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蝙蝠蛾拟青霉模式菌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7-10-28戴如琴沈崇尧李晓明兰江丽林淑芳邵爱娟

中国中药杂志 2017年19期
关键词:命名知识产权

戴如琴+沈崇尧+李晓明+兰江丽+林淑芳+邵爱娟

[摘要] 蝙蝠蛾拟青霉Paecilomyces hepiali是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于1982年从云南省迪庆州白马雪山采集的冬虫夏草上分离得到一种真菌新种,2008年进行名称合格化发表,明确指定该种原描述使用的82-2菌株的干培养物作为模式标本,并指明保存在中国中医科学院植物标本馆(CHICMM)即(CMMI),至今還保存在该馆内。2015年2月姚一建等在《Taxon》杂志上发表“Neotypification of Paecilomyces hepiali (Hypocreales)”一文要求另立蝙蝠蛾拟青霉新模式菌,该文提出另立蝙蝠蛾拟青霉新模式菌不能成立。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模式菌; 命名; 蝙蝠蛾拟青霉

[Abstract] Paecilomyces hepiali is a new species of fungus isolated from a field collection of Ophiocordyceps sinensis from Baima snow mountain, Diqing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Yunnan Province by the Institute of Chinese Materia Medica,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The specimen was identified and named as Paecilomyces hepiali by Qing-Tao Chen, the professor of the Institute of Microbi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Paecilomyces hepiali) (2008), who identified a dried culture of living strain 82-2 as the holotype. Until now, the holotype (the voucher specimen) was deposited in the Herbarium of the Institute of Chinese Materia Medica (HICMM),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The P. hepiali neotype designated by the paper "Neotypification of P. hepiali (Hypocreales)" published in TAXON 64 (1) by Yao Yi-Jian et al. in February 2015 is untenable.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del bacteria; naming; Paecilomyces hepialid

蝙蝠蛾拟青霉Paecilomyces hepiali Q.T.Chen & R.Q.Dai是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首次从云南省迪庆州白马雪山采集的冬虫夏草上分离得到1种真菌,由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鉴定、命名为新种。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针对蝙蝠蛾拟青霉新种进行了发酵工艺研究,并将蝙蝠蛾拟青霉发酵菌粉进行了主要活性成分的研究及发酵菌粉与天然冬虫夏草成分对比分析,并用发酵菌粉开发了冬虫夏草菌丝口服液。

1 蝙蝠蛾拟青霉新种的采集、分离与命名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戴如琴等,于1982年从云南省迪庆州白马雪山采集的冬虫夏草上分离得到的1种真菌,由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陈庆涛教授鉴定,定名为蝙蝠蛾拟青霉P. hepiali Q. T. Chen & R. Q. Dai新种。并于1987年1月由中国科学院院士、菌物学家裘维蕃教授为主任委员的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对”冬虫夏草菌蝙蝠蛾拟青霉新种的研究”的研究成果进行评审,于1989年发表“蝙蝠蛾拟青霉新种的研究”[1],1990年以“蝙蝠蛾拟青霉新种的研究”获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进步二等奖。于2008年进行名称合格化,发表了“蝙蝠蛾拟青霉名称的合格化”[2],菌株干培养物的模式标本保存在中国中医科学院植物标本馆(CHICMM)即(CMMI)。

2 蝙蝠蛾拟青霉新种的研究开发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将蝙幅蛾拟青霉发酵菌粉研制成口服液,对其免疫功能进行重点研究,研究证明具有免疫调节功能;小鼠同种异体皮肤移植实验和大鼠异位心脏移植实验的药效学研究证明具有免疫抑制作用,可用于临床器官移植病人术后长期服用的免疫抑制剂。临床上用于乙肝、肾病、器官移植等,获得良好疗效,并于1997年以“冬虫夏草菌丝口服液免疫抑制作用的研究获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进步二等奖。1999年发表了“冬虫夏草菌丝口服液免疫抑制作用的研究[3],2001年3月22日获得“蝙蝠蛾拟青霉新种作为免疫调节剂的应用”专利(专利号 ZL 93104720X 国际专利主分类号A61K 35/84)[4]。2001年3月23日由中国卫生部颁布卫法监发【2001】84号文,批准蝙蝠蛾拟青霉用于保健食品,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蝙蝠蛾拟青霉成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药食两用真菌菌种。

