围垣”的遗址只有万发拨子与集安长川两处,并称此时期为“氏族聚落时代”。参见王绵厚《关于通化万发拨子遗址的考古与民族学考察》,《北方文物》2001年第3期。因此,认为在高句丽以前,在浑江流域和鸭绿江中游一带存在一个句丽国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⑤[韩]姜仁淑著,文一介译《关于先行于高句丽的古代国家句丽》认为:句丽国“在高句丽建国以前存在于以浑江流域和鸭绿江中游一带为中心的地区”,“句丽国建立于公元前5世纪以前,公元前277年灭亡。”见《东北亚历史与考古信息》1992年第1期。将高句丽的建国上溯至朱蒙以前的说法证据也是不充分的。但是,这种大型村落的存在,本身就足以证明,当地“邑落”间已经出现发展的不均衡,已经处于分化之中。就这一点而言,浑江流域的土著居民的社会发展水平应与朝鲜咸兴附近的土著居民相似,都未步入成熟的国家形态。不过,浑江流域的父家长制大家庭可能已经开始解体,其社会发展水平要比朝鲜咸兴附近略超前一些,这当与该地区邻近汉辽东郡辖区,受中原文明的影响较多有关。⑥王绵厚认为,辽宁桓仁附近的高句丽文化具有“汉郡文化”的因素。魏存成认为:“高句丽所在的地区,在高句丽政权建立及高句丽民族出现之前,中原的势力和文化就已经延伸到此。”参见王绵厚《试论桓仁“望江楼积石墓”与“卒本夫余”——兼论高句丽起源和早期文化的内涵与分布》,《东北史地》2009年第6期。魏存成《高句丽的兴起及其与玄菟郡的关系》,《东北史地》2009年第6期。

王绵厚从考古资料出发,也得出与上述基本相同的结论:在这一青铜文化分布区内,迄今尚未发现在其他地区已存在的相当于战国以前的较大型城址(特别是山城)。仅有的考古遗迹,多为分布于山地或丘陵上密集的带有氏族聚落性质的洞穴遗址和大量地上积石为封或埋藏很浅的石棺墓群等。分布于“二江”和“二河”⑦作者此处的“二江”指鸭绿江、浑江,“二河”指太子河、浑河。上游为中心的战国以前的这一区域性考古学现象,从客观上反映公元前300年至公元前200年战国燕在辽东和鸭绿江两岸设郡以前,这一地区土著的濊貊等异族,基本处于氏族聚落阶段,尚未进入以城市建筑为主要特征的文明国家时代。考古学反映出来的辽东地区城市文明出现的上限,比迄今为止辽西地区至迟在先商时代已出现“夏家店下层文化”的大型石城建筑,大约晚了近千年。①王绵厚:《东北古族古国古文化研究(中卷)》,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21-122页。

由此推测,在朱蒙所部迁入以前,浑江流域的土著居民的社会组织形式为:部落(血亲组织)——邑落(由具有血缘关系的父家长制大家庭组成的村落或村镇)——父家长制大家庭。

(三)

高句丽三部迁入浑江流域后,不仅又新组两部,高句丽五部组织最终定型,且以五部为核心,很快就开始了对周边地区的征服,《三国史记》对此有较详细的记载,现将有关资料列表如下。

表3

《三国史记》纪年颇多错误,根据我们修正后的纪年,②关于纪年修正问题,参见杨军《高句丽王世系积年考——兼论朱蒙建国时间》,《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大体说,高句丽在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1世纪,前后一个半世纪时间里,持续着对周边地区的征服。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琉璃明王三十三年(14),《三国史记》有“命乌伊、摩离领兵二万,西伐梁貊,灭其国,进兵袭取汉高句丽县”的记载,③[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3《高句丽本纪·琉璃明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82页。按我们修正后的纪年,这应是公元前75年左右的事情。据《汉书》卷7《昭帝纪》,汉昭帝元凤五年(前76),汉王朝曾经“发三辅及郡国恶少年、吏有告劾亡者,屯辽东”,加强辽东地区的军事力量,这应与琉璃明王时期高句丽对梁貊和高句丽县的军事行动有关。元凤六年(前75),汉王朝“募郡国徒筑辽东、玄菟城”,在四郡并省后,高句丽县是玄菟郡首县,二者治所应同在一城,因此,筑玄菟城也可以理解为筑高句丽县城。此事恰与我们估算的“袭取汉高句丽县”的时间相吻合,应是汉王朝重新夺回玄菟城之后的举措。结合中朝史料来看,上述事件反映出,高句丽人仅仅在迁入浑江流域不到10年之后,就已经开始挑战汉王朝负责管理高句丽人的高句丽县的权威,并诉诸武力了。高句丽人虽然一度占领高句丽县城,但是出于“袭取”,是乘汉王朝方面不备进行偷袭得手,从汉王朝于公元前75年筑玄菟城的记载来看,汉兵不久即夺回了高句丽县城。

