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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养老服务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7-10-31舒斯亮王博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21期
关键词:服务模式养老消费

舒斯亮 王博

[提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深,老年人养老问题逐步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本文借鉴消费资本理论,基于消费养老服务所涉及到的消费、返利、增值、养老等四个阶段,就天津、四川、上海等地区试运行的消费养老服务模式展开分析,分析当前消费养老服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政策法律平台、企业信用体系、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消费;养老;服务模式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消费养老服务的运行机理及发展对策研究”(GL1537)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8月7日

一、引言

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15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6.14%,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中的人口老龄化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上升2.82个百分点,老年抚养比为14.33%,同比增长2.35个百分点。以上表明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而从我国当前养老保障现状来看,养老资金短缺、养老保障水平低等问题日益突出。基于此,为弥补我国政府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形式的不足,缓解养老资金短缺的财政压力,有必要建立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所以本文针对消费养老服务展开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现行几种典型的消费养老服务模式

自消费养老服务模式推行以来,目前已在天津、四川、上海等地区进行了试点,本部分将从消费养老服务所涉及到的“消费、返利、增值、养老”等四个阶段展开阐述,以期为后续提出消费养老服务发展对策奠定基础。

(一)天津。2015年天津市常住人口1,546.95万左右,消费总额达到5,245.69亿元,同比增长10.7%。在推进城镇化发展步伐中,天津市作为人口大户,也将会给国内市场带来巨大的消费潜力,因此2010年天津市对如何推行及实施消费养老服务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在推行鼓励个人通过日常消费积累养老储蓄再投保的“消费养老保险”政策下,形成一种新型的“消费—积分—让利—返款—储蓄—养老保险”模式,并通过建立一个集政府、消费者、让利企业、金融机构等多个相关利益主体的链条信息联动机制,即“机构+市场+政策+服务”的消费养老全方位保障体系。消费者通过在指定商家购买产品,商家将给予其5%的返点,该部分返点转化为养老储蓄资本。养老储蓄资本增值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先期完全积累,后期一次兑现”;二是“首选投保、余额积累”。天津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推的“太平盛世·长寿养老保险(A)”为示范,在部分乡镇商业网点试运行其模式,以期提高城乡居民的消费潜力,同时推广消费养老资本模式。

(二)四川。2015年四川省民政廳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完善本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5年12月11日,四川与联盟商家合作共同启动了互联网积分宝消费养老惠民项目,即消费者在联盟商家发生消费行为后,联盟商家会按照一定比例以积分奖励的形式返还到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提供的个人消费养老金专用的“惠民养老金补充卡”,作为消费者的储蓄养老金,并通过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最终实现消费者养老的实际权益。这一措施标志着四川开始试运行“消费养老”模式。

(三)上海。如何用安全透明且可监管方式将企业返利转化为消费者的养老金,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养老,需要解决消费的零散性、商家的返利方式、信息的归集及平台管理等关键性问题。在解决上述问题中,由上海德浓科技推出的“小确幸”APP消费养老移动互联网运作平台,该平台以记录消费养老信息为主,比如个人账户APP消费信息,并通过平台操作把商家返利转换成养老金。另外,依托大型的商业银行负责消费者的养老账户管理和资金托管,以保障该部分资金最终用于个人的养老。在整个消费养老服务体系中,为了确保消费养老的体制有效运行,建立政府和第三方机构的消费养老治理架构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我国现行消费养老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针对以“政府基本保障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为主体的三种养老金模式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企业和学者们开始将目光放在如何推进个人储蓄性消费养老上面。消费养老服务运行过程中涉及到政府、消费者、让利企业、金融机构等多个相关利益主体,由于传导链条比较长,各利益主体之间的衔接变得更为复杂,很难达到协调,因此当前消费养老服务运作效率普遍较低。结合天津、四川、上海等试点地区运行情况,本部分对消费养老服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养老模式缺乏长远发展机制。鉴于消费养老的资本性特征,在整个社会的养老成本状况得以改善同时,对于消费养老服务实践中所涉及的消费者返利增值的信息归集和处理等,需要由政府牵头构建一个合理的平台。另外,消费者和让利商家双方的身份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其在消费养老服务的实施过程中,未建立起完善的消费者与让利商家之间联动机制,很难保证交易信息与让利资金权益转移,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衔接链条游离于消费资本的实质之外。上述现状表明消费养老服务缺乏长远发展机制,使得消费养老服务的管理变得非常混乱。

(二)消费养老法律制度保障不完善。随着现代化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也随之日益复杂化,对于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养老服务也变得模式多元化。我国现有的消费养老模式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由于其模式尚处于试验阶段,政府、消费者、让利企业、金融机构等多个相关利益主体合作模式仅停留在浅层次的合作程度上,没有形成完善的消费养老服务体制。在体系构建过程中,一个好的体制会使消费养老服务运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法律制度是该体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缺失不仅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还会使事情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届时需花费更大的代价进行补偿。消费养老的利益主体在立足于自身发展过程中,如何面对外界的动态环境,保证消费者利益,降低消费养老投入的风险,都需要一个完善的消费养老法律制度。endprint

