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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立法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点思考

2017-10-21何颖

大东方 2017年12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矛盾冲突

何颖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有更多的复杂性。归根到底,它不仅涉及物还涉及到人和观念等问题,并且在法与习俗、意识形态、保护与变异等方面有不少难以界定之处,具体的法律设计更为困难,因此进行更深入、更广泛的讨论,对于提高相关立法的质量大有益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冲突 矛盾

2016年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该条例对列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已往的保护工作经验表明:我们所采取的措施往往不能起到使每一种独立存在并代代相传的文化现象,保持它应有的集体性、模式性、变异性和传承性;根据《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分析黑龙江省丰富且庞杂的非物质文化遗存,笔者认为在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立法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法与习俗的冲突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随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信仰与习惯、对于自然人的影响是巨大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远远大于法律对人的影响。在很多方面人们宁愿违法,也不愿违背信仰和习俗,宁愿冒犯皇帝也不愿冒犯神灵。可见习俗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非物质文化遗存中习俗的成因是非常复杂的,它或来自于宗教信仰、或来自于生产生活,它的内容也非常的庞杂。黑龙江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中必须注意法律和习俗之间的冲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本身就包涵了法律的性质,有些习俗是进步的、健康的,但有些是陋习和落后的甚至是与现行法律相悖的。它渗透在非物质文化深层次当中,本身就具备有习惯法的性质。非物质文化包涵了大量的民间习惯法,立法保护这个习惯就要处理好它同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

二、意识形态的思维活动和法理学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世界观,其本质是精神的,人类因地域、民族、经济等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被自觉保留在民族精神、审美意识和文化艺术的深层结构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构成该民族传统文化遗传机制的重要要素,注重观念体现和思维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传承,它对该民族的生活有着历史性的影响。在黑龙江省的传统文化中,物质文化一般含有内在的精神因素,物质、社会和精神分界不一定十分明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是民族精神的遗产。中华民族传说中“龙”的形象,是蛇加上马的毛、鬣的尾、鹿的脚、狗的爪等其他各种动物而形成的。这可能意味着以蛇为图腾的华夏民族部落不断战胜,融合其他民族部落,即蛇图腾不断合并其他图腾逐渐演变而成为“龙”。龙是一种民族强大力量的精神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就是这种精神性,表现为群体的思维模式和指导行为的观念。法理学对法的定义是这样的:“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关于人类精神和观念的思维活动的一些外在规定,都不能成为法。”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法律注重于行为的规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量的思维和心理活动,立法的影响力往往不及宗教。

三、保护与变异的矛盾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也曾有意强调保持古老传统不使其被现代文明所污染或同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上层建筑总是和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相适应,这种适应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前进、不断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指非物质文化事项在流传过程中,由于受社会的、政治的、生活的种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众所周知非物质文化是靠集体创作、靠口头和行为传承、传播的。这就直接决定了其总是处于不断变化状态之中。这种变化不是个别的,而是大量的;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这种变异性决定着非物质文化能够适应新的环境,不断地传播和扩大而丰富多彩。变异也成为非物质文化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决定了民俗必须通过变化,以适应新的条件和环境,不然这种民俗的传播和保存就要受到阻力。

我们在制订保护法规时一定要考虑到变异的空间,我们要保护的不仅是一种形式,而是产生这样形式的思维和精神,只有给非物质文化的变异留有一定空间使之能适应新的环境,才能促使其活下去,更好的传播和发展。

四、制约与传播的法律倾向性

非物质文化的最大特征就是在时间上的传承性和在空间上的传播性,如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文化积累对待,这种文化积累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逐步积淀的,是人们靠口头和行为方式,一代一代延续下来的,因而总是绵延不断的。传承是非物质文化得以延续的一种手段,它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中介作用。人们对祖先遗留下来的东西不会轻易放弃,而要千方百计地将他一代代流传下去。一个人从降生到成年,都是处在周围文化对他的浸染和熏陶之中,他自己也总是处处模仿,这种潜在的心理力量是不可抗拒的。他对下一代的影响往往是主动的、有目的的,积极地使原有传统一代代延续下去。

非物质文化的传播是一种复杂的现象,黑龙江省各少数民族都有使自己的观念或习惯影响其他民族的潜在意识,最终往往是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文化取代落后的文化意识。这种影响在各民族间是相互进行的,满族自清代入关后,其文化风俗应是强势的,但几百年后游牧文化的满族却被汉族文化同化了。民间的技艺也是在传承中不断发展壮大的,这种承传有纵向的传递也有横向的播布、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人类文明史,我们的非物质文化有很多优秀的遗产,他构成中华民族的精神脊柱,我们祖先曾用自己的文化和传统影响整个东方。我们的造纸术、印刷术促进了世界文明和進步。同时我们也在吸收外来的优秀文化传统,胡琴成为了我们的民族乐器,科学使我们重新认识了世界。我们曾抱怨我们年轻一代要被西化了。各民族都努力使自己的文化向全世界范围内渗透,我们也可以东化西方。所以我们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时一定要把握好方向,倾向于它的播布,努力弘扬本民族的文化传统。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4B064)

参考文献:

[1]欧广远.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协调[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6期.

(作者单位:黑龙江哈尔滨学院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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