蝙蝠蛾拟青霉不仅从云南发现,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也从青海省化隆县采集的冬虫夏草中分离得到另一菌株,经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陈庆涛教授鉴定证明为蝙蝠蛾拟青霉,命名为蝙蝠蛾拟青霉Cs-4,并对其进行了系统研究及新药研制[5],将蝙蝠蛾拟青霉Cs-4菌株的发酵菌粉开发出中国第一个中药一类新药——金水宝胶囊,于1987年7月获得中国卫生部颁发的新药证书(卫药证字2-05),列入国家中药保护产品。蝙蝠蛾拟青霉Cs-4菌株列为保密菌种,蝙蝠蛾拟青霉Cs-4菌株生产的发酵虫草菌粉于1995年11月列入中国卫生部颁布的部颁标准。金水宝胶囊收载于2000年版《中国药典》至今[6],随后不断有报导从云南、青海等地釆集的冬虫夏草上分离获得蝙蝠蛾拟青霉菌种[7-8]。endprint

3 蝙蝙蝠蛾拟青霉名称的合格化

3.1 指定主模式的确定

戴如琴等由于1989年新种发表的“蝙蝠蛾拟青霉新种的研究”[1]中只引证活培养物,未指定模式导致不合格发表。为此,于2008年进行名称合格化,发表了“蝙蝠蛾拟青霉名称的合格化”[2],文中明确说明,“为了使该种的发表合格化,此处指定原菌株干培养物82-2为模式,并对模式菌株进一步进行形态学研究,特发此文”。

3.2 优先发表

2008年戴如琴等发表的“蝙蝠蛾拟青霉名称的合格化”[2]在国内外是属首次发表,享有发表的优先权。

4 对于蝙蝠蛾拟青霉另立新模式是否合理的探讨

4.1 另立新模式的原则及条件

4.1.1 原始材料不存在或遗失 根据《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and plants》(以下简称《命名法规》)[9]有关新模式的规定: “新模式(neotype)(条款9.7)是在原始材料不存在或遗失的情况下被选中作为命名模式的一份标本或一份插图 ”。具备以上新模式条件方可另立新模式。

4.1.2 未指定主模式和发现主模式多于一个分类群 根据《命名法规》[9]有关后选模式 (lectotype)(条款9.2)规定“是在名称发表时没有指明主模式,或者主模式遗失,或者模式被发现包含多于一个分类群时,根据原始材料指定的作为命名模式的一份标本或一份插图”。具备以上后模式条件方可另立新模式。

4.1.3 原始材料的损毁 根据《命名法规》[9]规定,“如果一个名称没有现存的原始材料,可以为它指定一个新模式(条款9.13)。如果有任何原始材料存在,就不能指定新模式,除非是条款9.16给出的特殊情况,即在主模式或后模式遗失或损毀后,余下的所有原始材料在分类学上不同于损坏的模式,但为了保留由已遗失或损毀的主模式或后模式建立的惯用概念,可以指定新模式”。

存在以上条件方可另立新模式。

4.2 另立蝙蝠蛾拟青霉新模式探讨

自戴如琴等2008年发表《蝙蝠蛾拟青霉名称的合格化》[2]后无人提出另立新模式,直至2015年2月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真菌國家重点实验室姚一建等在《Taxon》杂志上发表“Neotypification of Paecilomyces hepiali (Hypocreales)”[7]文中提出 《蝙蝠蛾拟青霉名称的合格化 》[2]中:“除了模式标本和模式菌株,该类群的图示也包含在其原始描述中。然而,这些图示没有明确指出其来自原始菌株(82-2)或引用文章中提到的另外3个菌株。也没有表明这些图示是用来描述蝙蝠蛾拟青霉的;因此,这些图不能成为筛选选型的原始材料(见第9.2条)。《命名法规》第9.8条中表位型的选择并不适合该情况,因为模式标本目前不可获得,而属于‘丢失而非‘含糊的描述。因此,筛选新模式标本是唯一的选择”。并提出另立新模式。

