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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

2017-10-26宋京霖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9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宋京霖

摘 要: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存续时间短暂,但其所推行的司法改革被视为中国近代司法体制的第二次转型,在我国司法史上留下了非常重要一笔。

关键词:司法改革 广州国民政府 武汉国民政府

一、 政权沿革

1924年1月,国民党在广州举行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党内改组完成,通过了《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提案》和《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决定组织国民政府并对各个时期任务和施政纲要进行了详细规划。随后平定数次叛乱,稳定了广州局势。适逢1925年五卅运动和省港大罢工,十几万工人回到广州,让广州革命队伍得以迅速壮大。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顺势于1925年6月24日发布改组政府令,7月1日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同日宣告国民政府正式成立,史称“广州国民政府”。

1926年7月开始,广州国民政府发动了扫除封建军阀势力、统一中国的北伐战争。北伐军自广东出发,势如破竹,不到半年就打垮了吴佩孚、孙传芳等军阀,解放了半个中国。为了继续推进革命、彻底消灭北洋军阀、实现全国统一,1926年底国民政府开始筹备迁都武汉。1927年2月21日,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正式载武汉办公,宣告了武汉国民政府的正式成立。武汉国民政府并非新成立的国民政府,而是广州国民政府的延续。武汉国民政府存续至1927年9月20日“宁汉合流”为止,约九个月时间,史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

二、改革的辅助工作

为了推行司法改革,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做了大量准备。其一,在司法改革具体方案出台之前,国民政府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改造司法制度意见。如1927年2月15日的《大公报》刊登了湖南省民会议的《省民会议征集司法提案之纲要》,该纲要所列司法改革内容集中在司法制度、民事关系、刑事惩罚及监狱等方面。其二,在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集提案的同时,国民政府还组织调查人员对各地司法工作进行全面调查,旨在摸清基层状况,为改革做好充分准备。[1]其三,国民政府还积极开办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 有计划地系统培养司法人才,为司法改革提供人员保障。[2]

三、司法改革主要内容

1926年11月11月,国民政府司法部长徐谦,在广州主持召开改造司法制度委员会,通过了《改造司法制度案》。同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司法改革要点》。1926年底,国民政府北迁后在武汉召开司法会议,公布《新司法制度》,將司法改革逐次展开。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涉及到以下六个方面:

其一,健全司法行政体系和建立新的审判制度。1926年11月国民政府下设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行政。各省设司法厅,受司法部和省政府的双重领导。改审判厅为法院,改原四级二审制为二级二审制。设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中央法院又分为最高法院、中央法院分院和控诉法院。地方法院又分为县市法院和人民法院,将过去审判厅长官负责制改为法院集体负责制。

其二,废除旧的审检分立制度,裁撤各级检察厅,在法院内部设立检察官设置检察官,行使检察职务。检察官享有以下职权:对于直接侵犯国家法益之犯罪,及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放弃诉讼权,得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得处死刑之犯罪,得向刑事法院陈述意见。指挥军警逮捕刑事犯并执行刑事判决。其它法定职权。

其三,改革诉讼程序,增强审判民主性、提高诉讼效率。实行参审、陪审制,吸收民众参与到审判中。武汉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决议、条例,如《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参审陪审条例》、《新司法制度》、《禁止民众团体及民众自由执行死刑条例》等。此外,简化诉讼程序,减轻诉讼费用。废止了抗告和再抗告程序,缩短办案时间,为民众行使诉权减少了负担。

其四,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规范。《新司法制度》规定:“废止法官不党之法令,非有社会名誉之党员兼有三年以上法律经验者,不得为司法官。”[3]《参审陪审条例》规定参审员的条件是“凡有中华民国国籍之人民,具有左列资格者,得被选为参审员或陪审员一有法律知识者二在党部及第一条所例农工商各会,确有工作成绩者。三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者。”[4]武汉国民政府还加强了法官考试和培训。武汉国民政府曾于1927年在武昌大东门博文书院举行法官考试,包括了笔试和口试,笔试内容包括国文和三民主义以及民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口试则是测验政治态度。继广州所举办的第一期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后,在武汉举行了为期四个月的第二期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该班招收现任法官或有法官资格及曾学习法律三年以上持有证书者,学习科目主要是新三民主义、社会发展史、农民运动、妇女运动等。同时,国民政府也加强了对律师的改造。1927年2月所颁布的《律师条例》规定了律师的任职资格必须是党员,曾有反革命行为者剥夺律师资格。该条例海规定了男女均可为律师。[5]

四、结语:司法改革的特点和影响

就在广州国民政府成立前数月,孙中山与世长辞,没能看到国民政府取得的成果。经历了民国早期诸多次失败教训,广州、武汉国民政府不仅打造出有力的组织,充足的武装实力,同时也提出了能团结鼓舞广大民众的政策主张,得以让革命的火焰从南到北熊熊燃烧。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首要和主要目标是通过军事行动消灭封建军阀和帝国主义,实现国家统一。围绕实现上述目的而展开的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显示出“以俄为师,司法党化”的特点。

经历了二次护法运动失败打击后的孙中山,并没有磨灭心中的希望。但失败的惨痛教训让他深刻认识到, 以“护法”为名无法解决根本问题。“护法”这面大旗帜掩盖了不相容的诉求。当时民国正处于“官僚得志,武人专横,政客捣乱,民不聊生”的水深火热之中,实力单薄的孙中山不得不周旋于各个军阀、地方实力派之间,并屡屡遭受排挤,难以在政治上有所推进。苦于寻找新出路的孙中山将目光从西方转向苏俄,随着与共产党、共产国际的接触增多和了解益深,孙中山看到了“法、美共和国皆旧式的,今日唯俄国为新式的”,应从过去的向西方学习转向“以俄为师”。[6]孙中山从苏俄当时的革命经验中找到信心,毅然决心改组国民党、大力倡导国民革命,同时积极联合中国共产党和共产国际,商讨国共合作事宜。

改组后的国民党领导着国民政府,将“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理念运用到政治法律制度的建构中。当时司法改革的领军人物徐谦曾赴苏联考察过司法制度,回国任国民党中央执委兼司法部长期内坚定地实施司法党化。1926年9月9日,中央政治会议将司法行政方针定为“实行党化、革命化司法,夺回军阀官僚及存留乡村封建势力所操纵之司法权,并以司法为工具拥护农工利益及保护被压迫之妇女。”[7]

正是在上述理念指导下,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所推行的司法改革被视为中国近代司法体制的第二次转型。这次转型从过去仿效德、日等西方国家,转而借鉴苏联体制。同时非常注重法律和司法的本土化、大众化。通常人们认为苏俄法制对我国的影响始于1949年建国之后,实际上早就显现于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改革。

注释:

[1]参见《调查广东司法状况之进行,调查会己派出各县调查分会委员》,载《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1月5日。

[2]该班开学盛况参见:《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开学纪盛》,《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11月3日。

[3]《革命政府之司法制度》,《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1月25日。

[4]《司法部颁布人民法院参审陪条例》,《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2月14、15日。

[5]黄晓东:《大革命时期的司法改革》,载《文史资料选辑》第78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

[6]孙中山:《孙中山选集》第九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7页。

[7]徐谦:《在武汉国民政府第十三次会议上的报告》,《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3月25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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