在“袭取汉高句丽县”之前,高句丽军队“西伐梁貊”,可见,高句丽人在浑江流域最初兴起时,是采取西进政策。在西向扩张受到来自汉王朝的打击之后,高句丽人转而东向发展。

高句丽大武神王九年(26)“冬十月,王亲征盖马国,杀其王,慰安百姓,毋虏掠,但以其地为郡县”。此盖马国的所在地不详。但史书中与“盖马”有关的地名,一是朝鲜半岛的盖马大山,①(晋)陈寿:《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东沃沮在高句丽盖马大山之东。”即今朝鲜半岛的狼林山脉;一是汉玄菟郡的西盖马县。西盖马县,张博泉、孙进己等皆认为在今吉林集安,②张博泉:《汉玄菟郡考》,《吉林大学社科学报》1980年第6期;《东北地方史稿》,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63页。孙进己、王绵厚:《东北历史地理》(第一卷),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25-328页;倪屹:《第二玄菟郡探讨》,《延边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李健才认为在集安或朝鲜江界地方,③李健才:《玄菟郡的建立和迁移》,《东北地方史研究》1990年第1期。《〈中国历史地图集〉释文汇编·东北卷》则认为在朝鲜楚山。④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释名汇编·东北卷》,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18-22页。上述诸说的西盖马县所在地,皆在今浑江以东。总之,不论此盖马国与盖马大山有关,还是与汉西盖马县有关,都应位于高句丽人居住区的东方。同样是在大武神王九年(26),“十二月,句茶国王闻盖马灭,惧害及己,举国来降。由是,拓地浸广”。此句茶国显然与盖马国相邻,也应在高句丽人的东方。

关于曷思王的来历,《三国史记》卷14《高句丽本纪·大武神王》记载:

扶余王带素弟至曷思水滨,立国称王,是扶余王金蛙季子,史失其名。初,带素之见杀也,知国之将亡,与从者百余人至鸭渌谷,见海头王出猎,遂杀之,取其百姓。至此姓都,是为曷思王。

曷思国既然在鸭绿江河谷,显然也在高句丽人居住地的东方。除藻那、朱那所在地不详之外,上表中提到的高句丽人征服的部族,包括乐浪、东沃沮,都分布于高句丽以东。《三国史记》中反复提到的高句丽与东夫余之间的战争,也可以证明高句丽是在向东发展。特别是对东沃沮的征服,“伐东沃沮,取其土地为城邑,拓境东至沧海,南至萨水”⑤[高丽]金富轼著,杨军校勘:《三国史记》卷15《高句丽本纪·太祖大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92页。。至此,高句丽的疆域东达日本海,其东向开拓告一段落,其在朝鲜咸兴一带的故地,也被重新纳入高句丽政权的控制之下。

《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提到东汉初年撤乐浪东部都尉和岭东七县后沃沮人的情况,“国小,迫于大国之间,遂臣属句丽”,证明东沃沮在东汉时就已经“臣属句丽”了。至此,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努力,高句丽人已经征服了相当辽阔的地域,统治了众多部族和邑落,这对高句丽人的政治组织形式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概言之,高句丽人需要新的政治组织形式,以便统治新征服的地区,而这种新的政治组织于是也就逐渐被发明出来了。

如前所述,高句丽人的两次迁徙,不论是在其迁徙途中,还是当其迁入新的居住地以后,都有大量其他族人加入到朱蒙所部中来,这无疑对朱蒙所部的内部血缘组织造成比较大的冲击。正如有学者已经指出的,再思、武骨、默居三人分别“着麻衣”“着衲衣”“着水藻衣”,是其分别从事农耕、渔猎采集经济的模糊反映,不同经济类型的部族加入到朱蒙所部中来,显然无论对朱蒙所部还是对其自身,都会造成比较大的变化。

但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间身份的差异逐渐成为高句丽接纳异族入部的阻力。从《三国志》卷30《东夷传·沃沮》的记载可知,高句丽人作为征服者,向被其征服的沃沮人征收“貊布、鱼、盐、海中食物”等大量的“租税”,甚至还要征发“其美女为婢妾”,以至《三国志》的作者陈寿评价,高句丽人对沃沮人的态度是“遇之如奴仆”。而被纳入五部的被征服者或主动归附者,其身份是朱蒙所部的联盟者,他们与随朱蒙迁徙的武装移民集团的后裔一起构成高句丽的征服者阶层,他们不需要向朱蒙所部提供“租税”,朱蒙所部也不会对他们“遇之如奴仆”。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当高句丽政权得以稳定发展之后,高句丽统治者自然不愿意再大量接纳异族进入高句丽五部,而是维持其被征服者身份,以便对其进行经济方面的剥削。上述沃沮人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在其被高句丽人征服之后,高句丽“复置其中大人为使者,使相主领”,维持其原有的内部结构,没有将其并入高句丽五部,只是“使大加统责其租税”,派了一位高句丽人大官负责向沃沮人征服租税而已。沃沮人是被整族纳入高句丽政权的统治之下,却不是整族地被纳入高句丽五部之中。