对此本文从以下4点加以探讨: 第一、戴如琴等在“蝙蝠蛾拟青霉的合格化”[2]中明确写到:“为了使该种的发表合格化,此处指定原菌株干培养物82-2为模式,并对模式菌株进一步进行形态学研究,特发此文”。文中的“分离法”一节中也明确写到“本文用于形态学研究的材料是来自该种模式菌株制作为干培养物之前的活菌株(82-2 exholotype)”。“形态特征结果”中也特别描绘出“菌丝”、“孢梗束”、“瓶梗”、“分生孢子”的形态与图示。文中的以上表述清楚地说明这些图示来自原始菌株(82-2)而不是文章中提到的另外3个菌株。并指明模式标本保存在中国中医科学院植物标本馆内。

根据《命名法规》[9]规定后选模式(lectotype)(条款9.2)“蝙蝠蛾拟青霉名称的合格化”[2]发表时已指定主模式,主模式既未遗失也未发现包含多于一个分类群,不存在后选模式条件,因此,另立蝙蝠蛾拟青霉新模式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命名法规》[9](条款9.13)和(条款9.16)规定,蝙蝠饿拟青霉模式标本的原始材料至今仍完好的保存在CMMI标本馆内,既未遗失也未损坏,不存在条款9.13 没有现存的原始材料和条款9.16给出的特殊情况。因此,另立蝙蝠蛾拟青霉新模式不能成立。

第三、姚一建等在文[7]中说:“在CMMI实行的保密原则条件下,蝙蝠蛾拟青霉的模式标本实际上已经‘丢失因为它不能再用于研究条款9.16”,文中将至今仍完好保存在CMMI标本馆内进行正常有序的参观、学术交流,直至2012年4月前从未有人提出无偿借阅模式活菌株的要求的事实宣布为实际上已”丢失”[7],这既不符合事实,也无权宣布还存在的标本实际上已丢失。

根据《命名法规》[9]新模式(neotype)(条款9.7、条款9.13和条款9.16)中规定。蝙蝠饿拟青霉模式菌的原始材料至今仍完好的保存在CMMI标本馆内,既未遗失也未损坏。因此,另立蝙蝠蛾拟青霉新模式不能成立。

第四、根据《命名法规》[9]规定:“一个分类群的命名要以发表的优先权(原则Ⅲ)为基础。简而言之,如果一个特定分类群需要在多个名称之间做出选择,那么必须使用最早发表的那个名称。说得更准确点,当两个或更多个合法名称在相同的位置和等级上应用于同一分类群时(也就是具有相同的界定),如果在规则之下没有障碍的话,那么最早发表的名称具有优先权,为这个分类群提供了正确名称”。因此,另立蝙蝠蛾拟青霉新模式不能成立。endprint

4.3 模式标本及模式菌株的借阅

2012年4月9日,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标本馆冯学峰副教授收到附有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姚一建先生签字的信件,要求“借阅蝙蝠拟青霉P. hepiali的模式标本,即82-2菌株的干培养物和ex typo菌株”。但是,信中并未提及租借模式标本和模式活菌株、私人拜访和签署保密协议。这个要求不符合《命名法规》[9]的一般情况(in generl)。因此回复不同意将模式标本及模式活菌株借到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标本馆内。当姚一建先生得知不同意借阅后,自2012年至2015年论文[7]发表期间,既没有按常规手续和程序派人来进一步协商,也没有与有关人员再有任何联系,更没有私人访问。却于2015年在国外《Taxon》杂志上公开发表文章[7]说:“由于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的保密原则,蝙蝠蛾拟青霉的模式标本和模式菌株不能通过租借和私人拜访获得(X. F. Feng,副教授,CMMI指定联系人,私人交流),该原则不符合《命名法规》“建议7A的命名法则”。但是,针对文[7]中所说不符合,《Taxon》杂志的署名分类学编辑G.M.Moore专门对该文加注:《命名法规》只是“竭力建议”(建议7A)全型标本保存在公共植物标本馆,在一般情况下方便研究人员获取。它并没有强制要求如此。分类学编辑加注已清楚说明“建议7A”只是建议并没有强制要求。

