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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性、人权浅谈中国宪政制度构建

2017-10-23王萌

学习导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宪政人权人性

王萌

摘要:宪法的根本问题是人的问题。只有对人性有了清楚的认识,才能对人权及其保障持有清楚的思路。而法律,是人权保障的最有力途径。中国宪政制度的发展,应跳出西方宪政发展理论的固有窠臼,正视并回应中国社会需求的变化,在借鉴宪政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同时挖掘中国传统思想理论体系的合理内核,力促中国宪政制度之构建发展。

关键词:人性;人权;宪政

以“人”为本,是法律产生并得以发展的根本动因之所在。一般而言,法治的主体是“人”,规范的是“人”的行为,调整的是“人”的社会关系,保障的是“人”的终极需求。因而,从这一层面上讲,人的自身特质,即“人性”,也就决定了宪政作为一种保障人权的制度设计,应因何起,并归何处的问题。而人性表现的不同,决定了这一时期保障人权的途径方式之变化,也就决定了宪政制度之相应发展。因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宪政制度之发展应跳出西方宪政固有的理论窠臼,正视并回应中国社会需求的变化,在宪政发展的一般规律基础上,力促中国特色宪政制度之发展。

一、依归人性——宪政制度归之所起

宪政,发源于西方国家,是基于对“天赋人权”的确认与保障。近代自然法学家在否定神权和君权神授的基础上,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因而,从产生的根源而言,宪政的基本内容,即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而实施宪政,首要的是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我国学者对于宪政的认识也是多种多样,周叶中教授提出宪法政治(constructional politics),是一种宪法规则统治下的政治; 焦洪昌教授提出宪政是已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是建立“有限政府”的一套制度设计。 无论中国和西方对宪政的定义如何,都难以回避一个事实,即为宪政是一种制度设计。

宪法的根本问题是人的问题。人有其自身特质,即人性。一般而言,我们认为,人性,包括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所谓自然属性,是指人之为人而天然具有的性质归属,即人的肉体存在及其特性;社会属性,主要是指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即社会特性在人身上所形成的烙印;而精神属性,则指人的特性在人观念中的表现。人性即这三者的辩证统一。以自然法为核心的启蒙思想家们称人性是人“知善辩恶”、“择善弃恶”的理性;功利主义者认为人类行为的根本动因是趋利避害;马克思主义者则以“衣食住行”等人类物质生活条件为出发点构筑人性理论。纵观这些观点,大多对于人性的理解都是对人之为人而必需的某些要素的认识。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在充分解构“人”的基础上提出了“马斯洛原理”,这也是我们现在认同较为普遍的观点,他深刻论述人的需要的六种不同层次,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所谓人性,就是这些为人所固有的不同层次的需要的总合。

那么,宪政作为一项制度设计毋容置疑,而制度设计必然由其设计者对制度存在本原(即“人性”)的全面认知和价值取向,则会从根本上影响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态度偏向。因此,宪政,在根本上是一种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回归对人性关怀的制度,其产生与存在都离不开人,围绕人来展开,如何实现人的关怀,用何种方式和思路来实现。 总言之,宪政,是一种“人”关怀“人”的制度。这一问题作为宪政这一制度设计的基础和目标,决定着其构建的导向与实质。这也契合了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的论断:“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宪政制度实之所在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得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可以说是人性社会属性的外在体现。人权所具有的建立平等、自由秩序的要求,正是宪政生成所不可或缺的因素,天赋人权亦成为了宪法与宪政在实际操作层面之所在。

人权的实现与发展同宪政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可以看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本身的关系,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贯穿宪政发展脉络的始终,人权的保障不仅是宪政构建的实质所在,更是宪政所要最终实现的目标。宪政实施的意义,就在于人权保障的最终实现。此外,对于“人权”问题的解读,我们需要明确:首先,人权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属于一国“内政”问题;其次,对于宪政制度的建设,不同国家在一定时期针对人权保障这一问题应有所侧重。因而,现阶段,我们应该基于此构建因应中国发展实践需要的宪政制度。

