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藤摸瓜 治劣升级
——从一则案例谈“电商产品质量责任”追究
2017-11-01徐记青
文 徐记青
顺藤摸瓜 治劣升级
——从一则案例谈“电商产品质量责任”追究
文 徐记青
案情简介
一、事实经过
2 0 1 6年1 1月1 1日,根据专项安排执法人员在天猫平台“**小鱼旗舰店”购买了款号K T 1 6 3 2 3 6 3 9 7女童连衣裙(以下简称“连衣裙”)、K T 1 6 3 2 0 2 2 9 9女童高领毛衣(以下简称“高领毛衣”)、K T 1 5 3 2 3 2 0 1 4女童打底裤,并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经检测连衣裙和高领毛衣纤维成分不合格。2 0 1 6年1 2月1 3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将备样产品、包裹、快递号等展示给当事人;告知其检验结果及权利义务;随后调取销售后台的相关资料。该公司认可样品真实性和抽样过程,对结果无异议,不复检。经查两款产品为2 0 1 6年新品,连衣裙共生产5 8 6件,已售4 6 8件,库存1 1 8件,均价5 8.5元/件,获利5 7 9 5.4 3元,货值3 4 2 8 1元;高领毛衣共生产1 7 7件,全部销售,均价5 4.6元/件,获利2 4 0 9.8 4元,货值9 6 6 6.8 4元,两款产品共获利8 2 0 5元,货值4 3 9 4 8元。后该公司提供了产品不合格原因说明、成本表、布料入库表、领料单等证据。经查:两款产品均由该公司设计、制样,分别授权广州市白云区某制衣厂和东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成批制作。且已售产品和被抽样产品属同一批产品,采用同一原料和相同工艺。不合格原因是该公司未严格履行出厂检验责任。其中连衣裙是因面料厂商提供成分数据有误,高领毛衣是因受委托的工厂提供成分数据有误。
二、定性及处罚依据
该公司未严格履行出厂检验责任,对涉案产品不合格有主观过错,违反《产品质量法》第3 2条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该法第5 0条可处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5 0%至3倍的罚款。
三、处罚结果
综合考虑该公司疏于对电商销售产品质量管控,有过错,且涉案产品属儿童产品,大部分已售出,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项目不涉及人体健康等情节,决定给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1 1 8 件连衣裙;3、没收违法所得8 2 0 5元;4、处罚款8 7 8 9 6元。
案件特点
一、案件发生在电商领域
本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线上电商为突破口,落地溯源到线下生产者,进而对电商所售产品质量责任进行追究,其核心是对发生在电商领域质量问题的源头追溯。和传统零售相比,消费者对电商产品质量信息掌握更少,产品信息不对称性更强,因此,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等问题更为常见,这也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较多,发生在电商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我局专门在双十一期间对电商产品执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强化电商主体责任,规范电商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通过匿名购买完成抽样
执法人员以普通买家身份,在天猫平台匿名购买商品,一件送检一件备样,完成本案的抽样程序。采取终端购买而非成品仓抽取样品,事先未表明执法身份,现场也未让当事人确认抽样过程,买样时还没有确定的产品批次及抽样基数。等等这些情况都和线下产品抽样不同,这是本案的另一个明显特点。
三、以流通领域的抽样结果直接处罚生产者
流通中的产品因运输、保管以及假冒等因素,其质量问题不宜直接归咎于生产者。此外,流通领域抽样由于经过中间环节,抽样基数难以确定或非常少,一般也不以该结果处罚生产领域的生产者。而本案处罚的主要依据就是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的检验结果,被处罚对象就是生产领域的生产者。这和一般流通领域中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同。
电商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的难点与出路
网络交易中最不确定的是商家的身份信息。虚假名称、虚假地址很常见,常规的现场抽样难以开展,正常的行政执法也难以及时有效地认定真实的违法主体。因此对其的监管必须采取不同于常规的方式。相比消费者投诉,抽样检验是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更直接、更有效的方式,也是目前线下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法律法规滞后等因素,线下抽样要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无法满足电商执法需求,必须予以突破和创新。本案的抽样形式就是一种新的尝试,但同时却面临以下挑战。
一、抽样过程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样品应在成品仓已自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并经当事人确认、填写抽样单。从证据角度,取证过程必须公开、合法。那么,匿名购买这种似有“钓鱼执法”嫌疑的抽样方式是否合法就成了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1、本案抽样不是“监督抽查”而是有针对性的执法抽样,目的是获取个案违法线索和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规定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本案的抽样就是一种执法取证形式,类似于刑事侦查中的“外围取证”,全程按证据规则的要求去做。如抽样全程由两名执法人员参与,且全过程录屏录影;对产品、订单、物流等信息截图、拍照;对后台交易数据复制、提存,从而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充分确保抽样过程及样品的合法性。
2、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买卖双方互不见面,特别是消费者一方常常采用网名等虚拟身份。可以说匿名购买是网络交易最普遍、最常见的形式。因此,以匿名购买的形式进行抽样并无不妥,符合网络交易的特性。
