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备LNG气化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
2017-10-25楼锦杰王敏智
楼锦杰 王敏智
(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金华 321015)
管理技术
企业自备LNG气化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
楼锦杰 王敏智
(金华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金华 321015)
近年来,金华市本级及下辖各县市企业用于工业炉(含工业锅炉)燃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自备LNG气化站日益增多,许多在用的企业自备LNG气化站,普遍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文主要从政策、法规及标准层面对自备LNG气化站建设、使用及监管方面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从源头避免隐患的产生。
企业自备LNG气化站 安全隐患 应对措施
我国最早的LNG气化站建于2001年,作为一种清洁、优质的燃料,近年来在国内使用得到了迅速发展。LNG属于易燃易爆的介质,按GB 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分类,LNG气化站属于重大危险源。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意大利、阿尔及利来等国家先后发生过LNG爆炸事故,其安全隐患需引起重视。
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随着金华市“煤改气”工程不断推进,为了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市本级及下辖各县市许多企业开展了相应技术改造工作,通过建设企业自备LNG气化站,用于企业工业炉(含工业锅炉)燃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的设计和建设规范、缺乏系统的审批和监管流程、缺乏足够的主体安全意识等因素,许多企业在用的自备LNG气化站,普遍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引起足够重视。
1 企业自备LNG气化站建设及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1.1 现场情况
图1是某甲企业的自备LNG气化站的布置图,该站的LNG储罐与厂房、办公楼基本贴邻,围墙高度也不够。
图2是某乙企业的自备LNG气化站的布置图,该站的LNG储罐与厂房间距较近,且没有围墙,地面也未固化处理。
图1 某甲企业自备LNG气化站平面布置图
图2 某乙企业自备LNG气化站平面布置图
图3是某丙企业的自备LNG气化站的布置图,该站的LNG储罐与厂房间距较近,与周边环境也未可靠隔离。
图3 某丙企业自备LNG气化站平面布置图
1.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 缺乏专业的设计和建设规范
由于我国至今尚无企业自备LNG气化站的专用设计标准,因此国内LNG气化站基本参照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设计,消防方面主要参照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但其标准消防等要求十分苛刻,导致工程造价高,在企业内实施成本很高。
●1.2.2 缺乏系统的审批和监管流程
金华市原先相关企业自备LNG气化站使用企业和单位,大都仅办理过储罐和部分压力管道的注册登记和燃气锅炉的使用登记,未办理LNG气化站有关规划、安评、环评、消防、防雷等监管的相关手续,其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需做进一步调查论证。
●1.2.3 缺乏足够的主体安全意识
一些使用单位认为LNG总体安全可靠,近年来也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气化站的选址、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注重企业自身效益而疏忽周边安全等问题。
●1.2.4 缺乏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手段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LNG对运输存储、温度控制、防爆(雷、静电)等都有明确要求,企业具体管理和操作人员须经过专门的操作培训,具备良好的专业管理技能,目前金华市还没有专门的培训课程和内容。
1.3 气化站建设及使用中常见违规情况
●1.3.1 缺少项目报建审批或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尽管有上述有关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至今为止,在此类LNG贮罐和附属天然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中,发现许多项目都无项目报建审批或备案手续。
●1.3.2 设计文件和告知手续不规范
此类自备LNG气化站的贮罐及附属天然气压力管道项目许多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按“LNG气化站”或“LNG撬装站”形式整体设计,并出具蓝图,但是,项目建设和安装单位却投机取巧,将整套系统分为两个项目告知,一项为LNG贮罐项目安装告知,一项为天然气压力管道项目安装告知,且均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在现场进行安装,有的安装单位仅有压力管道安装资质,没有压力容器安装资质,因此安装单位还存在证照不齐现象。
●1.3.3 使用管理存在漏洞
由于LNG贮罐和附属天然气压力管道装置在整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附属系统,有的由供气单位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产权不属于使用单位,因此使用单位大多对此类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够重视,一般都未配备经过培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没有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通常也不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更不会自觉对安全附件等进行定期校验和检修,因此,该类特种设备使用也存在较大隐患。
2 企业自备LNG气化站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依据的相关政策法规滞后
对于企业自备LNG气化站监管,不仅国家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要求,各地、各级政府对此也是莫衷一是,没有统一的监管模式和要求,规划、安监、环保、消防、质监、防雷等部门各自为政,有的部门甚至置若罔闻,完全置自己职能不顾,造成现在企业自备LNG气化站许多仅有质监部门办理过储罐和部分压力管道的注册登记手续,而未办理LNG气化站有关规划、安评、环评、消防、防雷等监管的相关手续,有的虽有安全评价报告,但由于安评都是由社会化的安评公司开展,有的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完全置安全要求不顾,出具结论为未达标且未整改确认的安评报告,有的甚至出具虚假的安评报告,造成部分气化站建设投运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2 气化站建设监管与现有规范标准存在脱节
我国目前尚无企业自备LNG气化站的专用规范标准,按照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1.0.2注2要求,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因此,其设计主要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进行,但是该规范要求过高,导致使用条件苛刻,且工程造价高,在企业内很难实施,造成许多气化站的建设及其监管不能完全符合规范要求。
●2.2.1 气化站选址缺少具体依据
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九章液化天然气供应9.2.3要求,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2)站址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上述第二款容易操作,但是针对第一款,因工业企业自备LNG气化站一般都位于工业园区内,与城镇总体规划基本没有相关性,因此没有具体的监管部门实施管理,造成各企业各自为政,气化站到处开花,会在以后的使用环节留下安全隐患。