《解释法规》[10]的第2章基木概念和术语中明确指出《命名法规》[9]中的条款(article,Art.)是强制性的规则(rules),而建议(recommendation,Rec.)则是非强制性的指南。由此可见“建议7A”只是建议,是非强制性的指南,更不是法律。

《解释法规》[10]说明《命名法规》的规则不是法律,但是自愿遵守《命名法规》是国际共识,世界上多数植物学家同意遵守《命名法规》的规则。

而姚一建先生等没有提及采取任何具体保护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的产权人的正当权益,又没有来人协商签定保密协议就想将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活的模式菌株无偿借走,因此,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标本馆拒绝“借阅蝙蝠拟青霉Paecilomyces hepiali的模式标本和模式活菌株,不仅符合《命名法规》的规定,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国科学院颁布的《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 。

5 讨论

根据蝙蝠拟青霉P. hepiali已按照《命名法规》[9 ]的規则,进行了名称合格化,首次发表了“蝙蝠蛾拟青霉名称的合格化“[2],已指定了主模式,主模式也未被发现包含多于一个分类群; 根据原始材料指定的作为命名模式的一份标本至今还完好的保存在中国中医科学院植物标本馆(CMMI)。既然原始材料既未遗失又未损毀和发表的优先权是《命名法规》 的基本原则的规则,他人无权宣布“实际丢失”而另立蝙蝠拟青霉新模式。

根据《命名法规》[9]说明:《命名法规》的规则不是法律,但是自愿遵守《命名法规》是国际共识,世界上多数植物学家同意遵守《命名法规》的规则。“条款(article,Art.)是强制性的规则(rules),而建议(recommendation,Rec.)则是非强制性的指南”。由此可见 《命名法规》[9]中“建议7A”只是建议,是非强制性的指南,更不是法律。

为此,在另立蝙蝠蛾拟青霉新模式时不仅要根据国际法规的规则,还要分清法规中强制执行的条款和非强制性的指南的区别。 同时,自愿遵守的国际共识《命名法规》[9]不是法律,当《命名法规》与法律矛盾时则应正确认识与处理好两者关係,做出合理合法的决定。

蝙蝠蛾拟青霉发明单位及发明人受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享有发表的“优先权”、“著作权”及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另立蝙幅蛾拟青霄新模式违背《知识产权法》。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另立蝙幅蛾拟青霉新模式不能成立。

[参考文献]

[1] 戴如琴,兰江丽, 李晓明,等.蝙蝠蛾拟青霉新种的研究[J].北京农业大学学报, 1989: 15(2):221.

[2] 戴如琴,李晓明, 邵爱娟,等. 蝙蝠蛾拟青霉名称的合格化[J]. 菌物学报,2008:27(5):641.

[3] 戴如琴,邵爱娟. 刘岱等冬虫夏草菌丝口服液免疫抑制作用的研究[J]. 中药研究与开发,1999(增刊):16.

[4] 中国中医科学院.蝙蝠蛾拟青霉新种作为免疫调节剂的应用:中国, 93104720[P]. 1993-05-10.

[5] 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中草药现代研究[M]. 北京: 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出版,1995:91.

[6] 中国药典.一部[S]. 2000.

[7] Wang Wenjing, Li Yi, Wang Xiaoliang, et al. Neotypification of Paecilomyces hepiali(Hypocreales)[J]. Taxon,2015,64 (1):147.

[8] Reine W F, Smith G F, Wiersema J H, et al.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Melbourne Code)[M]// McNeill J, F R Barrie, W R Buck,et al. Knigstein: Koeltz Scientific Books, 2012.

[9] 解释法规翻译组.解译法规《国际藻类、菌物和植物命名法规》[M]//尼古拉斯,特兰德等.读者指南.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14:12.

[10] 代永东,虞泓,陈自宏,等,云南虫生真菌粉棒束圮遗传分化研究[J]. 菌物学报,2015,34(1):38.

[责任编辑 吕冬梅]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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