3、“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比如执法人员虚构身份故意下单,要求企业生产一批不合格或者假冒商标的产品,然后进行行政执法。而本案的买样则是购买正常销售产品的普通交易行为,没有引诱商家从事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任何违法行为,而仅仅是对所售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取证手段,故此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
二、抽样及样品的客观性、真实性问题
为使样品及检验结果被商家和生产者接受,抽样、样品必须客观、真实。网络交易中“信息易修改”、“假冒仿制”、“粗暴快递”等因素都会影响抽样及样品的真实性,从而导致抽样检验结果无法溯源至生产者。针对此问题,本案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有益尝试:
首先,选择厂家或品牌的旗舰店、直营店买样,减少假冒侵权等问题的出现,也便于追溯生产者责任。本案选择的就是某品牌童装的天猫旗舰店,这为事后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其次,买样全过程录屏、录像,并对产品信息、订单信息、快递信息等进行截图、拍照。网络购物必然伴随相关电子数据的产生,包括商品信息、交易信息、物流信息、评价信息等。这些信息由参与买卖的相关方制作,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真实反映整个交易过程,但却极易修改,因此必须及时以截图、拍照、录影、录屏的形式予以固定。这对证明抽样及样品的客观性、真实性至关重要。
再次,收到快递后,对包裹、样品外观进行拍照、录影,排除物流因素造成的诸如商品损坏、受潮等影响检验结果客观性的事件发生。同时再次确认收到物品与所购商品是否一致,相关信息是否完整。对确认无误的样品加贴封条,防止送样和留样过程中被擅自更换,填写委托单,确定检验项目和标准,进入检验流程,做到各环节无缝衔接。
最后,现场检查、确认。检验结果出来后,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检查,并将买样的事实及留样样品、相关截图、录影信息和商品信息、检验结果等给商家现场确认,并对确认过程和结果制作现场笔录。同时调阅商家“管理系统”中的订单号、包裹号等销售记录,确保和执法人员获取的订单号、包裹号等信息相互印证,第一时间获取抽样及样品真实性的全部第一手证据。
三、样品的代表性问题
本案抽样存在另一个突出问题,即无抽样基数。虽匿名购买满足随机性要求,但由于购买时无法确认产品批次,也无法确认抽样基数。所以,样品检验不合格不等于商家或厂家所售以及库存的同类产品不合格。这对下一步执法带来挑战。如果仅仅认定被抽样的2个样品不合格并以此来处罚,显然失去了执法抽样的意义,处罚只也是隔靴挠痒,对企业威慑不够,起不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针对此问题有两条出路:一是对库存的同类商品再抽样。即将抽样检验结果作为一条违法行为线索,按照线下抽样要求对厂家库存的同型号产品再抽样,并现场明确抽样产品批次和基数,填写抽样单委托送检。这样案件进入了普通质量不合格案件的程序,相关做法无需赘言。目前这种做法是各省地市执法部门常见的做法。二是不再另行抽样,而是将购买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当作重要证据,顺势对抽样涉及的批次、产品数量以及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取证,以调查确定的基数进行行政处罚,是为第二条出路,也是本案的做法。
所谓产品批次,是为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对连续大批量生产的产品采取的一种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方法。要求分批投料、分批生产、分批交验、分批入库、分批出库。每个环节都必须建立完善的台账和标识管理制度。同一批次产品质量状况一致,不合格原因也一致。所以认定产品批次应遵循“同一原料、同一工艺、质量控制稳定连续”的认定原则。质量控制是否连续稳定受生产条件,如设备、人员、模具、环境等因素影响。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原料和工艺是影响产品批次认定的主要要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原料问题导致不合格,则凡是使用该原料的产品都不合格;设计缺陷等工艺导致不合格,则凡遵循该设计、该工艺的产品都不合格。因此,调查批次首先要弄清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然后根据原因寻找相关资料,如图纸、制作工艺、原料使用记录、生产条件等,从而确定该批次的生产情况。
由此,认定不合格产品的数量不能简单认为就是抽样时现存的产品数量,而应调查清楚该批次产品的全部数量。
就本案而言,影响童装产品质量状况的主要是原料和工艺。一般来说同一工厂同一时期制作同一款衣服工艺基本不会变化。正如厂家自查报告所言“涉案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是未对原料和成品再次检验,便按照原料供应商提供的错误数据标识成分所致”。本案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也是原材料的问题。故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产品的“计划成本表”、“布料入库单”、“布料领料单”等证据。根据其成本表可知涉案产品共需要使用6种布料,分别是上节黄色32S棉和米白钻石棉;下节米白加密美国网、黄色30A网、米白硬加强网布、米白斜纹布。根据领料单,可看出大部分入库的布料都一次性领走,用于加工制作这一批产品。根据成本表可知该款衣服单件需要0.244公斤黄色32S棉。根据领料单可知该布料共领取了143.3公斤,这样可以算出能够制作587件成衣。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当事人“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本产品共生产586件的数量基本一致。也即这586件产品和样品为同一批次产品,均为成分不合格产品。同时,供货商也出具了相应证明,证明涉案的产品使用相同原料、采取相同工艺以及不合格原因等。最后当事人对我们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由此,本案成功通过倒查的方法确定了产品批次,及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实现了用流通领域抽样检验结果对生产者进行处罚的设想。
综上,本案根据电商交易特点,采取不同常规的匿名买样方式,遵循证据规则,以顺势调查取证的方法固定抽样产品的批次及基数,进而对生产者的质量主体责任进行追究。该方法也可用于追究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是加强电商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的一种有效、直接的执法尝试。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