(三)消费养老的企业信用体系。目前,虽然大部分企业积极涉足消费养老,但是面对老龄人口的急剧增加,由于没有较强的服务机构体系为其提供应有的服务保障,我国目前涉足消费养老企业在前期融资过程中也会面临着一些融资信用问题。另外,在消费养老的运行过程中,消费养老企业的运作经营风险也会直接降低相关的消费者个人的养老资金收益。最后,消费者的个人资金账户在由第三方资金托管中心管理时,如何有效面对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并保证其资金的相对安全,这是企业在实施消费养老服务过程中所面临的极其重要的信用问题。目前,我国在消费养老企业准入以及消费养老资金的利用权益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无形中加大了消费者对其的不信任。

四、我国消费养老服务发展建议

消费养老服务是通过市场化运作,将消费资本理论引入到消费养老服务体系中。这不仅有助于缓解我国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较低及养老资金短缺等问题,而且能够平衡我国养老服务市场中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制度间的矛盾和漏洞,实现有限资源的共享与利用。在消费养老运行过程中,诸多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这就需要从政策法律平台、企业信息用体系、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等方面加以完善。

(一)政策法律平台。消费养老通过日常的基本消费进行养老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的养老服务模式,此模式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而且可以改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水平。消费养老服务运行过程中涉及到让利企业、消费者、金融机构等相关利益主体,其链条相对较为复杂,为保障在实施过程中拉动国内消费增长以及保障消费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的参与,并做好消费养老服务相关的管理、规划、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做好消费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总结各地区的相关经验,积极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改革养老金管理制度等;二是制定相关企业准入制度,从制度上为消费养老产业发展提供融资保障;三是完善市场性保障条件,如建立消费养老风险管理与评价制度体系等。除此之外,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之外,通过商业公司的运作,协助政府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消费养老保障体系,提高社会福利。

政府在统筹消费养老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中,作为法律的制定者、资源的整合者、政策的引导者,有责任发挥其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消费养老服务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政府在考虑各方利益需求时,通过税收政策、经费投入机制、补贴管理等利益诱导,促进消费养老各利益主体的协同发展,避免消费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制度缺失,使其达到某种程度上的均衡。

(二)企業信用体系。消费养老的推广及运行不仅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企业也需要具有良好信用体系。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开展消费养老服务,应内植于自身组织生长环境寻求发展,面对社会经济转型发展、政府政策导向,这就要求企业在消费养老服务中结合自身优势与劣势,分析外部潜在机会与威胁,制定符合个性的发展战略。企业在实施消费养老服务过程中,创造一个较好的服务环境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在自身内部管理方面,努力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效率,避免由于自身的经营不善而影响对消费者兑现返利的稳定性;二是基于养老资金的管理周期比较长的考虑,应选择专业化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消费者养老资金,这也对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针对消费返利标准,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专业服务体系,解决消费养老服务中所遇到的消费、返利等问题,促进消费养老服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保持服务平台信息交流的通畅、养老资金划转以及消费支付的顺利实现,需构建一个由政府、消费者、让利企业、金融机构等多个相关利益主体的链条信息联动机制,即构建一个平台,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和控制消费信息数据库。每一位消费者在信息服务平台都有一个记录自己消费信息的个人养老资金账户,通过该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运作,每位消费者在不同企业消费过程中,都会根据企业制定的消费养老返还标准,确定消费者消费后应该从不同企业中获得投资回报额,并将其划拨到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的消费者养老资金账户上。最后,为保证后期消费者养老资金在市场上的保值增值,消费养老资金统一由共同确认的第三方权威金融机构负责管理运作。除此之外,消费者可以及时从自己的消费养老账号查询自己在各企业的消费明细、企业投资回报率、消费投资回报额等相关信息。通过构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可以减少信息沟通无效引发的消费养老推广运行的桎梏,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对消费养老服务的快速发展有利。

五、结语

在消费养老服务发展体系中,政府应在市场机制调节下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消费养老服务体制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企业应围绕其自身特色,根据自身管理水平,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共同构建信息平台,适应市场需求,建立完善的消费养老服务体系。最后,在面对消费养老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避免团体理性与个体理性之间的矛盾,各消费养老主体需建立良性的合作机制,寻求协同发展道路,构建适合我国的消费养老服务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溢彩.消费养老应成新型养老模式[J].人力资源开发,2011.3.

[2]陆曦.消费养老保障模式理论与可行性[J].经营与管理,2011.8.

[3]吴清.基于李克特量表的消费养老方式认知度调查[J].技术与市场,2013.20.8.

[4]杨艺芬.资产建设视角下消费养老模式探讨[J].商业时代,2014.11.

[5]张继肖,陆曦.再论消费养老保险[J].经营与管理,2011.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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