●2.2.2 大多数气化站防火间距达不到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九章液化天然气供应9.2.4要求,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4的规定。9.2.5要求,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5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其要求十分严格,如对一台60m3储罐总容积的气化站,其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与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公路、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最少为25m,与其他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更加严苛,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与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站内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最少为10m,与其他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更加严苛,绝大多数企业都达不到上述要求。
3 加强企业自备LNG气化站安全管理的具体应对措施
针对燃气使用企业自备LNG气化站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尽管有许多问题仍需要从国家规范标准层面才能解决,但地方政府部门并非可以无所作为。首先,需进一步落实燃气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增强企业风险意识,提高违法违规建设及使用自备LNG气化站的违法成本。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自备LNG气化站燃气使用的监管,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为此,金华市政府部门专门下发文件规范要求,主要措施如下:
3.1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涉及燃气经营使用监管的部门有建设、发改、经信、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建设部门为城镇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负责涉及燃气使用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安全条件审查、监管;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负责企业燃气使用的消防安全监管;经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配合做好企业燃气使用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发改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规范的拟定、告知和宣传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燃气使用的综合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按各自职责落实监管措施。
3.2 规范程序,严格执法
随着企业自建燃气设施的不断增加,政府相关部门应规范流程,优化服务,加强管理。所有企业自建使用燃气设施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投入使用。企业到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时,需提供燃气使用安全评估报告,并附供气单位经营许可证和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质监部门对燃气使用企业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后应及时抄送相关部门。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拆除、搬迁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拆除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消防、质监、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于涉嫌违法非法经营燃气的企业,相关部门依法严厉处罚。
3.3 建立机制,优化服务
发改、环保、经信等部门在推动煤改气的工作中,应做好全面规划,强化保障,确保平稳过渡。发改、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燃气建设的规划,合理布局设点,扩大覆盖面。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引导燃气企业加强市区燃气管网的配套建设,加快向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延伸,尽可能降低供气成本,尽量满足燃气使用企业的需求。各相关部门也要优化服务,做好企业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指导。
文件下达后,由金华市安委办牵头,多部门联动,对全市燃气使用企业自备LNG气化站进行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责令限期拆除、搬迁相关设备,对于涉嫌违法非法经营燃气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现在,全市燃气使用企业自备LNG气化站安全状况已大有改观。
4 结束语
目前,国内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上都存在缺失,包括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周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存在安全监管空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与相关区域安全距离不明确、仓储经营管理体制不合理等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的制度体系亟待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管政策和措施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对于燃气使用企业自备LNG气化站的安全问题,不但需要地方政府能够及时作为,更需要从规范标准甚至法规、法律层面考虑,切实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实体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做好顶层设计,从源头抓起,做好相关规范标准的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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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tential Safety Risks of Enterprises Owned LNG Gasi fi cation Station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Lou Jinjie Wang Minzhi
(Jinhua Special Equipment Testing Center Jinhua 321015)
In recent years, in Jinhua city level and the lower jurisdiction cities, enterprises owned LNG gasi fi cation station for industrial furnaces combustion (including industrial boilers) or other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activities is increasing, many in-used enterprises owned LNG gasification station exist security risk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use and supervision of LNG gasi fi cation st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policies,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and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to avoid safety risks from the source.
Enterprises owned LNG gasi fi cation station Potential safety risks Countermeasures
X933.4
B
1673-257X(2017)09-0053-04
10.3969/j.issn.1673-257X.2017.09.010
楼锦杰(1967~),男,本科,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研究工作。
楼锦杰,E-mail: 1817750333@qq.com。
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