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2017-10-21李韩丽
摘要: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的,自该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出现了许多危害消费者安全的行为。本文将从“上海染色馒头”这一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案例出发,试论述我国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几点完善我国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 安全保障权; 突出问题; 完善建议
一、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2011年4月初,根据中央电视台《消費者主张》节目报道,在上海多家超市销售的小麦馒头、玉米面馒头是由白面进行染色制成的,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大量的柠檬黄,用甜蜜素代替白糖,并且加入了防腐剂防止馒头发霉。不仅如此馒头的生产日期标也被随意地标注为进入超市的日期,甚至过保质期的馒头也被回收后重新放入市场进行再销售。甜蜜素含有致癌、致畸、损害肾功能等副作用,长期过度食用甜味剂超标的食品,就会因摄入过量而对人体造成危害,尤其是对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食品安全作为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在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在上海“染色馒头”案中,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强制执行的标准。馒头是公众普遍食用的主食,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在食品中扩大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违反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范以及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作为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相对应的经营者义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购买染色馒头本身就是财产的损失,如果因为吃了染色馒头导致生病中毒所承担的医疗费也是财产的损失。生产、销售染色馒头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而且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二、实践中存在的危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突出问题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往食用物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但是尽管有法律明文规定,近些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呈现出爆发的趋势,几乎隔一段时间就会有媒体报道出类似“三聚氰胺”、“瘦肉精”、“染色馒头”等新闻来。“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例如2011年上海染色馒头被报道出来后引起了民众的恐慌,人们谈馒头色变,消费活动受到了严重影响,馒头的总体销量持续下滑。
(2)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国家对于食品、药品都有严格的卫生质量标准,但是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过期药品对人体危害不小,有的过期药还容易引发过敏和休克。
(3)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为此我国专门对药品的卫生、规格、性能、存储等做出规定。但是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市,对人的生命健康产生威胁。
(4)营业场所、服务方式不安全。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尽到保障的义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在某经营场所被第三人侵害了人身或者财产的权利,经营者却认为与自己无关因而无动于衷,任由侵权行为发生。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服务设施、环境等。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安全权保障的立法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
我国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但是涉及的范围不够细致,惩罚力度不够,法律很少对特定商品造成安全权的损害做出直接规定。例如《食品安全法》仅仅对食品质量做了一些概要性的规定,法律监管、法律处罚方面存在较大漏洞,食品来源和食品的流通、回收环节也没有做出系统性的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禁止经营并要及时清理,但并没有说明如何清理、监督过保质期的商品,容易留下法律漏洞,被不良商家利用,“上海染色馒头案”中,馒头已经过了保质期却被回收后重新销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的赔偿金。一般来说食品的价格不会很高十倍的赔偿金额比较低,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放弃索赔或者不具有惩罚告诫经营者的目的。因此在立法上完善这些法律漏洞,扩大赔偿的数额,提高违法成本,从源头上杜绝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行为。
(二)健全行政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的政府监督部门庞大但效率低下,难以及时发现并处理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行为。例如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方面由十多个政府部门组成,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多个部门都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管,这些部门之间监管的边界不清、权责不明、监管重复甚至监管空白,出现利益时,各个部门就抢着管,没有利益时就相互推诿扯皮无人监管 ,使得违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只有形成一个权责分明、健全的行政监管体制,才能为消费者的安全多一层保障。
(三)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比较淡薄。据统计在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后,只有22%左右的消费者会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大多数消费者会自认倒霉,没有维权意识,这样做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纵容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维权的普法宣传,让消费者了解自己拥有的合法权益,在发生侵权时,通过合法途径尽快解决。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
[2]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作者简介:李韩丽(1993),女,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法律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122)