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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类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情况分析

2017-10-31孙晓立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21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

孙晓立

[提要] 本文以2015年87家农业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其生物资产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内容不够充分、会计政策不具有可比性等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农业类上市公司提高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质量。

关键词:农业类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8月25日

一、农业类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生物资产信息披露不规范

首先,在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载体方面,多数公司倾向于将相关的信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的报表附注加以披露;但也有公司不是通过财务报告,而是通过在其董事会报告中对生物资产信息进行披露。

其次,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项目规范性不够。对于其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多数公司将其相关的信息在“存货”项目附注中加以披露。而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多数公司均选择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予以单项揭示,并对其构成内容和会计处理问题加以说明。如新农开发公司认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包括经济林、产畜和役畜,但没有严格区分经济林、产畜和役畜的折旧政策差异。至于公益性生物资产,其具体的披露形式和内容均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如武昌鱼、中粮屯河、康达尔三家均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的报表附注中披露了其具体期末数与期初数。(表1)

(二)生物资产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除了对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载体和项目的不同,不同公司对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内容也有较大的差异,如有的公司披露了生物资产所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而有的公司并没有详细说明其所包括的项目,比如新五丰公司。而在公司存在抵押的情况下,如平潭发展公司,其披露了“福建省建瓯福人林业有限公司以林木资产作抵押向农行建瓯市支行借款4,752万元”,但是并没有披露该部分林木资产及公司其他林木资产的具体情况。至于同行业的云投生态公司,其在生物资产会计政策中披露有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但没有披露其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而香梨股份的披露形式略有不同,其在生物资产附注中披露的信息为:“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成本按名义金额确定,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入账的名义金额则为1元人民币”,该公司同样没有披露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量。这都顯示出我国农业类上市公司对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够充分。

以消耗性生物资产为例,农业类上市公司有48家拥有消耗性生物资产,其披露情况如表2所示。(表2)

48家中仅有4家公司对其拥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了内部明细资产分组列示,其中仅大康牧业披露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具体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有44家农业上市公司披露了本期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但只有6家公司对计提跌价准备依据进行披露。农业企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只有8家披露了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其中仅有东方园林、西部牧业两家公司对生物资产的风险与管理进行详细披露。

(三)生物资产信息披露政策不具可比性。以种猪为例,同样是生产性生物资产,对其折旧方法的选择,不同公司的会计政策也存在着不同。其中,康达尔、顺鑫农业、新希望、益生股份、禾丰种业主要采用按种猪的产出能力来计提折旧费用,而其他公司则以平均年限法为主。在使用寿命方面,最短的是牧原股份,其使用寿命确定为30个月;最长的是大康牧业和西部牧业公司。至于在预计净残值方面,多数公司是以净残值率表示,也有公司以净残值表示,但由于没有披露生物资产的初始价值,所以二者之间的可比性相对较小。其中,西部牧业的净残值率为0,即说明在当期该资产没有残值。如上所述,公司之间的同类估计政策相差较大,容易造成所披露的信息缺乏可比性。(表3)

二、农业类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问题原因分析

(一)会计准则对生物资产的规定不完善。我国会计准则对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规范较为简化、粗糙,尚未对部分内容,如生物资产的数量、金额、计量模式等作强制性的披露规定。例如: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是记入企业收益还是成本补偿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没有进行成熟与未成熟划分;对于生物资产成本的披露中没有要求具体金额披露,等等。这一方面会影响企业经营业绩的确认导致各公司的财务信息有用性不高;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信息披露的难度。

(二)惩罚机制缺乏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监管机构主要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仅仅处以轻微的罚款和警告,相关法规在具体实施时也缺少监管执行手段,震慑力较弱,惩罚机制效果不理想,导致违规披露行为的犯法成本很低,使其远不能起到预防与惩罚的作用,使得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自觉性差。对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进行整理、记录、反映,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当提供会计信息获得的利润不能补偿信息披露消耗的费用时,公司一般不做制度要求之外的进一步披露。其中,研究的85家公司中,包含农业上市公司和涉农公司,其中涉农的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非农业类业务,所以出于重要性原则考虑,这些公司会存在对生物资产会计进行简化处理的情况,或将生物资产直接作为存货或其他资产进行核算。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生物资产》关于披露只是在原则上要求,因而导致了大多数企业对会计规范制度执行的不利,对信息进行完整准确披露的积极性不高。

三、农业类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一)完善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相关准则。基于生物资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目前还没有办法规定所有的公司均采用完全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使是最权威的CAS5,也只是对生物资产的会计核算及其信息披露做原则性的规定,还没有办法进行深入细致地规范和总结。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虽然可以促使公司披露会计信息,但其无法保证企业管理当局能够披露真实客观的信息。基于此,今后应从强制和自愿两个方面同时加以完善,以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生物资产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一方面准则中应该明确上市公司生物资产强制性披露的内容,增加对生物资产的详细披露;另一方面由于生物资产的类别、特性各不相同,如果对所有披露信息强制要求统一则显得很不现实、不灵活,因此在规范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同时,要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即在准则中详细列出自愿性披露的统一参考标准和规范指南,这样可以保证在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时有据可依、有规可循,避免披露的随意性过大。

(二)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证监会作为最权威的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一旦发现有披露不规范的行为,应当严格执行惩戒措施。如果上市公司在披露生物资产信息时故意遗漏、模糊化不利于公司的重要信息,则要追究相关会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同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披露的积极性,对保证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及时有效性有着必不可少的重要性。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更是提升公司诚信度、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独立判断并进行有效监督;(2)完善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管;(3)明确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确保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对公司内部财务活动监督负责;(4)增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监督的有效性。

主要参考文献:

[1]崔斌.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研究[J].会计之友,2012.11.

[2]胡玉可,田治威,李伟.林业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4.

[3]吴虹雁,李蓉,顾义军.农业上市公司生物资产确认与计量经济后果分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4]赖惠明.农业类上市公司生物资产披露实证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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