三、基于人性人权构建中国宪政制度

宪政制度发源于西方,西方学者对宪政的理解与认知,往往基于对双重人性的假设:对于民众,秉持性善的预设,尊重他们“人之为人”所应有的尊严,保障“人之为人”的各项权利;对于执政者,秉持恶的假定,以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这一双重人性预设的中心仍然基于“性恶”的理念,重心在于“限政”,规范与制约国家权力,防止统治者作恶。宪政制度作为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设计而言,西方宪政理念是以“性恶论”为人性基础。 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也曾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换句话而言,它的精髓在于人性是“恶”的,对于那些掌控权力者尤为如此,为了防止这种恶性的膨胀,就必须通过宪法对权力加以限制与制约。

西方宪政制度正是基于“性恶论”的人性预设之下,力图防范人性中恶的潜能转变为现实的恶,防止权力本身的异化,通过制度与法律将权力被滥用的危险降至最低限度,这种建立在性恶的人性预设基础上的宪政制度固然是合理的,充分实现了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約,有效实现了限制公共权力的目的。 但一定程度上,单纯地对权力进行制度约束的结果,只能是从外部被动的解决矛盾。endprint

中国主流的传统政治文化以“性善论”作为人性预设,从积极方面鼓励掌握政治权力的人通过自我道德修养。近代的宪政理念与精神,只能建立在“性恶论”的人性预设之上。 因此,我国的宪政制度安排同样不能违背这样一个道德预设,但如何吸纳中国传统文化积淀,结合“性善论”的文化传统,构建中国特色宪政制度,参考目前学界相关观点,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充分考量:

其一,我国宪政制度构建并非简单对西方以“性恶论”为人性预设构建的权力制约机制的模仿与移植。我国宪政制度构建一方面要吸收西方“性恶论”人性预设基础上构建的权力制衡机制,认识到人性的缺陷,在国家权力统一之上施行权力分工与监督,在不同国家机关间贯彻监督原则;另一方面是基于性善的理念,加强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

其二,公权力是“人性化”设计的结果,必须依归人性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从人性预设的角度而言,人性具有“善”与“恶”的两重性,不能将善与恶两重人性进行绝对对立,在宪政制度安排中需要兼顾二者。“合乎人性的制度设计必然是以尊重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为核心内容的,宪政权力也必须以对人的自由自觉本性的尊重与保护作为出发点。” 建立在“性善论”的人性预设基础上的德治思想,作为中国固有政治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包含了众多合理的因素, 不能予以忽视,应当为中国宪政制度所吸纳。

无论是强调权力制约还是监督,目的都在于从积极的方面阻止公权力的滥用与异化;而从人性善的角度出发,强调道德的激励作用在于从积极方面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与异化。

其三,中国宪政制度既要尊重与适应人性又要适当地引导人性。宪政对于人性的基本态度在于“怀疑而不悲观,希望而不幻想”,人性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既有自然性的一面,也有社会性的一面,人既是个人也是社会中的成员。 我国宪法第二条开篇明义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样的权力归属结构要求我国宪政制度实现个人与社会间的和谐。一方面,充分保护个人的权利防止受到侵害,立足于每一个鲜活存在的个体的生命追求,一切的社会制度、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都应服从并服务于每一个个体获得人生之自由幸福的目的;另一方面,需要看到团体生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每个人不但是作为个人而存在,也是作为团体的成员而存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休戚与共。 因而,我国宪政制度构建既要适应人性,尊重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又要引导人性,实现社会与个人的和谐发展。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实际上,就是从法律各个环节的参与者的素质,实施宪法的水平角度,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发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四、结语

任何一种理念于我們而言,都在于其最终的实施的程度和效果。写于此,笔者不禁想到八十年代比利时的一份经典判词:“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无论如何,这样一段经典的判词所体现的精神,亦值得我们予以借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目标,而对于现阶段中国构建中国宪政制度的关键时期,解决“宪政制度构建”这一矛盾,最关键的就是从何种视角,通过何种方式才能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才能赋予其现实意义。因而,这也应该是,且必须是,我们基于人性与人权探讨宪政制度构建之意义所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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