此外,在朱蒙所部迁入地区的土著居民中,血缘组织部落仍旧在其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已经是极少数了,更为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地缘组织邑落,即自然形成的居民点,或者说村落、村镇。像沃沮人一样,当地的居民早已经习惯于生活在村落、村镇这种地缘组织之中,“无大君王世世,邑落各有长帅”,每个村落、村镇都有自己的统治者“长帅”,而并不存在村落之上的“大君王”,证明能够比村落涵盖更大地域面积的部落组织,并不发挥实际的管理功能。

日本学者三品彰英认为,《三国志》中的“奴(noh)”,在《三国史记》中标记为“那(na)”,又依其意思也标记为“川”“壤(襄、让)”。这与韩国语的川(nae)、女真语的“纳(nah)”、满语的“地(na)”、日本语的“na(na-ye,地震)”相对应,表示以江河为中心形成的河川平野。①[日]三品彰英:《关于高句丽的五部》,《朝鲜学报》6,1953年,转引自[韩]卢泰敦《高句丽的种族起源》,载“2007年中韩高句丽历史研究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韩国学者多认为,《三国史记》中的“那”,与《三国志》中的“奴”意义相同,都含有地(壤)、川或川边平野之意,被称为“那”或“奴”的集团,指的是位于江岸和山谷的地域集团。②[韩]林起焕:《高句丽初期五部的形成与变迁》,载《“2007年中韩高句丽历史研究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韩]余昊奎:《鸭绿江中游地区高句丽国家的形成》,载《韩国高句丽史研究论文集》,首尔:韩国高句丽研究财团,2006年。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那”或“奴”显然是指占有一定地域的集团,就是我们所说的“部”,其内部还应该包涵着更小的社会组织“邑落”,也就是自然形成的居民点。见于《三国史记》的“那”与见于《三国志》的“奴”毕竟数量是十分有限的,这也可以说明,在朱蒙所部进入的地区,更为普遍的社会组织是邑落而不是部落,在此基础上出现的当地“那部”,应是指那些影响力较大的大型村落,而这正是当地村落、村镇发展不均衡性的体现,是当地村落、村镇正在进行分化的标志。因此,在当地土著居民部落组织早已衰落为历史残迹的时候,朱蒙所部将之纳入其部族组织的做法无疑是会遇到巨大阻力的,可能会受到当地被征服者的抵制。出于这种原因,朱蒙所部也必须寻找有利于加强对被征服地域统治的新的管理模式。

仅从高句丽接纳异族的现象来看,存在一个由接纳个人到接纳整个宗族、部落或邑落,再到接纳整个族群的过程,其规模在一步步扩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性质却是截然不同的。早期无论接纳个人、宗族、部落还是邑落,是将之纳入高句丽五部之内,而后来的接纳整个族群,却是将之纳入高句丽政权。其变化关系我们可以图示如下:

事实上,将被征服者纳入高句丽政权却不纳入高句丽五部的做法是早就存在的。早在朱蒙时代,征服太白山东南荇人国之后,“取其土地为城邑”;征服北沃沮之后,“以其地为城邑”,就都是最典型的例子。这样的例子我们至少在后代还可以找到两例。一是大武神王征服盖马国之后,“以其地为郡县”;一是太祖大王征服东沃沮之后,“取其土地为城邑”。而《三国志》所载高句丽对沃沮人的统治方式,恰好可以与此相印证。

应该说,高句丽人早期确立的两种管理新征服地区的模式,将之纳入高句丽五部或“以其地为城邑”。在高句丽政权的发展过程中,后者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高句丽五部在公元前1世纪就已经最后定型了,此后,“以其地为城邑”成为高句丽政权管理新征服地区的唯一办法。换言之,高句丽虽然仍在征服新的地区,将之纳入高句丽政权的统治之下,却不再接纳异族人进入五部。正是这一转变使高句丽五部最终与高句丽政权相剥离,保证了高句丽五部得以作为高句丽政权内部的一种特殊组织而继续存在,同时也促使高句丽政权建立起新的地方管理体制,一种完全与血缘组织无关的新机制,因而推动了高句丽政权向成熟国家演进。

(待续)

责任编辑:刘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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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吉林大学文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东北地方史、中外关系史、易经;吉林,长春,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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