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知识征答
2017-11-01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8期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知识征答
1. 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 召回技术机构负责收集、分析、与消费品有关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信息,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3.生产者应当建立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收集消费品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消费品,按规定实施召回。
4. 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5. 生产者认为其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向通知其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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