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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实务探讨

2017-10-23罗万燕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债权

罗万燕

(610000 成都公证处 四川 成都)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实务探讨

罗万燕

(610000 成都公证处 四川 成都)

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法通【2017】76号,下称《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该《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是以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的防控,提高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的成本,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防控自身风险的水平为目的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该《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发布对其债权催收是一重大利好消息,对于公证行业,该通知的发布也是意义非凡。

一、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确立以来,随着公证机构体制的改革和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以其迅猛的发展,在规范经济活动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证金融机构及时收贷和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选择在办理诸如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充分地发挥了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该公证事项体现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因此逐渐成为各公证机构的重要业务。

二、关于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0年9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明确规定: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由于《联合通知》中一直未就《抵押合同》是否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公证行业对此也一直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是债权文书,不具备给付货币、物品 、有价证券的内容,且设置担保的合同关系属于不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种认为债权文书的范围较为宽泛,其次抵押合同生效后,如果主债权未获得清偿,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清偿主债权的权利附条件的 “清偿之债”,因此抵押合同具有与借款合同一样的“给付货币、物品、 有价证券”内容 ,且抵押合同的法律关系只是复杂,但并不等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执行前需要公证机构核实债权债务的履行才能签发执行证书,因此认为抵押合同可以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上两种声音长期以前此消彼长,为公证行业的实务操作带来不确定性。值得庆幸的是,《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的发布为公证行业扫清相应法律认识障碍。《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通过比较《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和《联合通知》,《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扩大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明确提出包括各类融资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同时使用兜底性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成功地为办理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关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上述法条及解释详细列举了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被驳回的情形,未来尽力减少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因为上述情况而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被驳回,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除按《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此类公证,同时更应侧重审核下列方面:①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是否明确,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是否清楚;②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的下列给付内容是否无疑义:①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②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对分期履行债务的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约定;③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是否明确。

公证是静态司法,审判是动态司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制度就是“静态司法”活动转换为“动态司法”活动的过程,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它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及时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维护正常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罗万燕(1981.10~ ),女,汉族,四川广汉人,本科,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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