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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信监管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2017-10-23李筱

时代金融 2017年27期
关键词:建议问题

【摘要】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但目前征信监管还存在法律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单一、对征信监管认识配合不足等问题。

【关键词】征信监管 问题 建议

一、我国征信业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征信业及征信机构开始发展,2003年11月,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统筹信贷征信管理工作。2006年1月1日,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其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不仅为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还广泛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领域。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征信市场。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使人民银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监督管理地位,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促进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征信监管现状

(一)法律规章制度不健全

征信是一项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它直接涉及到了公民的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敏感问题。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严重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制度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征信监管法律依据缺失严重是目前前征信监管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征信行业发展以及征信领域现有的法律规范与对法制的要求相距甚远,导致了征信监管效能大打折扣。征信监管体系建设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程。《征信业管理条例》大多为指导性、原则性的内容,并不能覆盖到所有与征信有关的各个方面,部分监管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的形势需求, 致使目前检查依据不清、检查内容不明、检查依据不足,基层行在实际检查过程中检查内容不统一的现象。现实工作中,各商业银行的查询行为不标准,经常存在查询人未签字、授权书日期空缺、查询日期早于授权日期等情况,征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二)监管手段单一

基层行对金融机构的分析评估、风险识别主要依靠大范围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分析还停留在初始阶段的统计上,监管方式、方法、技术等手段相比之下落后很多。但是现场检查因为检查人员、时间等条件的影响,导致检查面不广,并不能全方位了解金融机构的征信业务情况。《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事先告知通常采取电子邮件、批量短信等方式,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已经告知信息主体。《征信业管理条例》对非现场监管方面处于空白状态,从目前实际非现场监管情况来看,仅限于规章制度、人员的报备、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所要求上报的数据、材料等,对征信系统的运行情况不能完全实现实时监控,只能是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更加大了日常管理的难度。非现场监管手段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信监管职能的发挥。

(三)对征信监管的协作配合不足

目前金融机构对征信的监管理解不到位、协作配合不足。部分金融机构在日常的征信监管中,认为征信只是人民银行提供的一项金融服务,没有认识到征信职能除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外,还肩负着重要的监管职能,基于此错误的理解,各金融机构在日常的征信监管工作中主动配合不够。同时,由于长期工作方式的局限性,人民银行在征信管理工作上存在着“重服务、轻监管”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服务成本,而且极易引起人民群众的误解,对征信服务的严肃性、专业性认识不足,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不尊重、不珍惜,甚至随意提出变更的要求,不断的重复办理,严重影响了人民银行行使监管的权力,同时弱化了人民银行征信监管的权威性。其次基层行目前还需要抽调工作人员承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发展工作,这就意味着基层行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中存在双重角色,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日常的监督行权中,两种角色的同时存在必然会产生冲突,势必会对基层行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行权提出合规性挑战,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四)监管质量欠佳

多年来基层行人员出多进少,人手严重短缺。在目前的监管队伍中,多数工作人员不能满足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其人员比例和绝对数都远远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的底线。其中一级征信管理工作要求专人专岗在基层县支行无法推行,各县支行普遍存在一人多岗、业务兼岗、频繁换岗等情况。征信管理、系统运行、数据质量、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外部信用评级等各项工作仅设置1人来承担。在人员紧缺、身兼数职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没有充足时间和精力来对征信工作开展有效的监管,致使有些检查“蜻蜓点水”、针对性不强,甚至部分监管活动存在走过场的情况,毫无监管效能,最终导致监管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征信法律体系

人民银行应尽快明确征信市场监管的职权范围,确定征信监管的权利与义务,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为开展执法监管和防范滥用职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为基层行加强检查和监督力度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应进一步细化《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加快制定完善《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强化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到执法必严;加快制定《条例》的实施细则,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应给予处罚的种类及量刑标准从法律层面予以确定,做到罚必有依;对现有的《个人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对信用信息采集、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及违规处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金融机构征信管理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为正常开展征信监管提供有力保障,为非现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二)创新监管手段

加快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监管智能化。推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提供工作效率,减少检查成本。创新执法行权方式,通过数据核查、召开征信联席会议、对金融机构征信人员进行考评测试等非现场方式,强化征信管理。将严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人民群众大量投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核对一致率较低的金融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执法,待所列问题全部整改后,再取消对其监管。建立约束机制,灵活运用行政处罚、高级管理人员约见谈话、下发通报等各种方式强化征信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工作完成较好的金融机构进行一定的奖励,加强征信监管的正面引导。

(三)提高思想认识

作为中央银行,只有不断强化央行监管地位,才能更好的肩负起稳定币值、支持经济发展的重任,这是人民银行的责任,也是新时期强化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广泛宣传,向社会传递出“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监管部门,通过监管行权规范金融机构征信业务是有效履行职能的需要,征信监管是人民银行履行征信管理职能的集中体现”,同时要让金融机构、社会公众认识到,征信监管是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客观需求,征信监管是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只有提高金融机构和征信从业者的思想认识,使监管者依法履职,接受者积极配合,才能共同构建和谐向上的征信监管氛围。

(四)加强队伍建設

人民银行应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并充实到征信监管团队中去。作为征信监管的具体实施者,征信工作人员们的素质直接决定了监管的水平。提高征信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征信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征信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不仅能更好地完成征信监管任务,还能对征信监管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不同见解,积极寻找合理的解决途径,对规范、维护征信市场秩序,有效推动征信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最后,要持续加强对征信检查人员的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建立一支“高效、廉洁、懂法、专业”的征信监管队伍,在新形势下树立良好的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监管形象。

参考文献

[1]王鹦.基层央行征信监管中存在的怪圈问题探究.《上海金融》,2014(10).

[2]叶建勋.征信业监管制度与业务边界[J].《中国金融》,2013(06).

[3]付建设.基层央行征信管理的问题及建议[J].《金融科技时代》,2012(10).

作者简介:李筱(1991-),女,汉族,甘肃临泽县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临泽县支行,助理经济师,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为征信管理、货币信贷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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