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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和路径

2017-10-23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
关键词:立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王 婷

(401147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重庆)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和路径

王 婷

(401147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重庆)

立案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法活动取得一定成绩,同时也暴露出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匮乏、程序不完善等问题,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应当围绕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不断强化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撤案;侦查中心主义;监督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监督规定》)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有措施、有效力、有制裁。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职,2008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0198件、督促撤案6774件;2009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9466件、督促撤案6742件;2010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31203件、督促撤案10702件;2011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9786件、督促撤案11867件;2012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7837件、督促撤案20163件;2013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9359件、督促撤案25211件;2014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1237、督促撤案17673件;2015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4509件、督促撤案10384件;2016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4650件、督促撤案10661件。[1]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数量呈现波浪式发展趋势,立案监督既纠正公安机关违法立案活动,又倒逼公安机关规范立案活动。总体而言,立案监督案件数占案件总量的比例小,但是案件总量仍在较高位运行,立案监督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

在立案监督成效初显的同时,立案监督意识不到位、线索来源匮乏、程序不完善等顽疾依然存在。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应当抓好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强化立案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加强法律监督的能力建设

一是检察机关要转变观念,形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大胆监督的氛围。二是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刑事立案工作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强,我国检察机关普遍未设立专门的立案监督办案组(部门),为整合立案监督力量,应当将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监督相对分离,设立专门负责立案监督的办案组。[2]

二、畅通立案监督的渠道

立案监督渠道畅通是立案监督的基础。“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情况的知情权,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从事后监督走向同步监督,从被动监督走向主动监督,从个案监督走向常规监督,从源头上确保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正确启动,有利于确保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3]。《立案监督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实践中,双方要解决信息通报的范围和期限问题,通报的范围应当涵盖发案、受理、立案、破案等全过程,信息的录入应当及时。此外,检察机关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拓宽立案监督的外部渠道。[4]

三、要明确立案监督的证据标准

一是明确监督立案的证据标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为保证立案监督的质量和效果,通知立案的证据标准应当从严至基本达到逮捕标准。二是明确监督撤案的证据标准。监督撤案的案件范围包括“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证据”是指绝对没有证据,“有证据”是指有确实充分的证据。[5]

四、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机制

一是规范案件线索的受理。二是建立备案报送制度。行政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同步报送检察机关备案。三是细化立案监督调查程序。《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五条、五百五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后,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询问办案人员、当事人,查阅复制公安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调查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关键环节。检察机关的调查方式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既要核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者不立案理由,又要核实证据是否真实有效等。四是健全刑事立案监督的后期督促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流水线式”特征。检察机关很难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直接介入,也就不能同步跟踪立案监督案件的进展和处理结果,造成后续监督缺位。因此,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后期诉讼阶段的知情权,如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将《通知立案书》等立案监督材料随案附卷,检察机关可以在批捕、起诉阶段采用阅卷、调卷等方式及时了解案件的后续办理情况。五是建立健全立案监督告知机制,明确公安机关在告知当事人不立案决定的同时,还应当告知其有权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六是制定科学的考核机制,将立案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分别纳入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考核评价体系,凸显立案监督的监督成效。[6]

[1]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董坤,马建华.《论立案监督模式的转型》,载《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3]白飒飒.《如何改进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载《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2期。

[4]王志刚.《论立案监督程序的正当化构建》,载《行政与法》2009年第9期。

[5]黄永维.《关于立案监督的几点思考——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发布之际》,载《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6]林峰.《论立案监督立法顶层设计之完善》,载《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10期。

王婷,女,汉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监处副处长。

课题项目:该成果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6年度课题《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负责人:王婷,课题组成员:贺贝贝、邓光荣、陈尚梅、黄鹏玮、陈健、李玲、罗越、张倩、余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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